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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相关文件和术语

2.1?相关文件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术语

2.2.1?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职责

3.1?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检测评价,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

c)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设备科

a)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b)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检查与考核

5.1?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2?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项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扣款100-1000元。

5.3?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记录

6.1?放射源登记表

6.2?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篇2:某炼铁厂放射性仪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强化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放射源监测计划

及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

2适用范围

适用炼铁厂各部门、作业区及外施工单位所有产品、活动和服务中产生的污染事故的预防管理。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放射事故应急措施

3.1.1发生放射事故后,按公司下达的应急预案步骤处理。并采取妥善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接受监督部门处理。

3.1.2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辐射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发展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果蔬作物、禽类以及引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3.1.3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且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3.1.4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3.1.5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应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3.1.6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3.1.7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计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3.1.8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3.2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

3.2.1认真学习贯彻《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防护条理》的有关规定。

3.2.2建立以厂领导为首的严密管理机构,厂领导对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负责,确保辐射防护和环境所需设施及人员的安全。

3.2.3放射源出厂用8cm厚的铅做屏蔽外,为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近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放射源周围加1.5米高的围栏。

3.2.4由工作认真负责,并经过厂方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作为放射管理人员。

3.2.5建立和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3.3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

3.3.1根据生产需要购买相应的放射源。

3.3.2购买前,由设备采购部门办理《放射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并在能源环保部备案。

3.3.3要了解发生装置的技术指标,选择适应的工作地点。

3.3.4当放射源不使用时,必须选择安全可靠地点储存,要有屏蔽设施,要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保管。

3.3.5在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严格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3.3.6对于长期不用或废旧的放射源,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或掩埋。

3.4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

3.4.1放射源的安装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

3.4.2放射源的拆卸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拆卸之前进行。

3.4.3处理放射源或放射源附近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特殊防护用品,个人计量及必要的检测仪器。

3.4.4处理放射源时要动作迅速、准确,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完毕后立即撤离现场。

3.4.5开关放射源时,眼睛不要正对射源孔,手也不要伸到射源孔。

3.5放射源监测计划

3.5.1炼铁厂现有放射源9个,其中一期5个,二期4个。

分布如下:

一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两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二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一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3.5.2对放射性仪器的检修、检查和对环境的测试我厂委托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现场设备检查及环境的检测,检测时间根据生产需要每次定修时进行一次监测,并且每月对放射源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并由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出据报告。

3.6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

3.6.1料位计、中子水分仪必须由设备管理科联系放射专业人员按使用要求安装调式,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由设备管理科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6.2放射源附近必须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防止非工作人员逗留,且在安全距离内严禁吸烟、进食。

3.6.3放射源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措施,以防止他人触摸和丢失。

3.6.4放射源监视器安装于矿槽和高炉中央变电站,变电站操作人员要经常查看放射源是否丢失,发现丢失立即上报厂调度室。

3.6.5当放射源监视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矿槽和中央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厂调度室报告。

3.6.6仪表班点检人员要经常巡视放射仪表的运行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3.6.7检查严禁敲击放射源罐,以防止射源脱落,造成污染,危害人身安全。

3.6.8厂安全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宣传教育职工切实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3.7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

3.7.1辐射仪表、仪器岗位的具体职责,首先对密封源辐射仪表、仪器的γ源和中子源要有防护措施,即屏蔽防护:对密封源辐射一起安装局部屏蔽,使源罐表面剂量符合国家标准。

3.7.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穿戴有关的防护用品。

3.7.3安装、维修、调式密封源辐射仪表人员,要熟记掌握操作技术,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时间,从而减少受照计量。

4产生的记录:

4.1《炼铁厂镅/铍-241或铯-137射源装置紧急情况记录单》LT/EOJL-7.7-04-00-01-01

4.2《炼铁厂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登记表》LT/EOJL-7.7-04-00-01-02

篇3: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程序文件》(TGB*/C*-46-2010)的要求,确保现场安全装置和设施齐全、可靠、有效并持续完善,起到有效防控人身和设备事故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针对生产设备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固有危险因素和事故模式,而设置的具有减弱、隔离、控制、警示作用的防护、联锁、报警、检(监)测、显示、应急的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管理、业务部门、子(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

