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实业消防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Z实业消防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1

某实业总公司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保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消防安全员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措施,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十五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篇2:公司EMS程序文件: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十九.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1.目的

用来规范和指导公司所有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配置、使用、更新等行为:确保公司的消防设备器材始终处在最佳备用状态。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管理。

3.定义

3.1消防栓:与城市自来水道相通的自来水高压阀门,当需要扑灭较大面积火灾时,可打开阀门,即有高压水龙喷出。

3.2消防带:与消防栓相连的水带,在备用状态时,以缠卷状置于消防栓箱内。

3.3消防报警器:安置在消防栓箱内的一种报警装置,当火警发生时,按指示将该装置表面玻璃击碎报警,该装置会自动增加水压,并发生报警声。

4.职责

a)各车间、办公室负责各自区域消防设备的日常点检及维护工作;

b)行政部负责公司所有消防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工作;

c)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每月对公司所有消防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5.程序

5.1各车间、办公室每两月对所属区域的消防设备进行一次点检,将检查结果填入《消防设备点检单》,并在25日之前交行政部存档。

5.2行政部应及时审核点检表,对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记录在《消防设备维修单》中。

5.3消防设备应由受过培训专人管理,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行政部或公司安委会反馈。由行政部负责维修或更换。

5.4公司安委会通过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监督消防设备的管理情况,如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反馈行政部。

5.5消防设备应放置在指定位置,便于取得,并保持设备整洁,始终处于可立刻使用状态。

5.6应根据周围环境配置不同的消防器材。

5.6.1不同类型灭火器适用环境:

a)干粉灭火器:利用CO2或氮气干粉抢救石油产品、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

b)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电气设备、精密仪器、图书档案及范围不大的油类、气体和一些不能用水扑救的物质所引起的火灾。

5.6.2公司消防设备器材配置情况见公司消防平面图。

5.7已不能使用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撤换,并做报废处理。

5.8每次使用完的灭火器,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补充灭火剂。

5.9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5.10紧急出口处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并保证至少有1.2米宽的紧急通道。

5.11消防带不可有打结,消防报警器应保持高度灵敏。

篇3:加强外施工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和经营是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谁的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使用单位要与外施队签订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条对外施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下列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1、?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2、?确保就医的劳改犯;

3、?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4、?被依法监视居住,取得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正被通缉的人员;

6、?从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

7、?被假释的人员;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且表现不好的人员;

9、?公安、检查或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10、?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精神病人;

12、?严重痴呆癫傻的人;

13、?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4、?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二章户籍管理

第四条凡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来京三日内,由用工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申领《暂住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是育龄妇女,还要交验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办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本人照片和工本费、手续费等。

第六条外施队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素质负责,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全员花名册并介绍基本情况。人员花名册应有外施队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外施队人员户籍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外施队人员的户籍资料,办理《暂住证》,掌握外施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暂住证》由外施队人员随身携带,以倍随时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

第九条外施队人员离京或转往其他单位时,《暂住证》应及时上交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各用工单位和外施队不得容留、雇佣无《暂住证》人员。

第十一条?外施队人员不得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

第十二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住本市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凡违反《暂住证》和户籍管理的,应当接收公安保卫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外施队人员进入现场后,由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及时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手法意识。未经保卫部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50人以上的外施队,要明确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建立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班组要明确一名治保员。不足50人的外施队,要建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保卫干部要经常与外施队治保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工作。外施队治保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或保卫干部。

第十七条?外施队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乱超乱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赌博、偷窃、搞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生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外施队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卫出入制度,携物出门,属于公务的,必须由材料和保卫部门开具出门条,属于私人物品的必须有本队负责人开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外施队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成品。严防磕、碰、砸、泡,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便溺,自觉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外施队人员在施工中要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援、互创条件,保持文明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挤占施工场地和运输通道,由此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斗群殴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外施队人员检举、揭发和抓获盗窃公物者或制止违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险隐患,为企业避免损失的,用工单位应给予表扬、表彰获奖励。

第二十二条?外施队人员要积极投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集体财产不受损失,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外施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生产生活要明火要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开具用火证。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割作业。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外施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现场内一律不准吸烟,在宿舍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宿舍内的火炉及烟囱、风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炉及烟囱周围不得随便挂烤衣服鞋帽。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二十七条?宿舍照明灯具功率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40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接用电器具。非电工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第五章?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外施队人员应按用工单位指定的房间住宿。每间住员要相应固定,采取房间挂牌制,不得擅自调房。

