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建构筑物安全规定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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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建构筑物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2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以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规定。

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大、中型转炉,炉子跨宜设电梯。

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

6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

7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8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电炉与LF主控室,应按隔声要求设计;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9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10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11车间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

12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

13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

14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篇2: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篇3:焦化厂化式装置通用规定

1.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2.贮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下列醒目的标志:

贮槽: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

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

其他设备:编号、名称。

3.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4.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

b.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c.煤气放散管,应遵守GB6222-86的有关规定。

5.拟放散的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并经净化处理后再放散。

6.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应设阻火器。

7.生产、贮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b.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c.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兼作防雷的,应遵守GBJ57-83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8.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9.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10.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1.不能自动调节液位的塔器,应设液封。

12.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13.管式炉点火前,必须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

14.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a.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b.炉内火焰突然熄灭;

c.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

d.炉管漏油。

15.一切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

16.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17.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必须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18.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

19.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20.安全装置不全不允许启动的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21.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篇4:焊接切割作业中的安全规定和制度

在焊、割作业中,已经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成千上万,总结了这些事故的教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主要是:

·由公安消防、劳动等部门为各行业、各地区培训出一批兼职的师资,经考试合格后担任兼职教员(这批教员都是从各行业、各地区的焊工队伍中选拔出来的,他们具有丰富的焊接专业技术和一定的文化水平及演讲能力)。依靠这支师资队伍在全市由区、县公安消防和劳动部门组织焊工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

·确定比较合适的教育内容,重点围绕焊接工艺的防火防爆知识,其中包括消防专业基本知识,如物质燃烧基本知识,灭火方法和各种灭火器的使用;化学危险品基础知识,如化学危险品的分类,各种可燃液体、气体的爆炸预防;焊、割设备的防火防爆和焊、割作业中的防火技术等。每期脱产学习不少于一星期,经应知应会考试,合格者发给特殊工程操作证,每隔三年进行一次复核。

·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持证上岗操作。各单位都应把对焊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从事作业等管理的规定,作为一项严肃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但是,目前仍有不少单位的焊工在进行无证操作,这除了要加强监督检查外,还必须追查有关人员,特别要追查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同时要坚持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篇5:轧钢厂危险场所及其管理规定

1下列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a.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b.根据GBJ58—83《爆炸的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确定为Q—1、Q—2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G—1、G—2级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c.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场所;

d.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声强度、志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惩代伤害的场所;

e.高速运动超过5m/s的轧件周围和发生故障时可能的射和范围;

f.高温运动轧件周围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

g.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

h.不毒物或易燃、均爆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或有窒息性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或下水道等场所。

2危险场所、重大危险设备的管理和严重危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危险场所设备操作,应严格实行工作牌制,无工作牌者不准开动设备,不准进行检修工作;

b.电气设备的操作,应参照水电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实行工作票制;

c.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d.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Q—1、Q—2级,G—1、G—2级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重大危险设备,进行不属于正常生产操作的其他活动(包括动火、检修、更改操作规程等),必须事先申报,经安全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得进行。

3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未经安全部门同意和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拆除。

4大、中型轧钢厂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紧急抢救体制,制定应急计划,训练人员和设置必要的器材和设施。

5轧钢厂应拟定车间(工段)危险场所,重大危险工艺设备和危险作业的项目清单,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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