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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一般规定;

2.施工准备;

3.安全施工管理;

4.安全技术管理;

5.文明施工管理。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1号;邮政编码:100055)。

参编单位: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公司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公室辽宁省建设厅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福建省六建集团公司广东省宏大爆破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张立元王钢唐伟陈拥军王强周家汉孙宗辅孙京燕魏铁山王维瑞刘照源阮景云魏鹏李宗亮冯世基李岱胡鹏赵京生李志成蒋公宜王世杰李长凯金雅静杨楠郑炳旭邢右孚赵占英贾云峰徐德荣蔡江勇

目次

1总则

2一般规定

3施工准备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2机械拆除

4.3爆破拆除

4.4静力破碎

4.5安全防护措施

5安全技术管理

6文明施工管理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在拆除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设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本规范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范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1.0.4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1.0.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0.2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0.3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跨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2.0.4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5施工单位应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6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2.0.7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2.0.8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2.0.9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施工准备

3.0.1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0.2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0.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3.0.4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3.0.5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3.0.6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3.0.7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2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4.1.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4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4.1.5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4.1.6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4.1.7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2机械拆除

4.2.1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2.2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2.3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2.4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以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4.2.5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4.2.6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作业。

4.2.7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4.2.8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4.3爆破拆除

4.3.1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3.2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炸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3.3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破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3.4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4.3.5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4.3.6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4.3.7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振沟。

4.3.8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4.3.9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4.3.10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

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4.3.11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4.3.12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

4.4静力破碎

4.4.1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

4.4.2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3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4.4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4.5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4.5安全防护措施

4.5.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4.5.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有验收记录。

4.5.3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5.4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4.5.5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5安全技术管理

5.0.1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5.0.2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5.0.3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5.0.4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0.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0.6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技术交底;

4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5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6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5.0.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5.0.8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文明施工管理

6.0.1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6.0.2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0.3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6.0.4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

6.0.5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动火时,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6.0.6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

条文说明

前言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经建设部2005年1月13日以建设部第304号公告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管部(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1号;邮政编码:100055)

目次

1总则

2一般规定

3施工准备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2机械拆除

4.3爆破拆除

4.4静力破碎

4.5安全防护措施

5安全技术管理

6文明施工管理

1总则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范围。

1.0.3本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资格、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1.0.4本条规定了从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拆除工程施工负全面责任。

2一般规定

2.0.1本条规定了项目经理及安全员的职责。安全员的设置人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九条或有关规定执行。

2.0.2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所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应有针对性、安全性及可行性。

2.0.3本条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建筑而言一般为建筑的高度;安全隔离措施是指临时断路、交通管制、搭设防护棚等;硬质围挡是指使用铁板压制成型材料、轻质材料、砌筑材料等,保证围挡的稳固性,防止非施工人员进行入施工现场。

2.0.4本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

2.0.5本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

2.0.7本条规定的机具包括风镐、液压锯、水钻、冲击钻等。

2.0.9本条规定的消防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充足的消防水源是指现场消火栓控制范围不宜大于50m。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是指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2~5具为宜。

3施工准备

3.0.1本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明确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0.2本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

3.0.3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是指地上建筑及各类管线、地下构筑物及各类管线的详细图纸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3.0.4本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拆除施工前需要做好的施工准备工作。

3.0.5本条规定的拆除工程保护周围建筑及人员的措施,应以确保人员安全为前提。

3.0.6本条规定的管线是指各类管道及线路,施工单位应在拆除作业前对进入建筑内的各类管道及线路的切断情况进行复检,确保拆除工程施工安全。

3.0.7本条规定的不明物体指施工单位无法判别该物体的危险性、文物价值,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后,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法规妥善处理。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本条规定的人工拆除是指人工采用非动力性工具进行的作业。

4.1.2本条规定了人工拆除的原则,孔洞是指在拆除过程中形成的孔洞,应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执行。

4.1.3~4.1.6本条规定了人工拆除建筑顺序应按板、非承重墙、梁、承重墙、柱依次进行或依照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的原则进行拆除。

4.1.7本条规定的管道是指原用于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管道,必须依据残留物的化学性能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拆除人员的安全。

4.2机械拆除

4.2.1本条规定了机械拆除的原则,机械拆除是指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相配合的施工方法。

4.2.2本条规定的监测是指专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时监测被拆建筑状态,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4.2.3本条规定的机械设备包括液压剪、液压锤等,应具备保证机械设备不发生塌陷、倾覆的工作面。

4.2.4本条规定的较大尺寸构件和沉重材料是指楼板、屋架、梁、柱、混凝土构件等。

4.2.5本条规定的双机抬吊依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规定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4.2.6操作规程(十不吊)是指: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指挥信号不清;被吊物下方有人;被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的被吊物;斜拉、斜牵的被吊物;散物捆绑不牢的被吊物;立式构件不用卡环的被吊物;零碎物无容器的被吊物;重量不明的被吊物。

4.2.7钢屋架与结构分离前要用起重机对屋架固定,在下落过程中要用绳索控制运行方向。

4.3爆破拆除

4.3.1本条规定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拆除工程分为A、B、C三级,分级条件为:

1有下列情况这一者,属A级:

1)环境十分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保护对象,极重要的设施,极精密仪器和重要建(构)筑物。

