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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认定、监督管理及考核处罚等各项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方。

第三条名词和术语

一、违章指挥

是指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及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安排或指挥职工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

是指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

(一)负责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本制度;

(二)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

二、集团公司企管处

(一)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二)负责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配合安全处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落实考核与奖惩。

三、集团公司工会

(一)负责利用橱窗、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二)负责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四、各单位(包括相关方)

负责本单位“三违”行为的查处,并对“三违”行为人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三违”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违章指挥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章指挥:

一、指派不具备安全相关资格的人员上岗(如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上岗,或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等),或不考虑员工的工种与技术能力等级进行分工(如安排钳工从事焊工作业,或安排初级工从事中级工的作业);

二、未进行安全工作交底或安全培训,或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或未创造生产安全的其他必备条件,即盲目组织生产;

三、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员工发现或举报的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五、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擅自决定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超能力运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七、设备设施、装置未到达开车条件即下令开车;

八、未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九、在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的情况下,指令员工作业;

十、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十一、发布其他违反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指令的行为。

第六条?违章作业行为的认定

违章作业行为分为操作错误违章行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违章行为及使用不安全设备违章行为等11大类。

一、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1、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失效视为无证);

2、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动火、高处、盲板抽堵、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交叉作业等)无票、无证;

4、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5、开动、关停机器时,未进行联系确认、沟通;

6、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忘记关闭设备;

8、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9、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0、奔跑作业;

11、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12、使机械超速运转;

13、违章驾驶机动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4、酒后作业、酒后驾车;

15、机动车、非机动车客货混载;

16、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7、工件紧固不牢;

18、使用煤气、氢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或使用压缩空气、蒸汽、氮气、氧气、氩气及其他能源动力介质吹扫灰尘及杂物;

19、作业时,人体、设备设施与危险源点之间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

20、其他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1、拆除安全装置;

2、停用安全装置,失去防护作用;

3、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

3、其他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的违章行为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的违章行为

不按照指定位置,或违反超宽、超高、超长等要求存放物品。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违章行为

1、无安全措施进入有限空间;

2、无安全措施接近漏料(泄漏)处;

3、携带烟火或穿戴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4、私自搭乘厂内机动车;

5、私自在火车道上行走;

6、通过铁道、道路交通路口未及时瞭望。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的违章行为。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的违章行为。

九、机器设备运转时(包括停机后的惯性运转),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的违章行为。

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或佩戴不正确;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确,或骑坐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或佩戴不正确;

6、未佩戴安全带,或佩戴不正确;

7、未戴工作帽,或佩戴不正确;

8、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9、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0、改造、改装或毁、损劳动防护用品;

11、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违章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作业行为。

第七条?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一、迟到,或早退,或无故旷工;

二、上班时间睡岗,或擅自脱岗,或擅自串岗,或长时间占用工作电话,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使用电脑、手机浏览网页、玩游戏,但与工作无关),或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三、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四、未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票进行操作;

五、工艺指标超标后未及时发现或调节;

六、员工在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私自去外面订饭,或处理其他事件;

七、上班期间嬉笑打闹,或打架斗殴;

八、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厂房或相关作业场所;

九、未经直接主管人员同意私自换岗;

十、上班期间闲聊、吃零食;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条?“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集团公司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安全处综合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集团公司企管处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三违”行为的隐患排查。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事故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将其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3、公司鼓励员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属地辖区内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本单位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三违”行为事故隐患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九条?“三违”行为的考核与处罚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针对查处的“三违”行为,可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办法》、《劳动纪律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与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由于“三违”行为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过事故调查与分析,根据人员伤亡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火灾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员工被查处1次“三违”行为,即取消该员工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安全标兵等);对屡查屡犯(在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被查处达3次)的“三违”行为人,直接待岗学习一周。待岗学习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班组级、车间(工段)级二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班组“三违”行为累计3次及以上,取消该班组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车间(工段)“三违”行为累计10次及以上,取消该车间(工段)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分厂(处室)“三违”行为累计20次及以上,取消该分厂(处室)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

