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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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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二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三条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二章?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五条存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实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的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第八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技、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二条: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参与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熟知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方可进行作业。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和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四条: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按规定着装、使用个人防护品。

第十五条按规定配备、使用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

修改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三条: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第十六条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三章?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入。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八条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六条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九条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七条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二十条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十八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十九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二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条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三条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一条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四条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二条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五条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三条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二十七条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四章?附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八条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破土工程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破土开挖作业系指在电厂生产厂区内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开挖作业。

第二条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开挖作业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基坑深度在2.5米及以上时应执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如需采用爆破方法进行破土开挖作业时,应执行公安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破土开挖作业开工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五条破土开挖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电气、通讯、消防、土建等有关专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确认。

第六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第二章作业安全措施

第七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电缆、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在破土开挖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

第九条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条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建设单位,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二条在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作好防毒准备,如应备有足够的防可燃气体用具及可燃气体检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可燃气体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沿道路、轨道边缘挖土时,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十四条在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十五条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距离不少于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1.5m。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离不大于400mm。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第十七条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和基坑边缘处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第十九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或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二十一条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业;

(二)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三)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四)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五)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使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三章挖土作业

第二十四条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安装牢固,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独根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

第二十五条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第二十六条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二十七条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宽至少要大于700mm。

第二十八条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执行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工作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第三十条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二)禁止任何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三)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第三十一条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第三十二条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第三十三条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m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四章打眼作业第三十四条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一)打眼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二)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三)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锤子)或两人打眼(一人扶钎子,另一人打锤子),严禁采用一人扶钎子,两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四)打锤的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方。

(五)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应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六)打眼时要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第三十五条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一)检查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二)检查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三)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四)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第三十六条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凿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第三十七条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第三十八条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三十九条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

篇3:交叉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上、下交叉施工作业行为,杜绝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指挥部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所属各工区、各单位、各外协队伍。

第二章基本原则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上部施工必须优先考虑下部施工安全;

下部施工必须了解上部施工安全状况;

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及安全指令;

上、下交叉作业区按施工组织措施设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设置警戒并保证联系畅通,作业前沟通到位;

严禁高空抛物。

第三章管理规定

上、下交叉作业区之间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严禁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本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是指各楼板的层间、门洞处、防护栏杆、高排架安全网等;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防护设施的标准;

定期检查上、下作业区之间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清除设施内的杂物、石渣,及时修复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

严禁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拆除或改为它用。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严格按生产及安全指令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时,上部有可能造成落物的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防护设施,防止落物伤人。

上、下交叉作业区之间的风、水、电设施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布设,风、水、电各线路要绑扎牢靠。

定期或不定期对上、下作业区边墙、各楼板层间作业或交叉段进行检查,及时清除杂物。

严禁在上、下作业区之间设置不稳定设施或堆放材料、设备。

上、下交叉作业时,上、下部警戒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联系畅通,反馈及时,严禁脱岗或中断通讯联系。

上部施工作业区楼层间和通道处2米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和杂物,在下部施工前必须全部清除。必要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临边封闭式防护。

下部施工作业区,在施工前必须在上部危险区域或有可能发生落物的区域设置警戒人员,发现不符合情况应立即予以纠正或通知下部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必要时,要对危险区域进行封闭式防护。

上部向下部进行转运材料前,必须停止下部施工,撤离人员和设备,上、下施工区域要设置警戒,实行全封闭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时要严格遵守“上部施工必须优先考虑下部施工安全”的原则。

上部施工作业区,若实施起吊、翻转、装卸等对下部有可预见性伤害的危险作业时,必须报生产安全办批准,经统一协调安排后,方能实施作业;

上部5米范围内进行对下部有可预见性伤害的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向下部通报施工措施、状况及施工影响范围,作业中要派专人负责上、下警戒与沟通。

临边通道及高排架边坡支护作业时,为防止高空坠落或对下部施工区落物伤害,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临边通道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加设全封闭防护墙;

排架临空面加挂安全网;

作业人员常用手工工具用绳系挂在腰上;

架上施工设备及机具必须稳定地固定在作业平台上;

上、下运输物资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起吊设施;

严禁高空抛物。

第四章附则

与本规定若有相抵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生产安全部负责监督执行,解释权归生产安全部。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2破土作业须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部门职责

2.1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总图管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破土作业危害识别

3.1.1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破土作业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2破土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2.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2.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2.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2.4.4需要进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业。

3.2.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2.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2.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2.8.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3.2一个施工点、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3.3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

篇5: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是指在运行生产装置、储存罐区、系统管廊、公用工程、装卸台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施工、维修作业,主要包括以下6类作业:

(一)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

(二)设备、管线的外防腐、保温等作业;

(三)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等设备维修作业;

(四)在线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

(五)仪表仪器等维修作业;

(六)机泵类维修作业。

特殊作业,是指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需要进行特殊作业许可的具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进入生产区域的特殊作业和一般作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日期间,除装置检修和生产急需的项目,不得安排任何作业和新产品开发,严格控制产品牌号的切换和生产负荷的调整。

节日期间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实行提前报告备案制度。

(二)非生产必需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夜间必须进行的施工、维修作业,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满足夜间作业的安全条件;

(三)生产区域进行第二条第(五)、(六)项一般作业时,基层车间的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进行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一般作业和特殊作业时,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不含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五条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

第七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专业检查,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制度、规程;

(二)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质量保证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八条直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二)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九条基层车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按作业内容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安排好监护人员,制定和落实基层车间负责的安全措施;

(二)检查施工、维修单位安全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纠正施工人员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作业行为。

第十条一般作业所在生产区域的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安全制度和设备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落实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三)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及不安全行为;

(四)纠正作业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施工、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公司及直属单位HSE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与该施工作业有关的技术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制定和落实施工、维修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安全、质量要求施工作业;

(三)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维修单位应通知基层车间项目负责人,并在操作室登记人数和安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作业;

(四)施工机具应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状态,符合该生产区域部位的防爆等级要求;

(五)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作业变更时,及时与基层车间联系,遇到泄漏、着火等异常紧急情况,立即撤离和报告。

第三章一般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凡需在生产区域从事一般作业时,应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时,无需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应根据作业对象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注意核对票证中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等部位,进行拆装阀门、垫片、盲板、清扫阻火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时,同时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防止中毒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拆装盲板前,对需要拆装的盲板应做好明显的标记。作业许可证中应注明盲板位号、材质、尺寸或附上盲板清单。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涉及到装置在用的设备、管线,存在物料泄漏、机械伤害等危险时,由基层车间和施工、维修单位同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第十七条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拆装换热器等作业;设备、管线外部防腐、保温作业;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设备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或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以及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应同时由工艺人员确认工艺条件,并根据生产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三)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四)根据“谁确认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最后由车间领导审批。

(五)当工艺人员、设备人员、车间领导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时,由车间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第十八条仪表维修、机泵类设备等维修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的当班班长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当班班长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三)根据“谁确认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机泵维修、经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后,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车间值班人员)签字审批。仪表维修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一般作业项目完成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由基层车间管理人员和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第四章一般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冒签,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一般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天。

第二十二条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留存,第三联由基层车间安全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留存,并由当班班长在作业人员姓名一栏,记录每日实际作业人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直属单位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管理工作的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直属单位及基层单位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承包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齐鲁分〔2005〕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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