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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包项目和出租项目的安全管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7

(一)公司内工程项目对外发包须经过董事会的讨论通过方能进行。

(二)公司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安全方面要有明确的相关条款。

(三)承包单位需提供相应的资质材料及相关的安全施工方案。

(四)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五)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六)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七)不得将厂房(仓库)、场所、设备或其他的工程项目,出租或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八)不得把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仓库)、场所、设备进行出租。

(九)外来承包施工单位或租赁单位除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外,其作业人员也应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十)公司内部的对外发包及租赁的项目每月进行整理,由相关部门向总经理汇报。

(十一)公司内相关部门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统一管理,不能以任何形式推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坚决纠正“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行为。

篇2: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负责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参与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负责签订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参与承包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组织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四条?计划营销部负责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前组织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党群工作部在审计承包工程合同时一并审查发包工程安全协议,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发包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相关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七条?项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中应由发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工程进行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

(一)本公司在招用承包单位时,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录用。

(二)安全资质审查在工程发包前进行。

(三)对于发生人身死亡及重大设备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录用。

(四)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2、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资格认可证”或相应的证书。

3、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能否胜任承包工程,有无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

5、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6、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九条?签订承包工程合同:

(一)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有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工程的性质和项目必须在施工(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二)工程合同中,具体规定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安全管理的补充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率

(三)本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班组不得对外签订发包工程合同。

第十条?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一)承包合同签订的同时,承包方负责人应与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共同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承包方和发包方各自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安全责任。

(二)对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凡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设置监护人的工作项目还必须明确现场工作监护人。

第十一条?发、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一)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在开工前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2、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及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开工前项目责任部门必需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与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勘察,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承包方的工作内容、作业区域,要求承包方作好危险点分析、制订“三措”(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送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需有完整的记录与资料。

3、承包工作凡涉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使用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由承包方担任。

4、承包方的工作负责人必需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能承担《安规》规定的安全责任,经项目责任部门考试合格后报安全监察部审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承包方工作负责人资格审查,每年进行一次。

5、承包方负责人开工前将工作负责人名单及其允许工作的范围报项目负责部门。

6、若承包方不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发包方协作部门负责监护工作,监护人必须到位尽责,督促落实工作票及“三措”,对许可的正确性、现场安全施工负责。

7、安全监察部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予以监察。

(二)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承包单位的负责人是工程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在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三措”内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现场个人的施工安全负责。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

3、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三措”,报项目责任部门,经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4、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地方,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且不超过检验周期。

6、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7、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8、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同时按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对承包方的入厂安全教育

安全监察部须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入厂安全教育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教育内容主要为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与工程有关的工作负责人须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了解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技能。

第十三条?向承包方交待的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均应列入施工现场“三措”或工作票中。凡项目部门临时(包括按规定可不制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向承包方提示的安全事项,应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并取得承包方的确认。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管理:

(一)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均应落实安全协议和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安全、劳动保护等事宜。

(二)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包括电气、热机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应得到现场值班负责人的同意后方可开工。

(三)项目责任部门所指定的责任人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工作,经常检查监督施工人员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其工作。

(四)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做到遵章守纪,文明施工,自觉接受安全监察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门。

(五)承包方施工人员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发生违反安全规程制度的行为,安全监察部有权按本企业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工整顿、限期清退。

第十五条?为了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根据上级有关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行外包工程预交安全保证金办法,并规定:工程承包总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者交2000元,工程承包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者交5000元,留作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由安全监察部代收。凡在施工过程中有违章违规行为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扣除一部分乃至全部安全保证金;若造成发包方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等后果者,则加重处罚,并在工程结算时结清。若施工中没有发生不安全现象,则预交安全保证金在工程结算时如数退还给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外包工程结束,经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安全监察部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承包费用。

第十七条?安全责任的划分:

(一)凡是外单位承包我公司电力生产有关工程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已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了资质审查、入厂安全教育,并且在开工前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隔离电源、汽源、水源及可燃气体等);对施工难度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凡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三措”,并经审查合格监督实施,按规定应设监护人的工程项目设了监护人,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并有详细的记录、纪要等,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时,不定为本企业(发包方)的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二)按规定必须设有监护人的工程项目,若因监护人工作不到位,外包人员在失去监护的情况下施工而酿成的人身或设备事故,则应追究监护部门或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章?记录与报告

第十八条?报告与记录格式及填写要求

(一)计划营销部应建立能反映对承包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过程的有关资料档案,并应明确审查流程和有关责任人。

(二)安全监察部应建立能反映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情况的资料,包括教育的时间、内容、接受教育的人员名单并签名。

(三)对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章现象,安全监察部应及时作好记录。

(四)项目责任部门应有完整记录、资料来反映对承包方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经审核会签的“三措”一式四份分别存于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项目责任部门与承包方。

(五)安全监察部建立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档案。

第十九条?保存期限

所有记录资料一律在工程结束后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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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3:劳务发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发包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股份公司《长期项目发包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长期(一年及一年以上)发包给承包企业;

非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非长期(一年以内)发包给承包企业。非长期项目发包包括短期项目发包和单项作业发包。

第三条?严禁将项目发包给未通过股份公司、公司安全资质审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

第二章?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

第五条?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技设科、业务科、计统科、总务科等)在项目招标、或发包前,应按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要求将有关企业的详细资料提交安全监督科审查,或由安全监督科及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组成联合审查组,实地对拟参加项目招标、或拟项目承包企业进行审查。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招标或发包。

第六条?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包企业须持有效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执照,并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其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四)职工的基本体能、技能达到所从事项目承包作业的基本要求;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发包单位要求的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

(六)设置有规范的安全管理记录、台帐、档案(包括安委会办公会议记录、班前安全工作会议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

(七)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档案资料;

(八)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机动车驾驶员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和证件;

(十)特种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定期检验并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车辆牌照及行驶证;

(十一)须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安全资质审核程序

(一)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审核合格填写《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报安全监督部审核。

(二)安全监督部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的安全资质初级审核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证书》(见附件2)。《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三)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单》(附件3),《安全生产资质单》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安全监督科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需要申报和复审《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长期承包企业进行初级审核,将初级审核合格资料上报安全监督部。

第九条?发包主管科室与承包企业签订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签订非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资质单》;

安全监督科须依据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1年。遇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港口生产作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修改完善。

长期项目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须在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区域范围;

(二)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约定;

(四)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协调管理的约定;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正确使用方面的约定;

(六)发生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约定;

(七)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发生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接受违约处罚的约定;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善后处理的约定;

(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约定;

(十)其它安全管理方面的约定。

第三章?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科与项目承包企业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须向项目承包企业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对项目承包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承包企业视同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二)为项目承包作业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作业环境;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让项目承包企业从事承包合同中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工作;

(四)各级管理人员严禁直接指挥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作业。但遇事故险情或违章作业时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五)安全监督科每月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专管人员和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基础台账、记录、档案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对承包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七)对承包企业月度检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记录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对承包企业的罚金须用于奖励承包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八)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会时须通知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列席参加,同时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初5日内将上季度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事故、事件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安全监督部;

(九)长期承包企业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发生变化时,安全监督科须履行初审手续,报安全监督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承包作业。

第十四条?公司对维修项目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维修项目合同的基础上实行《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制度。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作业单,作业单应一式四份(技术设备科、安全监督科、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承包企业各一份)。

(二)技术设备科负责签发《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指派专人负责对承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指导及协调管理。

(四)安全监督科负责对单项维修作业总体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对发包项目场内机动车辆作业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作业合同的基础上实行单项发包作业单制度。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单项作业单,单项作业单一式三份(生产业务科、安全监督科、承包企业各一份),单项发包作业单由生产业务科制订。

