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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确保报废设备的安全处置,有效利用再生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生产设施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生产设施设备、变更、拆除、闲置、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3.1.1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属于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

3.1.2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的为不合格、报废的设施设备。

3.1.3属于公司生产技术改造,而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设施设备。

3.1.4属于生产工艺改变,长期闲置未用的设施设备。

3.2管理要求

3.2.1报废管理

1)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设施设备由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报生产部机电科。

2)对报废设施,由生产部机电科确认,经生产部部长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由管理部财务进行统一办理报废。

3)属于特种设备的报废,还应到政府质量技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登记。

3.2.2变更管理

1)对设备不能满足现阶段生产要求和工艺技术要求,或者该设备自身缺陷,未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的,由使用部门填写『生产设施设备变更申请表』,向生产部机电科提出变更申请;

2)生产部机电科需核实情况,提交生产部长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3)变更设备的购买、设置、验收等严格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3.2.3拆除管理

1)生产设施设备的拆除由技术部工务科负责实施,拆除前需报备安全主管部门,必要时报经总经理批准。

2)拆除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使用部门、安检办进行现场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拆除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并由机电科落实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做好施工记录。

3)拆除施工按规定需办理各种安全操作(业)票(证)。

4)拆除作业时禁止损坏本体设备和其他设施设备。

5)拆除电气仪表和特种设备时必须由机电科管理担当主管批准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

6)拆除后的设备必须采取残留物清除、除锈、除油等处理工作,使报废设备保持外观整洁,并按规定地点放置,分类标识。

3.2.4闲置管理

1)由生产部机电科协同使用部门对闲置设备采取必要的维护管理,确保闲置设备零部件完好无损,外观整洁干净。

2)闲置设备的铭牌,技术参数资料必须保持齐全。

3)拆除下来的闲置设备入库后,必须建立台帐档案,方便合理调度利用。在能满足生产要求和工艺技术的情况下,优先使用该设备。

4.相关文件

4.1《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5.相关记录

5.1『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

5.2『生产设施设备变更申请表』

篇2:生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保证作业过程安全,避免报废设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由于工艺改造或设备设施达不到使用要求,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生产设备及管线的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生产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拆除。

1、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淘汰落后的机电产品。

2、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报废的机电产品。

3、属于生产技术改造,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机电产品。

4、属于生产工艺改变,长期闲置未用的机电产品。

5、该设备不能满足现阶段生产要求和工艺技术。

6、该设备自身缺陷,未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7生产设施建设中设计改变而变更设备。

8、不适合生产停用的建筑物。

二、程序:

1、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申请表见附录).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在一个星期内汇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提出报废的设备、设施进行评审,在《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形成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示。

3、设备管理部门接领到批示,在二个工作日内将领导批示意见传达到参与评审部门或人员,组织拆除工作,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职责

1、使用单位的职责:

提出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申请表。

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拆除方案。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存在的风险拟定事故救援预案。

对全部待拆除的建构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完成转料、排压、清洗等准备工作。

通知生产部进行检查是否具备拆除条件;并负责还有利用价值的拆除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2、施工单位的职责:

制定拆除方案,按照拆除方案向施工人员现场交底,重点是安全工作。

落实具体任务和安全措施、向生产部申请办理相关拆除手续(如动火、动土证等),实施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的拆除的具体工

作。

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评审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

负责与领导、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接;

对拆除工程进行风险评估,拟定的风险事故救援预案。

出具、批准动火证等各种工作票据。

对拆除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报废除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应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登记手续。

指定拆除装置(设备)的存放位置。建立拆除装置(设备)的明细台账。

及时处理、处置、保管好拆除的装置(设备)及附件。

4、财务部职责:

对拆除装置(设备)及时做好财务处理,向上级主管单位上报需报废拆除装置(设备)申请;

及时办理拆除装置(设备)的固定资产转移手续;需报废的设备的报废手续,经批准,注销固定资产。

篇3:生产设施拆除报废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杜绝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审核。负责拆除和报废过程中的作业证审批,安全监督。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的具体实施。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拆除计划,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落实现场管理工作。

3.3拆除工作人员进行具体拆除工作,对本职工作负责。

4内容

4.1各单位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

4.2拆除单位在拆除生产设施前,应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风险评价指导书》进行风险评价,评价要认真、仔细、到位。

4.3拆除单位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制定详细的拆除计划或方案,报综合管理部批准后执行。

4.4拆除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按计划或方案进行。

4.5拆除过程中注意事项:

4.5.1在拆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进行作业。

4.5.2在拆除生产设施时,应将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危险物品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报废。

4.5.3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4.5.4作业现场必须有拆除单位安全监护人员。

篇4:生产设施安全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公司生产设施拆除、报废工作的管理,保证拆除报废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2.范围

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

3.职责

3.1安全工作由安全部统一管理。3.2安全部、设备动力部负责组织拆除和报废的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3.3所在单位负责协助或实施设备设施的拆除

