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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一、适用范围

(一)为保证低压电气设备运行及检修的安全可靠,防止设备及人身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厂所辖的所有低压电器设备(10KV以下,不含10KV、6KV)及从事电气方面的所有工作。

二、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本专业工作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本岗位相关的规程、标准,并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经考试合格取得管理部门核发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作业。电工作业人员要遵守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能正确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坚持维护检修制度,特别是检修工作的安全,必须坚持工作票、工作监护等工作制度。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三、低压电气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应该安装在有安全高度或有安全防护的场所,必要时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示牌。

(二)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等措施。

(三)各种电气设备安装控制部件必须齐全,并确保灵敏有效。

(四)未经电气设备负责人的许可和批准,电工不得改变电气设备原有的结构和接线方式,尤其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变压器并联运行或其它双电源供电时,严禁改变原有接线方式(如相序等)。

(五)电线和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露天开关应放在配电箱内。

(六)禁止随便搭接电源和临时线路,如工作需要,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手续,限期使用。

(七)电动设备和电动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带电线头,如需要保留线头,应将电源切断,并采取绝缘措施。

四、低压设备检修的基本要求

(一)电工人员在进行检修、实验、维护工作时,要严格执行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归口车间管理的0.4KV低压操作,应严格按照电力系统“两票三制”进行,操作票由归口单位副职以上领导签发,各车间所属操作,必须由车间副职或以上领导现场监护,严禁违章和无票作业。

(二)在全部停电的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应首先进行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装设临时遮栏和悬挂标示牌,做好防止误送电的安全措施,如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加锁等,严禁约时送电。

(三)所有在低压电气设备及其附近的检修、实验、维护等工作,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均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的内容要填写清楚,不准涂改。

(四)须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有:

1.在低压配电盘、控制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在低压电动机和照明回路上的工作可不填工作票,但应做好相应记录,该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2.非当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3.大于规定安全距离0.7米(10KV及以下)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4.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在运行中改变装置原有定值时不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

5.对于连接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安装在屏柜上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护的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6.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上检修及试验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7.在整流设备上工作,不需停用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五)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绳),安全带(绳)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试验,安全带(绳)应挂在牢固的构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和不牢固的物件上。

(六)高处作业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架上,不准随便乱扔乱放,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拴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

(七)在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准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进行工作。

(八)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

(九)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在变、配电站的带电区域或邻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十)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十一)电工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设备巡回检查和维护检修;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隐患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十二)各种电气设备严格执行定期检修和保养,不准超负荷运行;所有电气设备和信号指示系统必须完整无缺且有效。

(十三)严格按标准用量选配保险丝(或自动开关),不准用其他金属丝代替。凡属电气设备的保险罩、盖及插座等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十四)雷雨天气禁止在室外变电站或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进行检修和试验。

(十五)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现场,现场应无遗留工具、材料等,待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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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十六)低压带电作业:

1.正常情况下,严禁带电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又必须带电作业时,必须有本单位(车间)负责人签字同意,并设专人监护。

2.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其外裸的导电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防止操作时相间或相对地短路,工作时应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并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毯等工具。

3.工作前应先分清零、相线,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相线,后断开零线;连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相线头。

五、低压设备停、送电的基本要求

(一)工作现场应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0.35米(10KV及以下)。

3.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两侧、上下,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二)低压设备停、送电操作注意事项:

1.低压操作前,操作人、监护人应认真研究停电方案。操作过程中,要求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为监护人。每操作一步之前须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

2.低压停、送电操作时,必须两人进行,不得单独操作。

3.电工操作人员进行维护操作前,必须穿戴齐全劳保用品,并对使用的工具、仪表、安全用具等认真检查。符合标准,安全可靠方可进行维护操作。

4.停电时的操作顺序:先分开低压断路器(开关),再拉开刀开关(闸刀),或手车开关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并在开关或闸刀的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送电时的操作顺序与上述相反。