2)拆除的楼房高度超过10层,烟囱的高度超过80m,塔高超过50m。

3)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多于500kg。

2有一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

1)环境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对象,住宅楼和厂房。

2)拆除的楼房高度5~10层,烟囱的高度50~80m,塔高30~50m。

3)一次爆破的炸药量200~500kg。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C级:

1)环境不复杂,爆破不会危及周围的建(构)筑物。

2)拆除的楼房高度低于5层,烟囱的高度低于50m,塔高低于30m。

3)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少于200kg。

不同级别的爆破拆除工程有相应的设计施工难度,本条规定爆破拆除工程设计必须按级别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4.3.6本条规定的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是指爆破实施前有必要进行部分拆除的施工。预拆除施工可以减少钻孔和爆破装药量,清除下层障碍物(如非承重的墙体)有利建筑塌落破碎解体,烟囱定向爆破时开凿定向窗口有利于倒塌方向准确。

4.3.7本条规定了烟囱、水塔类结构物定向爆破拆除时,集中质量塌落触地振动大,应采取减振措施,缓冲材料如采用砂土袋垒砌的条埂或煤渣堆。基础爆破应采用延期雷管分段起爆,减小和控制一次同时起爆的药量。《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对应保护的不同类型建筑规定了不同的振动强度控制标准。

4.3.9本条规定的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是指不易抛散和折断,并能防止碎块穿透的材料,用于建筑爆破拆除施工时,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固定方便、固牢可靠的一项安全防护措施。

4.3.10本条规定了爆破拆除工程药包个数多,药包布置分散,要确保所有雷管安全准爆,导爆索起爆网路有大量的炸药能量在空气中传播,易造成冲击波和噪声危害,导火索起爆不能实现多个药包的同时起爆。

为了确保爆破和效果,装药前应进行爆破器材的检验,确保起爆网路安全准爆;通过试验爆破效果确定耗药量。

4.3.11本条规定了爆破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爆破时要进行警戒,对警戒范围内的人员必须撤离疏散,以通往爆区的交通道口应在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下实施交通管制。

4.3.12本条规定的爆破作业是一项特种施工方法。爆破拆除作业是爆破技术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具体应用,爆破拆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有关规定执行。

4.4静力破碎

4.4.1本条规定了静力破碎使用范围。静力破碎是使用静力破碎剂的水化反应体积膨胀对约束体的静压产生的破坏做功。

4.4.2本条规定了静力破碎剂是弱碱性混合物,具有一定腐蚀作用,对人体会产生损害,一旦发生静力破碎剂与人体接触现象时,应立即使用清水清洗受浸蚀部位的皮肤。

4.4.3本条规定的静力破碎剂具有腐蚀性,遇水后发生化学反应,导致材料膨胀、失效。静力破碎剂必须放置在防潮、防雨的库房内保存。

4.4.4本条规定了为防止在相邻的两孔之间同时作业导致喷孔,对人员造成伤害。

4.5安全防护措施

4.5.1本条规定了脚手架和安全网的搭设应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执行。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部门的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5.3本条规定的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工作服等。

4.5.4本条规定了拆除工程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的情况时,应在施工前做好宣传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设定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规定。

4.5.5本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

5安全技术管理

5.0.1爆破拆除和被拆除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拆除工程,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被拆除建筑面积小于10002的拆除工程,应编制安全施工方案。

5.0.2本条规定的恶劣气候条件是指大雨、大雪、六级(含)以上大风等严重影响安全施工时,必须按照《建筑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执行。

5.0.3本条规定了防止被拆除建筑意外坍塌,对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造成损坏。

5.0.4本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

5.0.7本条规定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制定。

6文明施工管理

6.0.3本条规定防止扬尘措施可以采取向被拆除的部位洒水等措施,降低噪声可以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封闭等措施。

6.0.5本条规定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

6.0.6本条规定的依据是建筑材料燃烧分级,易燃物即B3级为易燃性建筑材料,可燃物即B2级为可燃性建筑材料。

篇2:砖烟囱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对烟囱新建施工人员要进行体检,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疾病的人不得参加施工。

施工人员要持证上岗,施工前必须有工长安全技术的书面及口头交底。工长与接受人(班组长)应有签字手续。

烟囱新建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操作人员要戴手套,从指定的梯道上下,不得踩踏刚砌筑好的爬梯,不得坐在烟囱上,烟囱下部划定施工范围,严禁通行。

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要求执行,机电设备必须有专职人员操作,按规定定期维修、保养,采取防雨、防潮、防雷、接地措施,安全装置有效可靠。

卷扬机司机必须精力集中,吊装时用砖笼、灰桶,吊重不得超过80kg,在吊物离地后,停稳再起吊,中间晃动严重时,停一下,稳定后再吊。

烟囱是高而横截面小的建筑物,高空作业面小,施工难度大。结合实例,介绍了高大砖烟囱施工顺序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从砌筑、搭架、支模、钢筋布置等方面阐述了砖烟囱的施工方法,提出了保证烟囱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

《砖烟囱建筑施工技术》

1工程概况

1.1.某厂锻压车间设计砖烟囱2个,在车间外东西各1个。加热炉烟囱代号ZRC—40—8,简称Ⅰ号烟囱,在车间外西北角,高度40?0m,上口内径1.4m,标高0m处外径为4.3m,烟气温度为700℃,烟道位置在地下。