第二十九条?外施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负责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流氓,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三十条?外施队宿舍的门窗要安全可靠。门锁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塞乱放,房间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第三十一条?外施队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属、老乡来访要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条?外施队宿舍内任何人不得进行赌博、酗酒、不得传播淫秽试听物,不得进行其它有碍治安和有损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外施队宿舍内不准存放滞留大量现金,现金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放到保险柜中。

第三十四条?外施队与用工单位一次借支生活费超过1000元的,应购置专用保险柜(购置费用由外施队自理)统一保管。外施队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宿舍,同样是各单位保卫组织的重点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记,落实“四有一及时”的防范办法,既有防范负责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外施队宿舍要经常检查,不准窝藏坏人和赃物。

第六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外施队同每个人员鉴定交通行为规范保证书,外施队人员在行车、走路、乘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交通部门处理。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外施队自负。

第三十七条?外施队人员非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外施队人员一般不准在京报考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外施队人员的自行车,要纳人管理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篇4: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为本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在生产经营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

第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部、班组、作业人员必须逐级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建立质量、安全、消防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开工前,中标单位必须及时将中标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一览表填写完整,交工程科备案,不上报或不备案的项目强行施工,如发生质量事故,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

2、实行施工组织设计层层审批制(工程处、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工程科),不得越级报批。项目开工十五日内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呈报项目监理,施工方法如有变动,必须重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办理报批手续。

3、跨年度工程复(停)工、新建项目开工的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必须遵照JGJ59-99及相关质量标准、规范执行,经项目部、工程处自检合格后,填写“开、复(停)工报告”,签批意见后提请公司工程科验收,检查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呈报监理。不履行该程序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开、复(停)工。

4、公司、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质量职责。

5、公司工程科将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属质量通病、违反强规、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质量问题,将责成工程项目部进行停工整改,其结果报公司工程科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进行中间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节能保温)的工程项目在自检合格后,应由工程处、分公司提前三天通知工程科组织相关分部的初验工作(实体、资料),项目部自行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科将不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7、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项目监理。

8、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工程项目部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10、工程项目部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人员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1、全公司范围内推行“样板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员组织样板施工,经工程处、分公司组织样板鉴定,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12、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呈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分部工程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保温分部工程则由施工单位和公司工程科进行预检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预检,合格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质监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工程处、工程科)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

1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进行自检,在合格基础上,报请工程处(分公司)进行初验,公司工程科、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预检)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责任主体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参加。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工程项目部应当在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㈡土方开挖工程;

㈢模板工程;

㈣脚手架工程;

㈤拆除、爆破工程。

以上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论证、审查通过后,方能按方案进行施工。

6、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楼板、阳台、屋面等临边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项目部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工程项目部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工程项目部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9、工程项目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及污染,应对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围挡。

10、工程项目部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并应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1、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开工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公司、项目部、班组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七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各类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工程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建筑工程施工场地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项目经理、班组长、作业人员三级负责制。

4、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施工现场防火领导小组,要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消防安全工作,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各班组进行日检查,防火安全员随时检查。

5、每次防火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责任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定临时安全防范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并上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6、公司工程科及隐患排查整治小组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对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7、建筑工地应与生活区、建筑材料存放区分开,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10-30米)。

8、在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禁止搭建其他临时设施。

9、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禁止明火作业。

10、建筑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的设置:

㈠存放区宜设置在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㈡露天存放区,材料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10米。

㈢露天、半露天存放区与其他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1、施工现场、建筑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

12、建筑材料存放区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作业人员宿舍、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13、除生活区及指定的吸烟处外,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4、电焊、氧焊、金属切割及其他明火作业,必须严格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15、车辆进入可燃材料堆放场地前,要经专人进行防火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火灾易发现场。

16、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在可燃建筑材料上风口明火作业。

17、施工现场、生活区、建筑材料存放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

电线和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电工专业证书)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18、露天的照明电灯应有防雨措施。老化的和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19、禁止在施工现场生活区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做饭等明火作业。

2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负荷运转。

21、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定期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发现用电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并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22、建筑施工现场、仓库、露天材料堆放,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

23、建筑施工现场、仓库、露天材料堆放、生活区(作业人员集体宿舍、食堂)要配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挪作它用,消防器材设备周边一米内,严禁堆放杂物。

24、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25、社管中心辖区所有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宿舍,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强制实施清除,场院饲草存储场所、电气线路、职工群众房前屋后煤碳、柴草堆放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必须整改,苇板厂、换气点易燃易爆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立即拉闸停电、停止生产、营业,立即整改,直至复查合格。

