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出入井车辆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冶金出入井车辆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冶金公司出入井车辆管理规定

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严格管控车辆入井,确保接送人车和运输材料车辆出入井规范有序、安全运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出入井车辆范围规定

1、井下接送人车;2、公司、分公司皮卡车;3、生产车间运输材料车;4、民爆物品运输车;5、公司设备维护车。

本规定不包括生产性机动车辆,如:铲车、运矿车、农用车、台车等。

二、车辆要求

1、除井下接送人车和运输民爆物品专用车及公司设备维修车外,其它车辆一律要求必须上有车辆牌照。

2、资产部每半年要对公司内部无牌照车辆组织一次车辆性能检查,检查结果报安全部存档一份。检查时要聘请有经验的老驾驶员或车辆维修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检查项目由资产部确定。

3、有牌照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年检复印件交资产部、安全部存档。

4、严禁使用报废车、拼装车及检测不合格车。

三、驾驶人员要求

所有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井下接送人驾驶员必须持B1以上驾驶证,严禁无证驾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和公司有关车辆管理规定。

四、车辆管理规定

1、井下接送人车、皮卡车严格执行《井下接送人车辆管理制度》和本规定。

2、车辆管理属于特种设备管理,公司资产部负责监督管理,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分公司安全科负责日常检查,设备员负责日常管理。

3、分公司根据本规定和分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入井车辆管理台账和安全检查台账。

4、公司安全部和资产部组织各分公司入井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办理入井通行证。

5、分公司井口检身工要严格把关,执行车辆通行证管理规定,未持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准下井。

五、车辆检查与维护

1、资产部、安全部每季度对入井车辆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

2、分公司设备、安全每月对入井车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3、驾驶员每天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驾驶员每次入井前要对车辆自动、刹车、方向、灯光进行开车前检查,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5、各级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或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篇2: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篇3:平巷使用起道机千斤顶处理掉道车辆管理规定

1、平巷车辆掉道,工作人员要及时停车,并在掉道车辆的两端20m处设置道木阻车或人工警戒。

2、工作人员要及时通知跟班班队长,班队长要立即组织人员准备好拿道工具、材料,并检查其完好状况,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并对现场巷道环境进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现场指挥拿道。

3、出现车辆掉道,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跟班班队长、区值班室及调度所。

4、先用掩板等将掉道车辆一侧轮子掩牢,在掉道车辆另一端钩头与轮对间穿通板接实底梁后,用垫木把起道机(或千斤顶)与车辆钩头接牢,起道机(或千斤顶)竖直使用,严禁倾斜往上方支车,操作起道机(或千斤顶)支起矿车一端,注意观察及时补充通板。

5、起道机(或千斤顶)接近最大行程,轮缘抬高没超出轨面应接实底梁,缩回起道机(或千斤顶),加垫木重新将起道机(或千斤顶)与钩头接牢,操作起道机(或千斤顶)支起矿车至轮缘超出轨面停,补充通板,人工或用千斤顶推矿车端头至轮对对住轨面停,落起道机(或千斤顶)并注意及时抽出妨碍落车的通板,至轮对落实在轨面上。

6、轮对上道后,抽出通板,落起道机(或千斤顶),按相同的方法操作拿上另一端掉道轮对。

7、掉道车辆拿道必须有班队长现场指挥,拿道前要先观察,缺卡兰销要先补穿齐。拿道时人员要站在车辆的两头安全处,车辆的两侧及倾斜方向严禁站人。

8、穿通板,放垫木等要拿稳侧面,人的身体任何部位不准伸向车辆下方或两物之间。

9、组列车辆掉道必须先把未掉道车辆摘销链推开并用掩板将两头掩牢,掉道车辆的两端留2m以上的间距,便于拿道。

10、车辆上道后应及时拆除临时阻车装置清理好现场环境,方可工作。主运大巷必须请示运输井下调度站,执行调度指令。

11、严禁硬拉强行复轨,严禁支车拿道,严禁不打通板拿道。

12、及时通知钉道工检查修复轨道。

13、处理电机车掉道前,必须先闸紧手闸。

14、用手动葫芦拿道按起吊措施执行。

篇4:斜巷使用起道机千斤顶处理掉道车辆管理规定

1、斜巷车辆掉道,信把工要及时发停钩信号,绞车司机立即停车。

2、绞车司机必须监守岗位集中精力,刹紧制动闸把。

3、出现车辆掉道,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跟班班队长,班队长要立即汇报矿调度。空车掉道,由跟班区干现场指挥拿道,重车掉道,由区正职现场指挥拿道。拿道人员准备齐拿道材料、工具,并检查其完好状况,确认完好,方可使用,并对现场巷道环境进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现场指挥拿道。

