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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各种违章行为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坚决杜绝一切“三违”行为,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生产”。

第二章罚则

第四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数量。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采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

15、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工伤。

16、为“防止”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探头放在风筒口、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探头。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种操作,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工伤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18、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9、偷盗电缆、故意破坏生产设备。

20、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第五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当月的安全奖。

1、作业垱头短探孔弄虚作假。

2、因工作失职导致瓦斯积聚超限。

3、随意打开风门或2扇风门同时打开,长时间未关好。

4、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

5、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或者没有通风的废弃巷道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封闭。

6、突出煤层放炮时未关好反向风门。

7、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8、队长、瓦检员、班长发现地质变化较大时,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9、故意移动防突标志。

10、无风或微风作业。

11、雷管炸药混装,在顶板不完好及皮带、电气设备旁装配引药的;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

12、装药与打眼同时进行或边装药边连线。

13、放炮员未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每个站哨地点未安排2人站哨,放炮挡栏未放下。

14、放炮站哨地点未设置挡栏、挡绳。

15、不听警戒人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域内。

16、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

17、一组装药分次启爆。

18、放炮母线没有50米临时线且没有做到随放随收。

19、出现拒炮时,非放炮员检查线路。

20、瞎炮、残炮不按《规程》处理,又未向下班交代清楚。

21、作业垱头空顶作业。

22、工作面放顶前未采取加固措施。

23、维修巷道时,对维修前后未采取加固措施。

24、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作业垱头冒顶。

25、停风停电作业开关不上锁,不悬挂停电警示牌。

26、开关停送电操作失误者或不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制度者。

27、绞车超规定数量提升或操作不当拉断绞车钢丝绳。

28、帮别人携带识别卡下井。

29、违章作业造成斜井跑车或碰头。

30、斜井行人绞车,绞车行人,绞车时人员不进入躲避硐。

31、放炮时除了站哨人员外,其余的人严禁在回风流中。

32、电溜子机头或机尾未按规定设置压顶。

33、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

34、在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35、提升人车时,副绞车司机离岗。

36、搭乘斜井矿车或蹬钩的。

37、井下机电设备失爆。

38、发现灾害预兆,没有采取措施而强行作业。

39、对于重复出现的隐患,多次未整改到位。

40、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41、不经过调度室同意就擅自进入溜煤上山作业。

42、违章指挥作业。

43、酒后下井。

44、在井下打架斗殴。

45、瓦检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出井。

46、溜煤下山扒煤不系保险绳,以及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47、“三三整理”未到位。

48、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自己或他人受轻伤以上事故。

49、没有技术措施,巷道随意开门。

50、隐瞒事故不汇报。

第六条年度内累计违章被取消安全奖达三次(含三次)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被罚人员对处罚结果不服时,可以向“三违”处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连续旷工七天,累计旷工15天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影响下所造成的隐患不予以处罚,其它隐患每条按100元至1000元进行处罚,不按规定及时对安全隐患整改或拖延整改日期的,按绩效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第十条挂牌不下井,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记旷工一天。

第十一条穿化纤衣服下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不配戴自救器下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特殊工种人员未填写好各种记录及交接班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没有组织员工学习作业规程就施工的,单位负责人每次处罚200元。

第十五条安全一日一题考试未参加者每次罚款100元,考试不及格者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不发工资和生活费。

第十六条采煤管理

1、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超前支护,并每架超前支护必须不少于两个撑筒,上下出口搞好“四对八梁”,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综采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否则每次罚队干、班长各50元(遇地质变化等特殊情况除外)。

2、采煤工作面空帮空顶作业,每次罚当班大工各50元。

3、采煤工作面煤壁不得留伞檐。工作面内支柱和绞接梁不得倒地,顶梁未立放在切顶线内侧,每次罚放顶工50元。

4、采煤工作面密集支护和木垛未按作业规程支护到位,每次罚款100元;木垛架设没有紧固每个罚款50元;单体未及时连锁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5、回采工作面支架时,用木棒代替水平栓,用木支柱支护绞接梁放炮后没有及时挂梁控顶,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6、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最大控顶距和最小控顶距进行控顶、超过控顶距的、采煤与放顶违反规程规定平行作业的,每发现一项每次罚班长、瓦检员、放顶工各100元。

