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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使用定期检验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目的

为避免或减少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因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破损引起触电、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使用及点检。

3管理职责

3.1各企业对所有电焊皮带统一进行编号标识及标识注销。

3.2各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皮带点检、标识工作。

3.3各企业供应部对采购的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公司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采购质量进行抽查。

3.4各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对皮带的点检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员都负有对皮带的点检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4电焊、氧气、天然气皮带领取及使用要求

4.1新领用的电焊皮带,由专门部门统一进行编号。

4.2新领用的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的质量保证书必须由使用部门留底备查。

4.3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要按照有关规定及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每天班前操作人员要对自己所使用的电焊、氧气、天然气等皮带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施工中如有破损要立即修理包扎。

4.4电焊钳与电焊皮带间的连接须专用接头连接,电焊皮带间连接须用皮带接头或铜管连接,不得采用其它不可靠方法连接。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接头要用铁丝扎牢,割刀、分配器要用皮带轧头紧好。

4.5施工完毕要及时关闭焊机电源,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要及时从氧气、天然气分配器上拔下。电焊皮带的报废要按有关报废程序进行注消。

5皮带点检及标识

5.1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每月必须定期点检、标识。各单船应根据生产实际使用情况缩短点检周期。

5.2检验人员要认真做好皮带的检验和标识工作,要保证每根通过检验的皮带完好并安全可靠。对检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做到热忱服务、严格把关。

5.3因工程需要不能按时参加检验的,需由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证明,确认是工作需要不能参加检验,待完工后送检(并注明完工日期)。

5.4检验人员要做好台帐,做到每根皮带都有检验情况记录,对到期不参加检验的要及时通报部门进行处理。

5.5对送检的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因接头破损较多,经修理后仍无法保证安全使用的,由检验人员开出建议报废通知单,由按规定报废换新。

5.6皮带经检验合格后,在皮带两头及中间贴上不干胶的检验合格标牌,外用透明胶带封好。

5.7使用者在工作时要保护好检验标识,不得涂改仿冒,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5.8无点检标识的电焊、氧气、天然气等皮带一律不得使用。

6检查及处理

6.1使用人员负责皮带的日常检查;

6.2各企业安全部门组织对皮带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未按规定送检的皮带使用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理。

7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2:液氯充装检验站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液氯充装人员和液氯钢瓶检验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要求配备合格人员。

2、液氯充装人员由生产部组织培训,对氯气性质,气瓶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及违章守纪等内容的培训和考核。请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人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上岗合格证。

3、钢瓶检验人员和检验质保工程师必须按《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规则》参加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从事钢瓶检验工作。

4、钢瓶检验人员的外出培训、取证工作由生产安技员负责办理,并负责持证人员的期满考试换证工作和日常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等。

篇3:安全附件使用管理定期检验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压力容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汽车储罐、压力容器登记卡;设计单位提供的图样;设计,安装说明书;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维修方案,维修情况记录;安全附件的效验,修理更换记录,有关事故的记录和处理报告。

(三)新购压力容器向市,区技术监督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四)严格执行各种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规程,对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必须严格检查,对运行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及紧急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五)压力容器及管道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六)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否则,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七)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积极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经常检查安全阀,压力表,夜位计等,检查结果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九)安全附件严格按使用其定期送计量部门效验,并记入档案.

(十)安全阀每一年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验一次,罐车一年检验一次。

篇4:检验员岗位责任制

一、在质保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好钢瓶检验工作。

二、认真学习规程、标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认真行使职权,不得玩忽职守,树立质量第一思想,全心全意用户服务。

四、在检验过程中,严格按着标准进行,认真填写检验报告,并对出具检验报告正确性负责。

五、对报废的钢瓶要出具报废通知单,通知钢瓶用户。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5:液化气站申报定期检验工作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使液化气体充装站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液化气体充装站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职责

液化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液化气体充装站贮罐、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液化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人员在液化气贮罐、液化气瓶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耐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液化气贮罐外部检验每年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状况较差的,每三年至少检验一次;耐压试验每10年进行一次。

液化气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2、液化气贮罐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液化气贮罐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液化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申请压力液化气贮罐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液化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压力容器管理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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