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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0

1.目的

确保信息中心机房信息处理设施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加强机房的安全与管理,做好机房的防火、防盗、防病毒和防泄露等工作,规范机房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信息中心二层机房的管理。

3.职责

由系统部负责此规定的执行。

4.管理规定

1)机房是网络服务器及网络主设备放置和运行的区域,信息中心人员必须佩戴标识牌进入,本单位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机房。

2)经过授权的人员进出机房必须填写《机房出入登记表》,并由机房管理人员的陪同,杜绝其他非授权人员以任何理由私自进入机房。

3)如工作需要,必须进入机房的其他人员(如系统开发人员)应填写《机房出入登记表》,由相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此外,对于一段时间内需要经常出入机房的系统开发人员、动力施工人员等经信息中心主任批准后,可办理临时的身份标识牌,并在使用完毕后予以收回。

4)未经信息中心主任授权,信息中心机房内的任何设备不准搬出机房。外来设备也不准擅自进入机房。

5)入机房请在门厅套鞋套或更换机房专用鞋,参观机房应提前提交报机房管理员,安排参观时间。

6)信息中心的保安人员,在机房有突发事件(如火灾等)时,可不经过请示直接进入机房,协助机房管理人员处理突发事故,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机房;

7)机房内的各种服务器等重要设备,应对其实行口令保护,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进入系统进行操作。

8)机房设备必须有明确的系统标签并注明责任人;责任人只对自己负责的设备有处理权,无权动用自己负责设备以外的其他机房设备。

9)系统管理人员进入机房时,应该检查机房内设备、电源、配电线路的可靠运行情况,发现故障或薄弱点及时排除。

10)机房内各种设备、物品应保持原位置、不得随意变更、移动;各种工具、磁带、磁盘、资料用后应归放原位,并保持整齐。

11)保持机房整洁安静,严禁在机房喧哗、吃零食、乱扔废品杂物,严禁在机房会客及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2)机房温湿度要求:

正常温度范围:20~25℃;

正常湿度范围:20~60%。

13)对机房有防静电要求的设备进行维护时,维护人员应配戴防静电腕套进行作业。

14)发现机房内有任何烟雾或火焰,首先切断局部电源(每个值班人员均应清楚电源开关位置,并确保其通路畅通无阻)。

15)烟雾、火情产生处,必须立即检查原因、报警、同时采取一切措施全力灭火,尤其应注意活动地板下的情况。

16)对于火情严重的,必须立即报警、人员尽快撤离,并立刻启用气体灭火系统。

17)发现有严重水情时,立即切断电源,采取一切措施全力排水;对无法控制的严重水情,要立即报警。

18)机房消防安全要求:

要强化机房的日常防火管理。对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内部的电源及机房内部的电器设备、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下班离开机房必须关灯锁门。除特殊需要外,一般设备应切断电源。

机房内严禁存放腐蚀性和易燃易爆物品。在机房内维修设备时尽量避免使用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易熔剂,如确需使用时,应控制用量,随用随取。

在机房中维修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定,并及时清除维修使用的易燃洗剂、纸张和纸盒等。

保持机房通道畅通。机房内的信号线、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铺设、安装,尤其要注意防潮防鼠咬。

保证机房配备的气体灭火系统、火灾探测器和喷淋系统时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计算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不得随意在机房的电源上连接使用任何与主机和网络服务器无关的电器设备,严禁乱动电闸和消防器材。

在机房工作的管理人员进入机房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5.相关文件

1)机房出入登记表

篇2: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所属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防止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防护设备是指:配置在作业环境中或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设备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作用的所有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全厂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安装调试及维修等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台帐,与安全环保质量部共同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际配置情况、使用效果以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工厂存在安全、环保、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规划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调研及选型。按照国家规定应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由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按规定联系具备资质单位进行校准、检验,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其中按规定应当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配电房项目、防雷击防护设施,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送检及台帐管理。

第六条物资公司按照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选型要求,负责组织招标办对安全防护设备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产品时,应当审查产品检测报告是否达标等资料,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资料存挡。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达标检测报告的防护设备设施产品。