7、采煤工作面没有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次罚大工各100元,班长、瓦检员未制止的各罚100元。

8、没有及时回柱放顶或放(木)顶不使用回柱绞车或回柱器,实行锤打斧砍(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放顶未使用信号铃联系违反规程规定的每次罚100元。

9、放顶不使用滑轮,利用单体(摩擦)支柱作滑轮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10、井下各种设备记录、台帐不齐全或记录内容填写不规范的,每次罚款50元。

11、在皮带、溜子上无安全技术措施运送物料的,每次罚款100元。

12、采面老塘悬顶面积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严重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13、工作面确需采用放炮方式破底时,必须先打前探孔,探到煤后经预测预报人员进行检测,确定无突出危险后并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放炮冲坏支架,且每次只能布置一个炮眼爆破,违者罚款200元。

14、采煤机、掘进机启动前不嘹望、不喊话或不发出信号的,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5、单人操作采煤机的,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6、煤壁片帮、空顶超过规定未进行维护处理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17、支架压死、咬架、倒架、自动降架未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支架操作工各100元。

18、支架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罚责任检修工100元。

19、液压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未及时安装更换的,每次罚责任检修工100元。

20、采面支架检修不闭锁截止阀的,每架罚款50元。

21、采面初采初放、跳眼、同收、安装、遇地质构造及临时工程等没有及时学习贯彻《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组织生产的,对单位负责人按违章指挥处罚。

22、回采工作面放顶不用挡硖帘关好采空区,每次罚放顶工各50元。

23、工作面两巷不按规定加强支护的或加强支护的材质、规格、形式、支柱初撑力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相符的。(因条件限制经批准的例外),违者每架罚责任班组]00元。

24、支柱或木垛架设在浮煤或浮矸上,每架罚大工各50元。

25、放顶工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加固工作面支护的每次罚款100元。

26、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后,顶板仍不冒落超过规定悬顶距离,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班长罚款100元,扣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分2分。

27、工作面横梁必须接顶,局部地点因构造影响无法直接接顶的必须用边木接顶,若不接顶或采用圆木接顶的每处罚支架工各50元,背顶不严的每处罚支架工各50元。

28、工作面支柱必须迎山,“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规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发现一架不迎山支架罚支顶工50元,依此类推。

29、工作面上隅角局部瓦斯积聚,没有采取措施而作业的,罚施工单位队长、瓦检员、班组长各100元。

30、采面两巷切顶线以外未按措施规定卸掉锚盘、锚网支护材料、锚索头的,每次罚放顶工各100元并照价赔偿。

31、采煤工作面机风巷沙袋墙用煤矸代替的,每次罚款100元。

32、采煤工作面尾巷沙袋墙不严实,罚责任人各100元。

33、采煤工作面浮煤超过20mm,每次罚责任人各100元。

34、采煤工作面未实行挂线采煤,每次对班长、瓦检员扣绩效考核分1分。。

35、采煤面水仓未处理好,出水煤每次罚款500元。

36、矸石未进行筛选,每次罚责任人300元。

37、采煤工作面尾巷工字钢要提前替换,沙袋墙内不允许有工字钢,补充切眼贯通之前工字钢要提前替换,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各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掘进管理

1、开掘巷道开口、贯通、过采空区、地质构造带、探放水、高危险冒顶区及临时工程等,没有及时编制、补充、审批、贯彻《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或作业规程不落实的,对队干、班长按违章指挥处罚。

2、不按规定进行支护,柱距超宽的每付支架罚大工各50元。

3、采用放炮作业的架棚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装置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4、下山施工地点未按规定使用防跑车装置的,每次罚推车工200元。

