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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安全教育承担着传递安全生产经验和安全生活经验的任务,安全教育使人的安全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安全精神需求不断发展;通过安全教育能够形成和改变人对安全的认识观念和对安全活动及事物的态度,使人的行为更为符合社会生活中和企业生产中的安全规范和要求。

安全教育的内容:方针政策的教育;安全法规的教育;安全知识的教育;安全技能的教育;事故案例教育。

一、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

二、每月坚持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并要做好会议纪要和签到表。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的指示精神。

三、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进行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做到警示,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四、每年组织教练员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

五、全体教职员工对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必须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

六、做好各项安全培训教育的台帐记录。

篇2: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班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操作技能,根据《***车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应主动接受安全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车间**班。

第四条班长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并负责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班组员工都必须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应急演练。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按照车间安排,按计划安排员工参加外培。

(二)岗位操作人员培训教材主要突出安全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岗位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控制、防范等知识。

第七条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员工和实习代培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16学时)、车间级(16学时)、班组级(16学时)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8学时;

第八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16学时,内容应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设施的性能、特点,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常使用方法;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第九条新入厂员工和实习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在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人员的带领下方可上岗。

第十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在师傅的带领下经过6个月的实习期,并经过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日常安全教育

日常安全教育包括周五安全活动、主任每月安全讲话、转(返)岗安全教育、班前会安全教育、临时性、季节性的安全教育等多种形式。

(一)周五安全活动

每周五为公司的安全活动日,活动时间为周五上午11:30—13:30,集中组织开展,由班长负责,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时间不少于2小时。周五活动遇特殊情况向车间申请安排在本周其他时间进行。

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令法规及国家、公司、厂有关安全生产精神,主任月安全讲话、学习《周五安全学习材料》、车间专题安全学习材料和《企管简报》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学习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安全常识及现场抢救、急救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总结一周来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发生的事故、险情和暴露的问题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大讨论,并制定出预防措施,开展各种应急预案的演练,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全活动必须在班组《安全生产记录本》中做好记录,要求工整、清晰,内容包括时间、主持人、参加人数、缺到人员姓名及原因、活动主题、班组职工讨论发言、若车间责任区领导、班组安全协管人员或安全员在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时,提请以上人员对当日活动内容作出实质性指导意见,并在《安全生产记录本》签字确认。

(二)转(返)岗安全教育

凡公出、病、事假等脱离岗位7天以下(含7天),班组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教育;脱离岗位7天以上60天之内(含60天),由车间和班组进行不少于16个学时的两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不得上岗。班组安全教育要有原始资料并登记和受教育者的签字,安全教育不少于8个学时。教育的主要内容为离岗期间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及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有关安全措施、安全操作方法;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三)班前会安全教育

班长(副班长)要认真组织班前会安全教育,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通报近期安全生产形势。班前会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内容主要包括交待当班生产或检修作业的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落实岗位或检修作业负责人,制定防范措施。检查作业或检修前劳动保护用品的规范穿戴和使用情况。

(四)临时性、季节性的安全教育

针对临时性、季节性安全教育要切合实际工作。

第十二条“三违”人员的安全教育。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由车间安全组对其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后再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所有持安全记分手册的职工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的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班组要结合季节特点和生产实际,采取各种形式,有计划地开展安全宣传活动,营造安全生产的氛围。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月”等专项活动要进行广泛宣传,根据车间总体安排做好宣教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车间**班班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全民、多种经营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制度也适用于进入以上企业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企业必须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灌输安全知识。

第四条接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和人教部对企业安全教育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在职的正、副经理的安全教育由直属企业的人事部门和安全部门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也可参加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经理、厂长安全教育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取证。教材由直属企业安全部门会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直属企业新上岗的正、副经理由上级人教部组织,统一进行。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内容为:

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有关事故安全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企业的科长必须按(1995)党字16号文的要求,进行教育教训,持证上岗。其中,新上岗的科长必须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在职的安全科长也按资格标准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培训按安全岗位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的时不得少于120学时。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可参加由当地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考核合格后发证。安全教育内容为:

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文化;

3、火灾、爆炸基本知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知识;

4、有关事故安全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八条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专职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内容为: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

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

有关事故安全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的内容。

第九条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所属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内容为: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本企业、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典型事故安全及事故搭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三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条所有新入厂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实习生等)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56学时。