第八条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1、新购置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产权单位、产权人应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2、自购起重机械的产权人应及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依法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5、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要求,项目部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设置起重机械基础,基础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等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测合格证明。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会同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基础的配筋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并按规定留置标养及同条件试块。

6、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应与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人员共同勘察现场,对用电环境进行安全评估,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㈠塔机后臂与原有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m,起重臂在吊物时不得覆盖原有建筑物;

㈡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起重机械。

㈢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㈣处于低位的塔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身的间距应大于2m,处于本位的塔机(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其垂直方向间距应大于2m。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提前三天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装、拆卸,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施工。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使用单位必须向有资质的安拆单位索取相应安装、拆卸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起重机械安拆专项方案。

9、当多台建筑起重机械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10、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它代用品代替。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书后,应当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2、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作业的安拆工、司机、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项目部对其证件原件进行审查,并保存其证书复印件。

13、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㈠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㈡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㈢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㈣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㈤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14、工程项目部应当自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到建筑施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15、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司机不得疲劳作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16、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起重机械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7、使用单位应对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每天对吊钩、吊索和钢丝绳等易损部件进行检查,对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和防护装置,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保养、校验、检修。

18、下列情况,应对起重机械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检验合格:

㈠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械,每二年进行一次;

㈡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

㈢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㈣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械。

第九条施工技术、安全资料管理:

1、凡需验收的房建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农网改造、土地整理工程,项目部必须负责汇集、整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包括竣工图。

2、各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加强施工技术、安全资料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制,保证及时、完整、准确、收集、整理、归档。

3、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的填写,必须清晰完整,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数据真实可靠,结论明确,签字、盖章齐全。

4、工程项目部对资料员的工作及施工技术资料、质保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5、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前,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进行内部自查,合格后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签证后,申报公司工程科复查。

6、公司工程科在工程项目巡检中,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资料是必检的内容之一。

7、单位工程竣工预检前十天,项目部将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交于所属分公司、工程处进行资料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公司工程科审核,工程科审查(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8、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十天内将整个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整理、汇编、装订归(存)档,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归档,则从工程竣工验收第26天开始,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9、施工技术、安全资料无故不归档者,公司将不予返还该工程项目所扣留的履约保证金。

10、归档的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资料是为本单位施工管理服务的重要文件,坚决禁止各单位将工程资料档案外借私用。

11、凡符合下列要求的竣工工程项目,各分公司必须向工司递交一套完整、齐全、有效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原件资料,并包括施工竣工图),由公司档案室归档:

1)水利水电工程:

⑴库容1000万m3以上或坝高40m以上的大坝;

⑵过闸流量≥100m3/秒的拦河闸;

⑶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的水电站;

⑷总装机容量500KW以上的灌溉、排水泵站;

⑸洞径>6m、长度>2000m的水工隧洞;

⑹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20万m3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60万m3以上或岩基灌浆6万m以上或防渗墙成墙4万m2以上。

⑺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2)房屋建筑工程:

⑴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⑵高度25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⑶单体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⑷单跨跨度15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⑸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市政公用工程(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⑵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⑶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12、凡不在上述要求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由分公司各自保管归档,但要向公司档案室送缴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质量评定表)原件各一份。

13、各工程处所施工的各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竣工图必须送至工程科审核后,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14、“竣工图”标志应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有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基本内容。

⑴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⑵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

⑶无大变更的,将修改内容如实改绘在蓝图上;

⑷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或者在一张图纸上改变部分超过40%。以及修改后图纸混乱、分辨不清的个别图纸,则需要重新绘制;

⑸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将图标露在外面。

15、编制竣工图,必须采用不褪色的绘图墨水,文字材料不得用复写纸、圆珠笔和铅笔等。

16、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17、依据《施工技术资料的组成和收集》进行编制。

18、工程技术资料书写必须用碳素墨水,不得复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纯蓝墨水、圆珠笔。

19、分册、卷的封面、封底的规格采用A4幅面(297mm×210mm),封面左侧留2.5cm装订线,工程技术资料的装订,一律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20、资料员负责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工作,工程项目无资料员的,原则上谁施工,谁负责编制、整理、装订、归档该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

第十条工程质量服务承诺、工程回访、保修规定:

1、房屋建筑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提供服务承诺如下:

⑴热情接待、认真处理用户的投诉意见;

⑵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⑶为用户维修或更换不合格的产品。

2、当用户需提供服务时,由各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负责接待,并填写“用户接待记录”。

3、为用户维修或更换不合格产品,屋面漏水,烟道、抽气孔道、风道不通,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内外墙面砖、油漆涂料等饰面脱落,门窗开启不灵,卫生间、厨房地面泛水倒坡、积水,外墙漏水,阳台积水,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