5、掘进机活动范围内人员没有撤出而开机的每次罚司机300元。

6、倾角大于25度以上的上山和下山的上段,必须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设施,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7、支架撑筒齐全、背帮背顼必须严实,否则每架罚款当班大工各50元。

8、上、下山掘进支架必须迎山,严禁退山支护。迎山不符合规定的每付支架罚当班大工50元。

9、下山掘进不按规定设置和不使用防跑车装置,上山掘进坡度大于20度,不按规定打好半边挡栏的,每次罚班长、安检员100元。

10、交叉巷道开门,抬棚形式、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开门杠子断裂时不及时更换进入作业地点作业的,开门栌没有按规定打好撑筒的,不抬开门扛子开六的,每项每次罚班长、大工、瓦检员各100元。

11、巷道掘进不按中、腰线施工和随便改变中、腰线的每次罚班长、大工各50元。

12、巷道遇顶板破碎、过断层、老空、有煤柱或冒顶区时,不编写安全措施的扣技术部负责人绩效考核分2分,作业人员不按措施施工的,每次罚班长、瓦检员100元。

13、锚索、锚杆规格不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或锚喷巷道喷浆厚度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每次罚班长、大工、瓦检员各100元。

14、锚盘不贴岩面、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角度及间排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处辊责任人各50元。

15、架棚巷道棚距、锚网支护巷道锚网搭接、联网质量不符合作业规定规定或出现扭斜、无下扎的,每次罚款100元。锚杆和锚索的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根罚责任人各100元。

16、砌碹巷道不近措施规定施工,砌体厚度不够、壁顶壁后充填不实,墙拱面每平方米蜂窝、干缝、重缝超过3处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

17、砌碹不架好模范作用架施工、未垫到实底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

18、裸体巷道掘进作业前或放炮后不敲帮问顶处理悬矸松石作业的,每次对班长、瓦检员罚款100元。

19、各采掘队未实行光面爆破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一月之中有五次未实行光面爆破的月底按不合格品处罚。

20、巷道中水患未及时处理好导致出水煤的,每次罚款500元。

21、煤土没有分装分运,每次罚款300元。

第十八条火药与放炮管理

1、施工后剩余雷管和火药不及时退库,导致雷管及火药丢失或井下埋藏,但没有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每发现一发雷管或炸药一筒对爆破工罚款200元;丢失或埋藏炸药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每筒或每发罚款2000元,并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地面、井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

3、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放炮母线不扭接短路,雷管脚线代替放炮母线的,每发现一处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4、井下严禁放糊炮、明炮,每发现一次对放炮工罚款100元。

5、不按《规程》规定装封炮泥,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6、在井下试验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的每次罚款300元。

7、放炮母线与动力线悬挂在一起,罚款50元。

8、将雷管放在工作服口袋中,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雷管炸药不执行运输、保管规定,乱丢乱放、火药箱不上锁和上锁不严的,火药消耗登记本不随身携带和不履行现场

签字手续,雷管和炸药不做到日清月结,帐物不符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10、将废雷管及变质炸药扔往采空区或其他地点,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火药与工具混装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12、按作业规程规定,空顶距离超过规定仍继续放炮,每发现一处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13、瓦检员除执行放炮规定外,每班应在工作面跟班检查瓦斯,同时对所辖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监督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和领导报告,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4、瓦检员使用的仪器失灵、灯光不亮,不按规定时间换干燥剂和C02吸收剂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及大工不巡视放炮地点的安全状况,不处理好相关隐患,指挥作业人员作业的每次罚款100元。

16、溜煤(矸)仓(眼)因物料堵塞,没有安全技术措施装药放炮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17、井下雷管炸药没有分箱存放或未远离电气设备及支架不完好的地方,罚款50元。

18、爆破作业后,爆破工不检查拒爆、残爆情况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一通三防”管理

