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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一、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罚款20元/每人每次。

二、穿拖鞋者进入工地罚款20元/每人每次。

二、酒后作业罚款50元/每次。

三、违章操作机械罚款50元/每次。

四、私自乱接电源罚款50元/每次。

五、在工地打架斗殴处罚双方各根据情况而议。

六、偷盗工地财物根据情况而议。

七、上班时间管理人员、班组长不在岗罚款50元/每次(请假除外)。

注:以上如工人拖欠,在班组长工程工资款中扣除。

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城·戎苑商住楼项目部

二OO七年五月五日

篇2:机电管理违章处罚制度

1、违章带电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责任。

2、检修、搬迁或处理机电设备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所有开关,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且有人员看守,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罚款50-100元。

3、动力电缆不按规定吊挂掉地的每处罚款20-50元。

4、司机开机时(指压风机、抽风机、绞车、水泵等),不准睡觉和躺着开机,违者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井下各区队使用的空压机、水泵,必须派专人看护,如因操作不当或人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区队承担一切维修费用。

5、地面配电站、抽风机、井下泵房、值班电钳工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脱岗、串岗、空班,违者罚款50-2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6、值班电钳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处理工作的,对电钳工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7、严禁在运行的机电设备上休息,违者罚款100-500元。

8、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或明接头不处理的罚款200元/

处,电缆下地、开关被埋或被水淋的,限3天内处理好,否则每

逾期一天罚款相关单位10-30元。

9、井下严禁打开防爆开关盖使用开关或采用其它非正常手段使

用开关,违者每次罚款50元。甩开漏电继电器不用的罚款50-200元。

10、井上下搬运设备必须轻搬轻放,对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对责任人员按价赔偿。

11、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保持完好,若发现失爆,对责任区队或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12、更换出来的坏、旧设备,必须在三天内送至厂房维修地点,超时按每天50元/台收取占用金。

13、井下设备使用的保险丝一律采用新型熔断器,并按使用设备的功率选择合适的新型熔断片,严禁使用其它导线取代新型熔断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台,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全部修理费用。造成其它损失的,另行处理。

14、井下使用的绞车必须按操作规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操作不当或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影响生产的,另行处理。

15、各值班绞车司机,负责检查当班钢丝绳完好情况,安检员每天检查一次,并到调度填表记录。检查有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更换。如检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当班责任人负责。安检员不填报表的,每次罚款20元。

16、井下使用低压开关(QC83-80)严禁采用顶死交流接触器或按钮开机,违者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17、机电维修工作人员要保证设备的维修质量,杜绝不合格品入井使用,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领用后无法使用的,对修理责任人罚款30元/台。

18、在井下乱拆开矿灯者,发现一次罚款20-500元,损坏、丢失矿灯按价赔偿。

篇3: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责任事故,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章是事故之源,是伤亡之源,反违章是对职工最好的爱护和最大的关心,不反违章就是见死不救。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

第三条?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所有员工。

第二章?违章界定

第五条?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行为性违章

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

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

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约时停、送电;

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

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察;

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

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

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

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

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

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

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31.?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

32.?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第七条?管理性违章

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

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

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

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

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

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

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

12.?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

1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

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

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

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行使奖惩考核职权;

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

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

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第八条?装置性违章

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

3.?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

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

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

7.?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

8.?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

10.?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

第三章?稽查规定

第九条?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三级单位、厂局组织稽查、省公司督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条?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

1.班组发现的违章自行考核处理;

2.三级单位、厂局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制定的规定处理;

3.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由各厂局按本规定处理,并报省

公司。

4.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处罚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对违章行为人给予下岗1个月及1500元的经济处罚;

2.厂局被稽查1次(在一次督查中同一单位各作业点发现的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违章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3.半年内(从发现第一次违章算起,下同)厂局被稽查2次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二级预警管理,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

?4.半年内厂局被稽查3次违章时,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3种及以上的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一级预警管理,主管副职下岗2个月并处10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5.半年内同一三级单位被省公司稽查2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的违章时,该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引咎辞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进行连带处罚。处罚原则如下:

1.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1个月和15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2.一次作业中发生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时,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2个月和20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2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凡发生违章造成事故者,对违章行为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予双倍经济处罚,并视事故责任大小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和处分。

第十四条?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查处一次违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2.半年内同一专业第二次违章加倍考核,相关专责人员下岗1个月;

3.查处三次违章,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专业发生第三次违章,部门负责人下岗1个月,相关专责人员调离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五条?对装置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装置性违章实行限期整改原则,对于不在期限内整改的,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相同的装置性违章,给予主要责任人下岗1个月的处罚。

2.若因管理不到位,自查中没有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装置性违章,给予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仍然不进行整改,则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半年内个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和管理性严重违章时,其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发生第三次严重违章时,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七条?凡党、团员发生严重违章时,其党团组织应召开会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章者应做出深刻检讨。

第十八条?凡首席工程师、技术带头人、岗位能手发生严重违章时,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相关资格,二年内不得再参与评审。

技师(含高级技师)发生违章时,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扣除一年的技师津贴费。

第十九条?外包施工队严重违章连带处罚

1、每个外包施工作业项目均应指定本单位职工担任现场安全监督员;

2、发现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1000元处罚。若无现场安全监督员,则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半年内同一外包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3个月,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3000元处罚。

3、半年内稽查2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除执行前款处罚外,给予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

4、半年内稽查3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严重违章时,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引咎辞职;对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给予各5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下岗管理

第二十条?下岗人员必须离开原岗位,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下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费;

厂局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省公司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省公司视情况每年举办1-2期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人员(含已经复岗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