?(一)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项编制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将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进行检查并实施考核;

?(三)负责定期向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汇报安全装置和设施使用维护等情况。

第六条装备部

(一)负责将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纳入到设备管理体系,按

照设备评价周期进行评价、指导;

?(二)负责对各单位经需要拆除、退出运行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审批和备案;

?(三)负责对各单位专业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使用、维护、校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

?(一)负责组织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关于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初步设计,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会;

?(二)负责组织并检查落实各项目经理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交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装置和设施按“三同时”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设备物资采购部

(一)负责对各单位提报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优先采购,选择有资质、合格的并能满足供货周期的供应商;

(二)负责优化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采购流程。

?第九条各单位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以及点检、维

护、检修标准;并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相关管理台帐;负责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日常和专业点检、维护;

?(二)负责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拆除、增补、变更等的研讨,并将确定的需要拆除、退出运行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报装备部审批备案(具体流程见附图);

?(三)负责向有关具备检验资质的单位提供本单位内安全装置和设施需要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检验的计划;

?(四)负责对设备检修后附属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验收管理;

?(五)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引进新设备时,对设

备附属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配置齐全、可靠、完善等做好确认;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对安全装置设施进行验收。

第三章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分类及设置要求

第十条安全装置和设施通过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能够消除、减弱、隔离、防护、保护、检(监)测、显示、警示等方面进行控制:

(一)检(监)测装置和设施。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下,能够检(监)测到设备异常运行的相关工艺参数、现场区域实时状态以及区域有害气体泄漏等。如:在线监测装置、CO气体检测仪等。

(二)显示装置。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下能够起到显示相关设备工艺参数的表计等。如压力表、温度表、速度表、负荷表等。

(三)报警装置。在生产设备运行异常情况下用“声、光”能给人以提示、警示作用的装置和设施。如声光报警仪、声光显示牌等。

(四)防护、隔离装置和设施。在生产区域以及设备本体、周围加装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能够起到提醒、阻止、有效避免和防止人员误操作、误进入危险区域的装置和设施。如护网、栏杆、光栅等。

(五)保护、联锁装置。在生产设备异常运行或人员误操作情况下,相关保护值达到规定动作值时能够起到立即切断转动设备和电源,设备启动前必须解除联锁等装置。如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联锁停机的装置、行程限制器、速度限制器等。

(六)紧急、备用装置。在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发生突发故障,需要立即停机或从生产系统中立即切除出的紧急装置。如事故停机紧急操作按钮、快速切断阀、UPS电源等。

(七)减弱或消除事故装置和设施。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能够用来缓减、消除、减弱事故扩大的装置和设施。如阻火器、防火门、灭火器等。

(八)其它用来消除、预防、隔离、减弱、警示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

(一)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做往复运动、转动设备均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加设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上(包括2米),有物料传输装置、皮带传动装置以及在施工机械施工处的下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位置作业,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在机械设备转动部位、两物体发生机械运动间隙小于500mm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五)凡是独立运转设备区域应加装隔离装置设施,如护网、护罩、光栅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运动部件有行程距离要求的,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防止因超行程限位故障而引发事故。

(七)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部件损坏而引发事故的,应设置负荷限制装置。

(八)有惯性冲撞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装置,防止因惯性运动而引发事故。

(九)运动中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紧固,防止由于启动、制动、冲击、振动而引起松动、脱落,从而引发事故。

(十)每台机械转动设备都应设置紧急停机装置,使突发故障引发的危险得以避开。紧急停机装置的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并可迅速接近其装置,使危险过程立即停止并不产生附加风险。

(十一)高温、高压的容器、管道运行过程中为防止高温烫伤、超压爆炸必须加装就地和远方检测表计和远方能控制的泄压装置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十二)主体设备与关键的附属设备应加装连锁保护装置。

(十三)在有毒有害气体管道、设备区域应加装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十四)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上按标准要求应配置电气保护装置。

