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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性违章处罚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1.项目部在开工一周内未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的罚款500元(罚项目部)。

2.项目部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罚款500元(罚项目部)。

3.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未设专职安全员并报项目部备案的罚款300元/人。

4.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未设兼职安全员并报项目部备案的罚款300元人/月。

5.项目经理、分包施工队负责人(含专业分包单位)在接公司项目经理聘任书,分包施工任务通知书和签订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一周内未与公司工程科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工协议的罚款500元/周(罚项目经理,分包施工队负责人)。

6.项目经理、分包施工队负责人、(含专业分包单位)在签定安全责任书(协议)后一周内未按规定数量向分公司交纳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的罚款500元,以后每延期一周增加罚款10%(罚项目经、分包施工队和专业分包单位)。

7.项目部在进场施工一周内未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电工的合格上岗证复印件存档的,罚款100元/人(罚项目部)。

8.项目管理人员进场施工一周内,项目经理未与每个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存档案的罚款100元/人。

9.项目分包施工队在所属班组入场施工一周内未与班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存档的,罚款100元/人(罚分包队伍)。

10.项目部在开工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土石方工程、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施工,给排水,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分项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有关部门领导审批,报工程科备案的,罚款500元/次(罚项目部)。

11.项目经理在入场后未组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由班长,施工队长对施工现场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事故预防措施,编制应急事故预案的罚款300元/项(罚项目部)。

12.从业人员入场一周内未填写入业人员登记表,每个作业人员未签订用工协议,未保留身份证复印件和体检表的,每缺一项/人罚款100元(罚项目部分包队伍)。

13.项目部未对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规考试合格上岗。未培训、考试合格1人罚款100元,登记内容不全,签字不真实罚款100元(罚项目部)。

14.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安全员未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向班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作业班长未向每个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的罚款100元/人,签字不实的罚款50元/人(罚项目部,分包队伍)。

15.项目部(分包施工队)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罚款100元/人(罚项目部,分包施工队)。

16.项目部未规定进行周(最多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项目安全、质量、进度管理专题会议,并作好记录签到,每次罚款200元,签字不实罚款50元/人(罚项目部)。

17.项目部未坚持每月分批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学习教育并提交详细记录和签到的,罚款200元/人,签字不实罚50元/人(罚项目部)。

18.分包施工队未每周组织一次所属作业人员安全学习,并作好记录备案的罚200元/次(罚分包施工队)。

19.项目部(分包施工队)未安规定给员工配备合格的安全工机具,并提供生产厂、供应商资质证书和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的罚款200元/次。

20.三米以上的建筑构筑物四周未按规定塔设脚手架,并用密闭式安全网密封的,罚款500元次/项

21.项目部未配齐安全防护网和高处塔设操作平台所需竹跳的罚款100元/块。

22.项目部(分包施工队)未按规定搭设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导致作业人员从钢管上攀爬上下罚款500元/处。

23.项目部未在高层建筑的电梯井、采光井内和高架上每隔3层楼(或最多10米)设置平网一道的罚款500元/处。

24.项目部未在高层建筑下重要通道搭设双层防护棚的罚款500元/处。

25.项目部未按规定随施工进展对现场“四口”“五临边”处和深坑、基坑周边按规范要求进行严密防护的罚款500元/处。

26.施工外架未随主体上升而上升,导致外架未高出作业层1.5---2米以上,还继续进行上升施工的罚款500元/次。

27.项目部未及时派人在人工挖孔桩洞口四周设30公分以上的护圈,孔洞四周未按规范塔设护栏、护棚,未设专用爬梯供作业人员上下,洞深超过5米以上的未采用通风措施的罚款300元次/项。

28.施工现场未设置畅通的通道罚款200元/处。

29.项目部未按规定在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办人室、食堂、宿舍、配电房、木工房、库房、外架、焊割处)并提供生产,销售商合格资质的罚款200元次/项。

