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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规范员工安全操作行为,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此行为规范。

2?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员工的管理,包括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承包商人员。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职责

4.1?安全环保办公室

4.1.1?起草、制定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标准,并监督执行。

4.1.2?对员工操作行为评价、检查与考核。

4.2?各部门

4.2.2对员工进行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员工遵守本规范。

4.2.3对员工日常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5?工作标准

5.1?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5.1.1?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通则:

5.1.1.1?上岗前,应按照操作要求和本工种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所用劳保用品损坏、失效及时按公司规定程序申领。

5.1.1.2?进入现场要注意现场标识、提示信号等各种安全警示,要服从现场安全规定和指挥,不得跨越运转设备,不得擅自进入明令禁止入内的危险区域,不得指使他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进行操作,不得动用他人设备。

5.1.1.3?工作前应确认工作环境与现场是否整洁有序,路面、楼梯、走廊是否平整,有无油污、积水、积雪、和积冰。确认工作环境是否有充足的采光,栏杆是否完整,井盖是否齐全。

5.1.2?上岗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检查现场作业中有无造成触电、火灾、爆炸、坠落、中毒、中暑、烫伤、烧伤等不安全因素,是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认后方可上岗作业。

5.1.2.1?非本岗位人员严禁触动电气、机械设备、储气罐等各类阀门开关。

5.1.2.2?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游烟。班前、班中不准饮酒、班中不准窜岗、打逗。不准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或物品带入作业现场。

5.1.2.3?不得在生产区域和办公场所焚烧杂物。

5.1.2.4?员工应熟悉火灾应急预案,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尽可能切断电源,立即向上级领导和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扑救初起火灾,要选用正确的消防器材并站在上风侧。日常准备毛巾等必备的防火逃生工具,火势无法控制时要及时撤离。

5.1.2.5?预热烘窑、紧急停窑和正常停窑时,余热发电蒸汽管道出口处禁止站人。

5.1.2.6?切割或拆除管道、钢结构架等重物时,应站在可靠固定的一侧。可能坠落或切割可能弹动的一侧应用采取防坠落措施。

5.1.2.7?堆放物品时应由低往高堆放,形成梯形,底脚卡牢,下大上小;平面物品要压缝堆放,取出物品时应自上而下,禁止从中间抽取。

5.1.2.8?拆除工作前应有应急预案和作业风险分析,并做到自上而下逐步学习确认,预防倒塌,时刻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5.1.2.9?工作场所内不准坐、靠栏杆休息,上下楼梯必须手扶栏杆。严禁翻越平台、窗台、门梁、护栏等。

5.1.2.10?徒手搬运重物(尤其楼梯处)要注意搬运的适当姿势和施力,持稳后再慢慢垂直起身,防止造成身体的扭伤或拉伤,或重物掉落造成压伤或挫伤,注意周围环境状况,保持警觉。

5.1.2.11?在过道、室内、洗手间等湿滑地面行走要注意慢行,防止滑倒摔伤。

5.1.2.12?使用热水瓶时要与身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以防热水瓶爆裂造成烫伤。定期检查热水瓶支胆托和提把的安全可靠程度,不合格就及时更换。

5.1.2.13?接待活动中要给来访者以适当的安全提示、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安排熟悉现场的人员专人陪同和监护。

5.1.2.14?零容忍:

a、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停机作业而未停机冒险作业的;

b、岗前或岗中饮酒的;

c、高空作业时未挂安全带的;

d、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e、因违章致使别人造成身体伤害的;

f、脱岗2小时及2小时以上的;

g、破坏或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未及时恢复的;

h、高温清堵作业未穿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的;

5.1.3?防机械伤害:

5.1.3.1?工作前认真检查工具是否安全可靠,不使用不合格工具。工作结束后工具应放在规定的位置。

5.1.3.2?开动设备前,必须与相关及周围人员联系(鸣铃示警等),做好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动。

5.1.3.3?不开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损坏的机械设备。

5.1.3.4?检修、清扫、调整、润滑机械设备时,应停机、拉闸挂牌。必须在运行中调整的,要设专人监护,并有防止人体与运动部位接触的措施。

5.1.3.5?设备检修、清理后,应恢复安全防护设施,并保证齐全有效。

5.1.3.6?发现安全故障或隐患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报告部门安全员及部门负责人,及时整改。