5.检修设备停电应把各方面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应拉开闸刀,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应使各方面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对于有些设备无法观察到明显断开点的除外)。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应将设备各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6.停电更换熔断器后,恢复送电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

(三)检修设备和可能来电侧的开关、闸刀应断开控制电源,合闸电源,闸刀操作把手应锁住,确保不会误送电。

(四)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

六、外来厂区内施工作业的用电管理

(一)外来厂区内施工作业单位不得私自接电,需用电时,施工单位提前一天进行书面申请,并安装计量及安全保护装置,经主管单位审核,报生产机电科和厂领导批准后,由相关单位设备副主任协调接线、送电事宜。

(二)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永城铝厂及电力系统相关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用电。施工作业完成后,由施工负责人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相关单位解除供电。

(三)各单位在未有收到申请用电审批单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来施工作业单位供电。

(四)施工作业过程中若确有必要增加设备及用电负荷,必须及时告知审批单位,进行负荷安全调整。

七、事故状态下的基本要求

(一)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设备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电气设备发生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跳掉和拉开有关断路器、隔离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八、其它安全要求

(一)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事故应急照明。

(二)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三)未经允许,不得随便乱动或私自修理车间内的电气设备。

(四)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柜、闸刀开关、按扭开头、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接零装置,保证连接牢固。

(五)严禁用铜丝等代替保险丝,并保持闸刀开关、磁力开关等盖面完整,以防短路时发生电弧或保险丝熔断飞溅伤人。

(六)在移动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保护好导线,以免磨损或拉断。

(七)在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工具外壳要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并要防止移动工具时,导线被拉断,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板上。

(八)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用手随便触摸。

本规定自下发之一起执行。

附件:1.厂?车间?检修作业票

2.厂外来施工作业用电申请单

篇2: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保障建设施工现场和检修现场用电安全,防止人身触电和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厂内的一切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的管理。

3编制依据

3.1JGJ46-2005建设部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2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3GB3836.1-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3.4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3.5GB50184-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3.6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7中油化安〔2009〕163号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术语和定义

4.1低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kV及以下的电压.

4.2高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kV以上的电压.

4.3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4.4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存在因摩擦,挤压,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4.5强电磁波源: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

4.6接地: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4.7工作接地: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

4.8重复接地: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

4.9接地体: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

4.10人工接地体: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体.

4.11自然接地体:施工前已埋入地中,可兼作接地体用的各种构件,如钢筋混凝土基础的钢筋结构,金属井管,金属管道(非燃气)等.

4.12接地线:连接设备金属结构和接地体的金属导体(包括连接螺栓).

4.13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4.14接地电阻:接地装置的对地电阻.它是接地线电阻,接地体电阻,接地体与土壤之间的接触电阻和土壤中的散流电阻之和接地电阻可以通过计算或测量得到它的近似值,其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电流之比.

4.15工频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16冲击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模拟雷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17电气连接:导体与导体之间直接提供电气通路的连接(接触电阻近于零).

4.18带电部分:正常使用时要被通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导体(中性线),不包括保护导体(保护零线或保护线),按惯例也不包括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的导线(导体).

4.19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4.20触电(电击):电流流经人体或动物体,使其产生病理生理效应.

4.21直接接触:人体,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4.22间接接触:人体,牲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触.

4.23配电箱:一种专门用作分配电力的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如无特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合称配电箱.

4.24开关箱: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亦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

4.25隔离变压器: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彼此隔离的变压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或电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的危险.

4.26安全了变压器: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它的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绝缘隔离开来.它是专门为配电电路,工具或其他设备提供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的.