第七条新购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到达工厂后,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组织物资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党政办公室、使用单位有关人员,按要求进行验收,同时应检查、核对生产厂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并做好相应记录交党政办公室入档管理。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购置计划申请、使用、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编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报生产运行部组织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配备范围及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各类设备应根据其可能产生风险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单位,应按“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毒、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制订、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区

(一)凡生产作业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密闭罩、屏障、联锁、自动、手动、紧急停车、限位、防止误操作、警告或警报等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可动零部件

(一)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封闭、隔离、限位、限速或防逆转等防护装置。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的物料传输或带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三)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及要求。

(四)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五)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工作位置

(一)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二)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梯台、通道必须防滑、防高处坠落,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通道、梯台和栏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紧急开关

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1.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

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2.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3.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4.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第十六条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

运动部位的紧固件或被加工物料应有防松脱装置,产生飞溅物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安全防护挡板、网、罩等装置。

第十七条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和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粉尘和毒物

(一)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应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尘毒作业场所和产生粉尘、金属蒸汽和挥发易溶性溢出等设备的开口部位应采用除尘、通风、排风装置;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采用事故通风及联锁自动报警等装置;易燃易爆气体部位应采用阻火和泄爆等装置。

(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应明确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如超过规定限值,应配备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适当减少员工接触噪声、振动的时间。

第二十条防火防爆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或作业区域,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根据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应采用密闭、隔离、通风、上锁挂签、静电消除、防爆泄压、安全标志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电气装置

生产设备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其他有害物质

生产设备产生烟雾、闪光、辐射、激光等有害物质的,应采用屏蔽、监测、报警和联锁等处理及防护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安全防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二)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抗疲劳性;

(三)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启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四)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五)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六)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七)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查验设备的醒目位置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全防护设备经安装、调试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进行危险作业、设备维修、非常规作业等特殊情况下,应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第四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启动,按规定做好运转记录。

第二十八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各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设备设施操作者应按照厂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制度”的基本技能和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各单位设备员、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应在日常巡查时对防护设备设施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一条各使用单位设备员要建立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十二条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需对安全防护设备定期校准、检验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环保质量部,实施校准、检验。经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拆除、报废、停用或闲置不用。

第五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二)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三)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第三十五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经确认不能自行修复的,应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第六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技术资料挡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设计要求、不能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且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第三十七条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安全防护设备报废后,应当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九安全防护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措施,以便安全防护设备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当安全防护设备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质量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包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产、安全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按时间节点和要求整改的,依据工厂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压厂发〔2013〕15号)《成都压缩机厂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3: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1总则与适用范围1.1总则为加强板式热交换器及垫片产品的质量监督,确保板式热交换器及其垫片的产品质量,根据NB/T47004-2009《板式热交换器》制定本《办法》。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可拆卸式和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以下简称“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组装厂和密封垫片(以下简称“垫片”)制造厂的产品安全注册,上述企业应按本《办法》取得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1.2.1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系指具备板片生产条件的企业。1.2.2板式热交换器组装厂系指不具备板片生产条件,依靠外购板片组装板式热交换器的企业。1.2.3板式热交换器垫片厂系指生产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的企业。1.3申证单元申证单元分板式热交换器申证单元和垫片申证单元。1.3.1板式热交换器申证单元板式热交换器申证单元按类别和单板计算换热面积划分。注册类别A类-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B类-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注册级别A1A2A3A4B1B2B3单板计算换热面积(m2)≤0.300.3~1.01.0~2.0>2.0≤0.300.3~1.0>1.01.3.2垫片申证单元?垫片申证单元按材料划分。注册类别Ⅰ类Ⅱ类材料橡胶非橡胶