5.1.3.7?检修中拆除了安全栏杆、围墙等安全设施后,必须以临时措施代替,检修后按原设计修复或恢复。

5.1.3.8?对运转设备检修后,应由检修人员、操作人员共同认可,由操作人员试车。

5.1.3.9?员工严禁跨越皮带、托辊、机电的旋转的机械设备,禁止隔机传递工具,上、下传递工具时不许掷、抛。

5.1.3.10?对设备的转动部位加油时,须使用长嘴加油器。

5.1.4?防起重伤害:

5.1.4.1?起重工必须认真执行“十不吊”。

5.1.4.2?吊装物品时,必须有防倾倒措施,坠落半径内不准有人。

5.1.4.3?严禁超负荷使用各类起重设备和工具。

5.1.4.4?进行起重作业前,应检查所有的工具是否存有缺陷。

5.1.4.5?起重支点、吊点、固定点必须确认牢靠。

5.1.4.6?配合吊车作业的人员不得站在吊臂下及旋转范围内。

5.1.4.7?吊有尖锐棱角物体时,要在钢丝绳与物体棱角间加保护垫,防止因重物尖锐棱角对钢丝绳产生折损而造成绳断,物体坠落伤人。

5.1.4.8?多人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由一人统一指挥,指挥手势、信号要明确。

5.1.4.9?吊物不准从人体或重要设备上经过,物体吊运过程中不得拖拉碰撞,吊物上不准站人。

5.1.4.10?起重设备“十不吊”规定:

a、超负荷不吊。

b、斜拉歪拽不吊。

c、吊物上站人不吊。

d、物体埋在地下不吊。

e、重量不清不吊。

f、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g、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h、捆绑不实、物体不在中心不吊。

i、信号不清不吊。

j、无人指挥或违章指挥不吊。

5.1.5?防触电伤害:

5.1.5.1?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得进行电器安装与维修,不得擅自乱接电源。

5.1.5.2?电气专业人员在安装、维护、检修电器设备后,不得留有隐患。

5.1.5.3?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绝缘工器具。

5.1.5.4?移动电器电源线不准拖拉,电源接长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并不准裸露金属线。

5.1.5.5?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执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度,并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

5.1.5.6?对电风扇、电焊机等可移动式电气设备,在移动时应做到先拉闸、后移动。

5.1.5.7?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除电气连锁装置、防护装置、信号装置。

5.1.5.8?擦拭清理电器设备时应先停电,不准用水冲、不准用酸、碱水擦洗。

5.1.5.9?电焊机的一次线(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得超过5米。

5.1.5.10?严禁在雨天室外使用电钻、手砂轮、手电锯等电动工具。使用手灯时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供电,在潮湿的环境作业应使用绝缘柄的手灯。

5.1.5.11?日常办公使用电器时插头与插座/插盘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插盘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插座/插盘应置于避免溅水位置。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5.1.5.12?办公室内的重要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要妥善保管使用,下班前应确保一切设备处于关闭状态。长时间不用电器时(如节假日)还须把插头拔下,以防开关失灵、长时间通电损坏电器,造成火灾。

5.1.5.13?迅速脱离电源的方法:

a、发现有人触电时,应立即拉闸停电。距电闸较远时,可使用绝缘钳或干燥木柄斧子切断电源。

b、救护人员不得用手拉或用金属棒、潮湿物品救护,应使用绝缘器具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

c、在电容器或电缆线路中解救时,应切断电源进行放电后,再去救护触电人员。

d、高压触电,应在保救护人员的安全情况下,因地制宜采用相应救护措施。

e、解救触电人员时,要做好防护,以免触电人员再受二次伤害。

5.1.6?防压力容器伤害:

5.1.6.1?压力容器运行不准超过最高工作压力。

5.1.6.2?安全附件不齐全或附件损坏,不准使用。

5.1.6.3?不准随意调整、拆卸安全阀。

5.1.6.4?应经常检查压力、温度、液位,发现不正常立即上报,采取有效措施。

5.1.6.5?安全阀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6?压力容器应确保防腐层完好无损,安全装置齐全、灵敏、紧固件必须完整可靠,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5.1.6.7?气瓶阀门不准一次开得过大,压力不足时再进行调整。

