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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作业审批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2.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破土作业涉及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

3.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

4.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部门经理,经审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场地经理或公司总经理:

①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②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③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④需要进行爆破的。

6.施工过程中,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7.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8.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角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滑坡和塌方。

篇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安全办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安全办主管安全的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生产及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生产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生产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5.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安全办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6.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安全办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1.安全办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

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8.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9.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0.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三)进入受限空间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取得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篇3:危险作业审批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减少或杜绝作业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各危险作业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3.2各部门负责相关区域的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4、程序

4.1各作业环节由作业单位到相关负责部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相关责任部门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作业证的审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允许进行危险作业。

4.3责任部门完成审批作业活动后,必须指定一名专门的具备相应救护知识的作业活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作业活动的监护。

5、规定内容

第一部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定义

1.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动火作业分级

1.2.1一级动火作业:指在各个库房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1.2.2二级动火作业:指在各个车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1.2.3三级动火作业:指在维修车间划定的专门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该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香烟。

4、职责

1.3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动火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4动火人职责

(1)应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

1.5监火人职责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如果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

(4)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6动火区域负责人职责

(1)对责任区域内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应及时制止。

(3)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5、工作程序要求

5.1动火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安全措施内容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5.2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2)动火分析。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当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5%(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2%(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动火作业环境的气体化验分析数据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动火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的本质安全程度。

(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如果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管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8)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9)进行高空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0)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地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作业过程中,要注意火星飞溅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成的档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11)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2)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既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间、动火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检测取样时间,检测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6.2动火许可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监部申请,安监部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后,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监部申请,安监部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3)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6.4《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留存和管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到安监部留存,第二联送到车间(部门)留存,第三联交动火执行人。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执行人要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回车间(部门)存档,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安全管理。

7、相关记录

7.1《动火作业许可证》

篇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殊作业。

2.引用标准

3.术语

3.1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

3.2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

3.3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

4.培训与资格

公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2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殊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6.管理要求

6.1明火作业要求

6.1.1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6.1.2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6.1.2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仓库、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1.3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

6.2高空作业要求

6.2.1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技高处作业;

6.2.2特殊高空作业与一般高空作业

1.在风力达6级以上的情况下的高空作业;

2.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

4.除以上情况外的高空作业称为一般高空作业;

6.2.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安全知识与技能,无恐高、心脏病史等。

6.2.4公司对登高作业实行登高作业审批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登高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2.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拉安全网。

6.2.4使用的梯子、移动脚手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时必须两人以上一组,一人扶直梯、移动脚手架或固定住直梯与脚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时必须三点着力,不得负重登高。

6.2.5登高作业时,严禁高空抛物,或将活动物防置在移动脚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6.2.4登高前必须检查安全带是否有效,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系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移动脚手架上必须有护栏。

6.2.雨雪天气、雷雨天气、6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登高作业,如要登高需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3临时用电要求

6.3.1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临时用电前必须由临时用电的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3.2临时用电的接线必须由公司专业电工执行作业,任何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线。所有的临时线路必须必须架空。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回收电源线,严禁滞留在现场。

6.3.3遇雨雪天气,禁止露天环境的临时用电作业。

6.4外协单位的特殊作业

6.4.1所有进入公司的外协单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业的,必须由外协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外协单位向公司安环部申请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4.2外协单位自行负责人员、设备、设施、劳护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现场等管理,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公司安环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7.附件

7.1《明火作业审批单》

7.2《高处作业审批单》

7.3《临时用电审批单》

篇5:重大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福建仙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第二章重大危险作业分类

第二条包括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立体交叉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重要临时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施工供、用电,施工供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放射源存放库和锅炉库房等。

第四条重要施工工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试验,大型电机干燥试验,燃油区进油,球阀吊装,蜗壳吊装及水压试验,闸门安装及初次下闸,水泵水轮机及发电电动机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重要转动机械试运,高边坡开挖,大体积砼浇筑,滑模施工,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中遇断层、破碎带的处理,大坝填筑,大坝防渗面板施工,水库防渗处理,岩锚粱浇筑,桥机安装,大坎,悬崖部分砼浇筑,机组甩负荷试验,输水系统初次冲排水试验等。

第五条特殊作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下)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已带电运行电缆沟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第六条季节性施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冻,防煤气中毒等。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施工单位根据重大危险作业分类及有关规定编制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根据项目施工的特点说明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下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第八条重大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须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审批,报安委会备案,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重大危险作业实施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第九条安委会办公室对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制度的审批及执行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安委会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对特别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咨询、评估等,以指导工程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审批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交底记录后方可允许开工,无措施和未交底的项目严禁施工。在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福建仙游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措施和方案的,必须按原程序审批,重新交底,并进行书面签证。

第十二条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机具)配置及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福建仙游抽水蓄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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