注:此处的“次数”包括安全处、企管处查处的人次数和事故调查中查处的人次数。

五、若“三违”行为人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核实。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要及时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及其所在单位加倍从重处罚。

六、相关方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可依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方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等管理制度和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条?检查与考核

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安全处及其他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全面监督与检查,并纳入月份及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二、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处)负责对日常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具体执行对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相关文件、记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三、《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五、《员工管理办法》

六、《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七、《火灾事故管理办法》

八、《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九、《劳动纪律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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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五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一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二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3:员工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标准

1?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规范员工安全操作行为,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此行为规范。

2?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员工的管理,包括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承包商人员。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职责

4.1?安全环保办公室

4.1.1?起草、制定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标准,并监督执行。

4.1.2?对员工操作行为评价、检查与考核。

4.2?各部门

4.2.2对员工进行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员工遵守本规范。

4.2.3对员工日常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5?工作标准

5.1?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5.1.1?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通则:

5.1.1.1?上岗前,应按照操作要求和本工种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所用劳保用品损坏、失效及时按公司规定程序申领。

5.1.1.2?进入现场要注意现场标识、提示信号等各种安全警示,要服从现场安全规定和指挥,不得跨越运转设备,不得擅自进入明令禁止入内的危险区域,不得指使他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进行操作,不得动用他人设备。

5.1.1.3?工作前应确认工作环境与现场是否整洁有序,路面、楼梯、走廊是否平整,有无油污、积水、积雪、和积冰。确认工作环境是否有充足的采光,栏杆是否完整,井盖是否齐全。

5.1.2?上岗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检查现场作业中有无造成触电、火灾、爆炸、坠落、中毒、中暑、烫伤、烧伤等不安全因素,是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认后方可上岗作业。

5.1.2.1?非本岗位人员严禁触动电气、机械设备、储气罐等各类阀门开关。

5.1.2.2?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游烟。班前、班中不准饮酒、班中不准窜岗、打逗。不准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或物品带入作业现场。

5.1.2.3?不得在生产区域和办公场所焚烧杂物。

5.1.2.4?员工应熟悉火灾应急预案,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尽可能切断电源,立即向上级领导和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扑救初起火灾,要选用正确的消防器材并站在上风侧。日常准备毛巾等必备的防火逃生工具,火势无法控制时要及时撤离。

5.1.2.5?预热烘窑、紧急停窑和正常停窑时,余热发电蒸汽管道出口处禁止站人。

5.1.2.6?切割或拆除管道、钢结构架等重物时,应站在可靠固定的一侧。可能坠落或切割可能弹动的一侧应用采取防坠落措施。

5.1.2.7?堆放物品时应由低往高堆放,形成梯形,底脚卡牢,下大上小;平面物品要压缝堆放,取出物品时应自上而下,禁止从中间抽取。

5.1.2.8?拆除工作前应有应急预案和作业风险分析,并做到自上而下逐步学习确认,预防倒塌,时刻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5.1.2.9?工作场所内不准坐、靠栏杆休息,上下楼梯必须手扶栏杆。严禁翻越平台、窗台、门梁、护栏等。

5.1.2.10?徒手搬运重物(尤其楼梯处)要注意搬运的适当姿势和施力,持稳后再慢慢垂直起身,防止造成身体的扭伤或拉伤,或重物掉落造成压伤或挫伤,注意周围环境状况,保持警觉。

5.1.2.11?在过道、室内、洗手间等湿滑地面行走要注意慢行,防止滑倒摔伤。

5.1.2.12?使用热水瓶时要与身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以防热水瓶爆裂造成烫伤。定期检查热水瓶支胆托和提把的安全可靠程度,不合格就及时更换。

5.1.2.13?接待活动中要给来访者以适当的安全提示、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安排熟悉现场的人员专人陪同和监护。

5.1.2.14?零容忍:

a、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停机作业而未停机冒险作业的;

b、岗前或岗中饮酒的;

c、高空作业时未挂安全带的;

d、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e、因违章致使别人造成身体伤害的;

f、脱岗2小时及2小时以上的;

g、破坏或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未及时恢复的;

h、高温清堵作业未穿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的;

