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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淡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石化企业危险品码头防火、灭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确保码头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装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

第三条专用危险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学危险品作业的区域,包拓趸船、泊位、栈桥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危险品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五条进行装卸危险品作业的趸船,必须具有经交通部船舶检验部门鉴定的危险品作业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危险品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装卸危险品的码头必须在离泊全20米以外的危险品输入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

阀。

第八条危险品码头在装卸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九条危险品码头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不间断

地供水。

第十条危险品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品码头防火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本着能够扑灭初起火灾,具备自救能力的原则来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以保障码头安全和作业正常进行。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制定和完善有关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4.审定危险部位灭火和救生预案;

5.每半年组织一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事故预案演习;

6.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险品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码头行政部门要依法实施码头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严格明火管理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码头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加强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要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要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章防火防爆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1.危险品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出入;

2.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码头;

3.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鞋靴进入作业现场,作业现场严禁穿脱衣

服、鞋靴;

4.禁止摩托车、电瓶车及其它无关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品码头区,个别机动车辆需进入码头时,必须办理许可证,并安装有效的火星熄灭器;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装卸危险品时用黑色金属和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8.危险品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显示信号灯;

9.危险品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放机旁应设置或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告示牌;

10.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11.在危险品趸船甲板(栈桥)上,泊位和储罐排水槽旁,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12.泊位的控制室要有输送危险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数据,并应设有报警系统;

13.码头有装卸作业时,50米内严禁用火。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

1.企业专职消防队应设在接到报警后,消防车5分钟内能够到达危险品码头的火灾地点。有消拖两用船的企业,其水上消防站应设在报警后,消防船15分钟内(五万吨级以上码头),或在20分钟内(5万吨级以下码头)到达管辖区最远点的地点。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并有遥控装置,遥控点应离泊位20米以上。

3.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和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

4.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或小型灭火器。

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四级和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宜设置小型灭火器,按3只/100米2设置;装卸甲、乙类油品已设置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00米2设置;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50米设置。

6.危险品趸船甲板(或栈桥)、泊位和趸舱内宜设置消防水幕、气幕。

7.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码头有自备港作业拖轮的企业,宜将拖轮改为拖消两用船。

第十七条对电气的要求。

1.危险品码头的电气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危险品趸船泵舱内上的变压器和配电间应采取正压通风的防爆措施;

3.危险品趸船泵舱内,泵、电机的起动应设有效的风机起动滞后联锁;

4.危险品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5.危险品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6.危险品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7.危险品趸船、泊位到危险品货船间的管线应在趸船、泊位管线终端设置绝缘法兰并接地,防止管线拆开时产生火花;

8.危险品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对停靠的要求:

1.凡准许停靠专用危险品码头的船只,必须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危险品码头有关安全规定;

2.非装卸危险品船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停靠码头;

3.凡无阻火器的烧煤船舶不准停靠危险品码头;

4.凡停靠危险品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不准明火烧饭,船员吸烟必须到指定地点;

5.危险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必须办理申请单,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

6.危险品货船装卸作业时,要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九条对装卸要求:

1.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抚摸接地装置以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上带有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后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3.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4.连接软管要留有一定长度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5.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6.严禁2条(包括2条)以上危险品货船同时停靠同一趸船泊位进行装卸作业;

7.装卸完毕后,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并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和总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品货船或趸船和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即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对检修的要求

1.危险品码头检修作业必须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必须具有“检修作业单”,并按规定作业,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趸船泵舱内检修动火,必须严格执行特级动火审批规定,切断物料来源,装加盲板,

置换处理,动火分析合格,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经安全技术部门确认,主管厂长审批签字后,在消防人员监护下,方可动火。

第五章防污染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护海洋、江、河的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危险品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护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危险品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三条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等现象,消除事故隐患,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二十五条发生跑、冒物料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外)及有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抢救。

第六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采取有力措施,使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量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并应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凡进入含有害物质气体、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内作业的人员,除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还应采取通风措施,并设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物品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篇2:码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工前应张挂好安全网,并随潮水涨落及时调整。

2.要与司机、指挥手密切联系,不准在关下或关路站立和作业。使用工索具应符合标准。

3.稳关要等货物降到胸部以下方可上前,应站在安全位置。摘钩要等货物完全松妥,空钩起升要超过一人一手高度方可松手,不准将空钩随手乱抛,挂钩挂好后,手不准捏在钩头上,防止钩头扎手。

4.码头堆货应距码头边60公分以上,且应稳定锲牢。货物上栈时应与码头设施和设备避免碰撞。

5.关必须在平车上放稳,钢丝绳、络绳和网络的绳索头必须在平车上放好、塞牢,不准在地面上拖行。

篇3: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6S”活动,规范在建船舶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及文明生产,促进船上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和谐安康。

2.范围

码头船舶船上的设备定置管理,职业卫生文明生产。

3、名词术语

3.1.6S: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

4、职责

4.1.码头项目组:

4.1.1.负责船舶码头在建期间总体规划,对课室、劳务队生产周期计划,设备设施的调配使用。

4.1.2.负责船上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总体布局,指定机舱电焊、风割专区。

4.1.3.按生产量的需求,负责统一调配电焊机。.

