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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实业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1

某实业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为保障公司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及工时、休假。

第二条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劳动保护工作,由综合部管理,并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生产、全员参与、降低职业风险"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

第四条综合部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管理公司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综合部应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六条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招用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职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篇2: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安全管理规定

2.1.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规范系带),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根据特殊作业需求配备手套、安全眼镜、防穿刺工作鞋等防护用品。

2.1.2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爆、防煤气中毒。雨季到来之前应对现场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机械进行检查,雨雪过后采取防滑措施。

2.1.3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2.1.4禁止酒后从事生产作业。

2.1.5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2.2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秦皇岛港使用明火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秦皇岛港禁烟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严禁吸烟及私自携带火种。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用火手续。

2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消防用水应充足,灭火器应定期更换药液保证有效。

②消防用水龙头、砂箱、斧、锹等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易取之处,不得任意挪动。并适当遮盖防雨,经常进行检查。

3仓库材料堆放场地,木工场及其他严禁明火的地方应悬挂严禁烟火的警示牌。氧气与乙炔气瓶不得同库存放。

4进入易燃、易爆区域、汽车、吊车等机动车辆的排烟口必须装有灭火罩或阻火器。

5盛装易燃、可燃气的容器(乙炔气瓶、氢气瓶等)的存放和使用,均应距明火点10米以外,并应防止阳光下爆晒,同时,应设防爆膜,安全阀或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使用时,不得放在架空线、生产设备、工艺管道等垂直下方,以及污水井上或有火花溅落的地方。

6在高处用火(电焊、气焊)等的下方,周围,如有可燃物应予清除,或采取用阻燃物遮盖,并设专人负责监视。

7设备、管道上严禁放置可燃物品,施工完毕试车前,应将与设备、管道等接触的竹木脚手架、跳板、可燃物等拆除。

8严禁使用汽油、丙酮、苯等易燃物擦洗衣服、地面、墙面和清洗设备。

9在禁火区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易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10动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必要时,要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②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及其周围地区必须清除沉积物,杂物及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③动火部位应备足消防器材或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④五级以上的大风,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⑤油类、油漆、沥青、有机溶剂等易燃物及忌水化学药品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

⑥如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应立即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并向消防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派专人接应消防车。同时,现场施工人员应积极配合进行灭火。

篇3: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

1、项目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购本项目部所需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2、项目部负责为工程施工现场人员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项目部要有专(兼)人对劳动保护、防护用品进行管理,登记列表,并落实到人。

4、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进行随时检查。当发现使用不符合防护要求或过期用品时,项目部安全员应及时报项目负责人、项目部经理,责令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使用该用品,并及时更换新的用品。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防护要求或过期用品,并可直接向公司工程管理部、主管领导报告。

5、项目部要保存好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采购凭证(复印件),以备公司检查。

6、项目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置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7、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配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面罩、口罩、护目镜、耳塞、灭火器、应急医药箱和必要的、季节性的用品等。

9、采购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必须齐全、有效。同时,采购的用品还应符合国家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

二、电工安全操作规定

1、电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安全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非电工作业。强电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并严禁酒后作业。

2、所有绝缘、检测、作业工具、仪器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要定期检查、校验。

3、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

4、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金属操作台和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柱等,均应做保护接零。

5、项目部安全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接地、设备绝缘和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测、维修。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并建立检测、维修记录。

6、临时用电拆除或移动时,应按顺序先断电源、后拆除或移动。

7、施工现场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可靠的防雨设施。配电箱必须安装牢固、完整、严密。使用中的配电箱内严禁放置杂物。

8、安装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声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因作业需要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天棚内或移动照明应采用36V低压电源。

9、在脚手架上作业,脚手板必须满铺,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使用的料具,要放入随身工具袋携带,不得投掷。

10、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同一供电系统,不允许一部分设备采用接零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

11、照明线路不得拴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且严禁乱拉、乱设。照明灯具需安装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时,线路和灯具应采用绝缘物与其隔离,距离工作面高度在2米以上,并配有熔断器和防雨措施。

三、电焊工安全操作规定

1、电焊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安全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非电焊工作业。电焊作业时,电焊工应穿电焊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电焊工应系安全带。

2、电焊作业现场周围10米范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雨、雪、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天气,不得露天作业。雨、雪后要清除积水、雪后方可作业。

4、电焊作业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电焊工具(如:焊钳和连接电缆的绝缘、焊机外壳保护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等),并确认安全合格后,方可作业。

