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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红线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有下列严重违章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者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6.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7.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8.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9.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0.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篇2: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

3定义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

4职责

4.1企业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上船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回收,并做好记录;

4.2企业各工区/车间负责领取、位移、使用危险化学品,负责做好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领用后的安全管理;

4.3企业工程主管、项目经理和安全主管负责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管理要求

5.1企业存放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合理选择存放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放安全,比如:遮阳、通风等措施。

5.2工区/车间应按规定领用危险化学品,并做好保存工作。

5.3凡上船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审批制度,并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审批申请单各企业可参照附件1进行制定。

5.4堆放危险化学品处,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拉设禁区和配置灭火器材。

5.5危险化学品堆放处周围3米范围内不准有热工作业。

5.6明火作业的火星有可能涉及的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彻底清除。

5.7严禁带火种进入密闭的油漆储存场所,领用油漆时,一律需关闭手机、BP机,身上不准带有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5.8危险化学品堆放点上方,严禁架设天然气(乙炔)管、电焊线、电缆线等。

5.9危险化学品堆放点,附近3米内不准放置电焊机、变压电箱。

5.10施工结束,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盒、桶、瓶应及时回收、清理下船,放置在安全安全区域。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3:乙炔氧气使用储存管理规定

1乙炔、氧气的使用

1.1进行乙炔、氧气焊割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1.2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的爆晒。

1.3严禁将电源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设备和管线上。

1.4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

1.5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1.6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8米以上距离。

1.7乙炔瓶上应装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1.8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1.9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10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11在接受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过期或未经过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1.12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它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发货单位。

1.13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14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15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1.16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17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1.18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乙炔瓶、氧气瓶储存:

2.1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出火花。

2.2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

2.3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4氧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内。

2.5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2.6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取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良好。

3乙炔瓶、氧气瓶的搬运:

3.1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3.2运输气瓶时应做好防止互相撞击的措施。

3.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3.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3.5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3.6用汽车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爆晒。

3.7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输。

3.8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3.9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篇4: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天然气和氧乙炔集中供气系统的管理,安全使用天然气和氧乙炔气体,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天然气和氧乙炔气体集中供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3基本要求

3.1氧气、天然气管道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司安全、保卫、设备、总务、生产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2管道气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消防知识的培训,熟悉本岗位操作要求、各种气瓶技术特性和可能发生的故障和事故以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法。

3.3气站应建成能遮阳、遮雨、通风良好的结构,有良好的防雷设施,房内严禁烟火,确保消防器材始终处在有效期内,周围20米内禁止热工作业,气站周围做好严禁烟火的标识。

3.4站管理部门和气体使用维护部门应建立有关安全管理须知和操作规程。

3.5送气站内所有电器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压力表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的防爆型压力表。

3.6管道气瓶站内不准放置任何可燃物品,要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有禁火标志。

3.7操作工禁止穿有铁钉的鞋及可能引起静电火花的衣物,并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

3.8操作者在使用中必须经常对管道气情况作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输气使用。使用中必须确保管道和连接口不漏气,天然气和乙炔接口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接口胶管必须牢固(用铁线或卡马绑好),接口管附近不得随意动火。

3.9管道总送气站内气瓶放置要平稳,预留人行通道,任何高压连接阀不得有漏气现象(包括瓶咀与管道口之间),减压表输入气压情况必须正常。

3.10禁止戴有油污的手套和工具操作气瓶,以防引起爆炸。

3.11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启的速度要缓慢,防止材料零件温度过高或气流过快而产生静电火花,造成燃烧。

3.12使用人员不准任意修改气压调节阀,如有故障应交由专业人员修理。

3.13操作者在作用中发现气瓶管道有漏气现象和其它异常情况,应马上停止供气,并报有关部门修理。

3.14空瓶写上标记或放置在空瓶区域,牢固堆放在一边,不得妨碍任何通道和造成某些隐患。

3.15天然气万一发生泄漏会聚集在一定的空间内,应在事故现场周围划出禁火区域。严禁火种入内,消除泄漏后采取有效通风措施,再测爆测氧合格后,才能解除警戒。

3.16机动车辆不允许进入集中送气站内。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5: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使用定期检验规定

1目的

为避免或减少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因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破损引起触电、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使用及点检。

3管理职责

3.1各企业对所有电焊皮带统一进行编号标识及标识注销。

3.2各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皮带点检、标识工作。

3.3各企业供应部对采购的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公司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采购质量进行抽查。

3.4各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对皮带的点检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员都负有对皮带的点检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4电焊、氧气、天然气皮带领取及使用要求

4.1新领用的电焊皮带,由专门部门统一进行编号。

4.2新领用的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的质量保证书必须由使用部门留底备查。

4.3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要按照有关规定及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每天班前操作人员要对自己所使用的电焊、氧气、天然气等皮带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施工中如有破损要立即修理包扎。

4.4电焊钳与电焊皮带间的连接须专用接头连接,电焊皮带间连接须用皮带接头或铜管连接,不得采用其它不可靠方法连接。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接头要用铁丝扎牢,割刀、分配器要用皮带轧头紧好。

4.5施工完毕要及时关闭焊机电源,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要及时从氧气、天然气分配器上拔下。电焊皮带的报废要按有关报废程序进行注消。

5皮带点检及标识

5.1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每月必须定期点检、标识。各单船应根据生产实际使用情况缩短点检周期。

5.2检验人员要认真做好皮带的检验和标识工作,要保证每根通过检验的皮带完好并安全可靠。对检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做到热忱服务、严格把关。

5.3因工程需要不能按时参加检验的,需由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证明,确认是工作需要不能参加检验,待完工后送检(并注明完工日期)。

5.4检验人员要做好台帐,做到每根皮带都有检验情况记录,对到期不参加检验的要及时通报部门进行处理。

5.5对送检的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因接头破损较多,经修理后仍无法保证安全使用的,由检验人员开出建议报废通知单,由按规定报废换新。

5.6皮带经检验合格后,在皮带两头及中间贴上不干胶的检验合格标牌,外用透明胶带封好。

5.7使用者在工作时要保护好检验标识,不得涂改仿冒,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5.8无点检标识的电焊、氧气、天然气等皮带一律不得使用。

6检查及处理

6.1使用人员负责皮带的日常检查;

6.2各企业安全部门组织对皮带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未按规定送检的皮带使用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理。

7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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