5.1.6.8?气瓶的各种漆色,须保持完好,不得涂改。

5.1.6.9?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乙炔、氧气瓶距离不得少于5米;夏季存放避免曝晒。

5.1.6.10?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用温水解冻。

5.1.6.11?严禁无防护措施吊运气瓶;或防护措施不牢靠。

5.1.6.12?搬运气瓶时要轻装轻放,严禁抛、滑、敲击碰撞。

5.1.6.13?乙炔瓶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严禁把气瓶同电气接地线相连。

5.1.6.14?氧气瓶、乙炔瓶,胶皮管不准有油污,严禁使用无防震圈、无安全帽和无校验钢印及无阻火器的氧气瓶和乙炔瓶。

5.1.6.15?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装上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要轻、缓,身体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

5.1.6.16?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一定的剩余压力。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如下表:(温度℃,压力MPa)

5.1.6.17?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能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而且不得同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环境温度?<0?0--15?5--25?25--40?

剩余压力?0.05?0.1?0.2?0.3?

5.1.6.18?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应有“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现场存放的气瓶不得超过5瓶。

5.1.6.19?瓶上有裂纹或压伤,瓶嘴零件损坏;瓶嘴不合乎规定时,禁止使用。

5.1.7?防中毒、窒息伤害:

5.1.7.1?煤粉制备区域禁止吸烟、烤火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5.1.7.2?进入容器、储罐、槽、池、沟、坑、管道等内作业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作业现场设专人监护,并准备救护工具及联络信号。进入污水沟、井等作业时,必须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并要有专人监护。

5.1.7.3?冬季在工作区域内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5.1.7.4?员工在可能接触到有毒气体、液体的设备内作业时,需设监护人;直接接触酸碱时须戴胶质手套与防护眼镜。

5.1.8?防高处坠落伤害:

5.1.8.1?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处或临边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无法系安全带的作业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5.1.8.2?高处作业时首先应检查梯子、安全带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工具。

5.1.8.3?二米以下登高作业,踩踏物品要牢靠,不得用易碎、易折物品做为踩踏物。凡患有高空禁忌病症的人员,一律不能从事高处作业。

5.1.8.4?高处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必要时设警戒线,防止行人、车辆穿过。

5.1.8.5?高处作业需传递工具时,应用带绳传递物料,不得上下抛掷。

5.1.8.6?严禁直接在易碎易折的板材顶棚上作业或行走。如需在在轻型顶棚内或顶棚上作业时,应铺设脚手板操作。

5.1.8.7?不准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5.1.8.8?高处作业中涉及到垂直交叉作业时要采取安全确认办法,设专人监护或设置隔板。

5.1.8.9?挖土方工作时,深度超过1.5米要有防塌方措施。

5.1.8.10?搭设的平台、脚手架不得超负荷使用。

5.1.9?防车辆伤害:

5.1.9.1?行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不准在车行道、交通路口等处长时间逗留。

b、不准横过划有中心实线的车行道。

c、必须走人行道。

5.1.9.2?乘车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

b、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后应制止并拒乘。

c、车辆在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

d、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

e、乘坐二轮摩托车只准坐在驾驶员身后的座位上,不准侧坐或倒坐。

f、乘坐公交车辆、通勤班车,依次在站点候车,待车停稳后,方可按顺序上下。

g、不准在车辆行驶中开启车门、车厢。

h、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须在车行道停车时,除紧急救险外,乘车人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5.1.9.3?厂区行驶司机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司机负责监装监卸,确保装物符合规定,并做到运输途中不散落、掉物。

b、检修自卸汽车时,必须在翻斗撑起时,加保护支撑和垫木,防止翻斗下落伤人。

c、厂内行驶车辆严禁超速、超长、超宽、超高、超重,不得人货混装。铲车、叉车、吊车不准违章带人。

d、机动车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e、倒车时要确认周围人员安全,指挥倒车人员要注意自我保护。

f、司机行车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交通法规、噪声控制法规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和处理,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5.1.9.4?工器具使用安全要求

