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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全生产责任制,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第二条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将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

1、业法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集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做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六条创先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着成绩,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七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八条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施工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外罚款100-300元,班组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脚手架、安全网等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设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4.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10.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车间)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3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车间)支付,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月工资10-30%,并免发1-6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告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发生事故后,隐瞒和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2.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3.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十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于处罚。

篇2:安全监理工作责任考核奖惩规定

1.范围?

1.1本规定规定了本工程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和程序。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工程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2.引用文件

吉林省吉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3.控制程序

3.1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室、工程项目部和个人,给予奖励。

3.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1.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1.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1.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学研究成果、成绩显著的;

3.1.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1.6各级行政正职充分发挥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实现项目部全年无重伤、死亡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成绩显著的;

3.1.7认真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驾驶员全年实现安全无事故者。

3.2对部室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

3.3奖励应拉开档距,重奖在生产一线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为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严禁平均分配。

3.4奖金来源与使用

3.4.1项目部从工资总额中预留1%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

3.4.2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由财务管理中心设立并建帐,由安全质量部统一掌管使用。

3.5处罚

3.5.1因现场监理人员对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安全计划审查不严和对现场的安全措施检查不到位,由此造成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安全事故,监理项目部应负有连带责任,对责任者的处罚,视造成事故的大小,由生产部主任上报项目部经营开发部与安全质量部,由两部室提出初步处理研究后,上报分管副总经理。

3.5.2人身事故

(1)记录事故(事故的分类按照国家电网项目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133中的分类,下同)

(2)八级事件的责任者,处500~600元的罚款;对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处800~1000元的罚款。

(3)七级事件

对七级事件的责任者,处1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四级事件

对造成四级事件的责任者,处罚款3000~4000元,其行政处分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第159条第3款执行。

(5)三级事件

对发生三级事件的责任者的处分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第156条中的规定执行。

3.5.3火灾事故

(1)、一般火灾事故

除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外,处500~600元的罚款。

(2)重大火灾事故

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者的处分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第155条中的规定执行。