2注册程序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发证。2.1申请2.1.1申请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b.企业的申证产品应满足NB/T47004《板式热交换器》标准的要求;c.申证产品应具备有效的图样和技术文件;d.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附件一);e.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加工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及生产场地等应能满足申证产品的制造要求(附件一、附件二);2.1.2凡符合2.1.1规定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提交板式热交换器及密封垫片产品安全注册申请书。2.1.3已按本《办法》取得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申请单元增项时,也应向“锅容标委”提交申请书,但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2.2受理2.2.1自收到企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锅容标委”按本《办法》完成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批复,同时通知申请企业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热交换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热交换器分会”),逾期则视同受理。2.2.2受理批复下达后,申请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及标准要求,结合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自查,自查完成后应将质量保证手册及自查报告提交“热交换器分会”。自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企业概况;b.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c.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d.申证单元所包含的产品系列;e.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2.2.3“热交换器分会”自收到申请企业自查报告之日起,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审查工作。由于申请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审查的,受理批复自行失效。2.2.4在申请与受理期间,如有企业使用虚假安全注册证书者,受理自行失效,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产品安全注册申请。2.3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基本条件(资源条件)三个部分。2.3.1产品检测2.3.1.1产品抽样a.抽样由“热交换器分会”认可的检测单位负责,抽样采用随机方式进行,从企业申报的属于同一申证单元的所有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b.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加封,贴上审查封条;c.样品的启封由检测单位负责,启封时应核对封样单、封条、样品等情况,并做好记录。2.3.1.2检测a.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现场检测;b.检测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样品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c.检测项目按申请书中的规定逐项进行。2.3.2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近年来用户反馈意见和处理情况。2.3.3基本条件企业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2.3.4审查时间每个申证单元为2天,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加1天。2.3.5审查意见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应根据审查内容和申证单元样机(或样品)的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暂不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a.具备条件: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拥有的技术人员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申请企业具备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基本条件;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合格。b.基本具备条件: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c.暂不具备条件:?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应进行复查。d.不具备条件: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或质量保证体系或生产条件存在严重问题,或在审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它严重违规行为者。2.3.6审查意见处理2.3.6.1?审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上报“热交换器分会”。2.3.6.2?审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审查组应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或现场核查)确认,整改合格的,按2.3.6.1条处理;整改不合格的,按暂不具备条件处理。2.3.6.3?审查意见为暂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在认可企业整改报告并接受复查申请的前提下,审查组应在审查后的六个月内对申请企业进行一次复查。a.复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按2.3.6.1条处理;b.复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应按2.3.6.2条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按2.3.6.1条处理;若整改仍不合格,则按2.3.6.4条处理;c.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或仍为暂不具备条件的,按2.3.6.4条处理。2.3.6.4?审(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提交“热交换器分会”。2.3.6.5?整改基本要求整改企业应根据审查组提出的具体要求,对每一个不合格项进行整改,逐项填写“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整改项目分析处理单”,并附相应的见证件及整改报告一起提交审查组。整改报告应对整改项目、整改措施和实施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2.3.6.6?复查基本要求复查企业除应按2.3.6.5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以外,还应提交复查申请。审查组在复查时,重点复查与整改项目有关的内容。2.3.6.7?在审(复)查期间,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或整改报告与事实不符,一律按不具备条件处理。2.4评审结论2.4.1“热交换器分会”应根据审查组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审(复)查意见,经审查确认后做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a.评审结论为合格的,上报“锅容标委”审批。b.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上报“锅容标委”备案。2.4.2若“热交换器分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则应调查核实后再做出评审结论。2.4.3申证期间,若企业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事故,“热交换器分会”应暂缓做出评审结论。2.4.4若“锅容标委”对评审结论有异议,则应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2.5批准“锅容标委”应对“热交换器分会”提交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批准。对于合格企业颁发证书,对于不合格企业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单元)的产品安全注册申请。2.6发证2.6.1“锅容标委”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企业颁发《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证》(一式五份,格式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安全注册证》)。2.6.2《安全注册证》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企业持《安全注册证》正本、副本各一份,其余三份副本分别由企业所在省(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锅容标委”和“热交换器分会”留存备案。2.6.3已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在申请单元增项时,仍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审查重点为与该申证单元有关的项目。获得批准的企业应将原《安全注册证》退还“锅容标委”后再领取新证。2.6.4《安全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2.6.5?获得安全注册的企业,当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锅容标委”提出申请,办理注册证变更手续。3换证3.1换证申请企业应在《安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锅容标委”提交更换安全注册证的申请报告,“锅容标委”需对企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通知“热交换器分会”在三个月内对企业进行换证审查。3.2换证基本要求企业应对持证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五年来企业生产条件(人员、设备等)的变动情况;b.五年来产品质量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c.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d.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3.3换证审查根据本《办法》注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组应对产品进行检测,并着重审查持证期间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基本条件变化和执行标准法规的情况。3.4换证批准“热交换器分会”根据样机(或样品)检测结果和审查意见做出评审结论后,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上报“锅容标委”,并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备案手续,换发《安全注册证书》;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2.4的相应条款处理。3.5延期申请对于逾期不提出更换《安全注册证》申请或换证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其《安全注册证》自行失效,并予以公布;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安全注册证》的使用期限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锅容标委”提出申请,但批准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监督管理4.1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采用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选择经过整改的企业及用户反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着重考察其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复查和抽查工作将由“锅容标委”制定计划并由“热交换器分会”组织实施。4.1.1定期复查:根据复查计划,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进行产品检测和审查,在持证有效期内的定期复查一般不超过两次。4.1.2不定期抽查根据整个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和用户反馈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进行抽查。4.2安全注册证的监督管理4.2.1暂停对已经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因定期复查或不定期抽查不合格需进行整顿时,在整顿期间其安全注册证暂停使用,整顿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企业应在整顿期内向“锅容标委”提出整顿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安全注册证》。4.2.2注销对于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者,应注销其安全注册证,并予以公布。a.经监督检查,产品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者;b.将产品安全注册证和产品铭牌转让其它企业使用者;c.企业生产方向改变,申证单元产品停产或转厂生产者;d.弄虚作假者。4.3审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审查组成员一般由三至五人构成,具体人数根据申请的单元数确定。在产品安全注册审查期间,审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组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提出不正当要求,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检测单位应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审查机构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对评审结论负责。严禁审查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安全注册工作具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能,企业有权利对审查组成员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5异议申诉企业如对产品检测结果或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锅容标委”提出申诉。