4.27代号

4.27.1DK--电源隔离开关;

4.27.2H--照明器;

4.27.3L1,L2,L3--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4.27.4M--电动机;

4.27.5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4.27.6NPE--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4.27.7PE--保护零线,保护线;

4.27.8RCD--漏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

4.27.9T--变压器;

4.27.10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1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2TN-C-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3PN-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4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5组织与职责

5.1安健环部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5.2机械动力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负责外协检维修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

5.3机电仪中心

5.3.1负责公司内临时用电的审批。

5.3.2负责接临时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等。

5.3.3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3.4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交底。

5.3.5负责安排临时用电作业的监护人,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和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或者作业违章时责令停止作业。

5.3.6负责审核和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管理要求

6.1临时用电危害识别

机电仪中心针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及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采用定性、定量分析来核验临时用电作业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将安全措施落实后填入MYH.03/BA.ZD.JL-05.33(0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并且由落实人员签字确认。

6.2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6.2.1厂内各生产中心(包括:机电仪中心各班组)需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单位签写:申请用电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地点、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用电设备、用电功率、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临时用电操作人、电工证号(机电仪中心签写)及用电量(外协人员计量时)向机电仪中心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机电仪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监督实施。

6.2.2外协的检维修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单位持作业任务单、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等材料向机电仪中心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单位与机电仪中心共同落实、确认安全措施,机电仪中心审核后报机械动力部审核用电负荷,由机械动力部审核批准,用电单位要安装表计,用于电量结算。

6.2.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审批后,由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安排临时用电操作人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安装临时用电设施。

6.2.4用电生产中心班组长应向机电仪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现场安全措施的交底。

6.2.5作业完毕后,临时用电作业班组应及时通知机电仪中心停电,机电仪中心负责拆除临时用电。

6.3临时用电的基本要求

6.3.1临时用电的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6.3.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在靠近带电部分进行作业时应设监护人。

6.3.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选择,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6.3.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设计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接线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6.3.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或电缆,不得有破皮、老化、漏电、绝缘裂纹等现象。电缆线路应考虑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3.6有自备电源的施工、检维修单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生产电网电源。

6.3.7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m,穿越道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架空措施。

6.3.8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现场临时用电盘、箱要加销保护,由现场用电负责人保管钥匙。

6.3.9严禁将电线芯线直接插入插座或将芯线挂在电源开关上,露出开关应装在特别箱闸内,在防爆生产区域和甲醇罐区,必须使用防爆开关。

6.3.10机电仪中心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6.3.11机电仪中心应每天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机电仪中心应紧急停电处理。

6.3.12正式运行电源至总配电箱供电由机电仪中心负责管理,临时用电线盘、电缆、临时照明灯等材料由各中心负责管理,临时接线时由各中心负责提供并保证完好。

6.3.13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临时用电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机电仪中心应立即停止供电,并上报机械动力部进行严肃处理。

6.3.14凡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上的工地,都要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所采用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用电应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要求使用五芯电缆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开关箱(末级)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或15mA,0.1S),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6.3.15禁止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线(电缆)。

6.3.16临时用电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伏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临时用电配电箱必须安装牢固,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盘内保护措施、设施完好,确保无短路、接地现象。

6.3.17临时用电设施对电压在110伏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6.3.18临时用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度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气设备。

6.4架设临时线路的要求

6.4.1架设临时线路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用电杆或沿墙架设应采用合格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高度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m。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m以上。

6.4.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6.4.3电源线路不得拖拉在地面上或接近热源。严禁将电线直接挂在树上、金属设备、构件和钢脚手架上,或用金属丝绑扎电缆(线),必须用绝缘杆支撑,避开有爆炸危险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电线通过马路及易被损坏处应加设钢质套管保护。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和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一定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潮湿、污染的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6.5施工机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管理

6.5.1用电施工机具(包括: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潜水泵等)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机电仪中心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方能使用,不合格的机具严禁使用。施工机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平刨、电锯、电钻等机械办理《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5.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等齐备可靠。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导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引线必须用三芯(单相电具)、四芯(三相电具)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软线,截面至少0.5mm2,引线不得有接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m。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

6.5.3所有移动电气设备宜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应实施“一机一闸一保护”。

6.5.4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停止工作,作业人员离开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