5、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域内、运行中的压力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内、以及受力构件上焊接和切割。

6、焊接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要根据介质进行多次置换及清洗,并打开所有孔口,经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7、在密封环境内长时间电焊作业时,要有通风措施,以免造成烟气中毒、缺氧反映等。

8、电焊作业地点潮湿或电焊工身体出汗而使衣服潮湿时,严禁靠在带电钢板或工件上,电焊工要在干燥的绝缘板或胶垫上作业,配合人员要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9、电焊作业时,临时接地线头严禁浮搭,必须固定、压紧、用胶布包严。

10、电焊作业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切断电源:

(1)改变焊机接头时;

(2)更换焊件需改接二次回路时;

(3)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

(4)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时;

(5)更换保险装置时;

(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电焊作业现场时。

11、高处电焊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

(2)在电焊作业点的正下方5米外设置护拦,并设专人监护。必须清除作业点下方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品;

(3)必须戴盔式面罩。焊接电缆要绑紧在固定处,严禁绕在身上或搭在肩上;

(4)电焊工必须站在稳固的操作平台上作业,焊机必须放置平稳、牢固,设有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

12、电焊作业时,严禁把焊钳夹在腋下去搬焊件或将焊接电缆挂在脖子上。

13、电焊作业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焊把线应无破损,且绝缘良好。焊把线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

14、焊接电缆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15、焊把线不得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旁,不得碾轧焊把线,要采取防止焊把线被尖利器物损伤的措施。

16、清除焊渣时,要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焊条头要集中堆放。

17、电焊作业现场应配置灭火器。

18、电焊作业后,必须拉闸断电,并将地线和焊把线分开。在确认火已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1、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制定本规定。

2、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及其他不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必要时)、防滑鞋、移动式梯子。

5、高处作业时需使用的安全标志、机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并确认完好、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工具要随手放入工具袋内。

6、高处作业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要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要及时清理、运走,严禁抛掷。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梯子底部要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要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为宜,不得有缺档。

8、梯子如需接长使用时,必须有可靠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9、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10、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要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

五、施工设备、机具管理规定

1、管理要求

(1)施工设备、机具要有专(兼)人负责管理,定人定机,要建立台帐,要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以保障人身和机具安全。

(2)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机具、仪器仪表的管理、维护、保养、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3)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仪器仪表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

(4)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机具包括: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砂轮切割机、锯、压槽机、套丝机、台钻、试压泵、手持电动工具等。

(5)施工现场设备、机具使用、维修中产生的废油、废液、废物等,要防止渗漏,集中处理,防止造成污染。

2、操作要求

(1)电焊机

1)电焊机应放置在防雨、防砸地点,下方不得有堆土和积水。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杂物。

2)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并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机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中间不得超过一处接头,接头及破皮处应用绝缘胶布包扎严密。

4)电焊机把线和回路零线必须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等作回路地线。二次线不得泡水中,不得压在物料下方。

5)工人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操作时穿戴防护用品。

(2)氧气瓶

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并有专人管理,配置灭火器材。

2)氧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米以上距离。

3)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

4)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爆晒,夏天应搭设防晒罩、棚。

5)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6)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阀,应使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

7)作业中发现氧气瓶阀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

8)检查氧气瓶瓶口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涂瓶口观察,不得用明火试。

(3)乙炔瓶

1)乙炔瓶存储量不得超过5瓶,5瓶以上应有单独储存间。储存间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要通风良好,有降温措施和配置灭火器材。

2)乙炔瓶要有专人管理,要直立存放,有防止倾斜措施。乙炔瓶严禁与氧气瓶、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压力容器同处存放。

3)乙炔瓶与热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

4)装卸乙炔瓶时,动作要轻,不得抛、滑、滚、碰,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

5)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不小于98KPɑ的压强。

6)使用乙炔瓶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减压器与瓶阀的连接要可靠,不得漏气。

(4)砂轮机、砂轮切割机

1)砂轮切割机应装设点动开关,禁止使用倒顺开关。

2)砂轮、传动皮带、传动轴头的罩盖应齐全,安装牢固,切料点应灵活完好。

3)砂轮切割机切削前方应设置遮挡板保护,防止切削灼伤人和引起火灾。砂轮机、砂轮切割机旋转方向严禁对着主要通道或人员。切断电源停机后再清理杂物或移动砂轮机、砂轮切割机。

