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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划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5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限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型施工或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2、工艺设备

(1)制造厂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和组成部分。

3、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水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等均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机、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为材料。

4、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达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视为设备。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5、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6、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3)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电表、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7、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设备,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8、管道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水表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9、炉窑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斗装置均为设备。

(2)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湿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均为设备。

(3)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4)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罕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篇2:炼铁厂土建钢结构定期检查规定责任划分

1目的

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档案齐全、资料准确。

2适用范围

全厂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3引用文件

本文件发布时,所引用文件均为有效版本,所有文件均会被修订,使用本文件的各单位应使用下列文件的最新有效版本。

公司发[2003]316号《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基础上考核办法》。

4定义

本文件采用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定义。

5职责

5.1本规程由工程技术员编写,由厂领导审批。

5.2由各工段、直属领导负责执行。

5.3设备科监督、考核。

5.4本规程需修订、更改要上报设备科。

6内容及要求

6.1责任划分

6.1.1炼铁厂对公司的第一负责人¬——厂长(高雪生),炼铁厂内部所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谁使用、谁点检、谁维护原则进行二、三级责职划分。

6.1.2各工段长作为本工段的第二级负责人同时是本工段使用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第二级负责人,工段各班组为第三级负责人,厂办公室主任作为直属负责人同时也是直属使用的工业建筑、构筑物的第二负责人,直属不设三级负责制,直接设立点检员,详细划分附后。

6.1.3各工段、直属要建立建全本工段、直属的点检网络。并上报设备科以利管理和考核。

6.1.4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严格按照炼铁厂发《工业建筑物管理规范》、《工业建筑五禁十不准十禁止》中的相关条例执行。

6.1.5各工段、直属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建立管理档案。档案内记清建筑物的建成年代、面积、修理时间、原因等。

6.1.6对于点检、巡检、查检出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设备科相关技术人员。

6.1.7对存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经设备科技术人员定出监护措施后必须严格执行。

6.1.8设备科技术人员主要负责收集各工段及直属上报的检查情况并进行汇总登记、对有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制定修理措施、对各工段及直属工作的检查、制定经济考核制度。

6.1.9对检查出的问题设备科在厂领导批示下负责向公司申请修理,并组织施工队伍进行修理。

6.2.检查时间及内容。

6.2.1建筑物、构筑物点检时间一月一次,次月3日前上报设备科。

6.2.2土建部分点检主要内容:屋面是否漏水,墙脚防水是否完好,防雷措施是否完好、达标,墙体是否开裂、倾斜,屋面积灰是否超标。

6.2.3高耸构筑物在点检上面部分外,还需点检沉降度。

6.2.4钢结构部分点检主要内容:结构件是否发生腐烂、防锈漆是否完好,焊口是否开裂等项目。

6.3考核

6.3.1违反6.1.3条款扣200元。

6.3.2违反6.1.4条款扣200元。

6.3.3违反6.1.5条款扣200元。

6.3.4违反6.1.6条款扣200元。

6.3.5违反6.2.1条款扣200元。

(后附高炉本体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及工业建(构)筑物排查标准)

篇3:关于铁水包使用维护责任划分规定

现在公司共计有铁水包十五个,其中炼铁厂使用十一个,炼钢厂使用四个(包括一个铸死的,炼钢厂想办法处理出来),要求炼铁厂、炼钢厂及承包厂家共同负责保证铁水包的正常运行。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1、炼铁厂确保在线铁水包不少于八个(同时要严格控制铁水含渣量,控制好避渣器的过渣量,支沟的渣必须及时勾出避免进入铁水包)、炼钢厂确保在线铁水包不少于俩个。对包底、包壁和包口结厚比较严重的要及时强制承包厂家下线处理,如果需要锤机生产部负责协调解决。

2、对在线铁水包的安全运行负有监督责任,如果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在线运行铁水包必须强制下线维护或大修处理。

3、炼铁厂、炼钢厂对承包厂家负有日常生产的管理责任,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教育、纠正和经济处罚。

4、承包厂家必须保证炼铁厂、炼钢厂在线运行铁水包的数量,对发现问题的铁水包要主动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必须服从炼铁厂、炼钢厂的日常管理,

5、承包厂家必须保证每个铁水包的安全容铁量达到40吨以上,发现容铁量少于40吨的铁水包要及时、主动处理。如需要公司协助的工作要及时通知炼铁厂或炼钢厂。

6、承包厂家对铁水包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部责任。出现问题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考核。