3.5.4交通事故

(1)轻微交通事故

对事故的责任者处200~300元的罚款。

(2)一般事故

对事故的责任者处500~1000元的罚款。

(3)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第159条第5款中的规定执行。

3.6对上报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由项目部综合部行文下发。

篇3: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方案奖惩制度

煤矿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煤矿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反映,是建立煤矿企业安全长效机制和建设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按照上级文件安排部署,为了保质保量完成我矿今年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任务,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协调、稳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考核验收方案及奖惩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按以下步骤进行,即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投入(落实)——定期评价——考核奖罚——质量改进。没有一个健全的组织与明确的分工,就不可能制定出科学完善的制度和标准;没有完善的制度与标准,投入与落实就会失去方向;没有投入与落实,定期评价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而没有严格的定期评价,考核与奖惩就会失去依据;没有奖优罚劣,就不可能建设成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一、成立安全质量标化领导组:组长:?栗聪明副组长:樊进朝、上官立新成员:杨培强、王明星、原志阳、刘向军、钟国亮、孙小虎、刘志忠、曹米亮、张海军、吴雷胜及各职能科室和队组负责人。领导组下设质量标准化考核组、质量标准经评估组以及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一)、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组组长:张海军、曹米亮成员:王天鹏、王鹏飞、刘志金、张金龙、李强强以及跟班安监员、质检员等。(二)、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价组组长:樊进朝成员:上官立新、杨培强、刘志阳、王明星、钟国亮(三)、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张海军领导组下设以下十一个质量标准化小组:1、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杨培强成员:孔河亮、裴永亮、曹刚、上官新龙以及相关人员。2、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王明星成员:孙小虎、栗文朝以及机电相关人员。3、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杨培强成员:曹晋、赵鹏军、贾福义以及掘进相关人员。4、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王明星成员:刘满库、郭军亮、马照坤以及运输队相关人员。5、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上官立新成员:刘向军、刘志忠以及地测科全体人员6、信息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杨培强成员:栗海强、杨永进、路宽以及调度室全体人员7、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上官立新成员:原志阳、钟国亮、吉飞飞、以及通风建设队全体人员。8、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孙学礼成员:杨雄伟、王鹏举、史怀礼、张伟及办公室、基建科全体人员。9、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樊进朝成员:曹米亮以及安全科全体人员10、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樊进朝成员:赵圣林、延学良以及职卫科全体人员11、应急救援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上官立新成员:曹进、李宁以及救护队全体人员二、职责分工:1、组长:负责全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全面达标工作。2、副组长:负责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具体安排、落实、奖惩、质量改进以及地面各要害场所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3、考核组组长: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日常考核、周考核以及月考核工作。4、评价组组长:负责矿井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价的相关工作。5、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的总体工作,做好达标工作的软件资料管理、存档工作。6、采煤、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负责搞好井下各工作场所及采掘工作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7、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负责搞好井上下机电、运输方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8、地测防治水及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负责搞好地测防治水及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9、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负责搞好地面安全设施方面的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10、信息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负责搞好信息调度、监测监控方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11、应急救援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负责搞好煤矿应急救援方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12、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人:负责搞好煤矿职业健康方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规定:1、由定点安监员、质检员负责每班对采掘工作面进行安全质量现场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以打分形式体现,经考核人和队长签字后上报质检科。2、每月最后一个礼拜日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评价、总结。3、月底综合评价时按最后实得分排名。4、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的组织下,对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考核。5、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把每月综合评价时,对各队(科室)考核的分数、存在问题、整改项目进行总结,同时要把综合考核表入档管理。6、每月3日前要把上一月的班检查、周考核及综合评价分数进行汇总,计算出上月各队(科室)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实得分,实得分将作为当月奖惩的依据。规定班检查平均分数占当月实得分数的40%;周考核平均分数占当月实得分数的30%,综合评价分数占当月实得分数的30%。7、每月要把当月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情况、存在问题、质量改进方面进行总结。四、奖惩:只有评价,没有奖惩是不能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规定每月拿出专项资金进行奖惩,具体奖惩规定如下:1、按工资比例设立安全奖、质量奖。2、质检科长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对质检员进行考核,如当班工程质量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取消评分资格,不得当月质量奖。3、月评价实得分数在95以上的为一级,得全额质量奖;90分—95分为二级,得60%的质量奖;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4、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结束,由安全质量办公室4日前向副组长提供各单位(科室)的评分结果,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5、领导组根据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每次检查排名前三位的科队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连续三次排名在最后一位的,科队负责人淘汰下岗。6、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中,每次排名在最后三位的分别对科队负责人处以300元、400元、500元的罚款。五、质量改进:1、一级安全质量控制,即现场控制,每一个日常检查人员在当班现场下达安全质量整改卡片,在本班现场监督整改完善。2、二级安全质量控制,即协调控制,对于在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日常检查人员要通知矿调度室或相关领导限期解决。3、三级安全质量控制,即决策控制,对于队组、专业科室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安全质量办公室报领导组副组长,即由安全副矿长提出上安委会,进行决策解决,此类问题主要包括设备的更新改造,安全质量工程技术改造等。4、每天早上7点钟,矿调度室召开碰头会,由各队正队长、专业科室正副科长参加,重点落实二级安全质量控制中提出的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5、每周召开一次安委会,由矿安委会成员参加,重点落实三级安全质量控制中提出的需要由安委会决策解决的问题。6、每月召开一次由质量标准化总结会,在会上要对安全质量标准化上个月的评分情况、存在问题、解决问题、遗留问题等进行汇报。总之,通过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将使我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达到一个新水平,达到长期坚持,长期保持的目的,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我矿能够形成一种视质量为荣誉、为生命的安全氛围;形成一个整洁明亮、干净舒适的劳动环境;形成一个蓬勃向上、争创一流的管理形企业。

篇4: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构建精细化管理的新常态,针对安全文明施工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作为施工安全文明工作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二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施工安全文明工作的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决定安全文明措施费奖罚。

第二章?安全检查

第三条?安全检查可根据实际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四条?在日常工作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专职安监人员进行旬日的现场安全巡视检查,并做好安全巡视记录备查。

第五条?每月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一次可以和安全大检查合并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织,监理工程师、各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委会办公室做检查记录,进行考核,形成通报,下发各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第六条?每季度安委会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主管副主任)组织。全休安委会成员、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及分管安全副经理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检查记录,进行考核,形成通报,下发各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第七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报安委会办公室(陕西彬长煤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部)复核备案。

