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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经营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一、车队必须将异地经营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工作重点加以管理,其安全管理方式按分队建制进行,其分队负责人必须是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好、安全意识强的人员,并主要负责对异地经营车辆的安全管理。

二、严把异地经营车辆技术状况关。通过异地运管部门与当地有资质的修理厂达成协议,签订委托书委托修理厂按期强制异地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和协管工作,以提高车况,保证行车安全。

三、搞好异地经营车辆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安全学习,安全、经营部门每月必须至少一次前往异地实地了解车辆安全情况,做到见车见人,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各项安全法规、规定,根据不同季度和安全工作?的需要,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谈话和嘱托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异地经营车辆安全监控,安全、经营部门必须按时前往异地深入了解异地车辆道路运行安全情况,尤其是危险路段车辆运行安全,安全部门必须掌握各路段行车安全特点,有针对性地告诫异地车辆驾驶员,做好汛期防洪、山体滑坡、塌方、漫水路桥以及冬季雾天、雨天的行车安全,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篇2:某某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为加强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安全作业和正常生产运输、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运输效率、维护公司及驾驶员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驾驶员。

(3)公司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出效益、安全促发展”的观念。

2、安全技术要求

(4)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5)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6)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7)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8)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9)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9)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10)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11)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2)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3)所有车辆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14)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备件。

(15)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6)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7)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18)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19)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20)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1)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2)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3)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的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4)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5)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6)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7)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8)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9)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30)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1)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2)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3)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4)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5)各类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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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公司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7)公司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8)公司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①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②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③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④车辆事故记录。

(39)安全技术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40)在用、新增及改装的机动车辆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41)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安全技术检验

(42)公司应对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43)劳动行政部门将在公司自检的基础上对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44)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经安全技术部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45)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应该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5、罚则

(46)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部可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德胜集团腾冲矿业有限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驶、停驾、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篇3: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2、范围:

机动车和叉车驾驶员

3、责任者:

保卫科、安全部、购销运输部门

4、程序:

4.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4.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4.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4.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4.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4.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4.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4.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4.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4.12车辆装载运输:

4.12.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4.12.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4.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

严禁空挡溜车。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4.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4.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4.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

篇4:A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内车辆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的各单位和现场。

2,职责

2.1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对公司机动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2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公司各有车直属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副职分管交通安全,并将交通安全纳入日常生产安全管理。

3.2驾驶员管理

3.2.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公安交警的指挥和管理。

3.2.2各有车单位车队每周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活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学习并作好《安全培训记录》,作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驾驶员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

3.2.3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必须参加每年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车辆。

3.2.4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5酒后驾车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立即下岗,在一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员岗位。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6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随意驾驶本单位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单位车辆,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驾驶。

3.2.7有下列情况之一,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b)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c)装载危险品手续不全,没专人押送;

d)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e)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8驾驶员必须随车妥善保管驾驶证、行驶证、检查证、营运证、保险证、附加费购置证等有效证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车队应建立、健全驾驶员各种行车有效证件编号记录。

3.2.9各有车单位车队对身体状况差,思想素质低或多次违章、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应及时调换岗位。

3.3车辆管理

3.3.1新车入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异动、变更、过户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管理规定。

3.3.2各有车单位车队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档案,记录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时间以及更换的零部件,车辆事故损坏修复情况等;对车辆进行质量检查,实行三级保养,不符合行驶条件的不得使用。

3.3.3机动车辆必须参加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检,经年检合格,车辆方可上路行驶。长期停驾车辆重新启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养,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各种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或通过生产装置,油罐区及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3.3.5会议和接待用车必须经承办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安排专门车队(组)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

3.3.6执行长途行车任务的驾驶员应进行严格挑选,至少需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长途车辆出车检查记录》。车队主管领导对驾驶员和车辆检验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合格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填写《长途用车领导审批记录》,方可执行长途任务。

3.3.7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严禁疲劳驾驶。

3.3.8各有车单位应严格执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封存车辆),建立《“三交一封”记录》,固定停放地点或车库,严禁乱停乱放和私自将车开回家。