1.2热处理炉烟囱代号ZRC-40-2,简称Ⅱ号烟囱,在车间外东北角,高度40?0m,上口内径1.2m,标高0m处外径为4.1m,烟气温度为600℃,烟道位置在地下。

1.3.烟囱结构为490mm砖砌简体10?0m高,360mm砖砌筒体15?0m高,240mm砖砌筒体15?0m高,内衬为113mm厚耐火砖砌筒体,中间设膨胀珍珠岩隔热层。

1.4.在标高26.7m与烟囱顶部各设钢筋围梁1道。附属设施有沉降观测点、测温孔、爬梯及避雷装置。

1.5车间结构与烟囱基础先施工完毕。

2施工部署及施工方法

该车间2个烟囱同时砌筑,交叉作业,工期40d。20?0m以下用扣件式金属双排六角型外脚手架,20?0m以上用里脚手架。上料均用井字架,高为42.5m,用卷扬机上料,砂浆机搅拌砂浆。

2.1施工顺序

井字架和外架区域场地平整夯实—→井字架基础浇150mm厚C30砼—→垫架板搭架—→砌筑烟囱筒身—→砌筑耐火砖—→填充膨胀珍珠岩隔热层—→向上翻架—→在标高2.1m处搭设安全网—→内架搭设—→筒体砌筑。

2.2施工准备

①先定烟囱中心、轴线位置、标高尺寸。中心浇灌砼固定一根钢筋,划出十字线,确定中心位置,并用钢板制成的铁斗盖在上边保护。②制作5个靠尺板。把1?0m长、150mm宽、25mm厚木板刨光,先用墨斗弹出中心线,然后按2?5%做出坡度。③制作线锤。用钢板焊成锥形,内浇砼做成线锤,重3kg~5kg,线锤用16#铅丝悬吊在轮度板中心,与中心桩对中确定中心。④制作轮度板。把4?0m长,100mm宽,50mm厚木板刨光,上边以中心为轴设置一长2.2m,宽150mm,厚30mm木板,其上按烟囱斜度2.5%刻分格,旋转轮度板用以测量烟囱外圈圆周。⑤制作井字架顶横梁,用2根金属架杆焊成,中间固定2个滑轮,1个设在井字架中心,1个设在井字架边沿。⑥制作砖吊笼,用d8mm钢筋焊成,每次限吊30块砖。⑦制作砂浆桶,每次限吊0.05m3以下。⑧制作异径横杆,用管径50mm和60mm的钢管的分别裁成1?0m~1.5m长,并在上边钻孔,插套起来,用钢筋插销固定就成为一组横杆。它的特点是可以伸缩,使用方便。

2.3砌筑工程

先摆3层砖排缝,环状垂直缝应交错1/2砖,辐射缝应交错1/4砖;1/2砖用量不得超过30%,1/4砖以下的砖禁止使用,检查无误后再砌筑。一边砌砖,一边用水平尺、靠尺板检查,砌完300mm后,即砌5层砖后,砌耐火砖300mm,中间填充膨胀珍珠岩,每天砌筑1.2m高为宜。竖向钢筋和环形温度钢筋以及爬梯的安装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每砌完一步架用轮度板垂吊线锤检查中心及圆周,并用经纬仪检查。10?0m以下,每5?0m高沿筒周间隔1?0m留设120mm×10mm温度缝,上下错开砌筑,变截面处也留设温度缝。

2.4搭架工程

①先将烟囱四周平整夯实,井字架基础浇灌150mm厚C30砼,然后垫木板,搭井字架和六角形金属外架20?0m高,井字架要挨紧烟囱爬梯处,先搭23?0m高。②Ⅰ号烟囱的井字架设在烟囱北部,卷扬机设在井字架东边;Ⅱ号烟囱的井字架设在烟囱西北部,卷扬机设在井字架西边,详见图1(第33页)。③架子离开烟囱外围最少200mm,架板用50mm厚木板搭设,不得有探头板,以对接板为宜,挂上立式安全网。井字架每隔10?0m拉一道缆风绳,在3?0m和10?0m处外挑挂6?0m宽安全网2道。④在标高21?0m处挑挂6?0m宽安全网1道,这道安全网内圈用d6mm钢筋固定在砖烟囱上,方法是利用砖烟囱上细下粗的特点,在高处拴好向低处下降自然捆紧。外圈用架杆支撑,拆除时从爬梯口剪断就自动离散。这样一来,20?0m以下金属架就可以提前拆除,便于周转。⑤标高20?0m以上砌筑用里脚手架,搭设时用2根异径横杆,并用木楔塞紧架眼与横杆。在标高30?0m以下可在横杆上绑架杆,铺设木制架板,使之成弧度形。在标高30?0m以上由于筒径变小,可把架板直接铺在2根异径横杆上,用12号铅丝把架板绑牢。砌筑翻架时,留下此2根异径横杆,退架时从上到下,边退边拆,边补架眼。井字架搭设高度,每次至少比烟囱高2步架。

2.5模板工程

在标高26.7m和39.5m处各有圈梁1道,先绑扎钢筋,支模时可选用450mm×100mm或者600mm×100mm的钢模。先固定内模,用木龙骨和架杆支撑,12#铅丝拉结。外模放在事先在筒身上预埋的d10mm间隔500mm外露60mm的钢筋头上,用12#铅丝与内模拉结,并用钢丝绳、手搬葫芦在外围固定。浇灌完毕后,拆掉内外模再砌砖。

