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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1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则

总则

(一)工厂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加强生产作业环境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三)工厂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制度办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委员会及消防队。工厂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工厂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当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六)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七)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八)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九)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十)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十一)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十二)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十三)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十四)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有无损害。

(十五)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并应检查处理后始得离开工作场所。

(十六)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十七)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十八)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十九)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工厂的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二十)凡进入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上岗。不准围围巾、穿高跟鞋、戴项链等饰品。

(二十一)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严禁攀、坐、站、依靠不安全的装置。

(二十二)作业前应认真检查生产现场,排除隐患再进行生产。

(二十三)作业中,要精力集中,坚守岗位。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将自己操作的设备交给他人操作或在非本人工作岗位擅自作业。两人操作时要有主有从,责任明确。

(二十四)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当切断电源。

(二十五)机器运转时,严禁从事清扫、加油、焊接等工作。

(二十六)从事检测、检验、维修机械设备和电器设备时,必须设专人监护,切断电源。

(二十七)所有电器设备的外壳和外漏可导电部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

(二十八)机电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二十九)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给予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篇2: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企业的财产的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安全和环保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以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为内容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在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科学管理和文明生产。在订立工程承发包和劳动合同以及在执行股份制、租赁制等经营机制时,要把安全列为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明确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奖罚要严明,并作为企业评选先进、职工提升、晋级的考核依据,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竞赛活动。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和蛮干等不安全行为,及时表彰、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先进典型。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把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使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认真执行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搞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七条本管理规定由公司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公司所属各单位组织实施或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篇3:中化硫铁矿安全生产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使全矿员工恪尽职守,层层抓好安全生产,建立起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促进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矿领导及管理人员,都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地履行职责,严格地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矿长及其以下各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矿长对“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一通三防”工作,解决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证工作的实施,负责组织定期的“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管理人员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责任;“一通三防”人员对所在岗位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工人对所在岗位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四条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管理人员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五条每旬由矿长负责组织安全现场办公并主持安全办公会议;管理人员必须实行日常的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各班必须实行每班班前会制度。

第六条必须认真抓好安全隐患的整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员按隐患危险程度,规定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复查人,并抓落实;日常巡查的隐患,原则上由谁负责检查由谁跟踪落实。现场发现的隐患,处理隐患所需时间在4小时内的由班长负责,8小时内的由安全员负责,8小时以上的由矿长负责(矿长不在由副矿长负责)。

第七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正确行使安全生产的八项权利,即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赔偿权;劳动保护权;安全教育、培训权。

第八条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规定的下井天数,对安全工作实行24小时负责制,严格执行矿井值班制度。

第九条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狠抓基础工作,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搞好工程质量和设备维修质量,提高工作质量,完善安全设施,加强教育培训,积极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切实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条本责任制由矿长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监察科负责监督检查。

篇4:气库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以下规章制度。

1、危险品化学仓储库区属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是本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2、本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手册,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3、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真正做到管理落实、措施落实、布置落实、检查落实。

4、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各有职守、责任明确、沟通有效、管理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5、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做到生产秩序井然、操作有准则,杜绝指挥失误、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

6、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的行动方案。发生事故时,应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

篇5:员工安全生产总则

为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全厂职工除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必须遵守下列总则: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定及本厂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新入厂员工、调换工种的员及和临时参加生产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经考核安全生产合格后才能进行操作。

3.电气、起重、焊接、压力容器、车辆驾驶、叉车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4、操作工必须熟悉产品性能、工艺规程,尤其要熟悉设备操作要求,会正确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故障。

5、操作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的防护用品。如果有女工披肩发、长辫,则必须罩入工作帽内。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必须戴安全帽;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不准穿戴围巾、围裙,脖子上不准佩带装饰品;生产作业场所不准赤膊;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除规定外)。

6、工作时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做与本职工工作无关的事。

7、上班前不准饮酒。

8、开动非本工种以外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操作对人体有发生伤害危险的机械设备时,应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否则不准进行操作。

9、不准随意拆卸、挪动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信号装置,防护围栏、警戒标志等。

10、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由机电部负责,且必须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合闸前要仔细检查,确认无人检修后方准合闸。

11、操作中使用的行灯及局部照明,其电压不得超过36V,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场所作业不得超过12V。

12、生产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要堆放合理,安全通道畅通,废料应及时清除

1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登高用的扶梯必须坚实牢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14、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装修电器设备和线路。

15、易燃、易爆等生产作业场所,严禁烟火及明火作业。

16、禁止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内进餐、饮水,在有毒的环境下或对人体有害的环境下工作时要戴好防毒口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17、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体及在吊物下通过停留堆放合理,安全通道畅通,废料应及时清除。

18、生产作业区禁止骑自行车、摩托车。不准在运转设备上跨越、传递物体和触动危险部位。

1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要切断电源,汽(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中途停电要关闭电源。

20、工房内外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器材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妨碍取用。21、禁止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内进餐、饮水,在有毒的环境下或对人体有害的环境下工作时要戴好防毒口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21.发生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抢救,立即报告部门主管或行政部、保安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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