30.项目部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五图一牌,项目部办公室内未设置岗位责任牌、施工进度表、晴雨表等罚款100元/块。

31.项目部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足够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各种及材料标示牌,各种机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牌和公司规定的三幅标语,缺一块罚款100元。

32.施工现场未设2.5米围档进行封闭管理,围档未彩色和设置宣传标语,未设大门和企业标志,大门通道未进行硬化处理和未设置车辆出场冲洗和沉沙井的罚款200元/项次。

33.项目安全领导未按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和签字的罚款200元/次。

34.施工现场仍用木板制作配电箱的罚款300元/个。

35.施工现场未设置宣传栏的罚款500元/次。

36.项目部未随施工进度记录、收集、整理存档十三本安全管理资料的,缺一项罚款100元项/次,内容不齐罚款100元项/次。

37.各项目部,分包施工队(含各专业分包单位)接公司、分公司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来按规定时间指派专人按期进行到位整改消除的罚款1000元/次,整改后未按期书面报告的罚款100元/次。

38.施工各种材料未分类定点整齐堆放,场内脏、乱、差的罚款200元/处。

39.现场未设废料堆放点并围栏和标示的罚款200元。

40.现场办公室、宿舍、食堂未设专门垃圾桶并标示的罚款100元/处。

41.现场环境卫生未派专人打扫,垃圾、瓜皮、纸削乱扔的每处罚款100元/处。

篇2:电气违章处罚规定范文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定不移地以“三铁”反“三违”,以“零违章”确保“零事故”按照相应规程进一步明确处罚原则制度特此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定。

2.反违章工作要做到“管理、伦理、法理”三管齐下,要克服以罚代管或只管不罚。要把重点放在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四不伤害”上来。

3.反违章一定要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据可查、重奖重罚。

二.反违章管理内容

1.反作业性违章管理及处罚

2.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作业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违章者本人。

4.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倒闸操作票。处罚金额100元。

6.倒闸操作票填写漏项、错项。处罚金额100元。

7.倒闸操作不进行模拟操作或模拟操作错误。处罚金额100元。

8.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倒闸操作站错位置。不执行监护制,大型停电不设第二监护人。处罚金额100元。

9.电气操作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处罚金额100元。

10.未按要求装设接地线。处罚金额100元。

11.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处罚金额50元。

12.倒闸操作时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处罚金额50元。

13.倒闸操作不执行命令复诵制,术语错误。处罚金额50元。

三.不按规定进行工作处罚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处罚金额100元。

2.电气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办理不正确的工作票。处罚金额100元。

3.在开工前未按规定核对工作现场所做的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处罚金额50元。

4.在工作开始前未向工作班人员宣读工作票的内容,未向工作班成员指明带电部位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处罚金额100元。

5.工作负责人不履行监护,而自己参加检修工作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处罚金额50元。

6.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私自改变运行接线方式。处罚金额100元。

7.工作中穿越安全遮栏、私自变动值班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和警告牌。处罚金额100元。

8.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处罚金额100元。

9.在带电设备的附近,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夹有金属丝者)等进行测量。处罚金额50元。

10.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处罚金额50元。

11.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处罚金额50元。

12.使用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处罚金额50元。

13.在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打闹、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处罚金额50元。

14.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处罚金额50元。

15.在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线路上工作没有设专人监护。不发给相应的色标或已发给但不佩戴者。处罚金额100元。

16.线路登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不检查爬梯是否牢固。是否齐全完好,装设接地线不验电。处罚金额100元。

17.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扎在牢固的构件上,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处罚金额50元。

18.酒后登高作业,或患有恐高病症者登高作业。处罚金额50元。

19.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杆上转身失去安全带保护。处罚金额50元。

20.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处罚金额50元。

21.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处罚金额50元。

22.工作完毕未清扫整理现场。处罚金额50元。

23.线路或电气设备工作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对检修设备送电。处罚金额50元。