2.6钢筋工程

筒身竖向钢筋为d10mm间隔500mm,钢筋搭接长度为40d(不含钩),为便于高空作业,钢筋长度以3?0m~4?0m为宜。环形温度钢筋为d8mm间隔250mm,变截面处500mm范围内钢筋为d8mm间隔125mm,钢筋搭接长度为40d(不含钩),爬梯安装要上下一致,最上部要对准固定后再焊接。

3工程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

3.1材料的质量一定要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要有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3.2砂浆和砼事先有试配比通知单,施工中要计量准确,按规定留设试块,检测砂浆和砼强度。

3.3砌筑先排底,按规范排好缝,砂浆饱满度要求达到95%以上,要经常用靠板靠,线锤吊,水平尺测平,圆度规(轮度板)测圆。

3.4认真开展自检、互检、专职检的三检制,边干边检,做好原始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

3.5认真计算好各个高度的烟囱直径,便于随时抽检,严格控制标高、轴线,做好书面和口头质量交底工作。

篇3:煤粉生产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前言

我国的火力发电厂、喷煤炼铁厂和水泥厂,需大规模的生产煤粉。长期以来,这些企业的防火防爆无规范可依,整体防灾抗灾能力弱。为了改变这一局面,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朝远、张引合、田仁曲、谢波、苑洪湘。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粉生产场所防爆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爆炸危险性煤粉(以下简称煤粉)生产场所的工程设计、施工及煤粉的生产、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476.1—90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GB13532—92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5605—199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煤粉pulverizedcoal

细微的煤颗粒。

3.2煤粉生产场所preparationplaceofpulverizedcoal

进行煤粉磨制、输送、收集、储存等工艺过程的场所。

3.3输粉管道transportationductofpulverizedcoal

磨粉机出口到煤粉仓之间输送煤粉的管道。

3.4煤粉仓pulverizedcoalcollectingtank

储存煤粉的容器。

3.5制粉系统systemofpulverizedcoalpreparation

从原煤堆放处开始到煤粉仓为止的将原煤干燥磨制成煤粉,并进行收集和贮存的系统。

4一般规定

4.1新建煤粉生产场所的设计、施工及煤粉的生产、管理,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生产场所应采取措施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4.2企业必须将其所生产的煤粉送往煤炭工业部指定的单位进行煤粉有无爆炸性鉴定,并对有爆炸性的煤粉进行爆炸特性参数测定,确定其着火爆炸的危险程度。

4.3企业应结合自身煤粉生产场所的特点,制订本企业的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定期进行检查。

4.4企业须认真进行安全生产和煤粉防爆知识教育,对职工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

4.5煤粉生产场所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12476.1的要求。

4.6煤粉生产场所应进行防爆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包括煤尘爆炸危险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内容。

5防止着火

5.1防止煤粉自燃

5.1.1煤粉仓、布袋收尘器灰斗壁、输粉管路内壁应光滑,下料锥体壁与水平面夹角应不小于70°。

5.1.2输粉管道与水平面夹角应不小于45°,应避免水平管道。

5.1.3输粉管道的最小负荷工况设计流速应不小于15m/s。当必须布置水平管道时,额定负荷工况设计流速应不小于25m/s。

5.1.4在煤粉仓、输粉管道的拐弯处、布袋收尘器灰斗处,积存煤粉容易引起自燃,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一旦发现温度异常时,自动报警,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5.2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5.2.1在煤粉生产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符合GB15577中第5.2.1的规定;

b)明火作业前,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c)明火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消除火种;确认火种消除后,才能恢复生产。

5.2.2与浮游煤粉直接接触的电气设备,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煤尘层的最低着火温度。

5.2.3煤粉生产场所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5.3防止静电引燃

5.3.1布袋收尘器应采用抗静电滤袋。

5.3.2所有输粉管道应采用金属或抗静电材料制成。

5.3.3布袋收尘器外壳、输粉管道等,应直接接地。直接静屯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输粉管道的接头之间应用导体跨接。

5.4防止撞击火花引燃

在煤粉生产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煤中铁质杂物的电磁铁,防止铁质杂物与设备碰撞产生火花引燃煤粉。

5.5惰化

5.5.1制粉系统烘干煤粉时,宜采用惰性气体为烘干介质。磨粉机出口温度宜不大于70℃。

5.5.2制粉系统宜采用自动监控的惰化方法用N2或CO2进行惰化处理。惰化处理的极限氧含量应根据实际工况条件,在专门的实验室通过试验测得。

5.5.3布袋收尘器和煤粉仓应设有专门的充氮装置;煤粉仓应设有氮气流态化装置。

6限制爆炸灾害范围

6.1抑爆

6.1.1输粉管道在保证生产需要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小管道直径,缩短管道长度。

6.1.2布袋收尘器进出口、煤粉仓进口、磨粉机出口等均应安装抑爆装置。

6.1.3抑爆装置应有自检功能,以确保其有效性。

6.1.4抑爆装置宜采用干粉作为消焰剂,干粉性能必须满足GB13532的规定。

6.2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

6.2.1应设置安全连锁装置或遥控装置,在发生火灾,爆炸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6.2.2当设立遥控装置时,可安装几个能互相替换的遥控开关台。开关必须有明显标记,宜采用自发光信号做标记。开关必须安装在该场所发生火灾和爆炸时仍能进行操作的地方。