(十五)在电气设备、管道阀门检修期间,电气主开关和与管道内介质隔断的首道阀门上应加装专业安全锁等装置和设施。

(十六)如单一的安全装置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需要时,应考虑同时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四章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配置、运行状况、有效状态进行日常管控,制定点检、维护、检修标准,并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专业点检;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台帐;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等情况的缺陷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所管辖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状况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应制定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并依据管理办法要求落实逐级安全管理责任;要定期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台帐(包括点检、维护、保养、增补、拆除、变更等)的完善性以及台帐运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要求立即修复,不具备立即修复条件的,应组织生产退出运行或经本单位厂级安全负责人同意采取可靠监护措施,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不能及时修复,已采取可靠措施的,各单位应确定监护、修复责任人和修复时间。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将安全装置和设施按类别、分区域确定管理责任人。制定本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的报告和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各单位每日安排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点检、维护,

发现现场安全装置和设施有损坏或失效,应按管理流程立即报告并组织修复。相关管理人员应到现场安排处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每年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发现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应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现场用来检(监)测设备工艺参数的表计和需要定期检验的阀门等装置和设施,各单位应提前提报计划,按时到指定地点或经有资质的人员到现场校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配置、管理和使用,做好详细的检查、检测、维护记录。未经检测、检验或安全装置和设施短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装置和设施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调整、缺省,如需发现需要拆除、调整的应经厂级领导批准,并由各单位组织研讨后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并经装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批准需要拆除撤销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在拆除过程中,应在拆除部位或拆除区域设置醒目的标志,以防发生意外。安全装置和设施拆除以后,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档案随之取消。

?第二十三条现场在用设备或作业环境需增设、改进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由各单位设备、生产、安全管理科室以及所属作业区等相关人员共同研讨出可行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于新增设的安全装置和设施,一经投入运行,应配套制定相关点检、维护、检修标准并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做好档案记录。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对设备检修或抢修后,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及时复位,经所属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设备安全装置和设施未恢复、验收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依据类别备足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备品备件,要依据现场设备运行实际状况、生产工艺,遵循科学简单、易操作、符合标准要求进行选购。确保在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或损坏的情况下能够随时更换。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提报安全装置和设施备品备件时,要提前提报采购计划,要注明“安全装置和设施”字样,设备物资采购部对各单位提报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要优先组织采购并选择有资质、合格的、质量可靠的装置和设施,供货周期能够满足要求的供货商,在提报计划后两周内完成订货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引进新设备时应配套引进相应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未配套引进或不能满足安全需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时,应在竣工前逐项加以完善,在未完善和满足相关标准前不准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十九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应纳入安全“三同时”相关管理范畴。

设计单位要按当前相关最新安全标准进行选型配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单位要依据现场运行环境、同行业的运行经验,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相关图纸进行审核。建设单位的设备、安全主管部门应做好过程监督、检点工作。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安装要抓好过程控制,做到安装规范可靠、校验精确有效。工程竣工投运前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并同时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台帐。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由于责任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管理混乱而导致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残缺、失效等原因引起的伤害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安全装置不设置、或虽设置但不符合标准而造成伤害事故,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由于未组织进行研讨,私自拆除或退出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装置和设施发生故障、损坏等未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或相关科室未及时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等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新、改、扩建工程及大中修、抢修工程安全装置和设施不健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违反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并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

附图安全装置和设施变更、拆除流程图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篇4:焦化厂化式装置通用规定

1.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2.贮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下列醒目的标志:

贮槽: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

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

其他设备:编号、名称。

3.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4.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

b.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c.煤气放散管,应遵守GB6222-86的有关规定。

5.拟放散的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并经净化处理后再放散。

6.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应设阻火器。

7.生产、贮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b.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c.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兼作防雷的,应遵守GBJ57-83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8.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9.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10.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1.不能自动调节液位的塔器,应设液封。

12.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13.管式炉点火前,必须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

14.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a.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b.炉内火焰突然熄灭;

c.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

d.炉管漏油。

15.一切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

16.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17.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必须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18.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

19.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20.安全装置不全不允许启动的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21.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篇5:监视测量装置校验规程

编制说明

一、为了适应建筑业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企业对工艺质量检测技能和确保检测计量结果的准确度,特编制本规程。