5.1.10?梯子

5.1.10.1?定期进行检查及试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梯子不准使用。

5.1.10.2?梯子应能承受工作人员及携带工具攀登的重量。

5.1.10.3?梯子的下部应有防滑胶皮。

5.1.10.4?直梯使用时倾斜角应保持60°左右,上梯子时应有专人扶梯,扶梯人应戴安全帽,直梯不准平放使用。

5.1.10.5?不准两人同上一梯工作。

5.1.10.6?在梯子上作业时,应注意全身重心,有人工作时不准移动。

5.1.11?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器设备

5.1.11.1?应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维修保养和检修。

5.1.11.2?每次使用前,必须经过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其绝缘强度必须保持在合格状态。

5.1.11.3?手持式电动工具(不含Ⅲ类)和移动式机电设备,必须按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

5.1.11.4?导线必须使用橡胶绝缘软线,禁止用塑护套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性接地(接零),黄绿相间导线做接地(接零)用。

5.1.11.5?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灰尘的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作业。高处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5.1.11.6?必须遵守有关的专业规定,并配备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

5.1.12?临时用电线路

5.1.12.1?安装临时线路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安全许可证,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5.1.12.2?临时线路施工必须在主管电气人员、安技人员监督下进行,在易燃易爆场所架设临时线还应有安全人员参加。

5.1.12.3?临时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按固定线路架设,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路必须与负荷相匹配,必须设总开关控制,如有分路应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露天作业的要有防雨措施。

5.1.12.4?临时线路必须设有专人负责,实行安装、使用、拆除全过程管理。

5.1.12.5?临时线路上的作业,停送电等事宜均按固定线路规定进行。

6?考核

6.1?员工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者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导致本人或者他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者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2?员工发生一般违章行为时(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中的任意一项)但未造成事故,每查出1人次,处罚50元,并接受不少于两小时的安全教育。

6.3?员工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时(同时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中的多项规定)但未造成事故,每查出1人次,处罚100元,并接受公司不少于四小时的安全教育。

6.4?员工在一季度内被处罚三次及以上者,由安全环保办公室对其进行为期一周的下岗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间发待岗工资。

6.5?一月内公司查出的违章人员比例达到该部门人员总数的5%时,处罚部长300元,分管安全副部长200元,部门安全员100员。

篇2:某煤气公司员工岗位安全行为规范

1目的

为强化广大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岗位安全行为,树立“以人为本、规章至尊”的安全理念,特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3内容与要求

3.1劳动纪律行为规范

3.1.1不准酒后上岗作业的或班中饮酒

3.1.2不准在生产场所及其它禁烟区吸烟

3.1.3不准生产区域带小孩或闲杂人员

3.1.4不准对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擅自进入生产现场视而不见

3.1.5值班人员不准随意换班、跟班、脱岗、串岗、睡岗、离开值班地点不向值班长汇报

3.1.6运行人员上岗期间不准看报纸、看电视、看小说的。

3.1.7不准乱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3.1.8不准无故旷工

3.1.9不准在生产区域或操作室嬉戏打闹

3.2制度落实行为规范

3.2.1班前会必须结合当天的工作任务、运行方式,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解当班情况

3.2.2及时传达公司有关安全会议精神。

3.2.3及时落实“三定”整改要求或防治重大隐患整改措施,遇到具体问题及时汇报。

3.2.4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准擅自离开现场,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3.2.5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控制、检测措施。

3.2.6必须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安全隐患消除任务或其它相关工作的

3.3劳动保护用品穿戴行为规范

3.3.1必须按规定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佩带胸卡。

3.3.2在2米及以上高度作业时,必须做安全防护措施。

3.3.3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工作服,不准赤胸露背、穿拖鞋。

3.3.4女同志生产现场不准高跟鞋、裙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

3.3.5焊工等从事易烫伤的工作,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3.3.6进行酸、碱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特殊防护用品的。

3.3.7电工进入配电作业生产现场必须穿绝缘鞋

3.4生产作业行为规范

3.4.1不得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或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3.4.2拆除、起吊、运输、安装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操作,设专人指挥。

