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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幼儿园出入校园引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幼儿园出入校园引领制度

一、家长进出学校(园)制度

1.家长来校确须进校者,向保安说明情况,经确认身份同意后再开始办理登记手续。

2.当家长给子女送物品时,可由保安通知班主任老师,由家长直接交给老师。

3.家长若将校(园)内学生接出校外,须得班主任批准,经核实后才能出校门。

二、来访人员进出学校制度

1.来访人员来校(园)确须进校者,保安用电话向被访部门或被访人员取得联系,经确认身份同意后再开始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请出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认真填写《来客来访单》,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3.当来访人员离开学校时,应及时将签有被访者姓名的回执联交于保安。

三、学生进出学校(园)制度

1.每周一至周五按学校规定上学时间到校,一般不能提早来校,家长按准确时间接幼儿离园。不准携带玩具、管制刀具及危险品进校门。

2.课间不得随意出校门,幼儿幼特殊情况离园,必须由老师通知家长,家长亲自来接。

3.去校外组织集体活动时,必须向上级领导报告,经过批准后再组织活动。

四、出入物品查验制度

1.门卫室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2.门卫室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进行查验,凭学校签署的大宗物品出校通知单,查验核实并登记后方可放行。外运物资,必须凭相关部门签发的“物资出门证”,并查验无误后放行。

3.门卫室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园)的可疑物品的盘查,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安全。

篇2: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出入库安全管理

编号:AQ-BZH-40

版本号:01

第一条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随意储存危险化学品。公司由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公司、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储存注意事项:

(一)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二)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不得储存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时候,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粘贴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仓库内粘贴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当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六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对本部门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对本部门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七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九条有毒化学品的储存,应当对有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

措施,防止有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有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条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十一条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生产技术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有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部门应当将储存有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转产、停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刚入库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主要包括产品标识、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稳定性、反应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处置、防护措施、泄漏应急处理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是指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及GB12268-92《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规定的爆炸品中的化学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以及其他有资料表明属危险化学品的物品。

第十八条对要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并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九条对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和注册,并应取得批准。

第二十条应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出库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和记录,并确认其处于安全状态,以及告知接收人员有关出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出入库管理的未尽事项请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篇3:车站出入库检验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范

汽车总站出入库检验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范

1、安全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制度,。

1.2落实《营运车辆出入库检验规程》。

1.3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

1.4工作中杜绝“三违”。

1.5履行应急处置预案职责。

1.6落实“四防”工作措施。

1.7接受各级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

1.8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拒绝执行。

2、安全标准

2.1按照“四防”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2.2按时参加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消防技能。

2.3按照《营运车辆出入库检验规程》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附品、GPS设备、安全带进行检验。

2.4车辆检验合格发放《车辆出入库检验合格证》,并按照规定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车辆出入库检验记录》;车辆检验不合格要求车辆进车间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重新对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放《车辆出入库检验合格证》;未经检验车辆杜绝签发合格证,并做好记录。

2.5参加安全培训、活动和应急演练。

2.6做好安全工作记录。

3、安全考核

3.1安全工作记录不健全,扣10分。

3.2不会正确使用消防设备和器材,扣10分。

3.3未按照上级和公司部署开展车辆检测、报送资料不及时,扣20分。

3.4车辆出入库检验及合格证发放台账、记录不全,扣20分。

3.5不参加安全培训、活动和应急预案演习,扣20分。

3.6未履行“四防”安全职责,扣20分。

3.7检车不到位,存在漏检项,出具车辆合格证、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扣50分。

3.8未检车出具合格证、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扣100分。

3.9由于工作严重失职或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扣100分。

4、安全工作流程

见附件三十三

篇4:冶金出入井车辆管理规定

冶金公司出入井车辆管理规定

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严格管控车辆入井,确保接送人车和运输材料车辆出入井规范有序、安全运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出入井车辆范围规定

1、井下接送人车;2、公司、分公司皮卡车;3、生产车间运输材料车;4、民爆物品运输车;5、公司设备维护车。

本规定不包括生产性机动车辆,如:铲车、运矿车、农用车、台车等。

二、车辆要求

1、除井下接送人车和运输民爆物品专用车及公司设备维修车外,其它车辆一律要求必须上有车辆牌照。

2、资产部每半年要对公司内部无牌照车辆组织一次车辆性能检查,检查结果报安全部存档一份。检查时要聘请有经验的老驾驶员或车辆维修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检查项目由资产部确定。

3、有牌照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年检复印件交资产部、安全部存档。

4、严禁使用报废车、拼装车及检测不合格车。

三、驾驶人员要求

所有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井下接送人驾驶员必须持B1以上驾驶证,严禁无证驾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和公司有关车辆管理规定。

四、车辆管理规定

1、井下接送人车、皮卡车严格执行《井下接送人车辆管理制度》和本规定。

2、车辆管理属于特种设备管理,公司资产部负责监督管理,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分公司安全科负责日常检查,设备员负责日常管理。

3、分公司根据本规定和分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入井车辆管理台账和安全检查台账。

4、公司安全部和资产部组织各分公司入井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办理入井通行证。

5、分公司井口检身工要严格把关,执行车辆通行证管理规定,未持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准下井。

五、车辆检查与维护

1、资产部、安全部每季度对入井车辆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

2、分公司设备、安全每月对入井车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3、驾驶员每天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驾驶员每次入井前要对车辆自动、刹车、方向、灯光进行开车前检查,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5、各级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或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篇5:冶金出入坑管理制度

冶金公司出入坑管理制度

1、所有出入坑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出入坑登记表。任何人不准代签,必须有洞口检身工负责登记。交班时必须向接班人交待清当班出入坑人数情况。

2、两人以上集体作业人员出入坑时必须有带班长带领集体出入。领队负责入井前清点人数,检查作业人员劳保用品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携带及身体精神状况,出入坑时要把本班出入坑时间、姓名、出入坑人数填写清楚。井口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3、作业人员因事出坑,必须经带班长批准,持证明在坑口进行登记。

4、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出坑者,对当事人立即开除厂级。

5、考勤人员凭出入坑登记表进行考勤(出入坑登记、并填写时间)。

6、交接班必须在井内进行,严格执行交接班时间,不能提前上下班。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下班的由队长向坑口检身工回报,检身工要在登记表备注栏内写明延长时间、原由、人数(必须两人以上),当面向接班人员交接。留在井下的人员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出坑,出坑后要向检身工说明情况办理出坑手续。

7、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入坑时,须由分公司安全科负责人批准后,并排专人办理出入坑手续,安全科为其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后陪同出入坑。

8、如出入坑人员不登记,对当班检身工给予开除厂级。

9、竖井入坑人员乘罐笼,每趟提升不得超过9人,由专用通道进入罐笼。

10、人员出入坑由矿山安全生产调度室负责管理,生产科、安全科调度值班人员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11、如由一个洞口进从另一个口出,人员出坑后由出口检身工向入口检身工电话通知出坑人员、姓名、核实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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