二、本规程由质量科编制,经公司质量科校审讨论,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规定的由公司自检的器具设备。

四、本规程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1002-84)编号,准确度A值按工艺检测精度要求确定,计量标准正确度的验证,分别采用检定法、校对法、比对法进行验证。

坍落度筒及捣棒检验规程

一、本规程适用于新制的、使用中的、以及检修后的坍落度筒及捣棒的检验。

二、概述:坍落度筒及捣棒

是用1mm钢板制成的截头圆锥体和Ф16mm园钢制成的棒体,主要作用是检验普通砼拌合物稠度的专用设备。

三、技术要求

1、坍落度筒:

(1)外表面应平整光洁,内壁应光滑,无凹凸部位,其表面粗糙度Ra不应低于0.25mm。

(2)筒的内部尺寸:

底部直径2000±2mm;

顶部直径100±2mm;

高度300±2mm;

筒壁厚度不少于1mm。

(3)坍落度筒的顶面和底面,其平面不平度不得大于0.2mm。

(4)坍落度筒的顶面对底面的平行度不大于1mm。

2、(1)捣棒直径为Ф16±0.3mm,长度为600±5mm。

(2)端部应呈圆形。

四、检验用标准器具

1、分度值为0.5mm的钢板尺,量程≥700mm。

2、分度值为0.02mm的游标卡尺,量程大于2000mm。

3、分度值为0.05mm的高度游标尺,量程大于300mm。

五、检验方法

1、外观检验

用感官来检验坍落度筒内外表面是否平整光洁,有无凹凸部位。捣棒外表面是否光洁,端头是否圆弧。

2、技术参数的检验

(1)坍落筒顶面和底面圆的内径,用游标卡尺分别测量底面和顶面三个方位的直径。如图所示:

(2)坍落筒高度测量,先将坍落筒置于平台上,应用高度游标尺均匀、对称的测量高度,共测六点。

(3)坍落筒筒壁厚度测量,在距顶端和底端面20mm处,用千分尺测量其厚度。

(4)平面度误差测量:以顶面和底面放在平台上无动感为合格。

(5)顶面和底面的平行度以高度测得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作为平行度检测的依据。

(6)用钢板尺测量捣棒长度L。

(7)在捣棒上均匀取3点,用卡尺测量其直径。

六、检验结果评定

新的或使用中的坍落度筒与捣棒必须全部符合技术要求才作出合格的结论。检验周期为一年。

砼试模检验规程

一、本规程适用于新添置或使用中的砼试模的检验。

二、技术要求

1、砼试模一般由铸铁制成,内表面应机械加工,使其平整光滑,粗糙度不得大于3.2μm,并不应有任何砂眼、气孔等缺陷。

2、试模尺寸:

100×100×

100试模每边100±0.2mm

150×150×150试模每边150±0.3mm

Ф150×150试模

3、试模5个内表面的不平度,每100mm不超过0.04mm。

4、组装后各相邻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0.3mm,连接面的缝不得大于0.1mm。

三、检验用标准器具

1、标准钢板直尺量程:300mm。

2、角度规:量程180°,分度值0.50mm。

3、游标卡尺:量程300mm,分度值0.02mm。

四、检验方法

1、用感官检查,是否符合第一条要求。

2、用游标卡尺测量每边长度及直径,其值应符合第2条要求。

3、用钢板直尺与塞尺测量试模各内表面的不平度,其值应符合第3条要求。

4、用角度规测量各相邻面的角度。

五、检验结果评定

新的或使用的砼试模,必须全部符合第1、2、3、4条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周期为一年。

托线板检验规程

一、引言

本规程适用于用铝合金、木质、硬质塑料板制作的托线板的校验。不适用于其它类似直尺的校验。

二、概述

本器具由2000mm长尺身(宽度为80~100mm,厚度为10~20mm),尺身中心线及刻度尺组成,其主要作用是与线锤、塞尺配合使用检测建筑构件垂直、平整度。

三、技术要求

1、外观要求尺身整洁,无粘污物,两端宽度一致,下端中心线与刻度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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