6.2.3安全连锁装置的探测部件应安装在可能引起着火爆炸的危险地方。

6.3泄爆

布袋收尘器、煤粉仓、输粉管道的拐弯处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所设置的泄爆装置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厂房也应设计成可泄爆的结构。

6.4预防二次爆炸

6.4.1生产系统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不得向外泄漏煤粉。

6.4.2布袋收尘器宜设计成负压操作方式,以防止煤粉外泄。

6.4.3进行煤粉装袋打包的场所,必须定期清扫。

6.4.4包装好的煤粉,应尽快送到专用的储存室。

6.4.5必须定期对厂房和设备表面的积尘进行清扫。不允许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7灭火

7.1厂房内必须配备灭火系统,在有积尘的部位,不应采用喷射水柱的灭火方法。

7.2煤粉仓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该装置宜采用二氧化碳或卤代烷作为灭火剂,并具有自检功能。

7.3所有电气室内应设置灭火器具或灭火系统。

8厂房的结构与布局

8.1按GBJ16中乙类火灾危险建筑设计。

8.2通风应良好,地板及内墙面应平整、光滑。应避免可能积煤粉的部位,难以避免的部位应便于清扫。

8.3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8.4如为多层结构时,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使用这种结构的地方,必须设置足够面积的泄爆口。

8.5如果将窗口或其他开孔作为泄爆口,必须保证其在爆炸发生时能有效地进行泄爆。

8.6工作区必须有足够数目的疏散路线,其数目和位置由设计部门确定,主管部门批准;疏散路线必须设置明显的路标和事故照明。

救助站制度

篇4: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题注】(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基本建设需要,保护建筑安装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业建设(矿井建设除外)和民用建设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章名】第二章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条施工单位的技术领导人必须熟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应该对工人讲解安全操作方法。凡是不了解本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都不许参加施工工作。

第四条工地宿舍、办公室、工作棚、食堂等临时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和上级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竣工后要由工程技术负责人会同安全技术人员、工会劳动保护干部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条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不能使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条施工单位对于高空作业工人,应该供给工具袋。

第七条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否则不许使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第八条遇有六级以上的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

第九条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条在天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工作,除应该有常用电灯外,并且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第十一条寒冷地区施工单位,冬季施工的时候,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置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施工现场和职工休息处所的一切取暖、保暖措施,都应该合乎防火和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十二条进行汽热法施工的时候,应该采取防止工人被蒸汽或者配汽设备烫伤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进行电热法施工的时候,应该在作业地区设置围栏和悬挂警告标志。用六十伏特以上电压加热的时候,除测温工作外,应该在作业地区内禁止进行其他工作。

【章名】第三章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该合乎安全卫生的要求。在现场上的附属企业、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乙炔管道、乙炔发生站和其他临时工程的位置、规格,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规定。

第十五条在施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坎处所,应该用篱笆、木板或者铁丝网等围设栅栏。

第十六条工地内的沟、坑应该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八条工地内架设的电线,它的悬吊高度和工作地点的水平距离,应该按照当地电业局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电线;必要的时候,应该按照当地电业局的规定,使高压电线和它所经过的建筑物或者工作地点保持安全的距离,并且适当加大电线的安全系数,或者在它的下方增设电线保护网;在电线入口处,还应该设有带避雷器的油开关装置。

第二十条工地内交通运输道路,应该经常保持通畅,并且应该尽量采用单行线和减少不必要的交叉点。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应该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况应该不少于十公尺。

第二十一条工地内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应该平坦,坡度不能大于百分之三。上述车辆都应该备有制动闸。铁轨终点应该向上弯曲,或者设车挡。

第二十二条轨道和行人道、运输道的交叉处所,应该满铺和轨顶取平的木板;在火车道口两侧应该设落杆、标志和信号。

第二十三条工地内应该有适当的排水沟。排水沟应该不妨碍工程地区内的交通。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应该搭设能确保安全的桥板。

第二十四条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存放脚手杆要设支架。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并且将钉子拔掉或者打弯。

第二十五条在山沟、河流两岸,铺设交通线路或者设置一切临时建筑,都应该事先了解地形、历年的山洪和最高水位的情况,以防灾害。

第二十六条存放爆炸物的仓库,必须和厂矿、房屋、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和高压线等保持安全距离。仓库要用耐火的材料(砖、石等)建筑,库顶应该采用轻型结构和安设避雷针,库内要有完善的通风设备和温度表,门窗应该向外开,不要使用透明玻璃,地板的铁钉不能外露。仓库周围应该设防爆掩护物,五十公尺内严禁烟火,并且应该设有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工地临时存放的少量的炸药、雷管、引线等,必须以有盖的木箱分别存放于安全处所,并且应该派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保管和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雷管、引线和炸药应该分库存放,不能混淆;各库之间应该保持安全距离。在存有爆炸物的仓库内,严格禁止火药加工和装插雷管引线等工作。存放爆炸物的仓库内,应该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第二十九条危害工人健康的颜料和其它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者不易熔化的场所。

【章名】第四章脚手架

第三十条木杆应该以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为标准,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竹竿应该以四年以上的毛竹为标准,青嫩、枯黄,或者有裂纹、虫蛀的都不许使用。

第三十一条使用木杆做脚手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竿做脚手的,立杆大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点五公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九公分(对于小头直径在六公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双竿合并使用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大横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二公尺。木脚手的立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五公尺,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三公尺,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零点七五公尺。