4、班队长要先查看现场,车辆的销链连接、保险绳可靠、卡兰销齐全,明确信号传递方式(如喊号、摇灯等),现场要按专职信号工,信号工必须按班队长的指令及时发送信号,上下口信号工要及时准确传递信号,绞车司机按信号指令操作。

5、处理车辆掉道前必须先紧绳,保持钢丝绳涨紧。

6、车辆上端轮对掉道紧绳后采用起道机(或千斤顶)支车拿道,先在掉道车辆上端钩头与轮对间穿通板接实底梁,操作起道机(或千斤顶)支起矿车注意及时补充通板,起道机(或千斤顶)必须与钩头接牢,当上边轮缘超出轨面20mm以上停止,人工用力或用千斤顶推车辆上端至轮对对准轨面,抽出妨碍落车的通板及时落起道机(或千斤顶)至轮对落实在轨面上,抽出余下通板搬出起道机(或千斤顶)。

7、车辆下端轮对掉道时,应先用¢15.5mm钢丝绳头或锚链将矿车轮对固定在轨道上,确认稳固后,按措施第六条执行拿道。

8、斜巷处理掉道车辆必须有班队长现场指挥,斜巷上、下口有专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上下或在轮眼滞留;复轨期间,掉道车两侧严禁其他人员站立或进行与复轨无关工作,处理上端轮对掉道时,人工或用千斤顶推车辆时,人员只准站在车辆斜上方进行推车。

9、双钩提升的斜巷车辆掉道必须检查双钩车辆的连接及卡兰销是否可靠、齐全,无问题方准拿道。

10、严禁硬拉强行复轨,严禁支车拿道,严禁不打通板拿道。

11、车辆上道后,及时清理好现场环境,撤离人员,班队长查看确认无问题,斜井恢复走钩。

12、拿道人员严禁蹬钩头、扒车、跟车上下。

13、及时通知钉道工检查修复轨道。

14、用手动葫芦拿道按起吊措施执行。

篇5: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内部交通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广大司助人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及各类机动车的完好率、使用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更好的为施工生产,结合乌斯太热电厂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乌斯太热电厂车辆及司助人员,各参建单位。

(二)本规定所称驾驶员,是指经学习取得正式驾驶证,经各单位安全考核合格的,单位领导批准。

(三)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乌斯太热电厂及各施工单位由公安车管部门核发行车执照和号牌的各种大小汽车、特种车等。

(四)乌斯太热电厂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积极配合乌斯太热电厂安监部、综合部车管人员开展工作。

(五)本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热电厂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杜绝特大交通事故、力争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死亡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行车。

(六)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施工现场车辆管理

(一)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和熟悉本车性能。自觉接受公安人员的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对自己驾驶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辆良好状态,确保安全行车。

(二)各种出入厂区的车辆必须办理通行证,凭证通行。

(三)严禁出租车驶入施工现场。

(四)施工现场的轿车必须在各单位指定并经批准的停车场停放,施工用载重车辆、装载机、汽车起重机、推土机等大型机动车下班时必须停在作业现场,不得随意停车。

(五)摩拖车、自行车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在厂区行使。

(六)机动车在厂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雨、雪、夜、雾天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七)无特殊情况施工车辆不准驶入生活区。

(八)各类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通行证和货物检查。

(九)各类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十一)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十二)施工单位严禁雇佣无牌无证车辆

(十三)运输物资车辆出门时必须出具出门证,并证物相符

(十四)各种车辆必须性能完好,对不符合要求的门卫有权禁止驶入施工现场

(十五)小型车辆须避让现场施工的工程车辆,各种车辆必须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施工抢险车、救护车。

(十六)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包括动力翻斗车、拖拉机等,必须刹车完好,灯光信号齐全,喇叭、方向盘正常,车门、车厢牢固,不符合要求的,门卫有权禁止驶入施工现场。

(十七)在施工现场交通道路有限的情况下,提倡文明驾驶,安全礼让,车辆行驶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保证道路畅通,严禁偷开他人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得私自转借车辆,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汽车脚踏板上不许站人,翻斗车、材料运输车不许载人。

三、处罚与奖励

(一)乌斯太热电厂对驾驶员的交通事故要进行处理,由综合部、安监部提供事故案卷材料,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和领导会议讨论决定。

(二)对乌斯太热电厂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驾驶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事故报告

(一)各类交通事故上报按照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乌斯太热电厂安监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