第三章?安全考核

第八条?安委会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一次综合考核,安委会办公室(或陕西彬长煤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部)每月进行一次月度考核,根据月度检查问题及日常巡视检查问题得出各单位的季度考核分数(水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表见附件)。

施工单位季度综合考核分数=(季度考核分致×60%)+(月度考核平均分级×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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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水库工程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奖励基金来源为:

1、安全文明生产罚没收入;

2、上年度奖励基金节余。

第十条?建设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休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比条作:

1、责任集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把安全生产故在第一位;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规定,员工遵纪守法,无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无工伤、机电、交通、火灾事故;

3、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日活动做到了“四落实”,职工安全素质有明显提高;

4、按“三定四不推”原则认真抓好事故隐患整改,并做好有关文宇记录;

5、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工作指令及时传达到全体职工,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

3、积极消除事故隐患,为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做出了突出贡献;

4、积级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出色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安全生产任务。

第十三条?优秀专职安全员评比条件:

1、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

2、认真履行专职安全员的职责和权利;

3、在其工作范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奖励标准:

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1000-3000元;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专职安全员奖500-1000元;

第十五条?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经考核属实者,可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奖励1000-2000元;

2、在事故现场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奖励500-1000元;

3、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500-1000元;

4、对纠正“三违”、完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积极开展安全活动的有功人员,奖300-500元。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罚款1000-5000元,未按期整改或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3、同一个作业区域有几家单位作业并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第十七条?对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每人次罚款100-300元;一次超过3人次以上,罚款500-1000元;一次超过6人次罚款1000-1500元。

第十八条?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所在单位100-300元的罚款。同类违章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的,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有权给予停止施工或罚款500-2000元的处理。

第十九条?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单位,责令停产,并罚款1000-5000元。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使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每人次罚款5000元;机械设备使用无证操作人员,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对工程项目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施工交底,没有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罚款1000-5000元。

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没有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每人次罚款300-500元。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下达的安全通知、指令不及时回应,不及时报送安全资料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四条?对于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罚款1000-5000元。同一单位在一年之内发生同一类事故或同一类未遂事故加倍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报事故损失、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安全管理人员执法的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

第二十六条?对不服从管理、随意乱挖乱弃的单位,一经发现或查证属实,按大车(20T以上)罚款5000元/车次;小车(小于20T)罚款2000元/车次。

第二十七条?违反民爆器材或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当即责令整改并罚款10000元/次,再次违反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处罚3次以上者报当地公安机关取消其爆破作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水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表中所列处罚。

第六章?实?施

第二十九条?事故罚款实行分级管理,同一事故不进行重复罚款(地方主管部门的罚款除外)。

第三十条?水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被处罚单位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按照本制度罚金由建设单位从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扣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水库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5: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公司各部门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参建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1.3本办法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1.4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执行两票业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1.5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公司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

2?表彰与奖励

2.1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2.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部门由本部门进行申报,经公司审查批准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备案。申报日期定为每年1月15日。

2.3设立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该奖由安生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后进行奖励并备案。

2.4公司安生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公司各部门及班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实施奖惩。

2.5避免群伤、群亡:奖励5000-1000。元。

2.6避免人身死亡:奖励3000-6000元。

2.7避免人身重伤:奖励2000-4000元。

2.8避免重大设备事故或主设备严重损坏:奖励2000-8000元。

2.9避免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奖励1000-6000元。

2.10避免和防止一般考核事故:奖励1000-4000元。

2.1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200-1000元。

2.12避免和防止一类障碍事故发生,奖励200-800元。

2.13避免二类障碍发生,奖励100-500元。

2.14反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事迹突出的,奖励100-300元。

3?处?罚

3.1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上级管理单位或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或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或上级部门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3.2发生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3.2.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3.2.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或开除处分;

3.2.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分;

3.2.4对主、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2.5对于主、次要责任发生在不同部门的事故,给予主、次要责任部门的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记大过至行政降级处分。

3.2.6对承担连带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扣罚连带部门人均1500元;

3.2.7扣罚责任单位人均1800元;

