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控制和管理,预防因临时用电而引发灾害事故。
二、范围
非正常范围内的供电和用电均属临时用电管理范围。
三、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和监督。
四、要求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部门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电工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电工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部门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部门应及时通知负责电工停电,施工部门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应越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电工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工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部门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6.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电工,施工部门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电工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7.管理职责
(1)电工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和审批。
(2)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施工部门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五、附件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AQ-BZH38
篇2:车间外来施工队伍用电管理规定
车间关于加强外来施工队伍用电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方用电,保证生产、施工的安全顺行,特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用电作如下规定:
1、任何外来施工队伍不得擅自从回收车间管辖区域内接电、用电。施工确需用电的,必须办理相关用电手续,由车间电工负责接电。
2、电工只有接到车间领导明确指示(电话或签字)后方可给外来队伍接电,否则考核0.2分。
3、接车间领导明确指示后,电工按照用电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电缆、电器进行检查,以确认电缆完好、无破损、不老化、不过载,电器处于正常好用状态,方可接电。因未确认造成安全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4、外来施工队伍在我车间施工期间,其用电系统纳入车间电工巡检、点检范围,回收二车间所在岗位人员协助监督,以随时加强安全监督,杜绝违章用电,确保在我车间区域内的用电安全。因未巡检造成安全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望车间全体员工顾全大局,以高度的责任心落实好车间及上级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不听制止的相关方人员,应及时向车间汇报,确保我车间的生产安全。
篇3:z实业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z实业公司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在灯具、电脑、空调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
2、灯具、电扇、空调、饮水机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免长时间开机过热引起火灾。
3、严禁私自改动室内线路,绝不在办公室私拉乱接电线。
4、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热杯、电炉子、热得快、电磁炉、微波炉、电饭锅、电热取暖设备等。
5、为了延长计算机的使用寿命,下班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计算机,并关闭总电源开关。
6、为了减少使用电器时的危险,办公室摆放计算机时,尽量靠近电源,避免四处布线、盘绕电源、跨接电线。同时不要在电线上或插座旁堆放物品,尤其是易燃物。
7、室内各电器设施若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禁自行处置。
8、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电源插座是否有松动、发热现象。如发现上述问题及时更换维修。
篇4:工厂车间生产线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电气线路使用中的基本要求
⑴使用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要及时更换。
⑵不准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到作为保护线用。
⑶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
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将插头(座)内保护接地给予工作中性线连接一起。
*用电设备基本安全要求
⑴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⑵电器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⑶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电缆或护套软线做电源线,同装设漏电保护器。
*电器火灾的预防
⑴正常使用时会残生飞溅火花、灼热飞肖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如电砂轮、电锯、电热炉等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封、隔离措施。
⑵当发生电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使用相应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⑶用电设备应安装合理容保险装置,禁止用捅死或铁丝代替保险丝。
二、电气设备使用和维保安全
*对电器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
⑴电器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⑵电器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正确穿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⑶非电工禁止从事电器作业。
*带电作业安全要求
⑴带电作业,拆线时,先拆相线后拆零线;接线时,先接零先后接相线。带电作业段街道显示,不许带负荷操作。
⑵不得再有导电粉尘、易燃、易爆、高温、特潮湿环境下带电操作。
⑶断接导线应用绝缘布包好。
*按要求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
⑴在变电所(室)内、送电的开关、隔离开关操作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有电危险”等警示牌。
⑵再用电设备的控制柜、控制线路开关的操作手柄上,根据使用内容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小心有电”等标示牌。
⑶在变(配)电所外悬挂“配电重地,闲人免进”的标志牌。
*长期不使用的电器设备,使用时的安全要求
⑴长期停用的电器设备重新使用时,应进行电器安全检查。用500v摇表进行绝缘检查,如绝缘电阻小于规定值,应修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⑵使用前,应做空载试验,听声音是否正常,又无异常发热部位和气味,转动是否正常,正常后再使用。
三、电动工具及照明设备安全
*携带式、移动式用电设备的安全要求
⑴携带式、移动式用电设备,适用前必须进行外观和电器绝缘检查,保证完好。
⑵用电设备应有连接接地保护的插头、插座。如单相三孔和三项四孔插头、插座,其一孔为保护接地用,禁止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使用。
⑶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启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
*.爆炸、火灾危险场所照明设备安装要求
应作防腐处理。
⑶照明灯具按章高度:室内距地面不能低于2m,室外2.5m,厂房内2.5m
⑷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竖直上方、不能安装照明灯具
四、照明器具安装使用的安全要求
⑴.照明器具必须设专用保护零线并接到熔断器前面的零线上。
⑵照明器具外壳的保护接零线应单独与中性线相连。不能够将多个照明电器具的外壳保护接零线串联后与中性线相连。
⑶行灯、机床、工作台等局部照明应使用36v安全电压;在特别危险场所,如在金属容器内或超市场所照明应采用12v安全电压。(单位内)
4.触电急救的方法
*将触电电人脱离电源时的注意事项
⑴.救护人不得直接用手或金属及潮湿得的物件作为救护工具。
⑵防治触电人脱离电源后,发生二次伤害事故。
⑶如事故发生夜间,应迅速决临时照明问题。
⑷迅速将触电人脱离危险区,抬至通风干燥处立即进行抢救,并及时通知医护人员。(是120中心么请火速过来抢救这又一个触电的伤员!)
