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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10)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质安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

篇2:安全隐患处理严重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所上报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协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协查,按程序进行处理。

5、在实施事故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要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类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篇3: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们坚持贯彻“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和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遵守本报告制度。

1、对每件工伤事故都应该才与“三不放过”的态度,即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和当事人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对违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如酗酒、打架斗殴等造成的工伤事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除名或赔偿经济损失。

3、如出现工伤事故,班长及当事人因该认真填写工伤事故申报单,必须在8至11个小时内填报,报告生产部。

4、根据工伤事故的情况,工厂要妥善处理好事故者受伤医疗问题。

5、生产部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按照报告程序,根据申报的内容及调查结果进行审批,并将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将处理结果存档。

篇4: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集团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职责

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子集团(公司)、部门是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的责任单位。

4??事故报告

4.1??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4.2??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4.3??各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a)??发生一般性工伤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当日报告主管公司;

b)??发生一次重伤1-2人,或5人以上轻伤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司的同时报告集团相关领导;

c)??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含)及以上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报告主管公司的同时报告集团,事故发生主管公司应当先行口头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火灾、中毒、车祸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4.4??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c)??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d)??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e)??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f)??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5??对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事故调查

5.1??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的制度进行处理。

5.2??各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5.2.1??造成死亡和一次重伤3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由集团组成调查小组,集团安委会、工会等部门参加。有关部门和相关子集团(公司)配合集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2.2??造成一次重伤1-2人事故、轻伤5人以上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子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稽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等部门参加,有关部门、事故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2.3??一般性事故由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2.4??对其他重要事故和集团认为必要时,集团可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提级调查,或者指定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3??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5.4??事故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5.5??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a)??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b)??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c)??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性质与责任

6.1??事故性质分为以下几种:

a)??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b)??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c)??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6.2??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a)??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b)??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c)??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7??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c)??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d)??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e)??事故发生的原因;

f)??事故的性质;

g)??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h)??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i)??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j)??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8??事故调查的要求

8.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8.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8.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4??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5??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8.6??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组建调查小组的公司安委会决定。

8.7??对外报送的事故调查报告,须经所在公司总裁(总经理)批准,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8.8??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子集团(公司)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8.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9??事故处理

9.1??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集团《基本法》、《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9.2??根据5.2的分工,凡由集团调查处理的,由集团自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6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由各单位调查处理的,由各单位自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4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集团安委会批准后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9.3??各单位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办理结案手续:

a)??造成死亡和一次重伤3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由集团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

b)??造成一次重伤1-2人事故、轻伤5人以上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子集团(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集团安委会备案;

c)??一般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

d)??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单位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公司依?照集团或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篇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在施工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以下规定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企业的负责人报告,同时将事故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时限1小时。

2)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项目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权限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二、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死亡。

4、重大事故:

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三、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当地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

2)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经上报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委托后,由公司组织事故的调查组,负责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当地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3)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2、对重大事故处理

1)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2)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3)在本年度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1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3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4)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周整顿,经市建委或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5)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程均立即停产,进行全面整顿,经政府主管部门对其整顿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自发生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发生重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并按国家、天津市等颁布的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按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3)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漏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有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经查实后,立即全面停产整顿,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并停止6个月承包工程的资格。其主要责任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调查

1、轻、重伤事故的调查: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产副经理张溪波为组长、公司工程部、事故发生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公司工会成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责任人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

2、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并配合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展开调查。

五、相关部门的电话:

怀柔区安全监督区:

怀柔区雁栖派出所:

怀柔区雁栖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科:

怀柔区住建委:

怀柔区消防支队:(119)

中冶天工玛氏食品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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