第二十一条?处级干部下岗,必须参加省公司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期间由省公司人事董事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下岗时间二个月及以上的,下岗时间过半,下岗期间能认真学习、服从安排,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考试合格、单位批准后视情况提前复岗。

下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下岗人员,不能提前复岗。

第二十三条下岗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本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上岗考试,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每月五日前向省公司安监部报送上月下岗人员情况(见附表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公司查处的一般性违章行为实行违章记分考核。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指的下岗均为内部下岗。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违章处罚专用帐号,对违章的经济处罚由受罚人将处罚金直接交各单位指定的专用帐号;省公司查处的违章,其经济处罚直接交省公司指定的专用帐号。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省电力公司安监部。

篇4:电力管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

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一、Ⅰ类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

(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

(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

篇5:电力公司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一、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网安全运行,预防发生各类电力生产事故,教育、引导员工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系统所属公司各个班组、其他部门参照执行。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逐级登记和考核。

2、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均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各部门领导、安全监察专职人员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应结合现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反违章。

3、反违章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各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本级查处的违章行为上级不重复处理。

4、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按照分级考核原则进行处罚。

5、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班组,应结合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专业管理特点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违章分类及考核细则。

四、程序与规定

1、违章定义:违章是指所有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中雇佣的临时工、民工,工程队工作人员等)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1)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

行为违章――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违章――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2)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

严重违章――指严重违反规程规定,极可能直接造成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较严重违章――指违反规程规定,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一般性违章――指违反规程规定,有可能引发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2、违章分类

(1)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本规定重点对行为违章进行分类和细化。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分别对应为Ⅰ类违章、Ⅱ类违章和Ⅲ类违章。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章(Ⅰ类违章):

1)无工作票作业,罚款200元;无施工作业票作业,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班组长。

2)工作票已许可并开工、工作负责人未签名。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3)工作票或施工作业票填写不完整、有涂改现象。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4)不安使用规程使用电动工具。罚款100元。罚款对象使用人员。

5)不按规定进行验电和挂设接地,罚款100元。罚款对象监护人及相关人员。

6)高处作业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7)高处作业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8)更换杆塔拉线时,不打临时拉线;组立杆塔时,在永久拉线未全部装好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拉线。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班组长。

9)作业、施工现场主要安全措施与工作票(作业指导书)或现场实际严重不符,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班组长。

10)工作票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运行设备视事故严重程度罚款50-10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11)酒后驾驶或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罚款200元。罚款对象驾驶员。

12)个人保安线或其他工器具遗忘在导线或配电柜母线上及其他开关上时,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违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罚款对象责任人。

3、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违章(Ⅱ类违章):

1)工作现场查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全(在施工现场未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勘察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

2)擅自更改工作票或作业指导书中的主要安全措施,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3)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包括搭票工作),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4)开工前不进行“三交”(交任务、技术、安全),三列队(开工前,未填写安全交底票,并履行确认手续),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5)规程规定必须指定专人监护的作业或操作,在现场作业或操作时无专人监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监护人。

6)人员未撤离、现场未清理,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罚款2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7)携带器材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移位,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8)在铁塔或钢管塔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失去双重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9)攀登树枝砍伐树木失去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0)起吊重物时在起吊件下逗留、行走或从事其他工作,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1)立、拆杆时,除必须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远离1.2倍杆高的距离,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2)绞磨拉电缆时,拉尾绳人坐或站在放线架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施工过程临时拉线或架线施工跨越公路、铁路及河流未双向设置警示标志,未派专人看管,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4)放、紧线作业人员站在线圈或线弯的内侧,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

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5)放、紧线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静接地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6)工作人员将安全带(绳)挂在移动或不牢靠固的物件上(包括避雷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支持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7)电气装置误接线,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8)在一级动火的场所不经审批进行明火作业,罚款2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19)在易燃易爆场所或规定禁烟区域吸烟,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0)在拆除旧线路时,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1)在绞磨时,牵引线在卷筒上不足5圈,利用树木或电杆代替地锚,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2)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较严重违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4、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一般性违章(Ⅲ类违章):

1)在上下班途中,摩托车,电瓶车未佩带安全帽,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3)现场安全措施(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安全距离等措施)错误或不全,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4)执行工作票时未按规定办理间断、转移、终结手续,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5)装、拆接地线顺序错误和接地棒埋深不够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6)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7)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8)电容性试验品试验前后放电方法错误或不彻底,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9)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不戴绝缘手套,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0)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电源工作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1)使用的临时用电设备及金属外壳的电动工具外壳未按规定接地或接地不良,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2)工作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未装保护绳;梯脚未做防滑措施及无人看管,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4)登杆前,不对脚扣或登高板进行承力检查,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5)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或其他设备配件、材料,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6)打钎时,打锤人带手套,扶钎人站在打钎人的正面,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7)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开挖基坑、电缆沟道,未设置好围栏、盖板,夜间未挂红灯警示,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18)高处作业移位时,失去安全带或后备保护绳的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9)进入生产区域,不按规定戴安全帽或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0)起重吊装区域、施工拆除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栏,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21)在线路工作时,个人保安线未按规定带至工作现场,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2)工程竣工资料和试验报告在通电验收时被查出问题的,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3)杆子、拉盘回填土不足,埋深不足,新建线路无临时编号,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24)临时电源线在交叉跨越道路、公路等有损于电源线绝缘保护层时,未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25)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一般性违章的罚款20-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6)在施工过程中,班组一旦发现安全事故不上报安全部的,如事后上级领导获悉,视情节严重情况罚款50-2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班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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