*使触电人者迅速脱离电源方法
⑴迅速断开开关火拔掉插头,切断电源。
⑵用绝缘钳或干燥的木柄斧子等切断电线,断开电源。
⑶用绝缘物品使触电人脱离电源。
*根据触电人的具体情况,迅速采用心肺复苏对证施救。
⑴当触电人呼吸停止时,应采用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法;
⑵当触电人心脏停止时,应采用胸外心脏技压法。
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
*电器设备遮拦和阻挡物的种类
⑴固定式防
护。配电装置设遮拦、导闸等开关设罩盖,母线设护栏等。
⑵临时性防护。电器设备检修工作是应设临时性防护这栏等装置。
⑶移动是防护。天车设移动的天车滑线防护装置。
⑷户外变电装置应装设围墙,高度应大于2.5m。
⑸凡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屏护装置,为防止意外造成触电,必须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电器设施、防护遮拦和阻挡物的安全要求
⑴防护装置不能直接与带电体接触,应有足够的强度。
⑵防护装置应设板状屏护或网眼屏护。
⑶室外地上变压器,以及安装在车间或公共场所便配电装置、均设遮拦或栅栏做防护。
1.易燃易爆场所用电安全
*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
⑴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暴、防潮仿腐的要求。
⑵电器设备的外壳,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
⑶易燃易爆场所应设导除静电的装置。
*电气线路的安全要求
⑴导线和电缆芯线的电器连接都应可靠压接。
⑵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器导线应穿镀锌铁管保护。
⑶根据用电设备的负荷,合理选用导线,随时检查线路负荷情况,适当减少线路中的负荷。
⑷电缆导线通过的墙空洞应密封良好。(要经常地进行检查、电缆线过墙眼的密封情况不能有泄漏。)
*变配电室的安全要求
⑴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置变配电室,如需要设置必须为正压室。
⑵变电室的门应向外开,门、窗、必须通向非易燃易爆场所,并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⑶变配电室的门、窗应设防小动物钻入的措施,门设门坎,墙应无孔洞,窗户应安装铁丝网,门、窗应有预防雨水侵入的措施。
⑷配电室内的照明应完好,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⑸变配电室内的电缆沟踏板应齐全无破损
⑹通入易燃易爆场所的电缆沟应添沙,防止易燃易爆气体侵入造成火灾或爆炸。
⑺配电柜前应配备和各绝缘胶垫,保证绝缘良好。
篇5: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安全、高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实现水电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计划、安全、节约用电、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承包商的用水、用电、用汽必须遵守本规定。
3.引用标准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4.职责与职权划分
4.1三期办是施工用电、用水、用汽的协调部门,负责整个工程用电、用水、用汽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技术协调工作,负责审核施工承包商用电、用水、用汽计划及负荷分配方案,对各施工承包商的用电、用水、用汽量进行统筹安排,并根据量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负责电量及水量的计量配合工作。
4.2各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施工用电、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技术管理。
4.3管路、线路的架设与维护
4.3.1供水主管道由建设单位负责敷设,引至施工区域;施工区域内管道的安装、维护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负责。
4.3.26kV施工电源变压器一律采用箱式变电站,变压器进出线必须采用电缆,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电源至变压器高压侧,变压器装设的所有费用(高低压电缆、箱式变电站、计量装置等)由施工承包商负责。
4.3.3施工变压器的台数、安装位置与容量必须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各施工承包商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在相应区域内的变压器上引接电源,不允许跨区域用电。供电区域的变压器安装按以下原则划分:谁先进场先用电,谁负责安装该台变压器;若有几个单位同时进场,谁用电负荷最大,谁安装该台变压器。进场时间以建设单位要求为准,安装完的变压器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统一调度,各施工承包商的用电计划以建设单位批复的“用电申请单”为准,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电费除外)。对阻碍“用电申请单”执行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4.3.4厂区内用电严禁采用架空线路。
4.3.5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构造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设深度不小于0.7米;电缆沿线地面上应设置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4.3.6在施工用水、用电、用汽期间,各施工承包商负责维护各自使用的管道、线路及II级配电箱的安全,如出现水表、汽表、电表失灵或损坏,应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否则将以建设单位三期办裁定的计量为准。
4.3.7若计量水表前管道损坏漏水,应及时维修并上报监理单位和三期办;若未及时维修,在接到监理单位和三期办通知后仍未进行抢修,当月水费按双倍收取。
5.规定
5.1箱式变电站的要求:
5.1.1箱式变电站的变压器采用油式变压器,变压器高、低压侧设有断路器,并配备相应继电保护装置。
5.1.2箱式变电站安装点应考虑有防止水淹、高空落物的措施。