(二)生产业务科负责签发单项发包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安全监督科对单项承包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六条?因项目承包企业不熟悉某项作业或缺乏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经验时,相关单位可接受承包企业邀请,派安全生产管理代表,协助项目承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科对项目承包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事故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的安全考核。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科按时参加安全监督部不定期召开的承包企业安全工作协调会议,按照要求统一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事故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承包企业在承包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发包主管科室和项目辖区作业单位须立即报安全监督科。安全监督科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督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十条项目承包企业发生非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和承包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包企业发生轻微及以上等级事故,按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结论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善后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承发包合同安全管理办法

一、范围

为加强承发包工程中安全施工的管理,明确承发包业务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根据《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范围内需对外签订及执行承发包合同的乙方

二、引用标准

《合同法》

三、术语和定义

?无

四、培训和资格

公司各办理承发包业务的合同草拟、流转、审核及批准签认人员需熟悉并掌握本办法的管理要求。

五、职责

1、乙方用工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1)乙方根据业务承包的具体内容调整安全协议内容并报甲方项目部审核;

2)乙方负责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方对录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保存记录。

6.管理要求

1、在下列业务活动中,必须签订安全协议:

1)施工过程中相关承包业务;

2)建筑、安装承包业务;

3)设备、设施租赁业务;

4)实习、培训业务;

5)委托检测、检验、维修、保养业务;

6)后勤、服务等承包业务;

7)其他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业务活动。

2、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在业务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作为承包合同附件。

3、乙方在对外签订发(分)包合同时,必须根据《供方评定管理程序》的要求和分工组织对承包方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合同中的承包内容;

2)对政府明文规定需具备资质才可以承接的工程和作业,如:建筑吊装、拆房、起重吊运、起重机制造等都必须有相对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承包方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员必须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4、若发(分)包工程是在公司和由公司提供的场所内或由公司总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作业的,还必须增加审查承包方以下内容:

1)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并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具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

4)各类劳动防护用品齐全;

5)各类作业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所从事作业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6)承包方为我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保险情况、各种车辆人、机械的检验保险情况。

5、发(分)包工程是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在安全协议中必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界限。安全管理责任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施工方提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整改建议。

6、在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的有效期,有效期要考虑工程的延长和脱期,安全协议的有效期与承包合同同步。

7、承发包合同签订后,若工程内容需要增加或作较大修改时必须增订补充。

8、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和安全协议时应考虑安全生产的风险。

9、安全协议的签订

(1)凡发(分)包工程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必须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商务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附录A,以下简称《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原则由甲方用工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与乙方签订,加盖公司公章,承包方签订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代人,盖承包单位公章。

(2)《安全协议》中要求填写的承、发包方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号码必须如实填写,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3)《安全协议》中的“其他未尽事宜”栏,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4)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好《安全协议》后,必须将一份《安全协议》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同时报一份至承包合同签订部门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保存。

10、合同的执行?

(1)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应根据承发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所规定的承、发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公司与项目有关部门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以《罚款通知单》、《整改通知单》或备忘录等形式通知承包方(签收),必要时抄报公司领导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2)公司发包给承包方的项目原则不得转包、分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转包、分包的,必须向原承包合同签订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签订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必须按《供方评定管理程序》的要求各分工组织对分包商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总包方与分包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同时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3)承包方对所承包的项目未经项目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擅自转包分包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全部由总包单位承担,同时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执行。

(4)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或安全协议时,若有明确规定由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必须按规定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1、附录?

(1)《安全管理协议》(附录A)

篇5:承包和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庆市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工程承包与发包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包与发包的安全管理要求

1、严格审核承包人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2、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分包要求分包方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3、严格对分包方安全资质审查,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且不得过期。

4、加强合同的管理,必须签订施工合同,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5、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二、发包人的安全管理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与地方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三、承包人的安全管理要求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请的雇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只能部门、安全人员的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和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和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超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殊作业无证操作的现象,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妥善专门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与、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忍让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要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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