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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Z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企业利益中的作用,促进集团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集团公司和下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集团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协助集团公司实现既定目标。

本规定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及从非审计机构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下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在董事会(董事长主管)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内部审计为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其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管理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向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在业务上受集团总公司审计机构指导。

第六条审计部是集团公司专设内部审计机构,是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应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在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和规模较大的内部单位,可合设财务审计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在下属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对所属分支机构和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下属单位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项目结果报告(所属分支机构和项目的内控制度建设、财务收支管理、财务决算、实现利润、清理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界定等事项应纳入审计基本范畴)和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及时向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报送。

第八条审计机构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取得内部审计执业资格证书,通过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审计人员不得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制约。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专业熟练性和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职责是促成集团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并协助集团公司管理层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应于每年度向集团公司董事长及集团总公司审计机构提交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具体而言,内部审计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对集团公司内部机构的生产经营过程、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对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的遵循性和恰当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保成果与既定目标一致;

(四)对集团公司内部人力、财力和物质资源使用管理的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五)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六)了解和评价集团公司有关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并协助集团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七)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涉及被指控的任何行为进行调查;

(八)进行审计项目或专项调查,查明薄弱环节和问题所在,并予协调处理、督查整改;

(九)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十)向管理层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应该包括监督活动和评价活动。

第十八条监督活动是为了对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立地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的行为。监督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离任审计);

(二)绩效审计(包括效益审计);

(三)财务审计(包括收支审计);

(四)合规性审计(包括履约审计);

(五)内部控制审计(包括风险审计);

(六)舞弊审计(包括跟踪审计、专案审计);

(七)管理审计(包括个人、内部、联营承包经营审计);

(八)专项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工程项目审计);

(九)各类审计调查、审计签证;

(十)其他审计活动。

第十九条评价活动是指提供意见、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

。评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核实界定、协调处理、建议服务、管理流程优化等。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集团公司财务予以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联合社会审计组织对独立法人公司、联营公司等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时,可收取审计费后控制使用。

第二十一条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应有如下权限:

(一)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三)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时,可以查阅属于集团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各类合同、经济活动记录、材料物资记录等资料;

4、工程合同、施工方案、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四)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构提供或报送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审计机构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根据需要,审计机构参加集团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集团公司其他部门、各下属单位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评审,应当有审计机构参加。

(六)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编制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季度、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管理行为结果,重要、专项资金收支报告等资料,应抄送审计机构。

(七)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内部控制测试。

(八)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九)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十)内部审计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关的其他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意见或提供的信息。

(十一)集团公司保证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与审计机构进行保密接触和向其提供信息。

(十二)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并报告集团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及贪污集团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集团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集团公司内部规章、侵害集团公司经济利益行为。

(十三)审计机构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四)审计机构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对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需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移交纪检监察机构督办。

(十五)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集团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按照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或在必要时,于审计实施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传送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监盘、计算、函证、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二十八条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适度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公正、客观。

第二十九条实施内部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当适时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初稿,一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结果沟通书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初稿内容向审计机构书面表述意见,并在审计结果沟通书上签章;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由审计人员在审计结果沟通书中注明。

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机构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阅。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一并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对审计报告反映的共性问题,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可以集团公司名义批转各部门、下属单位执行。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向审计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经过复核,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必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就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构审查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批示;审计人员应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总结审计效果。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应该恰当地记录相关的信息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结果。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收集的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完善和立卷归档形成审计项目档案。

>第五章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复核程序,以使内部审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构应当适时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复核程序。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构应该及时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总体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第六章内部审计责任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构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规、违纪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给予处分等。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构责令改正,否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董事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构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处罚,并就处理处罚结果报经董事会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构应对威胁、污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及侵犯审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有关人员,及时报经集团公司,移交纪检监察等机构督办。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揭发、检举违规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人员,可以建议集团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集团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集团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有关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及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是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规章、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应根据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等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审计机构在集团公司决策层指导下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是对2007年9月1日制定印发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过研究修订形成,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篇2:发展总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发展总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EE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系统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防止错弊,改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审计规定,并结合总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设立监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主管总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三条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综合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终决算情况;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家财经法纪和总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专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主要领导调离时应进行的离任审计;

(二)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解散时应进行的清算审计;

(三)在建工程的投资控制及决算审计;

(四)总公司交办的其它特殊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办法

第五条监审处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专业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子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根据总公司部署和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监审处还将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应及时向监审处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按月和季度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经营报表,季度报表应附财务说明。

第七条监审处应做好审计项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实施审计时,应认真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

第八条监审处进行审计时,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造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协助监审处工作,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及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直接向总公司总经理汇报井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如需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应事先上报监审处,获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审计报告及处理

第十一条监审处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意见,报送总公司总经理,并抄送财务本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三日内向投资管理部提出申诉,投资管理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时处理。刘未提出申诉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或虽提出申诉但复审后己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监审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违反财经法纪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审处将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予以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疏忽发生的技术差错或未按财务制度及时规范记帐、未按会计制度孩算,经监审处指出而未予改正的;

(二)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差错、弊端、损失和浪费的;

