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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作业安全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

第二条: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从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第三条: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第五条: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

第六条: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第七条: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在2米及以上高差地带作业,应系安全带。

第八条: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架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器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器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十条:野外电、气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应在10米以上。

第十一条: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

第十二条: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十四条: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第十五条: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野外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背风场地。

c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米。

d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e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第十六条: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b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c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视线。

d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小于15米。

e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

f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有防冻措施或者停止作业。

第十七条:林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林区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b在林区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c在森林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林区防火规定。

d林区出现火灾预兆时,应迅速撤离。林区发生火灾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或者开辟不少于5米的防火线。

第十八条: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人员应合理饮水。禁止未经检验饮用新发现水源水和未经消毒处理水。

b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第十九条: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b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

第二十条: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黑绢网、皮手套,扎紧袖口和裤脚。

b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c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

d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第二十一条: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b每天应对船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c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调查、进入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b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c洞穴调查作业,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

b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额作业时间。

c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d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e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护措施。

篇2:露天施工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施工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施工生产,防止爆破事故,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2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1.?3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1.?4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1.?5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1.?6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1.?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8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c、负责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

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1.?9爆破员的职责:

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严格遵守本规程;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情况,及时处或上报;

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得转让他人或买卖。

第二章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深孔爆破应编写爆破设计书。

裸露爆破、浅眼爆破和扩壶爆破应编写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必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2.1.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时,除了须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和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2.1.3爆破作业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2.1.5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爆破,在作业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6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2.1.7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d、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e、若发现起爆药包(含导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拨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f、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h、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于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2.1.8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保证填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线路;

c、填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2.1.9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2.1.10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1.11已装药包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2.1.12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2.?2爆破警戒与信号

2.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2.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2.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

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定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进时,总负责人才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第三章?起?爆

3.?1火雷管起爆

3.1.1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的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点加工。

3.1.2必须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每盘导火索两端应先切去5cm,中间部分才能使用。切取导火索时,一头要切成重直面,切割前要仔细检查导火索质量,异常和缺陷部分应切除。

3.1.3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4应将导火索有垂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用胶布捆扎紧口,操作者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附近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3.1.5应将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分别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3.1.6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固紧。

3.1.7禁止用导火索缠绕起爆药包,或折曲导火索;禁止提着导火索往孔内放起爆药包;禁止导火索缠成环状。

3.1.8加工起包药包应在爆炸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炸作业所需用量。

3.1.9用于湿潮或有水的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湿、防水处理。

3.1.10在有沼气或粉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难以顺利地撤离安全地点时不准用导火索起爆。

3.1.11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露天爆炸不得超过10根(组),但任何时候不准工作面只留下一人点火。

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在同一次爆破中,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

3.1.12在工作面点火时,要指定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离安全地点的命令。

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3.1.13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机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在整个点火工作前,逐根确认导火索都能点火,严禁边剥线边点火,边切线头边点火。

3.2导爆索起爆。

3.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3.2.2导爆索起爆网络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其重叠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3.2.3导爆索网络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3、3导爆管起爆

3.3.1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3.3.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络联结应在全部装药充填工作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3.3.4敷设好的起爆网络,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细渣埋好。

3.3.5深孔爆破充填料块度不准大于300mm,以免砸断导爆管。

3.3.6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结时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3.3.7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3.3.8在有爆炸性的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第四章?裸露药包、浅眼和扩壶爆破

4.?1裸露药包爆破。

4.1.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4.1.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2浅眼爆破。

4.2.1露天矿场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孔、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规定。

4.2.2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管雷管及非电导爆系统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至破坏相邻的炮孔。

4.2.3采用导火索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4、3扩壶爆破

4.3.1深孔扩壶爆破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4.3.2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min才允许重新装药。

4.3.3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4.3.4两个以上药壶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五章?深孔爆破

5.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

5.1.1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装药爆破。

5.1.2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爆破危险区。

5.1.3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5.2现场装填工作

5.2.1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

5.2.2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摩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5.2.3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5.2.4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解决。

5.2.5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处理。

5.2.6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减少装药量,如需要调整装药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批准。

5.2.7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

5.2.8深孔爆破填塞前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填塞。如有异常,须立即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报告,由专人按要求处理。

5.2.9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受损坏,必须使雷管脚线及其他起爆线保持松弛状态。

5.2.10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处理。

5.2.11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第六章?爆破后检查与盲炮处理

6.1爆破后检查。

6.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6.1.2如果发现盲炮、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6.1.3经检查和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1.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2盲炮处理

6.2.1处理盲炮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c、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d、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e、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盲炮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6.2.2发现有盲炮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炮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2.3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充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覆盖封泥起爆。

6.2.4处理残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的碎渣。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也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作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

