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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兑铁防止洒铁烧人事故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为了确保转炉兑铁安全,防止洒铁伤人,厂部特制定转炉兑铁应急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生产部调度室要准确掌握转炉生产情况,严格掌握并控制铁水罐吊起时间,严防吊车主卷抱闸失灵等故障而导致重大事故。

2.混铁炉出铁和翻铁,要严格把好装入量关,防止大罐跑铁伤人。保持铁水罐嘴好用,并及时处理硬盖,为转炉安全兑铁创造好条件。

3.混铁炉挂吊人员在挂重罐前必须进行挂罐安全确认,作到万无一失。必须认真检查好兑铁用的钢绳和罐壁(口)是否有悬钢(渣),严禁使用挤、压、烧、起刺、断股与报废钢绳,保证转炉兑铁安全。

4.按规定转炉具备兑铁条件的含义是“出完钢,翻完渣,检查完炉体,补完炉,把炉子摇到兑铁位置”。

5.在等待兑铁条件的间隙,炼钢车间要勤观察,掌握铁水重罐在平台的安全情况。严禁铁水重罐在平台内长期停留,预防其他事故发生。

6.转炉达到对铁条件,在挂钢绳之前,首先要检查确认钢绳质量和罐壁(口)残渣是否会掉下伤人,做到二次把关。兑铁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做到手势明确,哨音清楚,兑铁前通知炉前其他人员撤到安全地带,兑铁是不准任何人通行。

7.转运车间兑铁前要保持吊车良好状态,不准把设备隐患带到兑铁中,兑铁是必须由技术熟练,操作水平高的司机开车,同时加强僚望,看清手势,坚持安全确认,做到稳、准、慢操作。听从指挥,集中精力,密切注视铁水罐吊运情况,做到预防事故。对指挥手势不清,不吹哨或戴手套指挥,及多人指车作业者,司机有权停止作业。

8.现场组织者,在生产指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转炉兑铁的安全组织工作。要带头遵章贯制,坚持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原则,防止盲目抢产,严禁违章指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篇2: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会是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指导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项目部应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情况,制定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保证各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八条?各单位、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记录并签字,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第九条?股份公司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报送到国家有关部委,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到股份公司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各单位、项目部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结合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项目部要根据危险性分析,每年不定期的组织开展重要工序、部位、重点设备的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单位、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对应急预案修订一次,各项目部根据生产实际和组织机构、环境等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动态修订,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各单位、项目部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四章?事故、灾害分析和分级

第十五条根据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危险分析,确定以下作业为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对象:

(一)高边坡开挖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质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客运。

(九)大型电力生产设备运行;高压配电系统安装、调试。

(十)拦河大坝、尾矿库。

(十一)其它

第十六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按照伤亡人数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一)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为重大事故。

(三)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为较大事故。

(四)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事故。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扩大或升级,同时按程序向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

境外发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后,应在控制事态的同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本部应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

第十八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一)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应急响应(I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

股份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二)较大事故应急响应(II级响应)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股份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三)一般事故应急响应(III响应)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并在8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救援措施使事故和灾害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的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六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员工情绪。同时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调查与总结

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

各单位应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并在信息发布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应急组织及人员

各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项目部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公告应急响应期间内外部联系单位、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防

各单位应通过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并通过预先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如从项目安全规划、选址、减少危险物品存放量、加强教育等方式加强各项应急预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应急设备物资及资金

各单位应准备用于应对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设备和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证善后资金。各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及时维修保养。

第二十七条应急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和项目部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篇3: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及奖惩实施细则。第五条?本规定相关用语及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

(五)“以上”、“以下”,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人以上”,包含10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以下”,不包含110kV;

(六)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其中财产损失的价值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2)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九)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

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

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

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

(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

(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

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

(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

(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

(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1987年09月10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

(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十九)尘肺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二十)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网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二十一)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发生了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或本单位人员在其他区域因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而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

第二章?事故/事件定义和分级

第六条事故的含义可用意外事件对行动过程的影响或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后果来定义,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久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对于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之为“未遂事件”。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

第七条事故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九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至9人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四)人身轻伤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轻伤的不安全事件。第十条电力企业设备事故/事件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

2.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二)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

3.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4.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

(三)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火电厂、200MW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

5.6kV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6.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

7.水电厂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

8.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炉膛爆炸;

(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

(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

(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

(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9)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9.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10.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11.其他经公司认定的。

(四)设备一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电力设备事件:

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

2.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11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35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

5.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五)设备二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本规定附件一所列的各类设备事件。

(六)设备异常、未遂,指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的设备事件。第十一条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2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1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三)一般火灾事故,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1人以上的、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重伤3至10人的、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三)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的、轻伤3人以上的、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四)轻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的、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10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2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二)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等影响社会安定的;

(四)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第十四条职业卫生健康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二)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的;

(三)环境噪声造成员工听力完全丧失的;

(四)发生Ⅰ期以上尘肺病的。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火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事件即时报告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集团公司、公司提交即时报告:

(一)电力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当按照集团公司重大事项“三个渠道”(即一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向分公司、公司领导报告;二是电厂安监部门向分公司、公司安监室报告;三是电厂行政部向分公司、公司经理工作部报告)报告制度的要求,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电监办报告。

(二)电力企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发生人身轻伤、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件、设备一类障碍事件,应及时向公司安监室报告。

第十七条?不安全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不安全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不安全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不安全事件、火灾不安全事件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安全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八条?不安全事件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安全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十九条?即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情况;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四章?事故/事件应急控制

第二十条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事故/事件调查

第二十一条?一般事故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之规定,同时不安全事件发生单位的上级分公司或公司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司、集团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第二十三条?火电工程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二十四条?设备一类障碍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人身轻伤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安监人员填写。

第二十五条?人身轻伤和设备一类障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在一周内完成,并以调查报告书的形式上报分公司、公司。由于原因复杂,一周内不能完成调查工作的,应向上级分公司、公司申请,经分公司、公司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周。

第二十六条?不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不安全事件发生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不安全事件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二十七条?不安全事件调查组有权向发生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同时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等工作。因紧急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事故现场的,必须经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所规定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二)原始资料收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当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

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以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事故情况调查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等;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以及作业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等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等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以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等。设备事故等应当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以及处理情况;查明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动作情况;查明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当了解相关合同或者协议。

(四)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凡事故分析中存在与事故有关的下列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者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五)防范措施制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人员责任追究

1.对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责任确定后,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列情况应当严肃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者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2.对由事故发生单位或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由集团公司和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并在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和部门,同时上报上一级单位。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结案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伤亡事故或者设备事故等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以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七章?事故/事件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执行。基层电力企业将事故报告、报表上报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电力基建项目参建单位的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由参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主管单位,同时报送电力建设项目单位。电力建设项目单位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电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同时逐级报送公司、集团公司。电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送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30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逐级报公司、集团公司。

第三十五条月度和年度报表的报送基层电力企业应当在次月3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于4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基层电力企业应当在次月13日前将本月正式的事故月度报表、安全统计软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于15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基层电力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年度报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于1月25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各类安全报表填报时应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和规定填写,并附有月度和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资料。

第三十六条涉及电网企业等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符合发电企业设备事故条件时,发生事故的发电企业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统计、上报。伴有人身事故的设备事故等,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等分别统计、上报。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本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第八章?防范措施落实

第三十八条不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不安全事件防范措施的具体制定和落实工作。第三十九条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应书面报送上级分公司和公司,同时接受上级分公司、公司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篇4:大唐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规程制度不健全;

c.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三、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c.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物证、人证材料;

e.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事故报表

一、安监部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四、每月5日前登录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按照要求录入上月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第七章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奖金、岗位工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行政处罚等。详见《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二十九条事故责任定性

一、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健立有关规程制度,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力;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反发生;违章指挥等。

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定的规程、技术措施、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完备;对职工技术培训不力;对现场设备未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因设备检修试验超周期、未应修必修及未对缺陷、隐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检修、年度及大小修、滚动等项目计划而造成的事故,设备检修质量监督、验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作业、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工作、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条由于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况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培训等,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个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由于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强行安排其作业,或对班组长、岗位人员的配置不当,而造成发生事故的,考核部门领导月度奖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条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大唐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各部门职责(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第三章职权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第四章责任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第四章管理内容与方法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第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依据,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具体内容如下。(一)上年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二)上级颁布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三)需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四)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设备技术改进措施;(五)需要编制、修订、贯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六)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七)反事故措施编制:1.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我厂的具体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专业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技术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厂部发文下达“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项目,其经费分别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费中开支,并从资金、器材、物资、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3.对特殊项目反事故措施经费,必要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八)“安措”计划的编制1.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称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2.“安措”计划的内容: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编制。3.防止人身事故的对策;4.减轻职工现场劳动作业条件的设施;5.改善职工劳动作业环境、推动标准化的设施;6.改进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统、消防设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设施;7.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8.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9.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10.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11.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定期检测等;12.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电动用器具、机械、焊接的安全设施等。(九)“安措”计划的编制:“安措”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结果等作为依据。年度“安措”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厂安监、人资、办公室等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行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厂部发文下达年度“安全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安措”计划的资金必须保证,应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安监部门监督专款专用。第十三条“两措”计划的实施(一)各部门必须每月检查“两措”执行情况,分管厂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全厂“两措”执行情况。(二)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两措”项目的,应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厂设备部、安监部,经会审后报生产副厂长批准。(三)设备部、安监部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两措”计划、执行情况。(四)“两措”完成情况列入考核,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检查与考核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表1考核内容序号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范围1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安全管理规定年度本厂2反事故措施编制安全管理规定针对性风险与事故本厂3“安措”计划的编制安全管理规定年度本厂报告与记录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表2报告和记录序号报告与记录编号报告与记录名称填写人保存地点保存期限1Q/CDT-NJTP211006—2013jl-01反事故措施计划任君安监部一年2Q/CDT-NJTP211006—2013jl-02反事故措施高浴霜安监部一年3Q/CDT-NJTP211006—2013jl-03“安措”计划任君安监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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