3.4.3明火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3.4.4使用手提砂轮研磨机必须戴防护眼镜,使用钻床戴手套。

3.4.5在生产过程中,不准多人指挥,以免发生严重后果。

3.4.6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按规定间距(7米以上)放置。

3.4.7起重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起重机下不准有闲人行走。

3.4.8非本岗位人员不准擅自关停设备或信号。

3.4.9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作业,不得有其它“三违”现象。

3.4.10非本岗人员不得驾特种作业车辆。

3.4.11特种作业人员不准无证上岗。

3.4.12在工作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吵闹,说话和气,不说脏话,更不得骂人,任何人在工作场所不得随地吐痰。

3.4.13施工时必须按规定设置围挡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3.4.14各种作业完成后,应清理现场后方可撤离。

3.4.15库房内各种工器具必须分类归整并摆放有序。

3.5文明举止行为规范

3.5.1在被检查、调查、制止、处罚违章行为时,不得无理取闹、漫骂或殴打检查人员。

3.5.2未经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在建筑物上打洞、拆卸保护装置。

3.5.3不得在楼梯间随意拖拉工具、设备、配件损坏楼梯地面。

3.5.4不准在栏杆、管道、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上行走或坐立。

3.5.5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冲洗地面或设备。

3.5.6不得坐在运行设备或建筑物窗户上休息。

3.5.7运行人员不得站立或趴在设备上聊天。

3.5.8值班中不准高声喧哗唱歌娱乐。

3.5.9值班或电话受理人员在用户举报、咨询、报修时必须认真记录、态度热情、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4附则

4.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起执行。

4.2本规定由公司安监处起草。

篇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三、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降级(6)撤职调离岗位(7)开除留用(8)除名(9)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1、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2、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各有关部门、施工队(班组)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项目部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建七公司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项目部本着“谁施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产品、活动或过程的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项目部对安全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一)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二)公司是项目部生产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职责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项目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

1.对项目部已正式发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

2.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等活动时,迟到、早退的。

3.安全会议、安全文件或通知内容未按时下达或因内容不全面、不准确,造成工作停滞延后、误传误用以及导致重复、浪费的。

?4.不能按期按要求传达安全信息,迟报、项目部安全决定的。

?5.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就上岗、重新上岗、转岗,从事存在风险的作业的。

6.部门负责人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或未授权他人负责组织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

7.部门确定安全职责或职责不清,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现相互推诿情况的,直接追究部门安全负责人责任。

?8.未组织相关工作达成项目部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未实施预定的管理方案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由部门项目部主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谈话,并在部门内部举一反三彻底整改;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在项目部范围内通报批评。如果同一部门,一年内累计出现三起下列情况,扣发部门全年安全绩效奖金。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项目部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的。

2.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等活动,事先不沟通、不请假的;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影响正常运行的。

3.?项目部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4.对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5.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6.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项拒不整改的、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第六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在项目部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项目部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应急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拒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7.项目部内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类似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半年内重复发生的。

?8.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公司,项目部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对连续发生轻伤事故,或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谈话,依据以上三种情况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额度为月效益工资比例的2%/5%/5%的经济处罚,同时予以通报批评。若在谈话后,三个月内继续发生以上三类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项目部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第八条?项目部对各分包单位举报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将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责成或组织相关部门(安全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对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员,将依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因安全生产受过公司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处罚后1年内项目部范围的评优、评先活动中,需在申请中对接受处罚经历明确披露。隐瞒情况者,不管何种原因取消其此次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要求,项目部按照国家、行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公司、项目部的有关要求、标准等严格执行。本规定未尽之处,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名词解释责任事故:

本规定中责任事故是指除自然灾害等本项目部内不可抗力以外,因工作人员违章或渎职行为而人为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工作中的违章现象分为四类:

操作性违章:

是指在生产工作中,操作者不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或不遵守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蓄意违章的不安全行为。

指挥性违章:

是指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违反设备或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在缺少保证人身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指挥生产作业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

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以及其它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管理性违章:

是指生产工作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规章组织生产或不按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的不安全行为。