第三十三条架子必须设斜拉杆和支杆,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无法顶支杆的时候,架子要同建筑物连结牢固,立杆和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坑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扫地杆子。

第三十四条凡是搭设高达十公尺以上的竹脚手架,要在立竿旁加设顶撑或者使用双行立竿。竹脚手的小横竿,它的两头伸出大横竿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竿和立竿的交叉处都要绑牢。

第三十五条搭架子可以根据各地经验采用坚韧的麻绳、棕绳、草绳、铁丝或者篾条切实扎绑,并且要经常检查。

第三十六条斜道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五公尺;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条的间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弯平台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三十七条脚手板必须使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编制的竹脚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丝必须拧紧。

第三十八条脚手板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钭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脚手架的工作面外侧,应该设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并且要加设一公尺高的防护拦杆。

第三十九条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该适当地加固。

第四十条悬吊式脚手架应该以坚固的材料构成,脚手板间不能有空隙,并且应该设防护栏杆。吊架挑梁应该插在墙壁的牢固部分,严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应该垫入五公分厚的垫木。

第四十一条吊架所用的钢丝绳,它的粗细应该按照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者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

第四十二条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者移动。

第四十三条金属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木上,在安置垫木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

第四十四条安装金属脚手架的地点,如果有电气配线的设备,在安装和使用金属脚手架期间,应该将它断电或者拆除。

第四十五条里脚手架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墙的二十公分。砌墙高达四公尺的时候,要在墙外安设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墙身每砌高四公尺,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应该随墙身提高。

第四十六条里脚手使用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坚固的材料作成,伸出墙外部分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所铺脚手板不能有空隙,并且要设有防护栏杆和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

第四十七条跳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单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零点六公尺,双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应该设防滑木条;凡是超过三公尺长的跳板,必须设支撑。

第四十八条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的间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四十九条两梯连接使用的时候,在连接处要用金属卡子卡牢,或者用铁丝绑牢,必要的时候可设支撑加固。

第五十条梯子要搭在坚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应该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六十度为适宜。

第五十一条凡是承载机械的或者超过十五公尺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搭设。

第五十二条脚手架要经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间应该经常检查。

【章名】第五章土石方工程

第五十三条进行土方工程前,应该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如瓦斯管道、电缆、自来水管等)的调查和勘察工作。

第五十四条挖掘基坑、井坑的时候,如果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者玩弄。

第五十五条在深坑、深井内操作的时候,应该保持坑、井内通风良好,并且注意对于有毒气体的检查工作,遇有可疑现象,应该立即停止工作,并且报告上级处理。

第五十六条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挖掘深度,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七条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第五十八条挖掘基坑、井坑的时候,应该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对于土质疏松或者较宽、较深的沟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撑方法,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撑。挖出泥土的堆放处所和在坑边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离坑边零点八公尺,高度不能超过一点五公尺。对基坑、井坑的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应该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和解冻时期),如果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者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该立即采取措施。

第五十九条拆除固壁支架的时候,应该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更换支撑时,应该先装上新的,再拆下旧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撑的时候,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第六十条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挖土的时候,在挖土机挺杆旋动范围内,不许进行其他工作。装土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装土车上。

第六十一条在有支撑的沟坑中,使用机械挖土,必须注意不使机械碰坏支撑。在沟坑边使用机械工作的时候,应该详细检查计算坑内支撑强度,必要的时候另行加强支撑。

第六十二条一切爆炸物的运输,要指定专人负责。雷管和炸药不许放在同一舟车或者同一容器内运输。运送的时候,应该妥为包装捆扎,不能散装、改装,也不能震动、冲击、转倒、坠落和摩擦等。运输时严禁抽烟,或者携带烟火等易燃物品。运输途中,不许在人多的地方休息。

第六十三条爆炸石方工作应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打眼、装药、放炮要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进行,并且应该有严密的组织和检查制度。

(二)在闪电打雷的时候,禁止装置炸药、雷管和联接电线。捣填炮药,严禁使用铁器。所用引线,要加以检验。

(三)使用电雷管的时候,应该指定专人掌握电爆机,并且必须等待电线完全接妥,员工全部避入安全地带后,才可以通电点炮。电爆机距炮眼电线的长度应该视现场情况决定。联接雷管和引线要用特制的钳铗挟紧,严禁用牙齿咬紧和用力敲压。

(四)使用炸胶爆炸石方的时候,应该以挤压办法使炸胶结实,严禁捣击。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者半溶化的炸胶。已冻炸胶的解冻处理工作,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谨慎进行。取用炸胶应该戴手套。炸胶溶化时避免和皮肤接触。

(五)在城镇房屋较多的场所爆炸石方的时候,最好放闷炮(药量较少的炮),并且要在施放前在石上架设掩护物。

(六)放炮后要经过二十分钟才可以前往检查。遇有瞎炮,严禁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六十公分以外的地方另行打眼放炮。

(七)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危险区内的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并且在危险区四周设立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通行。

【章名】第六章机电设备和安装

第六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或者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六十五条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电线和电源相接的时候,应该设开关或者插销,不许随便搭挂;露天的开关应该装在特制的箱匣内。

第六十七条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工作的时候,行灯电压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六十八条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大地相隔的时候,都要有保护性接地。

