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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调查处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等,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本部和各下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同责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分A、B、C三级:

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第四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按一般事故A级报告分公司。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5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人以上的事故;

(四)道路沿线因天气等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造成高速公路损毁导致交通中断的事故(估计在2小时及以上);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六)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收费所、服务区加油站、餐厅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和桥梁、边坡、隧道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事故;

(七)服务区、收费所发生严重服务投诉事件;

(八)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五条本单位所辖路段发生的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按一般事故A级报告分公司。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分公司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处理。

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抢险、施救

第八条?直管板块范围内各类事故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报告: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科室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科室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分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分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同时要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以及情况紧急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发生本单位车辆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除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同时按事故等级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分公司报告。

(五)分公司本部发生事故,按《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浙交投[2009]145号)要求,直接向集团有关部门报告。

在事故发生后,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科室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分公司报告。

第九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现场处置应按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配合事故救援。分公司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和较大涉险等级事故,有人员死亡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分公司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等级事故,无人员死亡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分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安全分管领导(必要时分公司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配合事故救援;

(四)发生一般事故B级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分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安全分管领导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五)发生一般事故C级时,事故单位安全分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分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采取摄影、摄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二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和较大涉险事故(事件)后,或事故还在继续,隐患未完全排除,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发生事故单位应成立信息综合组,处理事故(事件)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分公司处理事故(事件)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由安全管理部和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事故(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向分公司报告。事故(事件)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事件)概况,随后补报全面情况,或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事件)发生后,分公司领导对各单位所报书面材料作出重要批示或指示的,各单位应当在接到批示或指示后48小时之内,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分公司。

篇2: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们坚持贯彻“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和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遵守本报告制度。

1、对每件工伤事故都应该才与“三不放过”的态度,即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和当事人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对违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如酗酒、打架斗殴等造成的工伤事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除名或赔偿经济损失。

3、如出现工伤事故,班长及当事人因该认真填写工伤事故申报单,必须在8至11个小时内填报,报告生产部。

4、根据工伤事故的情况,工厂要妥善处理好事故者受伤医疗问题。

5、生产部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按照报告程序,根据申报的内容及调查结果进行审批,并将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将处理结果存档。

篇3: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集团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职责

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子集团(公司)、部门是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的责任单位。

4??事故报告

4.1??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4.2??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4.3??各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a)??发生一般性工伤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当日报告主管公司;

b)??发生一次重伤1-2人,或5人以上轻伤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司的同时报告集团相关领导;

c)??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含)及以上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报告主管公司的同时报告集团,事故发生主管公司应当先行口头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火灾、中毒、车祸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4.4??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c)??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d)??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e)??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f)??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5??对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事故调查

5.1??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的制度进行处理。

5.2??各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5.2.1??造成死亡和一次重伤3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由集团组成调查小组,集团安委会、工会等部门参加。有关部门和相关子集团(公司)配合集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2.2??造成一次重伤1-2人事故、轻伤5人以上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子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稽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等部门参加,有关部门、事故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2.3??一般性事故由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2.4??对其他重要事故和集团认为必要时,集团可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提级调查,或者指定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3??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5.4??事故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5.5??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a)??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b)??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c)??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性质与责任

6.1??事故性质分为以下几种:

a)??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b)??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c)??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6.2??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a)??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b)??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c)??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7??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c)??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d)??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e)??事故发生的原因;

f)??事故的性质;

g)??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h)??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i)??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j)??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8??事故调查的要求

8.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8.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8.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4??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5??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8.6??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组建调查小组的公司安委会决定。

8.7??对外报送的事故调查报告,须经所在公司总裁(总经理)批准,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8.8??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子集团(公司)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8.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9??事故处理

9.1??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集团《基本法》、《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9.2??根据5.2的分工,凡由集团调查处理的,由集团自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6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由各单位调查处理的,由各单位自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4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集团安委会批准后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9.3??各单位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办理结案手续:

a)??造成死亡和一次重伤3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由集团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

b)??造成一次重伤1-2人事故、轻伤5人以上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子集团(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集团安委会备案;

c)??一般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

d)??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单位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公司依?照集团或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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