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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1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安监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1审查承包商进场的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

1.2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取得国家(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如果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施单位应与出租方签定安全协议,监理应审查双方约定的安全责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应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备案。

1.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监员、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已到位,职责与分工已明确、清楚。?

1.4参建人员已全部进行了体查、体检,无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

2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焊工、爆破工、高空作业工、压接工、测工、吊车司机等。

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

2.2监理工程师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2.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应巡视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施工操作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严禁无证上岗。

2.4监理人员在进行高空登塔检查、高空压接检查、附件安装检查等作业时,检查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能力并且持有高空作业证。不具备作业能力和相应资质证件的严禁作业。

篇2:工程质量验收监理规定

1.工程质量验收

1.1监理项目部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机构,建立以质量监理工程师为中心的各级人员的责任制,并赋于质检员(质量监督员)“质量否决权”的权力。

1.2贯彻项目部根据相关体系文件,结合工程实际,认真检查施工项目部是否落实《作业指导书》、《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措施。

1.3开工前,质量监理工程师做好技术交底准备,并根据设计要求及施工现场的特点,向监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监理人员对工程特点、工程难点、监理现场管控要点等能够做到人人心中有数。

1.4对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对地方性材料如砂、石、水泥等,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订货和采购,并根据供应批量对其进行化验,以确保符合质量要求。装置性材料的堆放和装运,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避免因保管不当和碰撞受损。

1.5严格执行工序交接检查、验收规定和工艺质量标准,发挥工序控制中的监督点作用,上道工序保证下道工序执行,下道工序要检查上道工序质量,让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运转在工序交接上得到充分的体现。

1.6项目施工中实行“施工队自检→施工项目部复检→项目部抽检→监理项目部检查→验收”的流程。

1.7做好各种验收、签证记录,严格执行监理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8加强质量通病的治理力度,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报审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进行认真审核,并要求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制定的相关预防质量通病的相关措施。

1.9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验收规定,如具体验收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执行具体验收规定。

2.分部工程验收

2.1对于完成的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质量评定规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

2.2所有参加检查验收的分部工程,承包商应在自已“三级质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报验申请表,申请验收。

2.3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要求,根据施工图纸及有关文件、规范、标准等,从产品外观、几何尺寸以及内在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审核。如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则在验收报告中予以确认;如有质量缺陷,则责令承包商进行处理,待质量符合要求后再予以复查验收。

3.工程竣工监理初检验收

3.1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并经项目部三级自检合格后,报《单位工程竣工报验单》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部对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理初检验收。

3.2监理初检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设计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有关建设文件,以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3.3监理初检验收必须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经过工程质量验评达到规定要求进行。

3.4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好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监理工程师要督促和配合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进行资料文件整理。

3.5监理初检验收时,监理单位在必要时可请一些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应认真检查各项工作是否达到了验收的要求,并对各项文件、资料认真审查。

3.6经过监理初检验收,找出不足之处,督促承包商及时认真进行整改。

3.7经项目监理部复查整改合格后,签署验收意见并向业主转报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篇3:特殊工种安全施工规程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的财产安全。严格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本项目的安全,促使安全检查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提高检查实际效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一、定义

特殊工种: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工种。如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起重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架子工、锅炉工、爆破工、采掘工等。

二、特殊工种应具备的条件

身体健康,没有防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年满18周岁以上(从事爆破作业和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三、特种作业规定

作业时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状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必须做到所有特殊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且所有上岗证书均为有效方可上岗。

篇4:施工管理特殊工种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工作制度

1、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施工员、质量员、技术员、安全员;焊工、爆破工、压接工、测工、高空作业人员、吊车司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

2、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将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备案。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4、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检查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报审备案的人员相符,施工管理、策划、操作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要求,发现问题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

5、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严禁无证上岗。

篇5:建筑项目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一、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本单位特殊工种作业。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3)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五、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各单位应当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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