第六十九条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该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第七十条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须符合规格,并且应该进行定期试验和检修。修理的时候,要先切断电源;如果必须带电工作,应该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每座工业锅炉都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七十二条工业锅炉应该有维护保养、检查修理和水压试验制度,并且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司炉工作。

第七十三条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动的时候不能碰撞。

第七十四条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该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七十五条乙炔发生器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要距离明火十公尺。

第七十六条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防护设施。

第七十七条风动工具的气阀,必须不漏气和易于开闭。风动工具在使用中不能进行调整和更换零件。

第七十八条一切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器的时候,应该防止它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动和倾倒。

第七十九条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八十条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八十一条起重机械、牵引机械和辅助起重工具,都要表明最大负荷量;起重和牵引机械并且要标明安全速度。

第八十二条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该有起重量指示器。轨道臂式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八十三条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该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的时候应该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的时候,驾驶人员不能离场。

第八十四条传送带的起卸处应该装设专用平台,禁止用手在带上直接卸取材料。传送机运转时,禁止用手清理卷轮、滑车和传送带上的附着物。

第八十五条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十六条安装机械的时候,不许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许利用脚手架作起重机和滑车的支架。

第八十七条擦洗和修理机械的时候,应该采取措施以防止机械传动部分因受电流或自重作用而自行转动。擦洗机器不能使用含铅的汽油。

第八十八条安装、拆洗、试运和修理机器的时候,应该对各种转动部分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一切和工作无关的人员都不许接近。

第八十九条各种机电设备都应该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纵、装拆或者检修。

【章名】第七章拆除工程

第九十条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且编制施工组织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可以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订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一条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十二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第九十三条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电线、瓦斯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

第九十四条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在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第九十五条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

第九十六条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九十七条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二)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三)建筑物推倒前,应该发出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

第九十八条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的时候,应该按照本规程有关爆破规定执行。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九十九条拆除建筑物的时候,楼板上不许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发生危险。

第一00条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除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者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于一定处所。

【章名】第八章防护用品

(注解: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八日原劳动部颁发试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据此,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目前都按各地的现行标准执行。)

第一0一条施工单位应该供给职工适用的、有效的防护用品,并且要规定发放、保管、检查和使用的办法。

第一0二条对下列工人,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一)架子工:供给套袖、裹腿、垫肩、风镜。

(二)砌砖工:供给帆布指套或者手指涂胶的线手套。

(三)不使用卡砖器的搬砖工:供给手垫。

(四)抹灰工:供给套袖、手套、风镜。

(五)喷灰工:供给工作服、风镜、口罩、手套、鞋盖。

(六)淋筛、合白灰工:分别供给胶鞋和带护腿的鞋盖、风镜、口罩、手套、披肩头巾。

(七)混凝土搅拌、捣固、平灰、养护工:分别供给围裙、手套、胶靴(或者胶鞋和带护腿的鞋盖)。

(八)石工:分别供给防护眼镜、口罩、帆布手套。

(九)打桩工:供给手套、裹腿。

(十)水磨理石工和电磨理石工:分别供给胶鞋或者胶靴,电磨理石工加发绝缘手套。

(十一)水暖:供给手套,在水道中工作的时候供给工作服、胶靴、口罩。

(十二)钢筋工:供给帆布手套、垫肩、帆布围裙、口罩。

(十三)白铁工:供给手套、围裙。

(十四)油漆和喷漆工:油漆工供给带袖围裙、手套;喷漆工供给工作服、手套、风镜、口罩。

(十五)扛挑工:供给垫肩或者有领垫肩,搬运水泥、石灰的时候,加发披肩头巾、口罩、风镜、鞋盖、长袖手套。

(十六)木工:分别供给套袖、围裙。

(十七)电锯工:供给口罩、风镜、帆布围裙、套袖!

(十八)挖土机、平土机、推土机、起重机的司机和助手:分别供给工作服、手套、风镜、口罩。

(十九)电气操作工: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线手套、风镜、套袖、裹腿等。

(二十)钳工、铆工、焊工、锻工、起重工:根据工作情况不同,按照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第一0三条对于从事沥青工作的工人,分别供给坚实的棉布或者麻布的工作服、防护镜、防护口罩或者过滤式呼吸器、帆布手套、帆布鞋盖和防护油膏。工作完毕后必须洗澡。

第一0四条对于从事下列工作的工人,都要加发柳条帽或者藤帽:

(一)在高空作业的下方进行工作的工人。

(二)在深坑、深槽或者井下工作的工人。

(三)拆模板和架子的工人。

第一0五条对于在水中工作的工人,应该供给胶靴,在深水工作的时候,应该供给胶皮工作服。

第一零六条对于在高空工作的工人,如果没有防护装置,应该供给安全带。

第一0七条对于在雨中工作的工人,应该根据需要分别供给胶鞋、胶靴、蓑衣、雨衣、斗笠等防雨用具。

第一0八条对于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根据需要供给防寒用品。

第一0九条对于在施工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根据需要供给防护用品。

第一一0条对于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指本规程内未提出的工种),都应该根据需要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章名】第九章附则

第一一一条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

第一一二条本规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篇5:地下建筑灭火指南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处于地表下的建筑物日益增多,地下建筑的特殊环境及建筑结构使其一旦发生火灾扑救极其困难。本文借鉴各地的灭火战例,从中综合归纳出点滴有益的经验与教训,供大家参考。