5.2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5.2.1变压器、电动机(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5.2.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5.2.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5.2.4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5.2.5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5.2.6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5.2.7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2.8室内外配电线的金属管道。
5.2.9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钳工的工作平台。
5.3施工用电、用水、用汽设施竣工后,经监理公司和三期办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方可投入使用。
5.4凡需接引和变动较大的负荷时,施工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接引和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接引电源工作必须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5.5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负荷应标明名称,单向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距离超过5米的应设移动开关箱。照明、动力合一的移动刀闸箱应装设四级漏电电流保护器。
5.6施工现场所有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5.7施工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8电气设备不能超铭牌出力运行,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操作。
5.9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充足的适应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
5.10施工承包商电工应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拆、接施工用电设施。
5.11施工承包商供水母管或高压线路出现故障而影响其施工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期办,并及时找相关部门尽快消除故障或采取隔离措施。
6.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办程序与计量
6.1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办程序
6.1.1申请单位填写《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申请单应标明使用地点、时间、容量。
6.1.2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上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与申请单位技术人员到现场落实有关情况(计量与送水、送电、送汽方案)。
6.1.3三期办专工对《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进行审核。
6.1.4申请单位根据落实情况编写送水、送电、送汽方案,送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审查。
6.1.5三期办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批复相关方案与申请(申请单和送水、送电、送汽方案)。
6.1.6对方案进行实施。
6.2停用水、电程序
6.2.1施工承包商提前2天填写停止用水、用电申请单,交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审批。
6.2.2监理单位专工、三期办专工与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用水量和用电量。
6.2.3拆除或断开供水管线、输电线路。
6.3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如需停用或切断水、电主管线或其他单位水(电)支管(线)时,必须在停用前两天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交申请报告,经三期办批准,按指定时间停用及恢复被切断的水(电)管(线),并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交水(电)管(线)已恢复的报告,由监理单位通知相关部门恢复送水、送电、送汽。
6.4三期办负责各施工承包商用水、用电价格管理,审核水电费及其差价,负责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用电、用水、用汽协议。在施工承包商办理完停电停水手续后,负责水电费结算。
6.5计量与水电费的收取
6.5.1三期办负责建立施工承包商使用水(电)量台帐。
6.5.2三期办每月10日之前组织统一进行抄表,制成报表,各施工用电单位应及时派人到建设单位办公室在报表上签字(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当天需到建设单位办公室签字,否则算自动认可),然后报三期办核算相关费用。
6.5.3若施工、安装单位对计量有疑问,可向三期办反应,由三期办组织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6.6各施工承包商负责其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用水、用汽的计量与收费。
7.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的检查与考核
7.1三期办行使施工用电、用水、用汽考核权,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和个人进行考核(处罚)。有关管理人员应深入工地,监督施工用电、用水、用汽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现象应责令其立即整改纠正,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给予处罚。
7.2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的有关考核按公司考核办法执行。
8.附则
8.1本规定解释权属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办。
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