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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气瓶管理规定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公司气瓶管理规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气瓶的储运、灌充和使用及对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内各类气瓶的储运、灌充和使用及对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

2职责

2.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气瓶及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归口管理,负责对有关部门气瓶及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各使用气瓶及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部门负责气瓶的储运、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2.3铸钢产业生产经营部门负责氧气充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4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有关氧气、乙炔等气瓶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管理内容和方法

3.1对灌充、储运、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要求

3.1.1灌充、储运、使用气瓶的部门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气瓶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气瓶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气瓶的灌充、储运、使用的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3.1.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气瓶的灌充、储运、使用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3.1.3各气瓶灌充、储运、使用部门应按Q/SZG56.12标准规定制定有关气瓶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准备和响应的措施。

3.2气瓶的购置

3.2.1各部门购置气瓶时,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制造厂索取产品合格证。

3.2.2各部门购置的气瓶应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瓶帽、防震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使用。

3.2.3各部门在购买气体需向外单位租赁气瓶时,应与供方签定安全协议,确定对气瓶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责任。在气瓶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检查气瓶是否完好。瓶帽、防震圈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定期检验。

3.3气瓶的灌充

3.3.1气瓶灌充部门应按相关法规建立气瓶灌充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气瓶灌充的安全技术管理,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气瓶灌充生产许可证,定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3.2气瓶灌充部门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气瓶灌充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3.3气瓶灌充部门属于公司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对因工作需要进入操作区的人员应予以登记,并向其说明重要危险源及相关的控制措施。

3.4气瓶的运输和装卸

3.4.1在道路上运输气瓶的车辆、工具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3.4.2运输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4.3用起重机械吊装、吊运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3.4.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能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3.4.5采用车辆运输气瓶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4.6夏季运输气瓶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气瓶被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气瓶。

3.4.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应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3.4.8运输气瓶的车辆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口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辆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4.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3.4.10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3.4.11气瓶运输部门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与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突发事故。

3.4.12气瓶使用部门在外包气瓶的充装、运输过程时,应将有关气瓶的控制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并对供方实施气瓶控制的情况进行监视。

3.5气瓶的储存

3.5.1气瓶应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5.2气瓶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5.3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避开放射线源。

3.5.4储存的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5.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3.6气瓶的使用

3.6.1各部门使用的气瓶应是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生产企业制造的合格产品,并经过定期检验,不得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3.6.2气瓶使用部门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6.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3.6.4使用气瓶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气瓶。

3.6.5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的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3.6.6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3.6.7夏季应防止气瓶曝晒。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3.6.8气瓶不允许加热。冬季气瓶温度过低时,只能存放在室内,缓慢升温,温度不可以超过40°C。

3.6.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3.6.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有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3.6.11严禁将液化石油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瓶内残液。

3.6.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3.6.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7对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控制要求

3.7.1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由所属使用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3.7.2使用部门应制定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及内设的供气装置的使用、维护,以及与供气部门的联系工作。

3.7.3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风,放散管应引出房顶1米以上。

3.7.4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内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3.7.5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外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备有足量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并保持完好有效。

3.7.6氧气、乙炔(丙烯、丙烷)供气装置上的阀门应灵敏、可靠;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校验;各部连接处及输气橡胶管应牢固无泄漏。

3.7.7氧气供气装置及使用工具严禁有油脂,沾染了油脂应擦干净后再使用。

3.7.8乙炔供气系统的设备、管路、阀门等,不允许使用含铜超过70%的铜合金,乙炔表也不能用普通压力表代替。

3.7.9在乙炔(丙烯、丙烷)房内操作和维修时严禁产生火花,必须动火时应按Q/SZG59.16标准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办理动火证。

3.8监督检查和考核

3.8.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气瓶和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使用部门对气瓶和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8.2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气瓶和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8.3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发生事故、事件、不符合时,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形成文件和记录