一、火情侦察要点

火场指挥员向从地下建筑里出来的人询问火场内部情况,这里所说的地下建筑包含人防工程、地铁、隧道等;

进入地下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利用各种固定消防火灾报警探测设备侦察火情,掌握火势的燃烧范围和蔓延方向;

向该单位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索要该地下建筑的平面图、剖面图、消防水源图和有关数据资料,以便能够准确地部署作战任务,正确地实施指挥;

使用可燃气体探测仪、测温仪等仪器,在地下建筑出入口处测量有毒气体成分与浓度、空气含氧量、空气温度和湿度等。

二、火场指挥位置

扑灭地下建筑火灾需开设火场指挥部时,其位置的选择应注意下列要素:

火场指挥部的位置应设在地下建筑出入口或进风口的附近,该处是消防官兵的作战出入口,有利于火场指挥员观察情况,便于直接实施指挥;

有消防控制室的地下建筑,应派一名指挥员去那里掌握情况,控制固定消防设施(如防排烟系统等)的适时启用,并与火场指挥部保持联系。

三、基本作战方法

以出入口或进风口为主攻阵地,用喷雾水枪实施内攻,同时酌情关闭、封堵进风口和排烟口,使烟气不流通,控制火势的发展蔓延;

派出指挥员到消防控制室察看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是否已启用;

地下建筑内火势猛烈、温度极高时,消防员实施内攻的行动将会受阻,在确认无人员被困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避免不必要的伤亡,缩短作战时间,可采用全面封堵出入口的战术方法实施窒息灭火。

四、封堵窒息技法

尽量选择在最狭小低矮的部位作为封堵处,以减少用于封堵的材料和封堵时间;

首先封堵进风口,待进风口封住后再封堵出风口。用于封堵的材料要求密不透气、耐高温。可用编织袋、草包盛装泥土或黄沙等;

封堵过程中,应在上、中、下三个不同的高度上水平放置数根直径大小10厘米的钢管(越粗越好)留作灭火和检测用;

实施封堵作业时,要用雾状水枪射流对进行封堵作业的人员实施冷却保护,防止造成烧伤或中毒;

封堵完毕可视情向封堵区内施放气体灭火剂,如二氧化碳、氮气等,也可喷射或低、中、高倍数泡沫灭火剂,以加快窒息灭火进程。

五、封堵检测指标

通常应在封堵数小时后对封堵区内的情况进行第一次检测,并予以逐项记录,然后每隔半小时左右再行检测,以确定封堵效果。当达到下列几项指标时,可视为明火已熄灭:

1.温度降至100℃以下(此数据参考木材的燃点约210℃);

2.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4%;

3.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浓度低于该物质爆炸浓度下限。

六、拆除封堵技法

首先,在出风口(下风口)处拆开一个人员出入口,派侦察小组进入内部侦察火情;

尔后,在确认火已熄灭的情况下,拆除出风口处的封堵物;

最后,待地下建筑内烟雾、毒气和温度消散后,才能拆除进风口处的封堵物,拆封时要组织好灭火力量待命内攻,防止死灰复燃;

必要时可调集矿山救护队协同作战。

七、排除烟雾技法

自然排烟法:人工开启窗户、疏散门、竖井和各处出风口,必要时在指定的部位凿洞排烟。

机械排烟法:通过消防控制室开启固定排烟风机和排烟口。

排烟车排烟:对只有一个出入口的地下建筑,可用一台排烟机沿下部往里送风的同时,用另一台排烟机吊挂于上部往外抽烟,这样可形成烟气对流,排烟速度快效果好;有两个出口的,应从进风口向里送风,从出风口往外抽烟。

雾状水排烟:使用喷雾水枪的雾状水流驱赶烟雾,此法适用于两个或数个出入口的地下建筑,可从进风口或两侧出入口夹攻驱赶烟雾。

八、安全注意事项

1.担负内攻的消防人员要穿戴好消防装备,佩带空(氧)气呼吸器和紧急呼救器,为防不测还应在脖子上系一条湿毛巾,携带防爆照明灯具,腰系漏泄通信救生安全绳,两人以上为一战斗小组。

2.火场指挥员要在主攻入口处设立安全检查站,指定专人负责对每个内攻人员进行登记,并按程序检查他们的防护装备,确定其内攻时间,以不超过30分钟为好。空(氧)气呼吸器必须有能够供连续使用30分钟以上的贮气量和药剂(附《佩带空(氧)气呼吸器现场检查登记表》供参考)。

3.用喷雾水枪射流组成掩护进攻的梯队,确保强行内攻人员的安全。主攻入口处要有备用的消防车随时准备更换故障消防车,以确保内攻不断水。还要准备好可供替换或营救的预备队员和防护器材。

4.事先规定使用什么音响、灯光信号来沟通内外部的联系。如断续鸣响消防车报警器可设定为内攻人员指示出入口方向或传达约定好的指令,连续鸣响可约定为召唤实施内攻的消防人员紧急撤出等。

5.进入长距离隧道内灭火的消防车在空气含氧量不足的情况下会熄火。

6.地下建筑内的温度和烟雾浓度很大时,消防热像仪会失去功效。

7.穿着避火服或隔热服的消防员不能在数百度高温的环境里长时间停留。防护服装的保温隔热效果与时间成反比,数分钟后高温就会侵入防护服内,骤然升高的温度会造成消防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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