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配电箱开关箱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供电配电箱和开关箱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1)配电箱和开关箱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和维修。
2)落地安装的配电箱和开关箱,设置地点应平坦并高出地面,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3)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面,电源的引出线应穿管并设防水弯头。
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连接或压接。
5)具有3个回路以上的配电箱应设总刀开关及分路刀开关。每一分路刀闸不应接两台或两台以上电气设备,不应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组使用。
6)照明、动力合一的配电箱应分别装设刀开关或其他类型的开关。
7)配电箱、开关箱内安装的接触器、刀开关、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严重烧蚀现象。
档案管理制度
篇2:供电电杆选择埋设安全技术措施
供电电杆选择及埋设安全技术措施
1)电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露筋,并不得有环向裂纹和扭曲等缺陷占若采用木杆和木横担,其材质必须坚实,不得有腐朽、劈裂及其他损伤。木杆总长度不宜小于8m,梢径不宜小于140m。
2)电杆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底盘或卡盘。
②回填土时应将土块打碎,每回填O.5m夯实一次。杆坑应设防沉土台,其高度应超出地面O.3m。
③电杆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宜符合表15―1的规定。
表15―1电杆埋设深度(单位:m)
杆高89lO111213
埋深1.51.61.71.81.92.O
④严寒地区应埋在冻土层以下。
3)拉线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拉线坑的深度宜为1.2~1.5m。
②拉线与电杆的夹角不宜小于45。,当受到地形限制时不得小于3000
③终端杆的拉线及耐张杆承力拉线与线路方向应对正;分角拉线与线路分角方向应对正;防风拉线与线路方向应垂直。
④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拉线绝缘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篇3:供电配套作业指导书
供电配套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本作业的各项步骤穿插于项目开发的全过程,时间长,环节多,费用弹性大。要求主办岗位从项目规划阶段起,就要熟悉了解项目所在地区供电所(局)的办事节奏,建立和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必要时可向项目经理申请一定的业务经费,同时凭借自己积累的业务经验和知识,适时地与办事部门商讨优化和简化的建议,寻找办事捷径,压缩配套开支。按照项目建设各阶段的进度控制节点制订工作计划,保证在项目交付使用之前,办全所有的申办和报批的手续,完成供电配套工程。
2.主管岗位项目经理: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操作。
主办岗位设备工程师: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3.作业描述
3.1前期征询阶段
凡属基建项目,在上报可行性报告前应向所在地区供电所(局)书面征询供电条件,作为政府部门审批基建项目的依据。供电所(局)在30天内书面予以答复初步意见,有效期限为一年,项目逾期尚未成立,需重新办理征询。
办理征询供电条件时,应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报告应列出用电单位(房产开发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简要写明主要用电设备、特殊用电要求、预计用电容量、发展容量、预计用电时间等,用户还应提供立项意向有关文件(复印件)及1:1000地形图(二份)。
3.2扩初设计阶段
邀请供电局参加扩初方案评审会,向营业室提交申请报告与扩初设计文本。在30天内批复工询方案,包括街坊站(或箱变)数量及容量。
3.3三通一平阶段
向营业室申请施工临时供电。须在办理正式用电申请以后或同时办理。(详见作业指导书《临水临电配套》)。
3.4工程建设阶段
在取得工询方案批复的基础上,正式办理小区供电配套申请,填报《新建扩建普通住宅供电配套申请书》和《小区配套部分供电申请单》。需提供:
3.4.1申请报告(其中须有标有建筑面积的房型图,并按80平方米以下,80~120平方米,120~150平方米,150平方米以上等四档面积分类统计表。注明计划竣工日期);
3.4.2上级批文(主要是市,区计划和规划批文);
3.4.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4.4住宅配套费缴付凭证;
3.4.5公安门牌;
3.4.6标明门牌号的总平面图,电气施工图,建筑施工图。
由供电部门核定供电配套工程费。
为不致影响工程进度,本主办岗位取得电气施工图后,即可送审低压监察,预先审核单体内的电气图。
3.5供电实施阶段
3.5.1街坊变电站建设(外线工程)
在办理街坊变电站建设申请手续时应附送:申请报告;两份总平面图并注明户名、地址,标明建筑面积。
根据扩初设计阶段的工询方案确定街坊站(或箱变)数量及容量,供电局按用户受送电装置施工进度进行供电工程设计(包括变电站类型、电缆排管走向)。提出设计概(预)算等。
本主办岗位协助项目经理与供电局签订变电站施工合同与排管工程合同。按预算缴纳工程费用。(变电站设备费用由供电局承担,由供电局工程股落实定货,建成后的产权及维护责任归供电局。
变电站的土建工程由建设方承担费用和安排施工,建站土地由建设方无偿提供,建成后产权归供电局所有。
本主办岗位负责与总包协调好与现场其他工种施工进度的衔接,安排好作业面和生活仓储场地,为排管穿线的施工单位创造进场作业的条件。
建设方仅须按预算缴纳其中的排管工程费用,电缆费用由供电局承担。建成后的维护由供电局承担。
3.5.2住宅用电(内线工程)
办理《用电申请联系卡》,由营业室受理,由低压监察室审图盖章确认施工图设计,并在30天内答复供电方案(低压用户15天内)。此答复对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在一年内有效,低压用户在6个月内有效。
供电所(局)按建设方受送电装置施工进度进行供电工程的设计,建设方按概(预)算(或文件规定标准)缴付业扩工程费。(“业扩工程”为供电局内部俗称,即供电配套工程费)。
本主办岗位负责相关设备的采购。如多层用电设备:多层过渡盒(过路箱)以及住宅与公灯电表箱;高层用电设备:进线柜、计量柜、配电柜、住宅与公灯电表箱及水
泵、电梯的配电箱等。也可委托安装分包采购,具体规则详见作业指导书《采购》。
3.6竣工验收
3.6.1变电站土建验收:甲方和监理验收通过后通知供电局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变电所移交供电局管理。
3.6.2变电站设备安装,电缆排管,电缆施工,低压监察,装表等验收均为供电局内部验收程序。
3.6.3供电局开具验收合格证明后,本主办岗位安排安装分包向供电局无偿领取分户电表,(若为分时电表,需为住户代缴100元/只,并委托物业公司在交付使用时向住户收回)并安装就位。
3.6.4供电局通知送电。
3.7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电客户新装用电申请业扩流程
3.8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