(三)为了小集团利益,隐瞒公司经营情况,采用不转、少转成本,或挤占、虚列成本等不正当手段虚报利润的;

(四)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非法侵吞、挪用公司财物及挥霍浪费公司资财的;

(五)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拒绝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七)其他重大违章、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现行有关内部审计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某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领导,是公司内部审计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批准审计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认可审计报告,管理和监督公司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管理下进行审计监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八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努力提高审计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其所出据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部门所送审的凭证账册外,还应根据需要分赴各分公司及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稽察。每年的审计次数及审计时间由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以及相关的经济责任人均为被审对象。被审对象应按审计工作要求,提供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或复印件,并如实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为:

(一)财务收支审计

1.对公司的月、季、年度会计报告中有关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支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额的真实性。

3.审计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利润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应缴利税和解缴情况。

4.审查公司公开披露的经济业务,会计资料和财务指标是否真实相符。

(二)投资及筹资审计

1.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的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2.审查公司长期、短期的对外投资以及并购等项目的合理性、投资效果和资金来源的可行性,有无违反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内部控制审计,即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计划、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设计和严格执行。

1.审查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分工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2.对各部门的成本费用核算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关联协议及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股东权益及股利分配,核实公司的净资产,查明公司股利分配,以及股本和各项公积金的增、减变化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事项。

4.审计有关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健全。

(四)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分析各种资金的占用和周转情况以及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开展各种专项审计

1.对公司各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审计各下属单位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年度奖惩的兑现,审计公司各级领导离任前的未了经济责任。

2.对严重侵占公司财产,严重浪费及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经济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3.接受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六)完成其他内部审计任务。

第四章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在审计范围内,审计部的工作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

(三)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并索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根据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对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八)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通报批评违纪的典型事例和发生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任务和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应根据立项依据,确定审计目标与任务,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熟悉审计内容,审查重点和要求,研究确定审计方法,制定实施方案;并收集被审单位资料,了解被审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向被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写明被审单位名称、审计时间、项目、内容、工作要点和要求以及审计人员组成。

(三)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

(四)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听取被审单位领导介绍情况,要查阅、索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查阅现金、实物和有关文件资料,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审计人员必须详细进行审计记录,收集原始证据,建立完整、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集审计人员会议讨论制订审计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分工,审计范围和重点,应查对象,文件资料以及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落实,使核查的问题和错弊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必要时,可实行追踪审查,直到查明真实情况,索取证明材料为止。核实结果要有被调查人签章。

(六)对审计中所需借用的账册、凭证、报表资料,应列出清单,出示借条,并专人负责保管。

(七)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审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八)主审人员协调审计工作并综合审计人员的意见,将查证和取得的资料以及审计记录,工作底稿进行整理汇总。按问题性质分类、归纳、撰写审计报告(草稿),审计报告(草稿)由参加审计人员讨论修改后,出具审计报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分送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被审单位。

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在没有作出新的审计决定前,审计报告中有关处理意见仍然有效。

(九)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审计结束后,应归还借用的各项资料,取回借条。

第十五条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业务档案,按照国家对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非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六条奖惩

(一)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着,对维护财经法纪和公司合法权益做了贡献者,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审计人员违反工作守则,致使国家和公司蒙受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篇4:典当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某典当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合法依规经营,保证典当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司的经营目标、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帐务收支、资金营运、会计核算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公司审计工作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会计、现金出纳业务;

(二)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

(五)当金利率、综合费率的合规性;

(六)当票、当物管理的严密性;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内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文件、资料及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查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稽审事项有关的各类经济、技术资料,包括各类账册、凭证、合同、计划、报表、业务文件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部门的业务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审计部门进行稽审,不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对稽审结论、意见、建议,不按要求及时改正,屡查屡犯的部门或有关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理。

(五)对严格管理,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无重大经济案件或工作事故,经营效果显着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要帮助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加以推广。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建立必要的处罚制度,处罚的方式包括: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制裁。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稽核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稽审项目时,一般应当事先通知被稽审部门。必要时,也可不予通知。

(三)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稽审终结,提出稽审报告,征求被稽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的稽审结论或决定,被稽审部门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稽审部门。必要时,稽审部门应进行后续稽审。

(四)被稽审部门对稽核审计结论或决定如有异议,可提请公司董事长进行复审和裁决。

第九条审计部门对办理的稽核审计事项,必须建立稽核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本人情况,审计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如有违反,应依法论处。

第十三条对在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稽审人员,可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行。

股东签字盖章:

篇5: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是医院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医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七条医院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和支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审计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医院要求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履行职责:

(一)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医院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医院的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委托有工程审计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配合并做好监督工作;

(四)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对医院及所属部门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对医院及所属部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医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医院专项基金合理使用;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进行现场核查实物;查阅有关的资料;

(二)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科室)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督促改正。

第十二条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科室;被审计科室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科室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情况与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科室和人员交换意见和提出建议。

(五)审计终结时,由内部审计机构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科室的意见,并报送医院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科室,被审计科室必须执行。

(六)被审计科室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内审机构提出。

(七)审计事项结束后,要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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