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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拟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3引用文件

3.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

4.工伤事故报告

4.1发生工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科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相关部门现场调查。若在夜班发生事故时,部门值班领导或班长要立即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要组织好救护工作和现场保护。

4.2各部门不得拖延、隐瞒工伤事故,报安全科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安全科负责组织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

4.3任何部门、个人故意拖延、隐瞒上报,对受伤害人员造成不利的将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因瞒报、迟报造成对救护工作影响不利的,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4在生产厂区以外发生的事故,受伤害人员所在部门视情况应当派人赶往事发地协助救治工作,并同时上报安全科。

4.5因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的,必须标明移动的位置、部位和物件等,对无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6在双休日发生事故的,部门值班领导或班长、值班人员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科报告,并组织进行抢救和现场保护。

5.工伤事故调查

5.1安全科接到工伤事故报告,要立即赶到现场勘察,协助抢救。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5.2工伤事故,应由安全科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

5.3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领导应积极参加和支持调查工作,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

5.4事故调查组要认真查明事故经过,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建议,并以书面调查报告形式报送公司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

6工伤认定和待遇

工伤认定和相关待遇全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及其他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7对工伤事故的处理

7.1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进行处理。

7.2对于工伤者治疗期间,提出与国家关于工伤医疗待遇的政策规定范围允许外的无理要求,企业有权不予采纳。

7.3对经医疗部门诊断身体已康复,劳动力恢复而无故拖延不上班者,将按照公司有关劳动用工的规定进行处理。

7.4对治疗工伤期间,乱开医药费、营养费等,以及治疗与工伤伤害处无关的费用,一经查出,将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5对于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蓄意违章作业、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强迫命令违章指挥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工伤相关手续办理的程序

8.1按照工伤事故报告要求向安全科提供工伤事故的报告,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8.2工伤的治疗、康复阶段及其他事宜处理。

8.3工伤认定阶段,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进行认定,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认定。

8.4经工伤认定后可以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8.5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依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根据有关标准和政策进行。

9其他要求

9.1各部门要坚持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公司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开展检查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积极寻求降低事故发生、减少损失的办法和措施。

9.2各部门要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人员事故伤害。

9.3全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防止事故对人身伤害。

9.4安全科要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事故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公平、公正处理事故,加大事故防范力度。

9.5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工伤管理工作,建立工伤事故档案,负责负伤员工的有关工伤事宜的管理工作。

10附则

本规定自2015年01月01日起开始实施,全公司在岗员工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篇2: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范围

1.1本标准对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及统计报告作出规定。

1.2本标准适用于大冶铁矿工伤事故的管理。

2引用标准

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

2.2《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1994]冶生字第239号

2.3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4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2.5《武汉钢铁公司事故管理细则》(修订)钢政发[1990]84号。

2.6《伤亡事故管理程序》QSP/C2102-96A。

3管理职责

3.1安环科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管理工作。

3.2各级行政领导负责执行伤亡事故管理的法规及规定,配合医院抢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定期进行伤亡事故综合分析。

3.3医院负责普及现场急救知识,对伤者及时抢救。

3.4生产科、设备科、技术科、劳资科、组织部、监察室及相关部门协助事故调查和分析。

3.5团委参加30岁以下青青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3.6工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3.7各级党组织会同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处理。

3.8职工及事故现声当事有人责任及进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报告事故情况。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事故报告:

4.1.1伤亡事故发生扣,负伤或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口头报靠班组长,工段长,车间领导。

4.1.2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后一小时内,按系统口头报告矿调度室和安环科。

4.1.3

口头报告工伤事故,须报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务、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的事故经过和原因。

4.1.4

安环科在接到事故报告,了解事故概况后,认定为重伤的,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处、矿业公司安环科、黄石市劳动局、市工会、铁册检察院口头报告,并向矿调度通报情况。

4.1.5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车间(科室)填写《职职伤亡事故登记表》及处理意见,报安环科。

4.1.6轻伤事故48小时内,必须填写《事故快报》报公司安全处,矿业公司安环科。

4.1.7重伤事故半月内由安环科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安全处及矿业公司安环科。

4.1.8残废事故半月内由安环科写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黄石市劳动局及集团公司安全处审批后,转报各有关单位。