3.8.1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沪经(20**)第152号],自2000年9月1日起,在外环线以内地区试行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按项目批准的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50瓦/平方米,150-120平方米的住宅配置8千瓦,120-80平方米的住宅配置6千瓦,8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3.8.2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内(包括6万平方米)全电缆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5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为每平方米130元,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的,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3.8.3如果建设方要求提高配置容量,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车库、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按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3.8.4因场地狭小,建设方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上浮20%,有特殊配置要求的其他住宅仍按项目个别核算。
3.8.5上述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建站土建费,变电所到号房配电室排管费和变电所设计费四项以外,不再收取供电、配电贴
费和其它费用。
3.8.6外环线外住宅收取业扩工程费。用户从现有电网支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的供电工程费用。用户根据供电部门设计编制的供电工程概(预)算缴付工程费。
3.8.7其他注意事项:
3.8.7.1建设方需要提醒动拆迁单位及时联系供电企业,确保在拆表销户时,将电业线路、设备拆除干净(主要是进户线、电表设备等),对拆表销户的用户的全部电费结清。
3.8.7.2项目建成后移交物业时,本主办岗位应负责与供电局签定协议,确保电业设备的正常运行(电表)。
3.8.7.3本主办岗位尚未到岗之前,其间的本项作业由设备设计管理岗位完成。
篇4:供电局指定产品采购工作程序
供电局指定产品采购工作程序
1、目的:维护公司利益,对所购供电局指定产品包括住户箱、电表箱、熔丝箱、分线箱、低压动力柜、母线槽等进行有效控制,确保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2、范围:适用于公司工程系统一切供电局指定产品的采购工作。
3、职责:
3.1工程部是供电局指定的甲供材料设备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采购全过程的操作。
3.2设计部、预算部、财务部是材料设备采购的协办部门。
4、程序
4.1设计部负责提供电器设计图纸给予工程部主管工程师。
4.2主管工程师接设计部提供的电器设计图纸后,送供电局审图,并确定设备供货及安装单位。
4.3项目主管工程师按《关于工程发包、材料(设备)采购、设计任务委托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年四月十四日)起草招标书,规定质量、数量、生产周期、安装周期、保修期等要求,以招标形式选择三家单位(包括供电局指定单位)进行招标询价。
4.4入围单位资格要求,具有营业执照、型号证书、产品检验报告、ISO9002质量体系保证书。
4.5供方将投标书送达我公司后,主管工程师就各标书内容进行评估,确定合理价格,要求供电局指定单位接受。
4.6供电局指定产品合同签定。
4.6.1低压动力柜、电源切换箱设备合同的确定。
4.6.1.1主管工程师去供电局填写设备供货及安装委托单,包括设备生产厂家、设备系统要求、价格、生产周期、设备安装厂家、价格、安装周期等。
4.6.1.2供电局与设备厂家、安装厂家签定合同,我公司按已与供电局指定厂家谈妥的价格付款给供电局。
4.6.1.3主管工程师通知设备供应方按合同规定生产设备,必要时主管工程师去设备厂家了解设备生产进度、质量情况。
4.6.1.4主管工程师通知设备安装方在合同规定安装周期内完成安装任务。
4.6.2母线槽、表箱、熔丝箱、分线箱、户内箱合同的确定。
4.6.2.1主管工程师将盖有供电局指定单位合同章的合同正本及招投标评标报告一起上报公司预算部、财务部、合同管理小组、主管工程副总及总经理审批。
4.6.2.2公司批准后,主管工程师通知设备供应方按合同规定生产(安装)设备。
4.7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报供电局验收。
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GB《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验收。
5、本程序文件发放到下列人员:zzz。
注:1、本人保证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本人有责任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向本文件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审批:发放号:
篇5:供电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明确报送的范围、程序、时限、内容和方式,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信息,有效应对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和处置办法》、集团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公司安监部按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是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认真制订、落实安全信息报送责任制度。
第二章报送范围
第四条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包括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的即时报告。
第五条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范围:
(一)《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二)电力安全事件。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规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构成等级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以及火灾、交通事故。
(三)电力建设事故。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构成等级事故(事件)。
(四)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构成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即时报告信息的主要范围:
(一)三级以上电力生产人身事件,农村触电伤亡事故。