篇4:青年安全生产监督岗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以下简称“青安岗”)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安岗活动是指以青年员工为主体(包括外协队伍青年),以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技能培训、群众性检查监督为主要内容,以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稳定为目的的群众性安全实践活动。

第二条?青安岗接受共青团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安全质量管理部门指导,依据国家、行业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自学自查、互助教育与培训,开展衔接本职岗位上下道工序、岗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青安岗的基本工作任务是预防和监督,即以预防为主,在青年中普及安全生产常识,提高青年安全生产技能,监督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作业现场“三违”情况及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均应设立青安岗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酌情纳入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五条?****公司基层生产一线单位(项目部、车间等)均应设立青安岗。每个基层生产一线单位应至少设立一支青安岗,其岗员分布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应分布在各主要业务部门、施工点、生产班组、架子队、生产工序,形成覆盖完整、结构合理的青年安全监督工作网络。生产一线单位团组织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由团组织联合安质部门在同级党政组织的指导下,设立本单位青安岗,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基层团委要对所属生产一线单位青安岗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并按要求做好资料上报。

第六条?青安岗由一名岗长和若干名岗员组成。

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较少的单位,岗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青年人数的30%;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较多的单位,岗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青年人数的20%。青安岗岗员中,还应包括一定比例的外协队伍青年,其人数一般应不低于本单位岗员人数的20%。

青安岗岗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志愿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3.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中国****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知识300问》内容,参加青安岗上岗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4.坚持原则,敢于提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生产现场安全隐患的整改建议,敢于纠正生产现场“三违”现象和不文明行为;

5.自觉遵守青安岗工作纪律,服从岗长工作安排。

第七条?青安岗岗员和岗长的产生方式。青安岗岗员原则上经个人自愿报名,由团组织和安质部门协商推荐,报同级党政组织同意,并参加青安岗资格考试合格后产生。岗长自岗员中产生,可以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也可由团组织和安质部门协商推荐,并报同级党政组织同意后产生。岗位原则上应由安质、工程、技术、机电、设备岗位(专业)的优秀青年担任,生产一线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在作业队、架子队、施工点、班组等设置分岗长,配合青安岗岗长工作。生产一线单位团组织要在全体岗员以及岗位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指导青安岗岗长填写“青安岗岗员登记表”(见附件2),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生产一线单位要在青安岗成立后以项目部文件及时下发“青安岗成立通知”。

第八条?青安岗岗长和岗员应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岗长调离或主动申请辞去岗长职务时应进行岗长调整,超过1/3岗员发生变动时应进行岗员调整。岗员、岗长调整方式参照“第七条”,新上岗岗员、岗长须参加青安岗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安质部门、团组织要对青安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若出现履职不到位、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岗长要对本岗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同级团组织负责。?

第三章?基本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九条?基本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建议;对生产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及不文明行为进行群众性监督检查;列席本单位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会议,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进行正常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受到阻碍时,有权直接向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团组织报告。

第十条?签订合同。青安岗组建后,应由岗长代表本岗及时与本级行政组织负责人签订《青年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样本见附件1),明确工作任务、包保指标和奖罚标准。

第十一条?纳入体系。青安岗在与行政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框架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生产一线单位应支持青安岗参加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支持青安岗岗长作为代表参加交班会、周例会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生产一线单位主要领导及上级团组织对青安岗反映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回复解决。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青安岗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岗员进行教育培训。每月坚持一次集中学习,学习内容应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预案、青安岗读本和本办法以及其他安全管理知识。青安岗在坚持本岗学习的同时,须配合团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青年安全教育和安全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青安岗采取定期集中监督与不定期分散监督的方式。

定期集中监督。由青安岗岗长召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参加岗员人数应不少于本岗岗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生产现场较为分散的,由岗长组织分组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设施标准化的创建情况以及施工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集中监督工作完成后,岗长须认真汇总填写“青安岗监督工作报告”(见附件3),并及时向安质部门报告。

不定期分散监督。青安岗成立时,由岗长提出建议、岗员参与讨论,明确本岗安全监督分工表,分工表应结合岗员岗位职责提出其所负责监督的本部门(工序、工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现场安全隐患、“三违”行为等内容。岗员要按照分工表履行各自监督职责,根据监督情况每月至少向岗长交付一次“岗员监督工作报告单”(见附件4),由岗长负责汇总报告。