6.2.5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离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

b、?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安全距离

7.?1各种爆破、爆破器材销毁、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分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7.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7.2.1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1.0cm/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c、?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7.2.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7.2.3在特殊建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或专门试验,以确保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7.3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7.3.1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安全技术规定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7.3.2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7.?4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7.4.1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如下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1、?露药包爆破法,400m;

2、?浅眼爆破法、浅眼药壶爆破,300m;

3、?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200m;

4、?深孔药壶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300m;

5、?浅眼眼底扩壶、深孔孔底扩壶50m。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八章爆破材料的管理和运输

8.?1爆破器材的管理

8.1.1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8.1.2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b、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迭放;

c、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d、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少于20cm;

e、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

8.1.3库区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8.1.4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8.1.5库区必须昼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8.1.6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8.1.7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迅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8.1.8总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8.1.9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b、?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c、?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d、?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8.1.10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里发放。

8.1.11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8.1.12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8.1.13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b、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8.1.1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2爆破器材的运输

8.2.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8.2.2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b、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c、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d、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e、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f、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一;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g、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消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h、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i、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j、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8.2.3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应悬挂红旗或警标;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8.2.4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8.2.5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装运。雷管箱内应有柔性材料填实。

8.2.6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在行使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有押运人员,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b、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c、车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d、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的底部应铺软垫;

e、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能超过40km/h;因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f、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g、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距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h、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8.2.7用人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b、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转手。禁止乱丢乱放;

?c、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搬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篇3: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是指在运行生产装置、储存罐区、系统管廊、公用工程、装卸台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施工、维修作业,主要包括以下6类作业:

(一)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

(二)设备、管线的外防腐、保温等作业;

(三)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等设备维修作业;

(四)在线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

(五)仪表仪器等维修作业;

(六)机泵类维修作业。

特殊作业,是指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需要进行特殊作业许可的具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进入生产区域的特殊作业和一般作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日期间,除装置检修和生产急需的项目,不得安排任何作业和新产品开发,严格控制产品牌号的切换和生产负荷的调整。

节日期间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实行提前报告备案制度。

(二)非生产必需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夜间必须进行的施工、维修作业,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满足夜间作业的安全条件;

(三)生产区域进行第二条第(五)、(六)项一般作业时,基层车间的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进行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一般作业和特殊作业时,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不含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五条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

第七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专业检查,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制度、规程;

(二)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质量保证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八条直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二)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九条基层车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按作业内容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安排好监护人员,制定和落实基层车间负责的安全措施;

(二)检查施工、维修单位安全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纠正施工人员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作业行为。

第十条一般作业所在生产区域的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安全制度和设备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落实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三)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及不安全行为;

(四)纠正作业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施工、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公司及直属单位HSE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与该施工作业有关的技术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制定和落实施工、维修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安全、质量要求施工作业;

(三)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维修单位应通知基层车间项目负责人,并在操作室登记人数和安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作业;

(四)施工机具应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状态,符合该生产区域部位的防爆等级要求;

(五)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作业变更时,及时与基层车间联系,遇到泄漏、着火等异常紧急情况,立即撤离和报告。

第三章一般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凡需在生产区域从事一般作业时,应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时,无需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应根据作业对象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注意核对票证中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等部位,进行拆装阀门、垫片、盲板、清扫阻火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时,同时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防止中毒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拆装盲板前,对需要拆装的盲板应做好明显的标记。作业许可证中应注明盲板位号、材质、尺寸或附上盲板清单。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涉及到装置在用的设备、管线,存在物料泄漏、机械伤害等危险时,由基层车间和施工、维修单位同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第十七条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拆装换热器等作业;设备、管线外部防腐、保温作业;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设备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或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以及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应同时由工艺人员确认工艺条件,并根据生产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三)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四)根据“谁确认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最后由车间领导审批。

(五)当工艺人员、设备人员、车间领导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时,由车间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第十八条仪表维修、机泵类设备等维修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的当班班长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当班班长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三)根据“谁确认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机泵维修、经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后,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车间值班人员)签字审批。仪表维修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一般作业项目完成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由基层车间管理人员和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第四章一般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冒签,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一般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天。

第二十二条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留存,第三联由基层车间安全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留存,并由当班班长在作业人员姓名一栏,记录每日实际作业人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直属单位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管理工作的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直属单位及基层单位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承包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齐鲁分〔2005〕148号)同时废止。

篇4: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高处作业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高处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2.1定义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高出基准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2分级:

--高度在1.8~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一般规定

3.1施工前必须对参加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3在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作业队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监督员必须在现场监督;

3.4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全身式安全带(双扣)、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其所挂位置必须牢固;

3.5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必须符合《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已搭好的脚手架没有“准用”标识,不得使用。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时,吊篮的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6在道路和设备、设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业区域,及人和物体有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区域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挂设安全网,拉警戒线。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以上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督;

3.7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高处作业与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或地面的联系,特殊情况下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3.8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必须先将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必须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运;高处作业时,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面应随时清理干净,并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