4.管理规定

4.1生产设施的拆除、报废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报设备动力部,由设备动力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4.2拆除和报废前,由安全部组织生产设施所在单位对拆除作业活动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拆除方案和控制措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4.3在拆除生产设施时,如果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4.4拆除报废现场由具体实施单位指定安全管理人负责安全监管,并坚守岗位。4.5拆除、报废方案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应将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告知施工人员,并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执行。4.6拆除施工时,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下进行。4.7拆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安全操作票证。4.8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不许用挖空或推倒的方法拆除。4.9拆除物件不准自上而下抛掷,要求用吊运和顺槽流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运出。4.10石棉瓦拆除,必须佩带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进行拆除。4.11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有关电器、仪表方面的操作,必须由电器、仪表车间确认可行时,方可施工。4.12拆除、报废现场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消防栓和消防设施。4.13拆除生产设施,需爆破作业,必须提出爆破方案。征得保卫部门、安全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5.相关文件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规程》

6.相关记录

生产设施拆除、报废申请表生产设施拆除、报废安全方案本文件修改记录序号更改日期更改章节号或说明更改人批准人备注

篇5:脚手架搭设拆除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脚手架搭设、拆除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矸石公司检修、运行维护期间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适用。

3、引用标准:

3.1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4、内容:

4.1脚手架搭设:

4.1.1搭设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脚手架搭设施工措施,执行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制度;搭设高度超过15米以上的脚手架,施工脚手架、特殊脚手架需要单独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

4.1.2脚手架搭设前进行交底,执行安全交底制度。

4.1.3搭设脚手架必须由持证架子工操作。

4.1.4安全要求:

4.1.4.1搭设单位搭设脚手架前,应检查脚手管、扣件、脚手板是否完好。严禁使用弯曲、压扁、有裂纹或严重锈蚀的脚手管,严禁使用有脆裂、变形、滑丝的扣件及断裂、有疤节的脚手板。

4.1.4.2脚手架搭设时,地面必须设置专人监护,同时设安全警示围栏,严禁上下或水平抛掷扣件、脚手管、脚手板。

4.1.4.3脚手架作业平台的脚手板必须满铺,并绑扎牢固,不准使用有死弯、折痕、反复使用的8#铅丝,或用细于10#的铅丝绑扎脚手板。

4.1.4.4脚手架作业平台临边设置二道防护栏杆,步道和平台两侧设18cm挡脚板,按规定封挂立网,立网的下端与脚手管绑扎好。

4.1.4.5搭设后的脚手架平台结构必须符合承重设计要求,脚手架荷载保证270kg/m2,集中承受力<150kg/m2。

4.1.4.6搭设各类脚手架应设施工人员上、下的爬梯或步道。

4.2脚手架申请:

4.2.1各专业队如在日常检修工作中需要搭设脚手架,应首先填写《脚手架搭设申请单》申请,同时联系搭设单位进行搭设。

4.2.2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脚手架拆除申请单》,并通知搭设单位进行拆除。

4.2脚手架验收:

4.2.1中小型脚手架搭设完毕,由搭设单位、使用单位负责人和使用单位安全员共同检查、验收。如共同验收合格在《脚手架合格证》上签字,但如生产办生技科检查后发现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程规范,将对使用单位的验收人、安全员进行考核(见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4.2.2大型(15m以上)、特殊脚手架(吊架、挑架等)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人会同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共同验收,并在《脚手架合格证》上签字,但如生产办领导检查后发现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程规范,将对生技科验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金额同上)。

4.3脚手架挂牌:

4.3.1脚手架验收合格后,由搭设单位负责人负责挂牌。

4.3.2牌上标明使用项目名称、使用单位和搭设验收人、检验日期。

4.4脚手架使用:

4.4.1使用单位安全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使用的脚手架,纠正不正确使用脚手架的行为,如纠正工作推行有困难,可直接报告项目部安全监察体系处置。

4.4.2安全要求:

4.4.2.1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或损坏脚手架上的任何部件。不准任意拆除脚手架的脚手管、脚手板和绑扎铅丝。

4.4.2.2脚手架上下不能放置超出脚手架承载能力的设备和物品,严禁用脚手架作为起吊管道、设备的起吊点。严禁用脚手架作为起重吊装放置设备和材料的承重地点。

4.4.2.3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灯具的电源线,必须加装PVC阻燃绝缘管或加设绝缘子。

4.4.2.4脚手架的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4.5脚手架拆除:

4.5.1拆除大型脚手架及高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由拆除单位技术人员编制拆除措施,执行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制度。

4.5.2拆除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执行安全交底制度。

4.5.3拆除必须由持证的架子工操作。

4.5.4安全要求:

4.5.4.1设置安全隔离带、警戒区和监护人。

4.5.4.2自上而下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4.5.4.3严禁抛扔扣件、脚手管、脚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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