1、通风设备、设施未按质量标准进行构筑、安装、管理,而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等严重不安全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2、主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调换,因检修等原因确需调换必须事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3、备用主扇要随时能够启用,不能因备用机有任何原因而影响全矿的正常通风,每出现一次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4、主扇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无人值班或睡觉、离岗的,每次每人罚款100元;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调离本工种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5、主扇司机必须时刻注意主扇运转情况,发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生产调度部和公司有关部门,并认真记录运转日志和严格交接班制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6、矿井主扇因故停止运行时,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打开防爆门和行人风门,及时报告调度室和公司有关部门,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7、矿井因故全井停风,恢复供风时,必须做到地面主扇运转15分钟后,方可恢复井下供电。启动井下电气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电气设备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O%,方可启动电气设备,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8、井下局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挂牌落实到人,不得擅自停开,停送要按《规程》规定操作,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9、临时停风地点和盲巷必须设置临时栅栏,否则发现一处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无栅栏、警标,对抽采队长及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10、炮后未经瓦检员、班组长检查墙头安全情况时,其他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施工的,每次给予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11、消灭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对未经批准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12、通风系统图不按规定每月及时填写数据,通风工作没有月计划安排和月通风工作总结,不按规定及时调节矿井通风系统和测定风量,安全通风报表不及时或数据不准确的,井下、地面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3、井下所有风门必须实行连锁装置,人员通过时必须做到随手关风门,以免风流短路,电机车通过风门,严禁顶开风门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4、瓦检员发现工作场地有局部瓦斯积聚,不停止作业及时处理,作业人员或领导不听制止,不积极配合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施工队不按规定悬挂,机电队不按规定进行校验的甲烷传感器,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6、风筒通风不设弯头,大小风筒不设过渡节的,每处罚50元;风筒供风落后于墙头的(岩巷≤5米、煤巷≤5米),每次罚瓦检员、班长各50元;瓦斯探头没有按规定悬挂的,每次罚瓦检员或其它责任人50元。

17、损坏采掘工作面各转载点的防尘管路和防尘装置的,罚款100元。

18、各作业场所、各转载点的防尘、降尘设施必须正常使用,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9、巷道大修、墙拱、复砌、独头巷道维修,必须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20、井下和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等易燃物品,否则每发现一处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

21、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22、机修房井下防火硐室必须按规定配齐灭火器、灭火沙,否则,每次罚机运部、机电队长100元,随意损坏防灭火器材的,应按照材料价值赔偿。

23、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照价赔偿。

24、跟班人员及流动的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每次罚款50元。

25、掘进工作面打干钻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6、要求所有采掘连队必须对机风巷进行洒水防尘,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各罚50元。

第二十条防治水管理

1、发现有透水征兆或异状必须停止作业,并报告调度室或有关部门,不采取措施处理又不及时报告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2、不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打探水孔或探水孔深度不够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

3、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管路、配电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备用水泵不完好,管路内不及时冲刷废垢的,每次罚机运部长、机电队长100元。

4、水泵司机不坚守岗位,造成井底车场被淹事故的,每次罚水泵司机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电管理

1、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因管理不到位或误操作造成停供电事故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主要通风机倒机时间超过10分钟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工资10%,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大型固定设备、主提升系统、斜巷运输系统、供电系统等主要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试验、整定、测定、检修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供电系统不稳定或倒主扇造成井下大面积停电、停风时间超过规定的,机运部、机电队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4、造成提升系统停运超过24小时的,机运部、机电队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5、大型设备的检修和安装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每次罚款100元。

6、线路发生故障继续使用和拖延处理的,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或保险丝不合格的,每次罚款300元。

7、每天不按规定进行检漏试验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不按规定设置局部、辅助接地极的,每次对采区电钳班长罚款50元。

9、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机电硐室、配电房、绞车房、充电房,违者和有关责任人各罚款50元。

10、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

11、矿灯管理必须符合《规程》规定,领用矿灯必须在更换工作服后凭矿灯牌,严禁无牌发灯(外来人员除外)和发放不防爆的矿灯和不合格自救器,违者每盏(台)罚充电工50元。