6.5.5起重机械供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

6.5.6电焊机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机外露导电部分应采取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

(2)为了防止高压窜入低压造成危害,交流电焊机二次侧应有可靠接零(或接地)措施。

(3)一次线路和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5)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焊机二次侧引出线宜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6.6临时照明用电管理

6.6.1一般照明应采用不超过250V的对地电压,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应固定和经常检查维修。220V灯头离地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潮湿、危险场所和户外,不低于2.5m;

(2)生产装置、办公室等一般不低于2m;

(3)必须放低时,不应低于1m,但从灯头到离地2m处的灯线要加绝缘套管,灯头应设保护罩,且不得任意挪动或当行灯使用。

6.6.2局部照明及移动式手提灯工作电压应按其工作环境选择适当的安全电压。行灯及机床工作台使用的局部照明,应用36V及以下的低电压,行灯必须带有绝缘手柄及保护网罩,手柄处的导线应加绝缘套管保护;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容器设备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在易燃、易爆、多尘、潮湿以及产生腐蚀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照明应符合其特殊的要求。

6.6.3现场检维修设施等高度较低,照明一般应使用安全电压供电。室内的照明线应用橡皮软线,并设漏电保护开关,灯泡功率不得大于100W,穿过房壁时应套上绝缘保护管,保护管距铁房子内壁应不小于2.5cm。

6.6.4照明灯需用安全电压时,应采用一、二次线圈分开的变压器,不许用自藕变压器。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V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6.5各种照明灯需要有一定形式的聚光设备时,不得用纸片、铁片等代替,不得用金属丝在灯口处捆绑。事故照明必须采用瞬时开亮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

6.6.6插座或开关应完整无损,安装牢固、外壳或罩盖应完好、操作灵活、接头可靠;照明设备的控制开关,拉线开关距地面一般为2.2-2.8m,距门框为150-200mm;多尘潮湿场所和户外应用防水瓷质拉线开关或架装保护箱;在易燃、易爆和特别潮湿的场所,照明灯和控制开关应采用防爆型、密闭性的。开关和插座离地高度不低于1.3m。插座也可装低,但离地不应低于15mm;露天的灯具、开关应采用防雨式,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6.7结束临时用电的要求

6.7.1临时用电结束后,机电仪中心负责拆线,所用的临时用电材料由用电单位收回保管。

6.7.2全部临时线路拆除后,机电仪中心及用电单位联合检查验收,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7.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验收栏签字,交双方执行单位存档,并按月(每月二十五号)将存档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按编号顺序整理成册,上交机械动力部检查评比,作废的票必须一并在月底上交。

6.8《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6.8.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机械动力部统一编号印刷,并且登记下发各生产中心。

6.8.2?临时用电作业前,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无《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用电。

6.8.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机电仪中心、临时用电单位各一份。

6.8.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七天,超过七天必须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8.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7制度执行与检查

7.1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由机械动力部监督检查,安健环部进行安全监督。

7.2机械动力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做到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月底进行考评,对检查考评较差的,给与考核。

7.3另外,每缺失一张票(含作废的票),考核该中心100元,票面不清、乱涂一处考核50元,私自提前终结签名考核200元,工作结束不完善手续考核双方各200元,每月对票证办理情况进行评优,奖励第一名400元。

8记录

MYH.03/BA.ZD.JL-05.33(0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9其他

本规定为第二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旧版规定自行废止。

本规定由机械动力部负责解释。

篇3: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9.1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3)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1)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9.2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l?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l?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a)现场勘察;

(b)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c)进行负荷计算;

(d)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e)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f)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l?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专业人员

l?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序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l?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a)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b)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c)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d)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e)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安全技术档案

(a)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l?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l?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l?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l?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l?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l?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l?定期检(复)查表;

l?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l?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b)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c)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霉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d)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

(4)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a)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

(b)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c)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d)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e)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f)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g)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h)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i)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j)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9.3事故报告