4.1安全检查表

4.2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记录

消防检查记录

篇2:阳煤甲烷校准气瓶空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甲烷气瓶瓶体标黑色“甲烷”字样,空气气瓶瓶体标黑色“空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第四条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禁止敲击、碰撞。

第五条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第六条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第七条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八条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气瓶。

第十条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第十一条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第十二条储存气瓶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第十三条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第十四条不得将瓶内之残留气体体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条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六条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

篇3:质检处气瓶管理规定范本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描述了质检处各类气瓶的管理要求。

本规定仅适用于质检处。

2.管理内容与方法:

2.1职责:

2.1.1本规定中的气瓶分别由气瓶使用班组仪器组、化学组、原料组、质量科、化验站负责管理。

2.1.2其它班组职工因生产需要使用时应在责任班组指导下进行。

1.2内容与方法

2.2.1各类气瓶的管理

1.2.1.1在生产现场存放的各类气瓶应定置管理,标识明显,便于使用。

2.2.1.2在生产现场存放的各类气瓶均应有防倒固定措施。

2.2.1.3各类气瓶在一起存放时,不同类别之间应留有一定的间隙,以防误用。

2.2.1.4我处在配合生产中所用气瓶有:氧气(浅蓝色)、N2(黑色)、高纯空气(浅蓝色)、H2(黑色)、CO2(灰色)、乙炔气(黑色)、SO2(黑色)。

2.2.2供气管路的管理

1.2.2.1我处仅在仪器组、化验站气相色谱、原子吸收等操作时用气路供气。目前,气路供气

仅限于N2、H2、乙炔气。

2.2.2.2气路各重要接口处均有阀门可以随时接通或断开气体供给。

2.2.2.3使用气路前应首先打开钢瓶阀门,再逐步打开有关阀门及减压阀,调节阀门使输出压力至5公斤左右。

2.2.2.4使用完毕后,先关减压阀及有关阀门,最后关闭钢瓶阀门即可。

2.2.2.5更换气瓶时,应检查所有阀门使在关闭状态,逆时针拧下减压阀,更换气瓶后,再顺时针拧上减压阀。

2.2.2.6对管路的各接口阀门处,应每月试漏一次。

篇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保证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职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负责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2.2各单位负责做好溶解乙炔气瓶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

3管理程序

3.1一般规定

3.1.1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3.1.2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两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3.1.3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

3.1.4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3.1.5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附件管理

3.2.1乙炔瓶附件包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2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3.2.3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3.2.4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

2.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3.2.5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

2.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

3.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

4.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3.2.6防震圈应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

3.3检验要求

3.3.1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3.2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3.乙炔瓶皮重异常;

4.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5.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

6.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3.4储存、使用和运输

3.4.1储存、使用和运输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有专人负责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3.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处置措施;

4.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3.4.2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和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3.4.3储存、使用和运输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3.4.4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示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

4.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

5.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

6、应戴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

7.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3.4.5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3.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乙炔瓶的储存仓库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5.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7.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8.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9.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4.6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绝缘体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3.4.7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3.5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溶解乙炔气瓶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