24.工作延期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该到位的未到位。处罚金额50元。

25.司机酒后开车。处罚金额100元;疲劳开车、超速驾驶、私自出车。处罚金额50元。

26.无证驾驶,不是正式司机单独驾驶。处罚金额50元。

?三.反装置性违章管理及处罚

1.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2.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定。处罚金额50元。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处罚金额50元。

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处罚金额50元。

5.生产、工作现场的环境不良。处罚金额50元。

6.安全防护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试验超周期内不能正确保管。处罚金额50元。

7.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程要求。处罚金额50元。

8.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处罚金额100元。

9.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处罚金额50元。

?四.反指挥性违章的管理及处罚

1.指挥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2.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包括未进行每年一次的安规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人员和妨碍工作的病症等)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不符合要求处罚金额50元。

3.没有在工作前进行工作交底,没有技术、安全措施,没有创造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或应办工作票,操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等未办理即组织工作。不符合要求处罚金额100元。

4.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不符合要求处罚金额100元。。

5.不按规程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戴的安全卫生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处罚金额50元。

6.不顾职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不符合要求扣罚处罚金额100元。

7.在工作现场超越权力发布错误命令。不符合要求处罚金额100元。

?

五.本规定自2011年5月21日起执行

备注:此处罚规定内的处罚项目均化为两种处罚形式,一般违章、严重违章两种,一般违章罚款50元,并扣除1分。严重违章罚款100元。并扣除2分,全年内累积扣除5分者要严肃处理。

篇3: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制度

一、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罚款20元/每人每次。

二、穿拖鞋者进入工地罚款20元/每人每次。

二、酒后作业罚款50元/每次。

三、违章操作机械罚款50元/每次。

四、私自乱接电源罚款50元/每次。

五、在工地打架斗殴处罚双方各根据情况而议。

六、偷盗工地财物根据情况而议。

七、上班时间管理人员、班组长不在岗罚款50元/每次(请假除外)。

注:以上如工人拖欠,在班组长工程工资款中扣除。

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城·戎苑商住楼项目部

二OO七年五月五日

篇4:机电管理违章处罚制度

1、违章带电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责任。

2、检修、搬迁或处理机电设备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所有开关,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且有人员看守,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罚款50-100元。

3、动力电缆不按规定吊挂掉地的每处罚款20-50元。

4、司机开机时(指压风机、抽风机、绞车、水泵等),不准睡觉和躺着开机,违者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井下各区队使用的空压机、水泵,必须派专人看护,如因操作不当或人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区队承担一切维修费用。

5、地面配电站、抽风机、井下泵房、值班电钳工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脱岗、串岗、空班,违者罚款50-2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6、值班电钳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处理工作的,对电钳工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7、严禁在运行的机电设备上休息,违者罚款100-500元。

8、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或明接头不处理的罚款200元/

处,电缆下地、开关被埋或被水淋的,限3天内处理好,否则每

逾期一天罚款相关单位10-30元。

9、井下严禁打开防爆开关盖使用开关或采用其它非正常手段使

用开关,违者每次罚款50元。甩开漏电继电器不用的罚款50-200元。

10、井上下搬运设备必须轻搬轻放,对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对责任人员按价赔偿。

11、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保持完好,若发现失爆,对责任区队或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12、更换出来的坏、旧设备,必须在三天内送至厂房维修地点,超时按每天50元/台收取占用金。

13、井下设备使用的保险丝一律采用新型熔断器,并按使用设备的功率选择合适的新型熔断片,严禁使用其它导线取代新型熔断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台,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全部修理费用。造成其它损失的,另行处理。

14、井下使用的绞车必须按操作规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操作不当或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影响生产的,另行处理。

15、各值班绞车司机,负责检查当班钢丝绳完好情况,安检员每天检查一次,并到调度填表记录。检查有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更换。如检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当班责任人负责。安检员不填报表的,每次罚款20元。