第十一条厂(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经理)负责,企业安全技术部门会同人事科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教育内容为: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本厂(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工厂的性质、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厂(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典型事故安全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新职工经厂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再分配到车间。

第十二条车间(基层单位)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时间少于24小时。教育内容为:

本车间(基层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本车间(基层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及其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典型事故安全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新职工经车间(基层单位)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再分配到班组。

第十三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8小时,教育内容为:

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及保管方法等;

典型事故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职工厂际调动后必须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厂内工作调动、干部顶岗劳动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基层单位)和班组两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特殊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凡从事电气、锅炉、放射、压力容器、金属焊接、起重、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由企业有关部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七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专门教育。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事故主管部门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脱产安全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各单位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或科室为单位的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车间、科室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安全活动内容。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结合《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扫事故演练;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它安全技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日常安全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部门要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员要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企业安全部门要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公司领导及科室有关人员也必须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篇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技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三元种业饲料分公司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主管部门

综合部为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司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基本要求

4.1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4.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教育内容、教育对象及培训时间

5.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5.2教育对象和培训时间

(一)新进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实习人员、外来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部门、场级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学时;

(三)待岗、转岗、换岗的从业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四)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作业人员要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均不得少于4学时;

(五)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必须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再教育,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

(七)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学时;

(八)其他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学时。

5.2三级安全教育

5.2.1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新进公司从业人员的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综合部组织实施;部门安全教育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三级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分别为: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

5、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6、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部门级安全教育: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2、所从事工种的安全生产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级安全教育:

1、本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2、本工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4、作业过程中所从事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有关事故案例;

6、新工人个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7、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7.1新进公司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司级安全考试80分以上为合格,部门级安全考试85分以上为合格,场级安全考试90分以上为合格。

7.2新进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并填写安全教育台账。无上一级安全教育成绩者,下一级单位不得进行本级安全教育。

实习人员、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只填写安全教育台帐,不建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为与本工种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等内容。

7.4职工休假1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者,返岗时必须经过场级复工安全教育不少于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职工休假6个月以上,返岗时必须经过部门级、场级复工安全教育分别不得少于4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9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5:生产企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范围

规定了安全教育的种类、教育内容、安全考核及安全作业证的使用等。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工作的管理。

2引用标准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

《炼化专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各类人员教育

3.1.1新职工的一级安全教育,工人由厂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组织、科级以上干部由干部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防火部门按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要求进行安全教育。

3.1.2外单位到各厂实习、培训的工人,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防火部门进行一级安全教育。二、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车间、所在班组参照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

3.1.3大学、大专、中专、技工学校进厂实习人员,由各厂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防火部门参照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二、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车间、所在班组参照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

3.1.4对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

3.1.4.1外来参观人员由各厂接待者或指定的专人在参观前进行安全教育。

3.1.4.2教育内容主要是在参观过程中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3.1.4.2参观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接待者负责。

3.2安全教育分级

3.2.1三级安全教育

a)一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

b)二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

c)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3.2.2一级安全教育

3.2.2.1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a)了解安全生产是党的一贯方针,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b)明确安全生产的目的、任务是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国家财产和生产设施的安全,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c)明白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我国生产建设的客观要求。

3.2.2.2了解工厂概况、生产特点、通用安全标准

a)全面介绍工厂概况、生产规模、生产历史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b)重点讲明化工生产易燃、易爆、有毒、腐蚀、高温、高压、低温、负压、连续、自动化等特点;

c)明确交待入厂职工必须遵守防火、防爆、防毒、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车辆伤害、防灼烫伤、防起重伤害等安全标准。

3.2.2.3初步掌握防毒、防火和工业卫生方面的基本知识

a)结合各厂生产实际,介绍各种有毒物质的理论性质、中毒原理和症状、预防和急救措施;

b)介绍各种可燃、易燃物质的理化性质,燃烧与爆炸机理,预防与急救措施;

c)进行本厂各类防毒,灭火器材的使用和维护的实际训练。

3.2.2.4工厂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

a)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

b)重点介绍本厂及本行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教训。

3.2.2.5教育方法

a)制定“各厂安全教育提纲”,统一教育内容,印发给每个新入厂职工;

b)利用安全教育室,举办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展览;

c)结合讲课,可放映有关安全方面的电影、电视等科教片;

d)有重点地观看生产车间或检修现场。

3.2.2.6时间安排(不少于24学时)