4.2.课单船主管:

4.2.1.在布置生产工程任务时,同时对工程任务的安全工艺、技术、消防注意事项交底。

4.2.2负责督促课属下劳务队施工区域的文明生产,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并对劳务队按“6S”内容考核。

4.2.3检查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职业卫生正确佩戴使用合符本工种的劳保用品。.

4.2.4.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设备设施定置管理,摆放整齐,保障道路畅通;垃圾、余料分类放入斗。

4.2.5.督促课属下劳务队,在机舱要到指定的有托盘垫底地点从事风割、电焊作业。

4.3.起运课:

4.3.1.负责吊运焊机、构件、材料等上船后,摆放整齐,焊机按项目组主管指定的地点位置摆放。

4.3.2.严格执行相关《工具箱、焊机箱、气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规定》(MSC-105)的规定。

4.3.3.负责吊运垃圾斗、余料斗上船,按定置管理位置摆放;斗满后要即时更换。

4.3.4.负责日常上船舷梯的检查,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潮汐及时调整船舶.缆绳的松紧。

4.4.安全员

4.4.1.严格执行码头项目组有关定置管理总体布局,负责审批上船的油桶、工具箱、电焊机箱、气瓶等,并跟踪落实到位。

4.4.2.负责检查督促施工课、劳务队施工过程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指导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3.负责对有违反职业卫生文明生产的行为,进行教育、处理;对违反设备设施定置管理进行纠正并作出考核。

4.5.施工人员

4.5.1.施工人员要按课、班组布置的安全措施,施工工艺进行施工,正确穿戴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

4.5.2.严格遵守码头船上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船上动火作业规定及《安全管理考核作业指导书》。

5、实施

5.1.放上船上的电焊机、配电箱实行定置管理,一律定位放在桅房顶部,并由项目组按生产量统一调配施工者使用。

5.2.在船艉部施工用的电焊机、配电箱,统一放于上建A甲板面;在船头艏部施工的电焊机、配电箱,统一放于艏楼甲板面;并由项目组按生产量统一调配施工者使用。

5.3.甲板面严禁摆放电焊机、配电箱,以保障船上甲板面的通道畅通。

5.4.因搭、拆脚手架临时放于船上甲板面通道的脚手架构件,要及时(当天)吊下船,以免阻塞通道。

5.5.施工用剩的余料、二氧化碳气瓶等要及时吊下船。

5.6.船上舱盖、克林吊液压系统试压、串油,产生的残油,施工人员要即时处理,不得把残油放存在船上;并要做好防漏油的措施,若发生漏油时,要即时清理干净。

5.7.施工人员的作业区域,每天工作后,清扫场地(工完料清场地净),将垃圾、余料分类放进垃圾斗、余料斗。

5.8.起运课吊运上船的垃圾斗、余料斗(1对)配置在甲板面2#舱、4#舱左右各1对;艏楼甲板面、艉岛甲板面各放1对。

5.9.在机舱内设置板材、管子电焊、风割专区,采用托盘或垫板垫底,以保护机舱船板的质量。施工者凡从事电焊、风割制作预制件时,实行到专区操作。

5.10.船上的电焊机地线,必须接驳在船舷护栏位置。船舶地线由设动部电工负责接驳,并挂牌明示。

5.11.在甲板面、舱口围、高边舱及上建的房间等通风不良位置电焊作业,施工者使用36V通风机抽风,将电焊烟尘浓度降低,以减少职业危害。

5.12.机舱房间、油舱、艏尖舱、艉尖舱等密闭舱室电焊作业,施工者要使用电焊烟尘净化器,将电焊烟尘抽排出来,避免职业病危害。

5.12.施工课、劳务队督促施工者佩戴使用合符职业卫生的劳保用品,才能进行施工。

6、记录保存

相关记录保存二年

7、发放记录

?生产部课室劳务队

8、相关文件

JNS/MSC-22《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JNS/MSC-105《工具箱、焊机箱、气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规定》

篇4: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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