篇5:工业压缩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明确压缩气瓶/罐的采办/租赁、运输、储存、使用及定期技术检验的管理,消除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范围:适用于工用工业压缩气瓶/罐的安全管理。定义:工业压缩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规定内容1.0气瓶/罐的安全要求1.1气瓶/罐体必须是具备压力容器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1.2气瓶/罐体外观不允许有锈蚀,撞击、电弧损伤等缺陷,有出厂合格证和定期检验的合格标志。1.3气瓶/罐体的颜色应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一致,各部件配套齐全。1.4压力表、阀门应定期进行检验标定,确保压力表、阀门在标定范围内使用。2.0气瓶采办/租赁2.1必须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的要求进行采购/租赁。2.2采购/租赁的气瓶应符合1.0中的安全要求,验货人应对气瓶的完整性(附件、标签、气瓶颜色、字样和出厂合格证等项)进行检查。2.3气瓶的安全检验证书、合格证等资料应建立档案以备检查。3.0运输3.1使用单位应委托专业运输公司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气瓶运输工作。3.2运输过程必须做到3.2.1旋紧瓶帽、配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2.2严禁超载运输。3.2.3运输过程中固定牢靠。3.2.4运输车辆夏季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尽可能避免中午气温较高时运输;运送车辆要配备运输专用干粉灭火器。3.2.5运送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3.2.6可燃气气瓶运输过程中严禁倒置,易燃易爆品、油脂类、腐蚀性物品严禁与气瓶同车运输。3.2.7运输杜瓦瓶时,必须直立运输,运输过程中要固定牢靠,运送杜瓦瓶时必须装进笼内,挡板要超过杜瓦瓶高度的2/3。3.2.8不同种类的气瓶分车运输,不得混运。3.2.9吊运气瓶时,必须使专用托架笼。3.2.10严禁使用三轮车机动车、非机动车、摩托车等车辆运送。4.0气瓶储存4.1空瓶和满瓶应分开放置,设置明显的标志。4.2气瓶应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并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4.3气瓶储存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4.4气瓶应放置整齐,关紧瓶体阀门,拧紧保护帽,储存时保持直立,并设防倾倒的措施。4.5在使用切割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宜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使用专用储气笼;超过20瓶,应设置切割气瓶库。在气瓶存放点设置足够的灭火器。4.6气瓶储存区域负责人负责气瓶的日常检查,做好发放、回收记录。4.7严禁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气瓶储存区域。4.8气瓶存放处应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4.9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5.0使用5.1严格遵照规定用途使用气瓶,不得用于充装其他气体。气瓶充装站及充装人员应具备法规要求的资质能力。5.2使用工业压缩气体进行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获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5.3气瓶使用前,检查瓶阀、减压器,发现漏气、滑扣,压力表针失效时,应及时维修。5.4气瓶在使用时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5.5使用时要注意捆绑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5.6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瓶。5.7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切割气接触,必须使用铜和金属器具时,合金含铜量低于70%。5.8气瓶要始终保持正压,不得将气用尽。瓶内至少应留有0.3Mpa以上的压力。5.9气瓶不得放置在可能出现高空落物的地方,应避免气瓶受到剧烈震动和冲击,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在地面上滚动。5.10气瓶吊运时应使用封闭的吊篮,禁止用起重设备的吊索直接系挂气瓶,禁止使用磁性起重设备吊运气瓶。使用前应检查瓶阀阀体。5.11气瓶使用时要保持直立,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滚动、倾倒。5.12氧气和可燃气瓶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气瓶与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5.13检查气密性时,应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试验。5.14氧气口操作时严禁使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触瓶阀、减压器;一旦被油脂类污染,应及时用二氯化烷或四氯化碳去油擦净。5.15使用杜瓦瓶时,严格遵守使用要求,不得超出设计使用范围。5.16氧气瓶禁止用于通风换气、气动工具的动力气源以及吹扫容器、设备和各种管道。5.17不得手提瓶帽把气瓶从一个位置提运到另一个位置。5.18绝对不能用弧光或热源灼烧气瓶。5.19气瓶上的数字和标记不得篡改。氧气瓶和燃气瓶应以色彩进行编码,防止误认。已经被供应商染色编码的气瓶不得再次涂色。5.20气瓶都不得用于滚筒或者作支撑物。5.21使用的胶管,其接头必须使用专用的金属候箍扎紧。5.22作业前检查所有接头,保证在有压力时不会松脱。5.23不能用掐挤胶管来阻止气源,要始终用控制阀关闭气源。5.24气瓶使用过程中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和防止气瓶被动作为导体。5.25发生瓶阀持续泄露,应该停止使用,贴上标签放于空气流通处,远离任何引燃源。6.0气瓶定期检验6.1气瓶的定期检验和报废应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6.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7.0相关文件和记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溶解乙炔气瓶》GB116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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