12、领用矿灯不按时归还,携带不合格的矿灯下井,在井下敲打、拆卸矿灯的罚款100元。

13、从事特殊工种、有毒有害危险行业,不按《规程》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对当事人罚款50元。

14、机电队要加强设备的维修速度和质量,要彻底杜绝电溜子变速箱的漏油现象,‘修复后仍然漏油的罚机电队每台200元。

15、将氧气瓶、乙炔瓶同一个车运送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运输管理

1、两机车在同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违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1)一次只准推一辆车,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后及周边情况,开始推车至停车止,必须不断发出警号;

(2)严禁放飞车和不带刹车棒推车。

3、在皮带、溜子上无安全技术措施,运送物料时违章,并且逆向取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4、皮带因管理差或司机责任心不强,发生斯皮带、撕皮带及机头、机尾拉偏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

5、运输斜巷无防跑车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规定的;主要运输斜巷无跑车防护装置的,每次罚款100元。

6、胶带输送机不按规定装设防滑、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以及保护不起作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7、溜煤眼、煤仓、卸煤坑和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每次罚款100元。

8、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弄虚作假,检查记录不清,每次罚款100元;调度绞车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打结、断股严重而仍在使用的,每次罚款300元。

9、凡接有电源的调度绞车不完好、绞车提升不执行--IN定”、信号系统不完善的,每次罚款100元。

10、把钩工不按规定检查钢丝绳及其套环,不详细记录运行日志,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每次罚款100元。

11、各斜井不排队乘坐人车,扰乱秩序每次罚款50元。

12、机车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开车前不发出信号,机车在运行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或在运行中用手、脚拔岔道,停车离开座位时,不将控制手柄取下保管,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每次罚款100元。

13、电机车(包括地面架线机车)内除司机本人外搭座人员的罚电机车司机50元,搭乘人员罚100元,搭乘人员酿成事故的各罚200元。

14、斜井运输地滚或巷道转弯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清挖皮带机头、机尾滚筒浮煤时未停车的,每次罚款100元。

16、未按规定处理掉道矿车强拉硬拽的,每次罚款100元。

17、无措施运输超高、一超长、超宽、超重货物的或提升设备材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捆绑不牢的,每次罚款200元。

18、斜巷人车未按规定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的,每次罚款50元。

19、皮带司机、溜子司机、电车司机开车前没有发出信号或无点车试转的,每次罚款100元。

20、使用无灯、无铃、无洒沙装置、刹车失灵的电机车,每缺一罚电机车司机50元。

21、电机车司机超速行驶的,每次罚款100元。

22、斜巷运输绞车司机不送电下车的或无信号指示擅自操作绞车的、每次罚款200元。

23、机车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叉、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以及机车前方有行人或视线障碍时,不减速行车,不发出警铃的每次罚款loo元。

24、电溜子机头被煤矸掩埋,每次罚电溜子司机100元。

25、电溜子安装不完好,减速箱无油和无防护罩的每次罚款100元。

26、斜井上部车场阻车器和安全门必须保持灵敏可靠,放车时方准打开,并按顺序操作,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27、斜井、平巷人车未停上下车的,每次罚款50元。

28、轨道高低差超过4mm,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9、轨道夹板、螺丝每少一个,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0、平巷、斜井人车无跟车人员,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三条地测管理

1、井下巷道开工生产技术部必须及时下达开工通知单,否则,每次罚款50元。

2、巷道贯通相隔20米以前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并执行贯通措施,违者每次罚款50元。

3、所有反映采掘生产的在用图纸及底图必须每月填图一次,每缺一张未填写的,每次罚款50元,填图有误的,罚款50元。

4、各主要巷道(开拓巷道、采区上山、集中运输巷)在巷道贯通后10天不提交素描图的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防突管理