(二)三级以上电力生产安全事件、设备事件。
(三)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四)火灾事故。
(五)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政府要害部门、跨县域供电、高速公路长隧洞供电、重要客户等)敏感时间(重大政治会议、活动期间等),或可能演化为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第七条自然灾害信息报送是指单位遭受台风、洪涝、滑坡、泥石流、冰雪等自然灾害、地质灾害侵袭,并对正常电力生产造成影响时的信息报送。
第三章?报送程序及时限
第八条?报送程序及时限
(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各县分公司负责汇总报送所辖供电所、变电站、保线站等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信息。公司本部修试中心、调度中心直接向公司安监部报送生产安全信息。
(二)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人身事故、大面积停电)应当经主要领导签发。所报生产安全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三)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等级,须先报告事件情况,待事故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
(四)发生下列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市公司,市公司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送有关信息。
1.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
3.火灾事故。
4.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5.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事件。
6.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五)遭受自然灾害的单位应在每日18时之前报送以下信息:
1.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情况。
2.受损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灾害造成的负荷损失情况、各电压等级线路受损和跳闸情况、变电站停运情况、输变电设备受损情况等)。
3.采取预防性应对措施情况。
4.抢修和灾后恢复情况。
(六)调度中心应在电网、设备发生一般事故后立即进行汇报,并形成事故快报,每日9时前将快报和前一日电网、主设备异常运行日报,报送公司主管领导、生技部、安监部。
第四章?报送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各报送责任单位于每月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附表一)。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及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伤亡情况和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详细报送,紧急情况可采取先电话即时报告,后书面报告。
(二)安全事故定性标准按照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三)各变电站35kV、10kV线路跳闸情况;10kV线路倒杆、断线、配变损失、柱上开关损失、电缆(电缆头)爆炸、线路开关跳闸等配电事故(障碍),实行月报制度,分别填报《某供电分公司35kV变电站开关跳闸月份统计表》(附表二)、《某供电分公司**县公司配网事故(障碍)?月份明细表》(附表三),于每月2日前,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和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四)调度中心应将月度电网运行分析情况及相关继电保护动作情况,于次月2日前报送安监部邮箱()。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所属,必须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公司安监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在10小时内按照《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附表四)的有关要求报送书面报告,同时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供电情况统计表》(附表五)。
第五章生产安全信息的处置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信息的处置
(一)电网调度部门接到有关信息,应按照电网运行信息发布制度规定对信息进行发布,生技部根据事件类型组织启动相应的预案,安监部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司系统生产单位发生的生产性人身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立即报告公司安监部。安监部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及时汇报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对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同时向某市安监局报告。
(三)电网及35kV输变电事故(含35kV线路、变电站35kV、10kV母线、主变、开关等主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和公司调度中心要及时上报(书面和电话)公司安监部、生技部,由安监、生技部门汇报主管领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安监部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月定期统计、通报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公司安监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或处罚;对迟报、漏报和谎报安全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以及有意瞒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依据《某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理,并纳入责任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某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2:某供电分公司35kV变电站开关跳闸月份统计表
3:《某供电分公司**县公司配网事故(障碍)?月份明细表》
4: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
5: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供电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