(1)施工用电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工程局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用电设备事故由承建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3)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承建单位、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4)事故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篇4:安全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电工需有资格证;只有获得电工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进行电工作业。2、按程序使用合格电器;应按正确程序操作,使用正确的、合格的设备、元器件和线缆,严禁使用破损的和有可能漏电的线缆和插头。电器使用完毕后一定要断开或关闭电源。电焊机应有电源防护壳罩。电源线必须腾空,不得碾压。3、正确使用三级漏电保护器;现场用电设备与漏电保护器的正确连接:总配电箱:总空气开关、电源、漏电保护器↓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器、闸刀↓小配电箱:漏电保护器(0.1秒小于30毫安)、插座电柜箱必须随时加锁。4、移动脚手架应关闭电源;移动脚手架后检查各用电节点是否牢靠,再开启开关。5、雨天不得使用室外电器;雨天时,室外不得使用插头、电动工具等。开始下雨应立即关闭室外用电总闸。

篇5:节约用电管理规定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是公司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员工的节约用电意识,明确要求,规范各类用电行为,特制定用电节能管理规定。

1、要求

每个员工都有节约用电的义务,各部门要加强对员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节能教育,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及时制止。要做到寝室内无大功率电器(电炒锅、电磁炉、电饭煲、电暖气等),要养成人走灯灭电源断的习惯,要禁止长明灯现象,努力营造厉行节约的良好氛围。

2、考核

(1)、生活区寝室内坚决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的电气设备,如电炒锅、电磁炉、电饭煲等,以防线路过载发生火灾,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罚款100元/次。

(2)、寝室内的照明灯、电褥子、电视机、饮水机等要做到人走灯灭电源断,不得有长明灯出现,不得有无人而电视机开现象,一经发现,罚款20元/次。

(3)、矿区射灯按规定时间开灯,不允许白天灯开现象出现,一经发现,罚款20元/次。

(4)、无水暖的办公区域(变电所、绞车房、门卫等)使用电暖器取暖,无人时必须断电,不得有无人而电暖气开的现象,一经发现,罚款50元/次。

(5)、办公室人员下班后要做到人走灯灭电源断(灯、饮水机、电脑等),否则罚款20元/次。

(6)、公共区域不得有长明灯现象,一经发现,罚款20元/次。

(7)、检查人员每天对本人管辖区域进行巡检,对出现以上情况严格考核,有包庇现象,一经发现,罚款30元/次。

3、责任区域划分

(1)责任部门:机电部负责人:

责任区域:灯房浴室卫生区域、2#公寓楼卫生区域、110KV变电所、10KV变电所、东区变电所、部室员工宿舍及办公室

(2)责任部门:后勤部负责人:徐利生

责任区域:灯房浴室卫生区域、澡堂、公寓楼卫生区域、锅炉房、综合泵站、食堂、矿区射灯、部室员工宿舍及办公室

(3)责任部门:安监部负责人:

责任区域:灯房浴室卫生区域、公寓楼卫生区域、部室员工宿舍及办公室

(4)责任部门:矿建部负责人:

责任区域:灯房浴室卫生区域、公寓楼卫生区域、部室员工宿舍及办公室

(5)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责任区域:汽车库

(6)责任部门:矿山项目部负责人:

责任区域:气膜办公楼、部室员工宿舍

(7)责任单位:浙江中宇公司负责人:

责任区域:副井井口棚、副井绞车房、机修间、中宇食堂、公寓楼卫生区域、员工宿舍

(8)责任单位:陕西安拓公司负责人:

责任区域:大临舍生活区、公寓楼卫生区域、员工宿舍

(9)责任单位:甘煤一建公司负责人:

责任区域:风、主井井口棚,风、主井绞车房、大临舍生活区

(10)责任单位:中国一冶负责人:

责任区域:施工现场、生活区

(11)责任单位:二十一冶公司负责人:

责任区域:施工现场、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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