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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和平基金会工作人员聘任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6-04

友好和平基金会工作人员聘任制度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创办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派出干部并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任命。根据工作需要,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采取聘任制。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度,应坚持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聘任工作人员须经决定。

二、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基金会所有工作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以外,均实行公开招聘。

三、规范人员聘用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基金会网站、微博、微信和全国友协网站或其他方式发布招聘信息;

(二)整理、筛选应聘人员情况;

(三)必要时请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协助考试;

(四)由理事长批准任用;

(五)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六)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七)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基金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基金会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四、规范聘用合同内容

(一)聘用合同由基金会理事长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明确工作任期、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资福利、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等,保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解聘等条款;

(三)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一)基金会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二)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三)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五)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

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一)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基金会及属下机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通知基金会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受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篇2:流动岗位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三、聘用程序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发布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1)聘用合同期限;(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工资及福利待遇;(4)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5)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14.流动人员的待遇(1)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2)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3)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五、其它19.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流动岗位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

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发布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工资及福利待遇;

(4)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14.流动人员的待遇

(1)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

实行人事代理;

(2)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19.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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