4)严禁使用有裂纹、外边缘有残缺的砂轮片。当砂轮片直径小于25厘米时,应及时更换新砂轮片。

5)砂轮切割机操作时,操作人员应站在砂轮片侧面。不准两人同时使用一台砂轮机。辅助人员可以帮助稳固加工材料,以防在砂轮机、砂轮切割机运转时材料摆动造成危险。

6)砂轮切割机严禁做打磨使用,严禁侧向磨削。

7)砂轮切割机应放置在地面坚固、防雨、防潮、平稳的地方。

8)使用砂轮切割机时,要尽量选择远离居住区的地方,以减少噪声的污染。操作人员要进行个人防护,戴耳塞。

(5)滚槽机、套丝机

1)机器要摆放在地面坚固、防雨、防潮、平稳的地方。

2)机器插座必须与机器电源匹配,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线,并有接地保护。

3)不应拉扯电源线拨插头。防止电源线接触油脂、热源及锋利器具。

4)机器操作前,应空转试运行,并检查各部位、部件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5)使用套丝机时,应按加工管径的大小选用板牙,并按顺序正确装入。作业时,应使用润滑剂对板牙进行润滑。

6)滚槽机的安全阀出厂时已调好,不要自行调整。

7)加工长料时,料末端应使用托架,托架应牢固。

8)机器操作时,要注意压轮的下压速度和套丝的进料速度,不可过猛。

9)套丝时,严禁戴手套,严禁用硬物敲打管件,应用刷子清除铁屑。

10)保证机器完整、清洁,及时给机器的润滑部分添加润滑油。

11)滚槽机的油泵必须添加标准的液压油,不可用其它油类替代。

12)滚槽机、套丝机所用油料要妥善管理,有防止泄漏措施。

(6)手持电动工具

1)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2)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接零保护。

3)露天、潮湿及狭窄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选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水型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

4)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前,应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5)手持电动工具负载线应采用橡套软线,不应有接头。

6)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配好插头,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并不得带负荷插接。

7)使用电锤、冲击钻等手持电动工具向上钻孔时,施工人员要有防护措施,戴口罩、眼罩。必要时,采取降噪措施,操作人员要进行个人防护,戴耳塞。

六、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施工照明

1)一般施工现场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灯具,不得使用带开关的灯头,并应选用螺口灯头。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接零保护。

2)施工现场较潮湿的作业环境或局部照明灯具电压不应大于36V。在特别潮湿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作业时,照明灯具电压不得大于12V。手灯应用胶把和网罩保护。

3)照明线路严禁拴在金属架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照明灯具需要安装在金属架上时,线路、灯具必须做绝缘处理。

4)施工现场的照明灯具应采用分组控制或单灯控制。

(2)施工用电线路

1)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有接头的电缆不准埋在地下,接头应外露地面,并配有电缆接线盒(箱)。电缆接线盒(箱)应防雨、尘、机械伤害,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3)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场所及引出地面从0.2米高度至地下2米处时,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3)接地

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

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3)施工现场用电线路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做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4)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开关箱

1)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制的配电箱。箱体应牢固、防雨、防尘。箱门不得采用上下开启式。

2)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瓦斯、烟气、蒸汽和有侵蚀性气、液体的场所。

3)开关箱内导线严禁有任何明露部位。相线不得使用端子板进行连接。

4)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应分开设置。工作零线应通过端子板连接。

5)停止使用的开关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5)用电设备

1)施工用电制度应由专业电工负责,配电柜开关每天都应进行维护,检查触电保安器,每天一次试跳并记录;

2)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3)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接零保护。对产生震动的设备的保护零线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4)各类电气设备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5)所有用电设备拆、修或移动时,必须断电后方可进行。

篇4: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力公司)

3职责

3.1安监部负责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编制、检查、总结等管理工作。

3.2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安全措施项目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安全性评价结果作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4.2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每年10月份由各部门组织编制报安监部,安监部汇总后报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讨论,报总经理审定后,下发各部门执行。

4.3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必须是年度计划内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完成情况和下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报安监部。

4.4公司分管领导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总结,协调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4.5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组织检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完成情况,并报安监部。

4.6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因不具备条件执行的,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并报上级备案,但如果变动上级指定的项目,则必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4.7各部门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能完成的,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延期执行。

4.8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不能完成的在10月31日前履行审批手续方可延期执行。

4.9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由安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依据本标准和公司相关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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