5.1.3?防机械伤害:

5.1.3.1?工作前认真检查工具是否安全可靠,不使用不合格工具。工作结束后工具应放在规定的位置。

5.1.3.2?开动设备前,必须与相关及周围人员联系(鸣铃示警等),做好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动。

5.1.3.3?不开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损坏的机械设备。

5.1.3.4?检修、清扫、调整、润滑机械设备时,应停机、拉闸挂牌。必须在运行中调整的,要设专人监护,并有防止人体与运动部位接触的措施。

5.1.3.5?设备检修、清理后,应恢复安全防护设施,并保证齐全有效。

5.1.3.6?发现安全故障或隐患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报告部门安全员及部门负责人,及时整改。

5.1.3.7?检修中拆除了安全栏杆、围墙等安全设施后,必须以临时措施代替,检修后按原设计修复或恢复。

5.1.3.8?对运转设备检修后,应由检修人员、操作人员共同认可,由操作人员试车。

5.1.3.9?员工严禁跨越皮带、托辊、机电的旋转的机械设备,禁止隔机传递工具,上、下传递工具时不许掷、抛。

5.1.3.10?对设备的转动部位加油时,须使用长嘴加油器。

5.1.4?防起重伤害:

5.1.4.1?起重工必须认真执行“十不吊”。

5.1.4.2?吊装物品时,必须有防倾倒措施,坠落半径内不准有人。

5.1.4.3?严禁超负荷使用各类起重设备和工具。

5.1.4.4?进行起重作业前,应检查所有的工具是否存有缺陷。

5.1.4.5?起重支点、吊点、固定点必须确认牢靠。

5.1.4.6?配合吊车作业的人员不得站在吊臂下及旋转范围内。

5.1.4.7?吊有尖锐棱角物体时,要在钢丝绳与物体棱角间加保护垫,防止因重物尖锐棱角对钢丝绳产生折损而造成绳断,物体坠落伤人。

5.1.4.8?多人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由一人统一指挥,指挥手势、信号要明确。

5.1.4.9?吊物不准从人体或重要设备上经过,物体吊运过程中不得拖拉碰撞,吊物上不准站人。

5.1.4.10?起重设备“十不吊”规定:

a、超负荷不吊。

b、斜拉歪拽不吊。

c、吊物上站人不吊。

d、物体埋在地下不吊。

e、重量不清不吊。

f、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g、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h、捆绑不实、物体不在中心不吊。

i、信号不清不吊。

j、无人指挥或违章指挥不吊。

5.1.5?防触电伤害:

5.1.5.1?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得进行电器安装与维修,不得擅自乱接电源。

5.1.5.2?电气专业人员在安装、维护、检修电器设备后,不得留有隐患。

5.1.5.3?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绝缘工器具。

5.1.5.4?移动电器电源线不准拖拉,电源接长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并不准裸露金属线。

5.1.5.5?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执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度,并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

5.1.5.6?对电风扇、电焊机等可移动式电气设备,在移动时应做到先拉闸、后移动。

5.1.5.7?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除电气连锁装置、防护装置、信号装置。

5.1.5.8?擦拭清理电器设备时应先停电,不准用水冲、不准用酸、碱水擦洗。

5.1.5.9?电焊机的一次线(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得超过5米。

5.1.5.10?严禁在雨天室外使用电钻、手砂轮、手电锯等电动工具。使用手灯时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供电,在潮湿的环境作业应使用绝缘柄的手灯。

5.1.5.11?日常办公使用电器时插头与插座/插盘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插盘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插座/插盘应置于避免溅水位置。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5.1.5.12?办公室内的重要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要妥善保管使用,下班前应确保一切设备处于关闭状态。长时间不用电器时(如节假日)还须把插头拔下,以防开关失灵、长时间通电损坏电器,造成火灾。

5.1.5.13?迅速脱离电源的方法:

a、发现有人触电时,应立即拉闸停电。距电闸较远时,可使用绝缘钳或干燥木柄斧子切断电源。

b、救护人员不得用手拉或用金属棒、潮湿物品救护,应使用绝缘器具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

c、在电容器或电缆线路中解救时,应切断电源进行放电后,再去救护触电人员。

d、高压触电,应在保救护人员的安全情况下,因地制宜采用相应救护措施。

e、解救触电人员时,要做好防护,以免触电人员再受二次伤害。

5.1.6?防压力容器伤害:

5.1.6.1?压力容器运行不准超过最高工作压力。

5.1.6.2?安全附件不齐全或附件损坏,不准使用。

5.1.6.3?不准随意调整、拆卸安全阀。

5.1.6.4?应经常检查压力、温度、液位,发现不正常立即上报,采取有效措施。

5.1.6.5?安全阀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6?压力容器应确保防腐层完好无损,安全装置齐全、灵敏、紧固件必须完整可靠,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5.1.6.7?气瓶阀门不准一次开得过大,压力不足时再进行调整。

5.1.6.8?气瓶的各种漆色,须保持完好,不得涂改。

5.1.6.9?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乙炔、氧气瓶距离不得少于5米;夏季存放避免曝晒。

5.1.6.10?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用温水解冻。

5.1.6.11?严禁无防护措施吊运气瓶;或防护措施不牢靠。

5.1.6.12?搬运气瓶时要轻装轻放,严禁抛、滑、敲击碰撞。

5.1.6.13?乙炔瓶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严禁把气瓶同电气接地线相连。

5.1.6.14?氧气瓶、乙炔瓶,胶皮管不准有油污,严禁使用无防震圈、无安全帽和无校验钢印及无阻火器的氧气瓶和乙炔瓶。

5.1.6.15?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装上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要轻、缓,身体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

5.1.6.16?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一定的剩余压力。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如下表:(温度℃,压力MPa)

5.1.6.17?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能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而且不得同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环境温度?<0?0--15?5--25?25--40?

剩余压力?0.05?0.1?0.2?0.3?

5.1.6.18?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应有“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现场存放的气瓶不得超过5瓶。

5.1.6.19?瓶上有裂纹或压伤,瓶嘴零件损坏;瓶嘴不合乎规定时,禁止使用。

5.1.7?防中毒、窒息伤害:

5.1.7.1?煤粉制备区域禁止吸烟、烤火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5.1.7.2?进入容器、储罐、槽、池、沟、坑、管道等内作业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作业现场设专人监护,并准备救护工具及联络信号。进入污水沟、井等作业时,必须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并要有专人监护。

5.1.7.3?冬季在工作区域内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5.1.7.4?员工在可能接触到有毒气体、液体的设备内作业时,需设监护人;直接接触酸碱时须戴胶质手套与防护眼镜。

5.1.8?防高处坠落伤害:

5.1.8.1?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处或临边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无法系安全带的作业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5.1.8.2?高处作业时首先应检查梯子、安全带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工具。

5.1.8.3?二米以下登高作业,踩踏物品要牢靠,不得用易碎、易折物品做为踩踏物。凡患有高空禁忌病症的人员,一律不能从事高处作业。

5.1.8.4?高处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必要时设警戒线,防止行人、车辆穿过。

5.1.8.5?高处作业需传递工具时,应用带绳传递物料,不得上下抛掷。

5.1.8.6?严禁直接在易碎易折的板材顶棚上作业或行走。如需在在轻型顶棚内或顶棚上作业时,应铺设脚手板操作。

5.1.8.7?不准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5.1.8.8?高处作业中涉及到垂直交叉作业时要采取安全确认办法,设专人监护或设置隔板。

5.1.8.9?挖土方工作时,深度超过1.5米要有防塌方措施。

5.1.8.10?搭设的平台、脚手架不得超负荷使用。

5.1.9?防车辆伤害:

5.1.9.1?行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不准在车行道、交通路口等处长时间逗留。

b、不准横过划有中心实线的车行道。

c、必须走人行道。

5.1.9.2?乘车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

b、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后应制止并拒乘。

c、车辆在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

d、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

e、乘坐二轮摩托车只准坐在驾驶员身后的座位上,不准侧坐或倒坐。

f、乘坐公交车辆、通勤班车,依次在站点候车,待车停稳后,方可按顺序上下。

g、不准在车辆行驶中开启车门、车厢。

h、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须在车行道停车时,除紧急救险外,乘车人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5.1.9.3?厂区行驶司机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司机负责监装监卸,确保装物符合规定,并做到运输途中不散落、掉物。

b、检修自卸汽车时,必须在翻斗撑起时,加保护支撑和垫木,防止翻斗下落伤人。

c、厂内行驶车辆严禁超速、超长、超宽、超高、超重,不得人货混装。铲车、叉车、吊车不准违章带人。

d、机动车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e、倒车时要确认周围人员安全,指挥倒车人员要注意自我保护。

f、司机行车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交通法规、噪声控制法规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和处理,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5.1.9.4?工器具使用安全要求

5.1.10?梯子

5.1.10.1?定期进行检查及试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梯子不准使用。

5.1.10.2?梯子应能承受工作人员及携带工具攀登的重量。

5.1.10.3?梯子的下部应有防滑胶皮。

5.1.10.4?直梯使用时倾斜角应保持60°左右,上梯子时应有专人扶梯,扶梯人应戴安全帽,直梯不准平放使用。

5.1.10.5?不准两人同上一梯工作。

5.1.10.6?在梯子上作业时,应注意全身重心,有人工作时不准移动。

5.1.11?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器设备

5.1.11.1?应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维修保养和检修。

5.1.11.2?每次使用前,必须经过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其绝缘强度必须保持在合格状态。

5.1.11.3?手持式电动工具(不含Ⅲ类)和移动式机电设备,必须按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

5.1.11.4?导线必须使用橡胶绝缘软线,禁止用塑护套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性接地(接零),黄绿相间导线做接地(接零)用。

5.1.11.5?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灰尘的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作业。高处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5.1.11.6?必须遵守有关的专业规定,并配备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

5.1.12?临时用电线路

5.1.12.1?安装临时线路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安全许可证,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5.1.12.2?临时线路施工必须在主管电气人员、安技人员监督下进行,在易燃易爆场所架设临时线还应有安全人员参加。

5.1.12.3?临时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按固定线路架设,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路必须与负荷相匹配,必须设总开关控制,如有分路应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露天作业的要有防雨措施。

5.1.12.4?临时线路必须设有专人负责,实行安装、使用、拆除全过程管理。

5.1.12.5?临时线路上的作业,停送电等事宜均按固定线路规定进行。

6?考核

6.1?员工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者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导致本人或者他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者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2?员工发生一般违章行为时(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中的任意一项)但未造成事故,每查出1人次,处罚50元,并接受不少于两小时的安全教育。

6.3?员工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时(同时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中的多项规定)但未造成事故,每查出1人次,处罚100元,并接受公司不少于四小时的安全教育。

6.4?员工在一季度内被处罚三次及以上者,由安全环保办公室对其进行为期一周的下岗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间发待岗工资。

6.5?一月内公司查出的违章人员比例达到该部门人员总数的5%时,处罚部长300元,分管安全副部长200元,部门安全员100员。

篇4:安全生产科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制度

①忠于企业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坚持把预防为主的理念放到首位,不拖、不怠、快速、有效。

②围绕经济效益这个主题开展工作,凡是有利于安全效益的工作不论地点不论时间都要做,凡是有利于形成一个和谐企业的工作提前做。

③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注重企业形象。

④忠于职守兢兢业业,今天能做好的是决不拖到明天。

⑤有时间观、守时守信、诚实待人。

⑥工作认真、实事求是、不以貌取人、不徇私舞弊

⑦不断学习、充实自我、熟练掌握业务技能、高标准、严要求。

⑧资料整理要仔细较少失误,工作安排要细致、全面。

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正确及时地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任务。

篇5: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员工安全行为激励机制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公司财产,为公司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

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全年无死亡事故,年重大伤亡事故率小于1‰;

2、责任落实到个人,各部门、各类工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

3、新员工、调换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率100%;

4、员工能自觉遵守公司安全作业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和违章作业记录次数达标的,无发生违章操作和违章作业记录的;

6、对外包队人员的考核,实行公司统一标准,另外记录在册;