3.9在施工区域邻近处,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有专人监督;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10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3.11如发生事故或灾害,而需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紧急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项目组审批;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人员,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次级施工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口头批准,实施抢救作业,同时要尽快向本单位领导和项目组报告。

4.高处临边作业管理规定

4.1所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周边,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栏杆(上下两根,间距不得大于0.6米);

4.2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垂直输送物资的平台,除必须在其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和活动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空应设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必须封闭;

4.3临街(或道路)高处作业区的周边,必须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防止物体从高处坠落。

5.高处洞口傍作业管理规定

5.1在洞口和因施工需要而临时留有的洞口处进行作业时,为了防止人或物体有坠落可能,以及消除对人身安全的隐患,此时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5.2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必须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外,夜间还必须设红灯作警示;

5.3对边长或最大直径小于1.5米的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或钢管、钢筋构成的防护网格盖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须封闭时,应在防护网格上满铺脚手板和其他隔离物品;

5.4对边长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必须有防护栏杆,洞口下必须挂安全网;

5.5在邻近作业的人与物且有坠落危险的竖向洞口、孔及管口处,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6攀登作业管理规定

6.1地面或固定平台基础面以上5米内的一次性攀登作业,可使用移动式梯子,应遵守以下要求:

(1)梯子顶端要高出施工作业面

(2)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的上下间距应为300毫米,不得有缺档;

(3)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0°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站在梯子上作业时,只许一人在上作业,上部应留有四步空档,下面应有专人扶梯监护,同时作业人员应把安全带挂在牢固位置。

6.2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和项目组批准后实施。对施工所使用的吊蓝等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检查、确认合格后,施工人员方可正式进入吊蓝进行作业,但设备或框架内部不可直视的高处攀登作业,禁止使用吊篮等垂直载人设施。

6.3对设备壳体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内部攀登作业,可采用绳梯进行,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使用时应悬挂在牢固的物体上。

6.4钢柱、钢梁、屋架、管廊等构件吊装前,应先按要求设置爬梯、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工具。

6.5在设备、框架等大型设施上,需较长时间作业,应设置为固定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步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6.5.2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6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绳索、立杆、设备接管、管子、构件预留孔和立柱等非规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上下;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悬空作业管理规定

7.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7.2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机具设施必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篇5: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本公司员工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员工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原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脚手架搭建、使用管理规定》(1994-4)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十三章高处作业规定执行。在架空线路杆搭上工作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3.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视力或听觉严重障碍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3.3高空作业人员的衣着应轻便,衣袖、裤脚管应扎紧,应穿布底鞋或胶底鞋,不得穿硬底或打上铁掌的鞋。

3.4高空作业应检查脚手架、脚手板、临时爬梯是否绑扎牢靠;吊装作业所用的钢丝绳、卡环、链条葫芦等起重工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装机械的制动、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

3.5在陡坡、屋顶、杆塔、吊、水塔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时,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3.6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7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禁止行人、车辆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落物可能击到的地方,必须有明显围栏,警告牌或其他保护设施,防止落物伤人。

3.8高空作业地区周围的沟道、孔洞等用固定盖板盖牢或设围栏。

3.9高空作业地点和各层平台、通道不应堆放过多过重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用后及时清理。

3.10在平台、楼梯、孔洞和升降口上工作,应检查四周围栏和护板是否完整牢固,如在格栅式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并加装20厘米高的护板。

3.11锅炉检修时,栏杆应装设铅丝网,临空的工作面应装设安全网。

3.12高空作业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的钢丝绳上,其高度不得低于腰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3.13安全带使用前要认真进行检查,是否完整、是否有磨损、腐蚀、连接端和挂钩是否牢固、6个月定期试验是否超期,严禁凑合使用。

3.14高空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工具和零件装入工具袋中。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坠落伤人。

3.15上下传递器材、工具等物件时,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不准上下抛掷,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等设施或其他物件。

3.16高处施工拆下的碎砖块、保温泥等,应入在箩筐内;割下的钢板、管道、阀门等部件,要先摆放整齐,并捆绑牢固,然后吊运至地面上,并在下班前清理干净。

3.17高处施工更换管道、支吊架、阀门等,应有人扶持或先用铅丝或钢线绳将其绑牢,然后再进行气割或对口焊接等工作。

3.18高空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3.19对于在带电区域作业,以及大型构件的吊装、在易燃易爆设备附近工作等特殊环境下进行高空作业,应另制定安全措施,方得进行工作。

3.2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高空作业,并做好吊装构件和吊装机械的加固工作。

3.21对危险性较大和复杂的高空作业,必须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工作,并明确分工,统一指挥。部门安全员、技术人员应深入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3.22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等)进行高空工作。

3.23高空作业使用脚手架,应严格遵守《脚手架搭建、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4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生产技术部按如东洋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双文明综合承包考核办法》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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