a)安全生产重要性、方针、政策:4学时;

b)工厂概况、生产特点、安全标准:4学时;

c)防毒知识及器材训练:4学时;

d)防火知识及器材训练:4学时;

e)播放安全科教片、参观展览、现场:4学时;

f)复习考试:4学时。

3.3二级安全教育

3.3.1教育内容

a)了解车间概况、车间生产史、生产特点及在全厂中的作用;

b)学习车间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方面的通用安全标准与注意事项;

c)学习车间生产设备和维护检修方面的通用安全标准与注意事项;

d)学习车间安全标准,介绍车间安全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3.3.2教育方法

a)车间领导介绍车间概况、生产历史、生产特点、重要作用;

b)车间工艺员介绍车间工艺及安全要求;

c)车间机械员介绍车间设备及安全要求;

d)车间安全员介绍车间安全生产标准、经验与教训;

e)结合实际介绍参观车间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

3.3.3时间安排(不少于24学时)

a)车间概况、生产历史、生产特点、重要作用:4学时;

b)车间工艺及安全要求:4学时;

c)车间设备及安全要求:4学时;

d)车间安全标准:4学时;

e)参观现场:4学时;

f)复习考试:4学时。

3.4三级安全教育

a)了解岗位的生产任务、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

b)了解岗位安全标准;

c)了解岗位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具体使用方法;

d)了解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

3.4.2教育方法

a)由班长介绍岗位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以及岗位过去发生的事故、教训和安全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

b)由岗位师傅介绍安全标准;

c)观看岗位设备及安全装置。

3.4.3时间安排(不少于8学时)

a)岗位任务、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1学时;

b)岗位安全标准:2学时;

c)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安全装置:1学时;

d)岗位安全生产经验教训:1学时;

e)复习讨论:1学时;

f)考试(理论与实际):2学时。

3.5日常安全教育

3.5.1安全活动

3.5.1.1每周一班前或班后为安全活动时间,每月第一个周一为防火安全活动时间。

3.5.1.2安全活动时,各部门(单位)的领导要参加班组安全活

动。

3.5.1.3安全活动内容

a)有关安全标准和HSE基本知识的学习;

b)紧急事故处理预案、灭火预案和化学事故救援预案;

c)安全防火部门根据上周安全形势临时安排的内容;

d)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

e)外单位的事故情况、原因、教训及本班组的有关安全事项。

3.5.1.4各部门(单位)不准占用周一安全活动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安全防火部门同意,在该周内另找时间活动。

3.5.1.5班组要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和考勤。

3.5.1.6部门(车间)的生产副主任或安全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安全活动记录,并在安全活动记录本上签字(每月至少有一次车间生产副主任签字)写出评语。

3.5.1.7部门(车间)的防火安全活动,要按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

3.5.1.8部门(车间)的生产副主任和安全员,要有安全讲话记录本,安全讲话每月不少于4次。

3.6班前安全讲话

3.6.1接班前,由当班班长对本班人员进行安全讲话。

3.6.2讲话主要内容

a)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b)上班安全生产经验、好人、好事;

c)本班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7临时工作前的安全教育

3.7.1临时性工作是指由部门(车间)临时安排的非本职工作(如化工参加植树、装运货物、支援其它车间劳动等)。

3.7.2临时工作必须由该工作的安排者带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7.3临时工作教育内容

a)针对临时工作的性质讲清安全要求;

b)工作任务及作业方法;

c)工作中应佩戴的护具;

d)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及预防方法。

3.8安全员例会

3.8.1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员例会,如安全员不能参加由生产主任代替。

3.8.2安全员例会由安全防火部门主持召开。

3.8.3安全员例会内容。

a)传达上级安全文件;

b)总结上周(月或季)安全情况;

c)当前的安全形势;

d)布置下周(月或季)的安全工作;

e)搜集车间安全员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f)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g)学习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3.9大检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危险作业、新技术(新项目)试用前的安全教育。

3.9.1大检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及危险作业前,由安全防火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和检修单位进行安全教育。