3.2.8扣罚公司其他人员人均1000元;

3.2.9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等由集团公司给予处罚。

3.3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和重大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3.3.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或两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3.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3.3.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3.3.4对主、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开除留用察看的同时,撤销班长、技术员职务;

3.3.5对于主、次要责任发生在不同部门的事故,对负主、次要责任单位的正职、分管副职、专工等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3.6对承担连带责任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专工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扣罚连带部门人均1000元;

3.3.7扣罚公司其他人员人均600元;

3.3.8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党委书记等由上级公司给予处罚。

3.4发生非责任重大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等单位(本单位安装除外)原因造成,但投入运行使用时间超过两年],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3.4.1扣罚全公司人均500元;

3.4.2扣罚公司党政正职700元;

3.4.3扣罚责任部门人均1000元;

3.4.4扣罚公司分管领导800元;

3.4.5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正职、副职扣罚1500元;专业专责1300元;

3.4.6对负主要责任的相关单位按照相关合同执行;

3.4.7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4.8对连带责任部门正、副经理扣罚1100元;专业专责扣罚1000元。

3.5?发生一般考核性事故(包括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至30万的一般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子以处罚:

3.5.1扣罚责任部门人均800元;公司其他人员扣罚少、均400元;

3.5.2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部门正职、分管副职扣1300元;专业专责扣1100-1300元(属安全管理责任扣1100元、生产技术责任扣1300元),(负次要责任的上述人员扣罚500-600元);

3.5.3对负主要责任者扣1500元(人为责任2000元);

3.5.4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罚款1300元。(负次要责任的单位班长、副班长扣罚600元);

3.5.5负次要责任者扣800元。(人为责任1000元);

3.5.6对负连带责任部门正职扣1000元、分管副职扣800元、专业专责扣900元;

3.5.7扣罚公司分管副职1000元,党政正职800元。(负次要责任副职400元,正职300元)。

3.6?发生一类障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3.6.1扣罚负主要责任者300-500元(人为责任500元);

3.6.2扣罚负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200元、技术员100元(人为责任300元);

3.6.3扣罚责任班组每人50-100元(人为责任100元)。

3.7?发生异常,按以下规定处罚:

发生异常由各部门自行考核,原则是扣罚责任人100元、值班长50元、技术员30元。安生部对考核跟踪监督,如不认真考核将按二类障碍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3.8?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38.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3.8.2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8.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3.8.4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开除留用察看的同时,撤销值班长、技术员职务);

3.8.5对负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8.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8.7对负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3.8.8连带责任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专业专责记过处分;

3.8.9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集团公司给予处罚。公司人均扣罚1000元,责任单位人均扣罚1500元,连带责任部门扣罚人均1200元。

3.9?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3.9.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3.9.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3.9.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同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3.9.4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撤销班长、技术员职务);

3.9.5对负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技术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9.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3.9.7对负次要责任者所在单位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3.9.8连带责任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3.9.9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集团公司给予处罚。公司人均扣罚800元,责任单位人均扣罚1200元,连带责任部门扣罚1000元。

3.10?发生人生轻伤按以下规定处罚:

3.10.1扣罚责任人当月奖金;

3.10.2扣罚责任部门正职300元、副职200元,扣罚专业专责100元;

3.10.3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值班长100元、技术员80元、其他人员50元;

3.10.4扣罚连带部门正职100元、副职80元、专业专责50元。

3.11?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3.11.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查看一年处分,对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3.11.2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3.11.3对事故责任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分;

3.11.4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200-400元的经济处分;

3.11.5对事故责任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100一400元的经济处分;

3.11.6对以上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可参照上述相应条款执行。

3.12?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3.12.1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处分:

3.12.1.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3.12.1.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12.1.3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3.12.2?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处分:

3.12.2.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3.12.2.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3.12.2.3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12.3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由上级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

3.1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3.13.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3.13.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3.14?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单位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3.14.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3.14.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14.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3.15?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16?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要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3.17?杜绝无票作业,严格执行“两票”管理规定,对出现无票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人民币1000元,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4?附?则

4.1本办法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4.2本办法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4.3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

4.4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的有关事故责任者可从轻处分。

4.5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

4.6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

4.7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4.9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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