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使烧结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管理轨道,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烧结车间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岗位“十不准”规定
1、不准迟到、早退。
2、不准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不准看书报、杂志等。
4、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地。
5、不准酒后上班及班中饮酒。
6、不准脱岗、串岗、睡岗。
7、不准闲谈嘻打。
8、女职工不准穿高跟鞋和发辨露发帽外。
9、不准操作非岗位设备和消极怠工。
10、不准随意拆卸改装各种设备和乱写乱画。
二、岗位交接班制度
1、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
2、提前10-15分钟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到达生产岗位认真进行检查和对口交接。
3、交班人员要认真介绍本班生产设备运转和操作情况。以及生产设备方面发生的问题、原因处理情况及遗留问题,下一班应该注意事项,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各种报表。
4、交接班必须在岗位上进行,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并认真检查所属设备是否清洁,工具、灯具等一切公物是否完好后方可接班。
5、交接班时必须严格遵守交接者试车,接班者检查的制度,设备发生问题时不查清不落实不予接班。如马虎接班后一切责任由接班者负责。
6、交班人员应给下一班生产创造有利条件,当班发生的问题应当班解决,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方可交班。
7、在遇到接班人员未到时,无论何种原因,交班人员应继续坚守岗位,并向领导汇报。
8、接班后应坚守工作岗位,精心操作,确保安生产之目的。
三、安全生产通则
1、上班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女工严禁穿高跟鞋上班。
2、上班时间严格按照“岗位十不准”办事,不做对生产无关的事。
3、未经允许严禁操作非工作岗位的设备。
4、设备在运转中禁止触模和清扫转动部份。
5、工作前三个小时内及工作中禁止饮酒。
6、上下梯子要眼看好,手扶好,脚踏好,防止摔倒致伤。
7、开机前要按规定发出信号,操作人员要详细检查设备周围有无他人和障碍物,依次稳压启动设备。
8、不得在停转的皮带上休息,不准随便跨越,要走过桥。
9、在同一地点上下工作时要紧密配合,上下兼顾,严禁从上向下扔东西必要时设专人看护。
10、夜间工作不得在光线不好的地方休息,不得向阴暗的地方乱扔东西。
11、抡大锤时禁止戴手套。注意锤头锤柄是否牢固及周围他人工作情况。
12、新上岗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场地工作,并指定老工人负责帮带。
13、严禁用导电物和手触模电器设备,起动和停止电器设备时必须将手擦干,禁止往电器设备上打水。
14、设备在检查和运转部位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先切断电源经允许后进行处理。
15、电器设备起火时,不准用水灭火,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停电后用水灭火。
16、在煤气系统区域工作和检修时不得少于两个人。禁止一个人单独操作。
17、烧结机点火,严禁蹲在点火机旁,并远离4米之外。
18、高空作业及在坡度较大的环境必须系安全带。严禁穿光滑的鞋。
19、不准在吊装物下停留行走。
20、清扫皮带尾轮时,不得把铁揪伸入托板底部。
21、清扫皮带架下计计积料时要逆着皮带清扫,因不慎将铁锨和扫帚带进尾返轮时,应立即撒手,严禁用力回拉。
22、严禁驾驶场地各种车辆发生事故自负。
四、现场卫生管理
1、各值班室,岗位区域无杂物,按规定存放。
2、值班室门、窗玻璃保持明亮、干净。
3、所属机台设备、仪表、无积灰,设备见本色。
4、电器管线无裸露现象。
5、岗位区域卫生保持清洁。
6、各机台油管、水管无跑、冒、滴漏现象。
以上规定望烧结车间各班组深入贯彻执行,否则一项扣10-50元。
篇2:供电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供电车间副主任应协助供电车间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供电车间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供电车间主任开展供电安全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供电车间副主任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4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车间主任汇报。
第5条供电车间主任未在岗位时,供电车间副主任应根安排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供电车间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供电车间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供电车间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供电车间副主任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供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供电车间副主任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供电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供电车间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在供电车间副主任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供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供电车间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供电车间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供电车间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电仪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本职责
1.1严格执行装置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规定动作,认真履行操作变动审批单,及时反馈生产信息,确保生产处于受控状态。
1.2无条件服从调度指令,严格按照HSE要求组织生产。
1.3严格执行公司的生产作业计划,全面完成产量、质量、消耗指标。
1.4妥善处理设备检修、开停车和清洗置换等过程产生的“三废”,使生产控制过程符合《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程序文件》中“三废”污染防治控制程序内容的要求,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1.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文明生产要坚持“三清”“四无”“五不漏”。
2.1三清:设备清洁、室内清洁、现场清洁。
2.2四无:无油污、无杂草、无明火、无易燃物。
2.3五不漏:不漏电、不漏水、不漏气、不漏油、不漏物料。
篇4:安全生产职责:电气车间变电所所长
1所长是变电所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变电所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2组织变电所安全活动,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工作;
3组织和制定控制异常和未遂的措施,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4定期巡视设备,掌握生产运行状况,掌握设备缺陷情况;
5检查、督促设备维护和文明生产等工作;
6组织较大的停电工作和较复杂操作的准备工作,并现场把关;
7做好变电所安全绝缘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篇5:安全生产职责:电气车间总变值班长
1值班长是本班的负责人,负责本班的各项安全工作;
2组织本班人员明确当日的进行的工作并提出注意安全事项;
3对当日应进行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分工;
4接收、执行调度命令,正确迅速地组织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并监护执行倒闸操作;
5组织做好设备巡检、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汇报设备缺陷;
6审查本班记录,组织好交接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