附件一:一.板式热交换器及垫片生产质量保证手册的基本要求为保证板式热交换器及垫片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和记录等。质量保证手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批准、颁布。质量控制系统的每个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应有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接口应明确;每个质量控制岗位均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各质量控制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以保证与企业产品有关的标准和法规得到贯彻执行。质量保证手册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包括:1.企业宗旨、主要领导人的质量责任;2.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原则及依据;3.组织机构及各级质量责任人员的职、责、权;4.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及其质控程序示意图表;5.遵循的法规和标准目录(按照目录备有原文可查);6.质量文件和记录(包括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卡)受控;7.人员培训与考核;8.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9.合同及分承包方管理;10.其他应予以控制的工作内容。二.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组装厂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及技术人员基本条件申请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应配备满足产品制造要求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质量保证工程师等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对设计、工艺、材料、检验等质量控制环节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其基本条件见下表:责任人员类别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年限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本科或以上理工科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四年以上工艺大专或以上理工科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二年以上设计大专或以上理工科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二年以上材料大专或以上理工科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二年以上成形与组装大专或以上理工科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二年以上焊接(必要时)大专或以上理工科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二年以上无损检测大专或以上理工科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二年以上理化检验大专或以上理工科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二年以上产品检验(含压力试验)大专或以上理工科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二年以上设备和计量中专或以上理工科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二年以上标准化大专或以上理工科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二年以上其中,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有从事板式热交换器制造、检验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无损检测责任人还应拥有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书。根据产品制造的需要,一个责任人岗位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人员担任,但是应当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必要时,一个责任人员也可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各责任人应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结果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制造单位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申请企业聘用的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与板式热交换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组装厂应有满足产品制造要求的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比例和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申请类别技术人员比例技术人员数量板式热交换器制造≥8%8板式热交换器组装5三.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及技术人员基本条件申请板式热交换器垫片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本企业从事板式热交换器垫片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具有高分子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b.具有高分子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c.具有理工科(非高分子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板式热交换器垫片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d.具有理工科(非高分子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板式热交换器垫片质量管理工作四年以上;e.工艺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企业符合专业要求(或不符合专业要求但已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它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也应由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申请板式热交换器垫片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应有满足产品制造要求、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质量保证机构人员要求最低条件质量保证机构人员类别工艺材料理化检验产品检验设备计量人员最低数(不含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11111注:对委托理化检验的企业,可不要求其理化检验人员的数量和资格