⑴工程项目使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用户提出产品维修或更换要求时,由各单位工程处、分公司的技术、质检、管理人员负责把用户要求记录在“用户接待记录”中,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情况,在用户接待记录中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或维修。

⑵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各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必须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⑶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需维修或更换的产品,由工程施工项目部进行维修更换,保修工作结束后由使用单位、户主确认,维修人员填写保修更换登记表,并由用户签证。

4、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组织下,由工程项目经理、生产、技术、质量及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回访小组,必要时邀请科研人员参加,回访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使用意见,认真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查看现场,落实情况,写出回访记录或回访纪要。

5、保修期满前的回访,主要是保修期即将结束,提示建设单位注意建筑物和设备的维护和使用,并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6、保修期内的维修完毕后,要在保修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字。

7、做好回访工作,重视解决用户的质量投诉,对投诉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责任,属施工单位的原因,应无条件及时认真予以整修,尽量避免用户的二次投诉。

8、每年12月,由企业委托工程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服务承诺、工程回访、保修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争创“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管理规定: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施工单位以及各工程项目班子成立“文明工地”活动领导小组,做到组织落实,制度健全,有人主管,各负其责。

2、抓典促面,样板引路。开展活动的过程中,首先抓好本单位的典型,对于好的典型,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观学习,推广经验,对于差典型,应令其停工整顿,引起震动,使其迅速整改治理。

3、定期检查,狠抓落实。“文明工地”活动的开展情况,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文明工地”检查,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文明工地”检查,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文明工地”活动大检查,从而做到活动有人抓,检查制度化。

4、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于评定为“样板”的工地,要及时组织推广经验,组织学习观摩,通报表彰、奖励。

5、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根据企业“建筑管理年”活动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必须争创申报自治区、兵团、州级“文明工地”工程项目不得少于一项。

6、各单位必须申报住宅工程、水利工程“天鹅杯”、“昆仑杯”、“天山杯”、“优质工程”不得少于一项,各单位做好组织指导工作,确保报杯创优工程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质量。

7、各单位组织创建优质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认真按“天山杯”、“昆仑杯”、“天鹅杯”申报范围、条件、申报程序做好申报工作。

8、创建优质工程的单位,必须按《建筑工程“天山杯”评选办法》、《“昆仑杯”申报工作的通知》、《评选“天鹅杯”的通知》的申报资料及其要求选送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工程产品质量目标:

1、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房建)达到合格要求,一次性交验合格率达到100%,全部工程不得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等其他工程竣工达到100%的验收合格,或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优良率达到30%,工程质量不得发生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目标:

1、安全管理目标:死亡人数控制为零,重伤人数控制为零,轻伤事故率控制在5‰以内,单位所属范围内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2、火灾管理目标:不发生火灾事故,杜绝致人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重点消防单位、部位不发生一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受灾5户以上的火灾事故。

3、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明确目标、进度、内容,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问题,每次会议必须形成记录,并认真落实。

4、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教育培训制度、检查制度、会议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考核奖罚制度、信息上报制度、节假日值班制度、应急救援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编制、机构、人员、职能,各工程项目配备专职安全、消防人员开展工作。

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7、组织创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活动,每单位必须申报“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各一项。

8、按照公司部署,认真开展建筑施工、水利、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理行动,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3次,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各项检查工作不少于12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做到责任“五个落实”。

10、施工现场临电、脚手架、高处作业、施工机具、起重机械、模板支拆必须符合安全规范要求,重点防火部位建立禁火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上安全警示标志清晰、规范,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器材。

11、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12、安委会、消防委将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及社管中心进行独立的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十四条质量、安全、消防工作奖罚管理规定:

按公司发[2012]4号《神宇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奖惩条例》执行。

篇5: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各重点部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二.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须在使用前报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检查批准,办理动用火证手续,并有专人监视。

三.物资仓库、木工棚及易燃物品堆放处等部位严禁烟火,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使用电炉作业。

四.职工宿舍、办公室、各类仓库、木工棚、等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不得超过60瓦。宿舍、休息室内严禁在床上吸烟。

(2).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各类仓库、木工棚、严禁使用火炉取暖。

五.施工现场禁止搭易燃临建和防晒棚,冬季保温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六.不得阻塞消防道路,严禁随意动用或操作各种消防器材,严禁损坏各种消防设施、标志牌等。

七.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材料,要分类堆放整齐,在安全可靠处存放。

八.施工和生活区冬季取暖,保温火炉必须有专人看管,火炉的安装要求按有关冬施规定执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