7、该规定从11月16日开始执行。

篇4:设备材料供应管理办法

设备材料供应管理

1.设备材料的供应管理,除大型重要设备外,应尽量减少甲供设备的数量。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可适当增加甲指设备和材料的数量。

2.设备材料供应分类定义

结合工程设计,应对设备材料的供应按甲供、甲指提出分类要求

甲供设备:由甲方采购交付相关工程承包单位安装的大型核心设备。在总包合同中列明型号数量、供货时间,总包应收取的照管费与分包工程管理费一并包干考虑。

甲供材料:对物业标准影响较大,市场上品质和价格档次相差较大的重要材料。此类材料由甲方采购,交付相应工程承包单位施工的,在相应工程承包合同中列明规格数量、供应时间及价款结算方式。

甲指设备:市场上品质和价格变化较大,对物业使用和管理有较大影响的设备。建设单位须对承包单位的采购计划加以控制,招标时以暂估价计入,采购时由建设单位确定品牌产品系列和型号及价格上限,由施工方采购。结算时按暂估价和建设单位批准的预算价上限结算差价。

甲指材料:市场上品质和价格变化较大,建设单位须对承包单位的采购加以控制的材料,招标时以暂估价计入,采购时建设单位指定品牌型号规格和预算价格上限,由施工方采购。结算时按中标暂估价和建设单位批准的预算价上限结算差价。

3.设备材料供应分类明细的确定

1)甲供主要设备材料;

l甲供主要设备材料,由规划设计部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提出分类明细。

2)甲指主要设备材料;

l甲指主要设备材料,由工程部根据工程质量和档次要求提出分类明细,装饰材料的确定必须征求营销策划部、规划设计部意见。

4.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1)工程部依据设备材料供应分类明细,结合工程进度计划,对甲指、甲供设备材料供应提出《设备材料最迟进场时间要求

2)计划合约部依据《设备材料最迟进场时间要求》对招投标、合同、加工订货及运输作出计划安排。

5.设备材料供应的确定

1)甲供主要设备材料的确定,由工程部组织招投标及签订合同。规划设计部、工程部配合参与项目考察(监理公司参加)及合同条款的制定;

2)甲指主要材料设备的确定,由工程部组织质量考察(监理公司参加),选定设备材料超出《清单暂定价格》报工程部及公司领导批准;

3)装饰材料的确定,由营销部、规划设计部选定,工程部对产品价格、质量和工艺参与意见。

6.设备材料供应的验货

1)设备材料供应的验货工作,以谁定谁验为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准确无误;

2)设备材料验收完毕,验收部门与工程部办理交接手续。由工程部交与安装(施工)单位。

篇5: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的有关规定:

1.建筑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组成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如装饰工程,钢构件分别承发包时,仍以单位工程的类别作为确定分项工程类别的依据。

2.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两个特征指标的,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工程的类别。

3.由不同类型工程混合组成的单位工程(如商住楼),按占面积比例最大的工程类别为对象确定工程类别,同一类别的单位工程中有不同的檐口高度和层数,选最高的檐高和层数确定工程类别。

4.附属工程如传达室,民用水加压泵房,围墙,下水道,化粪池,阴井等执行四类工程。

5.装饰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装饰册包括的相应项目,其类别按主体建筑工程的类别执行。

6.单独承发包独立土石方工程(包括附属于建筑物及管道的土石方工程和砂基础)执行建筑四类工程,随上部建筑承发包的建筑物附属土石方工程套上部建筑物的工程类别。

7.单位工程有地下室,其类别高套一档,带两层地下室的,单位工程类别不低于一类,带三层(或三层以上)地下室的单位工程类别为特类。

8.已属特类的,符合高套一档条件的也不再高套,仍执行特类工程类别。

9.单位工程中有四分之一的建筑面积对声,光,尘,菌,毒,酸,废气等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类别按相应的工程类别再高套一档。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

单位

工程类别

特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单层

檐口高度

M

≥25

≥20

≥16

≥9

〈9

跨度

M

≥30

≥24

≥18

≥15

〈15

多层

檐口高度

M

≥30

≥24

≥18

≥12

〈12

建筑面积

M2

≥15000

≥10000

≥6000

≥4000

〈4000

住宅

檐口高度

M

≥90

≥60

≥45

≥24

〈24

层数

≥30

≥20

≥15

≥8

〈8

公共建筑

檐口高度

M

≥65

≥55

≥40

≥24

〈24

面积

M2

≥15000

≥10000

≥6000

≥40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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