附件二:一.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应具有适合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加工成形设备、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检验设备与场地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包括存放板式热交换器用材的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识。加工和检验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要求,并应有设备完好标识和设备专管人标识。2.橡胶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3.应具有满足申证单元生产要求的模具和加工要求的压机、剪板机、冲床等加工设备。4.应具有与板式热交换器生产相适应的焊接条件,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相应的焊工资格证,从事非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5.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6.从事理化检验的人员应具有资格证书;若企业不具备理化检验能力,可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7.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产品检验手段,包括垫片测厚仪、波纹深度检查仪、垫片硬度计及其它检验设备。8.应具有符合申证单元产品要求的压力试验设备。9.若板片超出本厂加工手段需外购时,板片检验的比例应高于NB/T47004《板式热交换器》的要求,数量应增加50%以上。10.提供板片和垫片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如企业同时组装境外板片制造商产品,境外板片制造商应通过延伸审查。二.板式热交换器组装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板式热交换器组装厂应具有适合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检验设备及场地等,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应具有组装申证单元产品所必需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包括存放板式热交换器用材的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识。加工和检验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相应组装产品的要求,并应有设备完好标识和设备专管人标识。2.提供板片和垫片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书。对境外企业在国内的组装厂,境外板片制造商应通过延伸审查。4.橡胶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5.应具有与板式热交换器生产相适应的焊接条件,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相应的焊工资格证,从事非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6.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若企业不具备无损检测能力,应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7.从事理化检验的人员应具有资格证书;若企业不具备理化检验能力,可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8.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产品检验手段,包括垫片测厚仪、波纹深度检查仪、垫片硬度计及其它产品检验设备。9.应具有符合申证单元产品要求的压力试验设备。10.板片检验项目应按NB/T47004《板式热交换器》的要求进行,但检验比例至少应增加50%以上。三.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应有适合申证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橡胶加工设备、检验手段与场地等,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申证单元所必需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包括存放垫片材料的专用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识。设备能力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要求,并应有设备完好标识和设备专管人标识。2.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3.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生产模具和满足加工要求的橡胶挤出机、硫化机等有关的加工设备。4.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产品检验手段,包括硬度计、厚度测量仪、拉力试验机、压缩永久变形测量夹具、烘箱、硫化仪等有关的产品检验设备。5.板式热交换器垫片厂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垫片实验室,检验人员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6.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委托的检验部门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

篇4:监测系统中心机房防火制度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规范安全检查程序,加大防范力度,避免或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安全防火检查的范围:调度指挥中心,调度中心内禁止明火作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2、用过的废纸、过期的文件或其它可燃物要及时清理,不允许乱堆乱放,需要烧毁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销毁,并保证现场始终有人看守。

3、经常检查辖区内防火规范落实情况,定期对设备进行清理、检查和保养。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4、检查时限、安全防火检查实行每月定期检查的防火制度。

5、经常地随时随地进行安全、防火的宣传工作,营造安全防火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安全、防火工作情况,协助实验室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6、严禁明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过生产调度部部长同意,并派专人监督方可施工,严禁在机房内抽烟。

7、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篇5: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各物业区域设施设备的管理,以确保业主、用户能正常生活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物业区域的供水、供电、供气及机电设备

3.日常保养规定(向业主、住户公示)