3.9.2新技术(新项目)试用前的安全教育,由试用单位对试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a)安全技术规程(或安全使用说明书);

b)安全操作法;

c)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或处理;

d)安全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操作)。

3.10特殊工种教育

3.10.1特种作业范围

a)电工作业;

b)起重作业;

c)爆破作业;

d)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e)机动车辆驾驶;

f)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3.10.2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10.3培训方法

a)各厂自行培训;

b)由主管部门组织到外单位培训;

c)由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培训。

3.11二级单位职工、干部教育

3.11.1职工教育

3.11.1.1每年利用安全教育室对全厂职工进行一次安全轮训。

3.11.1.2安全防火部门要以讲课、电视(安全片)、展览、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对全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11.2干部教育

3.11.2.1厂各级领导干部每年都要进行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由组织部、党校统一培训)。

3.11.2.2安全防火部门举办安全学习班,对干部(中层干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11.2.3学习内容

a)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

b)劳动保护知识

c)安全技术知识

d)现代安全管理

e)HSE管理体系知识

3.12复工教育、调岗教育、现场教育

3.12.1复工教育

3.12.1.1工伤伤愈复工前,由安全防火部门进行复工教育。

3.12.1.2病、事、产假超过半年的,由本部门(车间)进行复工教育。3.12.1.3教育内容

3.12.1.4事故责任者教育内容

a)安全思想教育,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克服麻痹大意,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

b)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114条、115条、187条及厂有关安全标准;

c)学习与事故有关的安全技术预防措施;

d)由事故责任者写出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及对事故的认识。

e)学习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12.1.5病、事、产假超过半年的复工教育内容同二级、三级教育内容。

3.12.1.6复工教育结束要进行安全考试,如系事故责任者要将事故性质记在安全作业证上。

3.12.1.7事故责任者在复工教育期间停发工资。

3.12.2调岗教育

3.12.2.1部门(单位)内部调岗由调入班组的班长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3.12.2.2各厂内职工调动由调入部门(单位)的生产副主任组织,由安全员按二级教育内容进行教育,再由班长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3.12.2.3凡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时,安全员要负责登记备案。

3.12.3现场教育

3.12.3.1凡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必须由各厂主管副厂长主持,由安全防火部门牵头召开事故现场会。

3.12.3.2参加事故现场会的人员:各单位主管生产的副主任、安全员和有关技职人员。

3.12.3.3教育形式和内容:事故单位领导或事故责任者说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参观事故现场。

3.12.4违章教育

3.12.4.1违反安全标准、规章、制度者均由本部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3.12.4.2违反安全标准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或未造成重大事故,但情节严重者,由厂安全防火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3.12.4.3教育内容

a)由违章者写出违章经过,可能造成的恶果;

b)思想教育、刑法有关条款教育,见本规定的3.12.1.4条。3.12.4.4将违章内容记在安全作业证上,违章者在违章教育期间停发工资。

3.13安全考试

3.13.1全公司职工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考试。

3.13.1.1工人和一般干部由所在部门(车间)组织考试。

3.13.1.2中层干部由厂安全防火部门组织考试。

3.13.1.3厂(处)级干部、总(副总)工程师、安全防火部门专职干部,由公司安全技术部组织考试。

3.13.1.2安全考试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主考人签字盖章。3.13.1.3安全考试不及格者要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准安排工作,否则追究部门(车间)的领导责任。

3.13.1.4新职工经一级安全教育后,由厂安全防火部门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劳动工资部门分配工作单位。

3.14安全作业证

3.14.1安全作业证为具有上岗操作能力和安全知识的凭证。

3.14.2凡全民职工都必须持有安全作业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

3.14.3安全作业证的签发

3.14.3.1非操作人员通过厂级安全教育及有关内容学习,经安全防火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安全作业证。

3.14.3.2操作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签发

3.14.3.2.1一般操作人员经过一至三级安全教育,或者学徒期满,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所在车间、班组理论与实际两方面考试合格者,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

3.14.3.2.2特种作业人员通过一至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防火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安全作业证。

3.14.3.2.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

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由劳动局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爆破作业人员由市公安局考核发证;厂外机动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市电业局考核发证。

3.14.4安全作业证的使用

3.14.4.1化工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在班操作时要放在岗位上备查。3.14.4.2其他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含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在班操作时要随时携带。

3.14.4.3安全作业证由个人妥善保管,如有丢失,须到本厂安全防火部门补办新证。

3.14.4.4安全作业证不准转借他人。

3.14.4.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如有丢失,需在江城日报声名作废。见报后,持该报到发证单位,按规定补发新证。

3.17.4.6领取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时,要向审批人员出示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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