4.1.9安环科每月底向集团公司安全处、黄石市劳动局、矿业公司安环科报关《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4.1.10安环科每年底向集团安全处、黄石市劳动局、矿业公司安环科报送《职工伤亡事故综合年报表》及《职工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年报表》。

4.2事故调查

4.2.1在事故发生2至8小时内须组织事故调查组。

4.2.2轻伤事故的调查,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其他领导、事故工段的段长、班组长、车间安全组(员)及安环科分管人员参加。

4.2.3

重伤事故的调查,由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安环科、团委、劳资科(组织部)、武保科、监察室及有关科室人员,事故车间领导、工段长、班组长、安全组(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4.2.4

死亡事故的调查,由矿长负责,工会、安环科、团委、劳资劳资科(组织部)、武保科、监察室及有关科室人员,事故车间领导、工段长、班组长、安全组(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4.2.5重大伤记事故以上事故的调查由公司负责。

4.2.6事故调查程序:

A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立即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

B收集现场物证、痕迹、并注意保持原样。

C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拍照或录像。

D收集事故现场目击者及有关人员的证言、材料。

E查问事故所在班组、班组、工段、车间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资料,进行事故追踪性检查。

F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4.3事故分析:

4.3.1在事故经过清楚的基础上分析原因及责任。

4.3.2首先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分析产生事故直接原因的关键环节即的主要原因,最后分析管理存在的漏洞即间接原因。

4.3.3责任事故中,的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的行为人或责任人,为事故的责任者与间接原因有关的人员为事故的相关责任者及管理责任者。

4.3.4根据的原因,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4.4事故处理和结案:

4.4.1对于事故责任者及单位,必须按有关处罚规定严格考核、处理。

4.4.2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3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过下中,方可结案。

A轻伤事故。由车间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安环科批准。

B重伤事故。由安环科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矿长审查,报批准。

C死亡经上事故由矿归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4.4.4事故结案后应将资料档案归档。

5考核

5.1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安环科负责考核。

5.2凡违反本规定者按矿经济责任制考核并追究责任。

6附录和记录表式

6.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6.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6.3工作事故台帐。

6.4冶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一)。

6.5冶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二)。

6.6事故快报。

篇3: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事故的定义、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及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7661-97《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定义

3.1工伤事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职业中毒事件。

3.2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火车、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与行人的相互碰撞,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厂内交通堵塞的事件。

3.3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灾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4爆炸事故: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使温度、压力增加或是两者同时增加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3.5险肇事故:生产过程中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尚未形成人身、生产、设备等事故,但一旦发生就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行为。

4?职责

4.1总经办保卫科负责组织因交通、爆炸、火灾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2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除交通、爆炸、火灾以外的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供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负责公司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及建档等工作。

4.3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治疗等有关事宜,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4设备部、技术部、生产管理科等部门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5?工伤认定

5.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6患职业病的;

5.1.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5.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醉酒导致伤亡的;

5.2.3自残或者自杀的。

6?工伤事故分类

6.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6.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6.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7?事故报告

7.1员工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工段长报告,同时报告本单位领导,由本单位领导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汇报;重伤及以上事故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汇报。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7.2事故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视情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力资源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伤害情况,立即联系治疗的有关事宜;在进行抢险抢救工作时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未经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勘察、拍照(摄像)、记录并允许,事故现场不得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8?事故调查

8.1?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人力资源部等)会同公司所在地县、市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3事故调查的程序

8.3.1组织事故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8.3.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8.3.3询问有关当事人员并做好笔录,同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8.3.4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8.3.5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8.3.6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9?事故分析及会议程序

9.1事故发生后,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操作、技术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分析。

9.2事故分析报告的内容:

9.2.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9.2.2事故的性质及类别;

9.2.3事故经过;

9.2.4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

9.2.5事故损失;

9.2.6事故预防措施;

9.2.7事故处罚。

9.3分析报告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9.3.1轻伤、重伤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事故后7日内完成,有关单位会签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发,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

9.3.2死亡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政府部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有关单位会签后,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审批签发,以红头文件形式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分别呈报政府有关部门。

10?事故责任者确认

10.1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直接责任者:

10.1.1不完善、不科学的工艺方案及安排不周密的作业计划的制定者。

10.1.2违规、违章、违纪等盲目蛮干的岗位人员或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10.1.3装备选型不当或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技术人员、采购人员、检验人员。