3.1供水、供电、供气及机电设备是经过周密考虑而设计的,请业主(住户)不要随意更改,如未获批准擅自更改,造顺民经济损失由业和(住户)负责。

3.2各楼宇增装有公共电视天线,为保持楼宇的雅观,请勿增设个别户外天线。

3.3切勿把垃圾、菜叶、杂物等废料投入厕所及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一切修理费用由业主(住户)自行负责。

3.4屋楼内公共地方,不得稼具、货物、神位及烧香,不得乱涂乱画,如属小孩行为,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清洗复原的费用。

3.5各住宅单位均设有专供晾衣服的位置,请勿在其他公共区域晾晒衣物,以免影响园区的雅观。

3.6爱护公共设备、电梯、对讲机、教育小区不要在电梯内嬉戏,不要乱按对讲机和电梯开关键,如属人为损坏,当事人修理费用,并视损坏程序接受罚款。

3.7如长时间离开住所,请关好水、电、气总掣,如因水、电、气总量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业主、住户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4.设备安全运行制度

4.1机电设备的以安全、正常、经济运行为标准,机电设备的操作、保养、维修由机电工程部专业技术人员或外聘专业维修保养公司公司实施,维修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上岗证,专业维修保养公司需持有相关技术的资质证,且在有效期内。

4.2智能控制、消防、电梯、供电、供水设备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必须密切留意和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运行记录。

4.3机电设备严格按照设备维修保养堆积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

4.4值班员和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管理规程进行操作和维修。

4.5机电维修员应了解和掌握设备运行规律,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事故发生。

4.6维修设备时,先准备好材料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提供和技术措施,防止触电及设备事故的发生。

4.7在电源干线、低压配电柜上行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操作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关悬挂标志牌。

4.8做好设备运行和维修记录,建立设备台账,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卫生。

4.9供配电设备房必须具备有灭火器材。

5.设备运行记录管理制度

5.1管理区域内验收交接应移交有关机电设备档案资料,包括设备产品合格证、施工图、接线图、试验报告、说明书等,设专柜保管。

5.2服务中心建立设备运行档案柜,保存设备技术资料、设备台账、设备运行管理资料和维修资料等。

5.3值班员和机电维修员做好智能控制、消防、水电、电梯等设备的值班记录和各种设备的巡视检查和保养记录,并有记录人的签名。

5.4所有记录以月为单位整理、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5.5定期对设备管理记录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5.6借阅查找设备管理记录应佃理相关手续。

6.设备管理交接班制度

6.1值班人员应按统一安排的班次值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不能私自调班、顶班。因故不能值班者,必须提前征得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才能请假。

6.2交接班双方人员必须做好交接的准备工作,准时进行交班。交接班的准备工作包括:

l查看运行记录;

l介绍运行状况和方式;

l以及设备检修、变更等情况;

l清点仪表、工具‘

l检查设备状况;

l交班时,双方领班在值班日志上签字。

6.3在下更情况下不得交接班:

l在事故处理未完或理大设备启动或停机时;

l交接班准备工作未完成时;

l接班人数未能达到规定人数的最低限度时;

l领班人员有酒醉现象或其他神志不清情况而未手到顶班人时。

7.设备管理报告制度

7.1下更情况报告主管

l主要设备非正常操作的开停、调整及其他异常情况;

l设备出现故障或停机检修;

l零部件更换及修理;

l维修人员的工作去向、客户维修材料的领用;

l运行人员暂时离岗;

l对外及上级联系。

7.2下列情况必须报告服务中心经理

l重点设备非正常操作的启停、调整及其他异常情况;

l采用新的运行方式;

l重点设备发生故障或停机抢修。

8.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程序

8.1无论发生何种设备故障和事故,主管单位必须立刻组织力量迅速处理。

8.2发生较重大事故或故障(指造成较大范围、较长时间有关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或将造成有关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产生较严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时,必须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8.3无论发生何种设备故障和事故,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在值班记录和故障检修记录本上做详细记录,不得疏漏隐瞒。

8.4发生较重大事故或故障时,主管单位在事故、故障初步处理后,写出事故、故障报告,由服务中心经理召开有关外聘公司、机电维修部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写出分析意见和改进措施,然后上报物业公司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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