16、井下使用低压开关(QC83-80)严禁采用顶死交流接触器或按钮开机,违者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17、机电维修工作人员要保证设备的维修质量,杜绝不合格品入井使用,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领用后无法使用的,对修理责任人罚款30元/台。

18、在井下乱拆开矿灯者,发现一次罚款20-500元,损坏、丢失矿灯按价赔偿。

篇5: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责任事故,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章是事故之源,是伤亡之源,反违章是对职工最好的爱护和最大的关心,不反违章就是见死不救。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

第三条?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所有员工。

第二章?违章界定

第五条?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行为性违章

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

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

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约时停、送电;

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

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察;

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

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

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

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

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

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

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31.?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

32.?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第七条?管理性违章

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

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

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

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

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

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

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

12.?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

1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

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

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

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行使奖惩考核职权;

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

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

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第八条?装置性违章

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

3.?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

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

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

7.?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

8.?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

10.?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

第三章?稽查规定

第九条?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三级单位、厂局组织稽查、省公司督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条?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

1.班组发现的违章自行考核处理;

2.三级单位、厂局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制定的规定处理;

3.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由各厂局按本规定处理,并报省

公司。

4.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处罚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对违章行为人给予下岗1个月及1500元的经济处罚;

2.厂局被稽查1次(在一次督查中同一单位各作业点发现的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违章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3.半年内(从发现第一次违章算起,下同)厂局被稽查2次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二级预警管理,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

?4.半年内厂局被稽查3次违章时,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3种及以上的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一级预警管理,主管副职下岗2个月并处10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5.半年内同一三级单位被省公司稽查2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的违章时,该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引咎辞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进行连带处罚。处罚原则如下:

1.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1个月和15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2.一次作业中发生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时,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2个月和20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2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凡发生违章造成事故者,对违章行为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予双倍经济处罚,并视事故责任大小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和处分。

第十四条?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查处一次违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2.半年内同一专业第二次违章加倍考核,相关专责人员下岗1个月;

3.查处三次违章,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专业发生第三次违章,部门负责人下岗1个月,相关专责人员调离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五条?对装置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装置性违章实行限期整改原则,对于不在期限内整改的,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相同的装置性违章,给予主要责任人下岗1个月的处罚。

2.若因管理不到位,自查中没有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装置性违章,给予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仍然不进行整改,则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半年内个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和管理性严重违章时,其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发生第三次严重违章时,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七条?凡党、团员发生严重违章时,其党团组织应召开会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章者应做出深刻检讨。

第十八条?凡首席工程师、技术带头人、岗位能手发生严重违章时,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相关资格,二年内不得再参与评审。

技师(含高级技师)发生违章时,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扣除一年的技师津贴费。

第十九条?外包施工队严重违章连带处罚

1、每个外包施工作业项目均应指定本单位职工担任现场安全监督员;

2、发现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1000元处罚。若无现场安全监督员,则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半年内同一外包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3个月,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3000元处罚。

3、半年内稽查2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除执行前款处罚外,给予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

4、半年内稽查3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严重违章时,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引咎辞职;对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给予各5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下岗管理

第二十条?下岗人员必须离开原岗位,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下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费;

厂局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省公司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省公司视情况每年举办1-2期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人员(含已经复岗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

第二十一条?处级干部下岗,必须参加省公司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期间由省公司人事董事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下岗时间二个月及以上的,下岗时间过半,下岗期间能认真学习、服从安排,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考试合格、单位批准后视情况提前复岗。

下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下岗人员,不能提前复岗。

第二十三条下岗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本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上岗考试,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每月五日前向省公司安监部报送上月下岗人员情况(见附表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公司查处的一般性违章行为实行违章记分考核。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指的下岗均为内部下岗。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违章处罚专用帐号,对违章的经济处罚由受罚人将处罚金直接交各单位指定的专用帐号;省公司查处的违章,其经济处罚直接交省公司指定的专用帐号。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省电力公司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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