10.1.4不完善的规程、不科学的标准的制定者。

10.1.5玩忽职守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10.1.6违规、违章、违纪的指挥人员。

10.1.7恶意制造事故的人员。

10.1.8不具备安全工作环境、设备安全运行条件、确保质量的工艺条件和没有防护措施情况下作业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10.1.9发现安全隐患不反映、不处理的人员。

10.2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主要责任者:

10.2.1为主协助直接责任者工作的人员。

10.2.2不合理工艺、规程、方案的实施者。

10.2.3未履行监督、检查和确认职责的监督人员、检查人员、维护人员。

10.3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者:

10.3.1未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程、标准,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建设国家禁止的项目;擅自拆除、挪用、毁坏在用的安全设施和工艺保证设施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3批准未进行环保和安全评定的建设项目或无安全措施的施工工艺方案投入生产、施工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4批准使用、安排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5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6对工艺方案、设备状态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确认、不纠正,擅自指挥作业或强行安排指挥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主要领导或管理责任者:

10.4.1未按照有关规程制度、工艺要求、防范措施严肃认真地组织、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2未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组织整改隐患,纠正岗位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3不及时反映和抵制可能造成事故的上级要求、工艺条件、不合理制度、设备不良状态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4对在岗人员未进行规范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5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虽无直接领导者责任和主要领导者责任,由于员工不执行规程和相关要求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确定为一定(次要)管理责任者。

11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11.1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11.2重伤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厂(部)级领导;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

11.3死亡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的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厂(部)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2事故处罚

12.1死亡事故处罚:

12.1.1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留用察看6~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工资停发,只发给生活费;

12.1.2处罚主要责任者3000-5000元;

12.1.3处罚次要责任者2000-3000元;

12.1.4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

12.1.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40%;事故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

12.1.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工资的30%;事故责任单位一定管理责任者工资的40%;

12.1.7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当月工资的30%;

12.1.8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当月工资的10%~20%;公司总经理当月工资的10%~20%,公司董事长当月工资的10%~20%。

12.2重伤事故处罚:

12.2.1处罚直接责任者3000-5000元。

12.2.2处罚主要责任者2000-3000元。

12.2.3处罚次要责任者1500-2000元。

12.2.4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30%~40%;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

12.2.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30%;事故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30%~40%;

12.2.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20%;事故责任单位一定管理责任者工资的15%~20%。

12.2.7厂(部)级领导、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当月工资的10%。

12.3轻伤事故处罚:

12.3.1处罚直接责任者1500~2000元;

12.3.2处罚主要责任者1000~1500元;

12.3.3处罚次要责任者1000元;

12.3.4处罚直接事故责任单位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5%~20%;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30%;

12.3.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15%;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5%~20%;

12.3.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10%;一定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15%。

12.4在事故处罚中,责任个人的处罚金额超过个人当月工资的20%时,当月只扣责任人月工资的20%,

余下部分在以后的月份中按月工资的20%进行扣除,直至处罚金额扣完为止。

12.5设备调试和试生产期间发生员工伤害事故,按以上条款的30%~50%进行处罚。

13险肇事故管理与处罚

13.1工伤险肇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13.2工伤险肇事故处罚按照轻伤事故级别进行处罚。

13.3工伤险肇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必须采取措消除事故隐患,增加防护设施,完善有关制度、规程。

13.4险肇事故分析,由责任单位原则上于事故后3日内完成,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报安全环保科备案;同时,按照《安全环保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环保科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月度考核。

13.5凡发生险肇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一经查实,加倍处罚。

14工伤治疗及待遇

14.1工伤治疗在公司与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4.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事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14.3治疗期间,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及公司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14.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办理。

15奖励

15.1对熔炼厂、精炼厂、动力厂、设备部、物流部的奖励:

根据各单位工伤事故控制情况,每年年底由技术部安全环保科提出奖励意见(对各单位奖励5000~20000元)。

15.2对技术部安全环保科的奖励:

15.2.1公司全年死亡事故为零,奖励5000~10000元。

15.2.2公司全年重伤及以上事故为零,奖励10000~15000元。

16附则

16.1本办法由公司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16.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工伤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企业如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登记和报告,由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人报告企业领导。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须立即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须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逐级转报到中央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篇5: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总则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伤亡事故的结案

7.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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