7、其他事项参考公司安全生产考评。

二、奖励

1、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可给予600元以上的奖励。

2、发生重大事故,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件扩大,使矿井转危为安或发生事故后,为挽救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酌情可给予8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3、在推行安全、预防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改善劳动条件和企业安全方面有创新或改进技术工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纠正违章,制止冒险作业,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经公司领导批准给予300元至500元的奖励。

4、凡用于安全、消防的各项奖励金额,应专款专用,根据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或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励,不得平均发放。

5、举报私藏、私拿雷管、炸药者,经查实,给予举报者20000元奖励,并保密;举报私拿工具、电缆、钢材及各种生产物资者,经查实,给予举报者相关物资的20倍奖励。

6、凡被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7、年终总结时,集体违章作业、违章操作记录达到“年终奖”评定标准的,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

三、奖励程序

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安全队长汇总材料上报部长,经安全生产部领导小组讨论,经审核后汇报公司。

2、先进部门、科室由安全生产部提出意见,交公司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3、对1、有关人员和班组的奖励,有安全生产部提出,经上级审查,报公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四、惩罚

1、乘罐笼上下井人数满载为6人/罐,超载的,处以50元/人的罚款;

2、滋事打斗,无其他影响的,当事者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3、无故脱岗者,无其他影响的,处以40元/次;引发安全事故的,扣除当月浮动工资;

4、酗酒上班者,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5、班组安全员工作失职,如查邦问顶不到位、支护不到位等,

第一次予以扣除一半当月浮动工资,再次发现全部扣除;

6、安全设施、安全警戒的使用和设置不到位,处以200元罚款;

7、设备因维护不到位、维修延迟等耽误安全生产的,给予机修科当班人员100元至300元罚款;机电矿长负失职连带责任,记录于绩效考评表;

8、对上等级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事故者,对无故拖延事故报告的领导,根据情节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

9、安全管理层违章指挥、指挥失误的,当事人写书面检讨,记录于绩效考评表。

五、惩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财财会负责人核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员工安全行为激励机制

为提升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基础管理水平、提升经济效益,形成公平、竞争、高效、良性发展的企业文化,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并划拨专项激励基金,该基金由公司支配,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激励基金以公司每月获得绩效奖励基金作为主要来源,每月因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款项(除因工伤管理处罚外)也纳入该基金。

我公司几种激励方式的实施如下:

一、表现突出奖

1、奖励范围:公司全体员工,获奖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奖励标准:

①本月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集体或个人;

②某项工作的完成给公司带来巨大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③某项合理化、可行性建议对公司效益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集体或个人;

④执行临时性任务完成效果突出的集体或个人;

⑤其他可以考虑情况。

3、奖励办法:发放周期和发放对象按实际奖励需要确定,由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各部门领导决定实施过程,并决定是否公开奖励对象和是否公开奖励金额。

二、优秀集体奖

1、获奖范围:作业区所有班组、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团队)、后勤部门(管理人员团队),年终总结时评定优秀集体。

2、评定标准:

①本班组(团队)本年度工作绩效突出且稳定;

②本班组(团队)本年度生产效率、质量有明显提升或始终保持较高水平;

③本班组(团队)本年度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的记录符合公司绩效考评标准;

3、评定和奖励优秀集体每月统计一次,安全生产部领导直接评选,并汇报公司领导小组。在年度总结会上就本年度获得优秀集体称号的团队名单,给予团队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三、教育培训福利

公司鼓励所有员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技术技能。公司给予一定的激励性资助,具体实施如下:

1、资助范围:全体员工

2、资助方法:

①公司根据员工需要,不定期免费为员工举行知识、技能、技术等培训;培训期间领取补助,计入工资表;

②公司派送员工参加技能培训或知识学习的,在这期间的经费由公司报销;

③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岗位需要和自身知识提升需要参加相关技能证书考试的,凡考试前提出申请,并通过考试获得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技能证书,经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凭发票给予报销报名考试费和期间的正常消费费用。

3、该项费用由公司福利费支出,不计入公司激励基金。

济南沃泰耐火材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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