3.4厂内道路

3.4.1厂内道路应设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符合国家交通法规之规定,且须执行本地政府有关规定。

3.4.2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4.3穿越道路的管沟须设牢固、坚实的盖板,路面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应选用重厚井盖,并必须完好无损,防止缺失。

3.4.4严禁在厂内道路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由于道路需要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并向消防大队申请批准,备案后方可占用或施工,并设置安全标志。

3.4.5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入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动车行驶视线。

3.4.6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3.4.7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或进行各种施工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3.4.8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态烃球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应由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禁区所在单位设置禁止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通行的标志和设施。

3.5进厂车辆要求

3.5.1机动车辆状况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良好、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3.5.2车辆载重量及乘员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

a)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前后两头应标有明显的危险标志;

b)应在车辆排气管处安装防火罩,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接防静电设施;

c)易燃、易爆货物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其载量不得大于规定载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拦板。

3.6车辆在厂内的行驶

3.6.1车辆进厂时,除司机外乘座人员一律凭入厂证入厂。具体执行《出入厂管理规定》。

3.6.2车辆在厂内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行至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厂大门口及人员稠密路段时,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并要在五十米外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行”,严禁抢道通行。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挂车时速不超过十公里。

3.6.3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的限制。

3.6.4厂大门口、厂内交叉路口、转弯处等二十米内不准停车。

3.6.5货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3.6.6私人摩托车不准入炼油厂、乙烯厂,单位摩托车应办理相关手续,凭证通行。

3.7非机动车辆及行人

3.7.1所有进入厂内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遵守厂内车辆安全十大禁令有关规定。

3.7.2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禁止畜力车进厂。

3.7.3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行走;行走要注意脚下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线等障碍物。

3.7.4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不准阻碍安全通道。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3.8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

3.8.1如车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进入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态烃球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事先提出申请,车辆要佩戴好防火罩,通过所属车间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有效的《车辆进装置特别通行证》,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指定路线进入。

3.8.2抢险,急救,消防灭火的车辆在执行任务或训练时不必办理车辆通行证。消防车,急救车等进入生产装置演习或监护时,不必办理车辆进装置通行证,但要事先告知生产装置的相关负责人。

3.8.3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载人轿车原则上不能进入正在运行的装置区和罐区。

4,相关文件

4.1Q/SYDS780出入厂管理规定

4.2Q/SYDS614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

5,记录

5.1安全培训记录

5.2长途车辆出车检查记录

(以上记录由车队设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3长途用车领导审批记录

5.4车辆“三交一封”记录

(以上记录由直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设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5车辆进装置特别通行证

(公司安质环处设置格式,基层车间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6消防通道占道许可证

(消防大队设置格式,基层车间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篇5: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车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车辆运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经常学习和熟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驾乘人员必须每天对自驾车辆进行安全运输及车辆标志进行检查,并随时接受公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修、消除。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一至三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随时通知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总结经验教训,整改事故隐患,提出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提高驾乘人员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

第四条

:公司强化所有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公司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投保,任何车辆不得漏保、脱保、公司还设立车辆责任赔偿保证金和事故赔偿担保人(单位)制度,凡不按公司规章制度参加投保和不交纳保证金和提供事故赔偿担保人(单位)的车辆,公司不予其签定劳动合同,不准其挂靠本公司进行运营。(注: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得少于20万元,货物运输保险不得少于15万元)。

第五条

:车辆承运危险货物应根据托运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认真予以查对核实,并提前15天向公司报送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日期等必须详细填报,以备公司和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整工作。

第六条

:公司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进明火和高温场所,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的准备情况,发现过期、失效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悬挂规定的标志牌和标志灯,凡末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查合格的车辆和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

第八条

:维修、改装或动用明火维修易燃、易爆危险货运输时罐(槽)车时,必须到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有一定资质的修理单位进行维修,改装作业。

第九条

: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全力消除危害。

第十条

:本公司车辆及驾乘人员凡违反上述统一规定者,自负一切经济、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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