青安岗在定期集中监督和不定期分散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三违”行为应留存照片等资料作为依据;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本单位安质部门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有形宣传。青安岗要联合同级团组织争取党政支持,在生产一线单位生产现场醒目位置设立青安岗警示标识(温馨提示),设置“青安岗公示栏”(样式见附件5)。“青安岗公示栏”应包括本岗组织机构图、分工表、每月的“青安岗监督工作报告”、重要的“岗员监督工作报告单”、每月“青安之星”(每月“青安之星”人数不超过岗员总数的20%)、安全生产工作常识等内容。岗员上岗应佩戴“中国****青年安全监督岗”臂章(样式见附件6),臂章由****公司所属各单位团委按规定制作发放。每年六月(安全月),青安岗要联合同级团组织在驻地、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工作例会。青安岗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工作例会,例会可与集中学习、定期集中监督等工作或活动一并组织,内容应包括岗员报告上月监督履职情况、岗长报告“青安岗监督工作报告”、讨论推荐由岗长提名的每月“青安之星”、公示栏内容更新等,工作例会需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安全团课。青安岗要配合团组织定期对本单位青年(含外协队伍青年)进行专题安全团课教育,应根据施工生产安全控制难点和重点环节,拟定团课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年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建立台账。青安岗要建立工作台账,其内容包括:岗员登记表、活动(会议)记录表(见附件7)、“青安之星”推荐表(见附件8)、“青安岗监督工作报告”、“岗员监督工作报告单”、年度工作报表(见附件9)等。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同级党政组织负责对青安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主要针对第三章规定的各项内容。上级团组织每年对生产一线单位青安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检查细则见附件10)。

第十九条?生产一线单位要根据监督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的青安岗岗员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青安岗津贴,在此基础上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增发青安岗岗长及“青安之星”津贴。费用在青年安全包保经费中列支(签订包保协议时应充分考虑此项),青安岗未能按协议完成包保任务,自动取消青安岗津贴。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和团组织要把青安岗考评作为年度“优秀青年安全监督岗”、“优秀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评选的重要依据,层层组织评选。在分级检查抽查的基础上,****公司组织评选年度“中国****优秀青年安全监督岗”、“中国****优秀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获奖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指挥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青安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团委。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其他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采取企业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定,经自评达到相应标准后申请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组织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青岛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已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关资料(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市直企业和中央、省驻青企业直接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市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评审单位进行外部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过期、被吊销或暂扣的;

(二)当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从重处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

(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不能评审的。

第八条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求,对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情况进行审查。

评审单位要与企业充分沟通,制定有针对性的评审工作方案,被评审企业应配合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应当独立进行,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座谈提问、试卷调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等方法,对照相应的安全标准逐项打分并做出评审结论。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编制评审报告报市安全监管部门(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单位在接到市安全监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评审依据相应标准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得分为60分(含)以上。相关评审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单位报送的评审报告及其他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发现的问题,需评审单位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评审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需企业整改的,由评审单位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进行再次评审。

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达标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及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达标企业数量的10%。

第十条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规定(见附件三、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评级之日起,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调整安全标准化体系。

年度自评报告及安全标准化体系变更等材料,企业应于完成报告或变更后30天内向原评审单位备案,评审单位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市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安全标准化评审的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市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三级评审单位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认定其评审范围,明确评审行业。对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四)需有10名以上专职评审员;

(五)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专家聘用协议;

(六)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评审单位取得资格满1年以上,需要增加评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9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或注册、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有关评审规定和其他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条?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评审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被评审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评审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审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三)通过省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推荐;

(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参与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五)通过省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已取得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委托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监督评审。

第二十五条已取得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安全监管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标准化等级,收回其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两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全标准化评审存在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检查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七)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八)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被撤销安全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方可重新提出安全标准化评级申请。

第二十七条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三级评审单位的评审资格条件保持、评审工作开展、评审工作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评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评审开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评审单位的确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布评审资格,发放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国家和省对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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