1、防突技术员对每次的防突措施进行验收,并有记录可查,如未进行验收,每次罚防突人员100元。

2、防突牌板必须及时填写,且准确无误,如没有及时填写,或数据不清者,每次罚防突人员100元,罚当班瓦检员50元。

3、通风、监测监控、抽采系统中的安全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不全的,每次罚款100元。

4、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每次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设置测风点进行测风的,每次罚款50元。

6、打钻时施工人员未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及光学仪,每次罚款200元。

7、突出工作面未设置防突措施牌版、管理牌版的,每次罚款100元。

?8、未标注涂挂防突标志,每次罚款100元。

9、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口、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每次罚责任人各200元。

第二十五条瓦斯抽采管理

1、瓦斯抽采泵司机必须坚守岗位,如出现空岗或离岗,每次罚款100元。

2、瓦斯抽采站司机不按规定检查抽采瓦斯浓度、流量、负压等或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的。每少检查一次罚款20元,记录不清的每次罚款20元。

3、各工作面尾巷的瓦斯抽采管道,通防部、抽采队要督促指导各队及时安装与移动的沙袋堵墙,否则通防部、抽采队、施工单位各罚200元。

4、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安全范围内发现有明火和堆积易燃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食堂管理

1、食堂每天每班都要进行成本核算,每月盈亏幅度必须控制在3%之内,班中餐按规定标准正负在0.1元之内。否则,每发现一次罚食堂工作人员每人50元。

2、严禁出现变质米、菜、油等食物,每发现一次处责任人各100元罚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严禁出现生饭、生菜、夹生饭、夹生菜,每发现一次处当班工作人员各100元罚款。

4、保管员轮岗时,必须打好移交,做到帐物相符、帐目清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5、每月底由公司员工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满意率未达70%,每人处50元的罚款,评选为优秀服务员给予奖励100元。

第二十七条其他管理

1、如严重违章操作者,按事故分析结论进行处罚。

2、井口检身人员不执行检身制度的,每次罚款50元。

3、锅炉未按规定安装、调试、使用压力表、安全阀的,每次罚款100元。

4、凡是未执行调度室指令的,每次罚100一500元。

5、凡是调度室安排的任务处理之后没有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每次罚50元。

6、屡次帮教无效的安全不放心人员,一年之内3次被列为不放心人的,取消当月安全奖,累计4次被列为安全不放心人的,要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因工作原因对瓦检员、测风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情节轻处以100一1000元的罚款,情节重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第三章奖励

第二十八条凡是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突出成绩的员工,公司酌情分别给予100至2000元奖励:

1、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2、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管理和技术上有创新。

3、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人员和物资。

4、及时制止他人违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事故追查,公司领导视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奖惩事宜,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资煤集团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公司以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精神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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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职责,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

二、安全奖励

1、发现他人“三违”并及时劝阻制止,避免可能发生事故者,给予一次性嘉奖50~100元。

2、在安全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员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3、根据公司季度安全考核,达到“公司安全奖奖励办法”标准的,给予季度奖。

4、全年实现安全生产,日常安全管理达标的单位根据公司考核发放年终安全奖。

三、安全处罚

1、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

(1)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无驾驶证擅自驾车的

(3)班前(三小时内)或上班喝酒的

(4)上班穿拖鞋、作业赤膊的

(5)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炉等违章电器的

(6)发现他人违章未及时制止的

(7)有其他违章行为的

2、现场有如下隐患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元,项目经理100~500元的罚款。

(1)电器设备、机具电线乱拉乱接、缺保护装置

(2)施工现场材料堆放零乱、卫生差

(3)“洞口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

(4)井字架、地龙绳、缆风绳无警示

(5)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或下方未设安全网

(6)氧气、乙炔气瓶未按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场所无消防器材

(7)危险作业场所无安全警示标志、高空作业无防坠落措施

(8)立、拆模板时无安全防护措施

(9)吊装作业钢丝绳、吊钩已达报废或保险装置缺少

(10)用于登高的悬梯缺档、断档或未达到安全技术要求

(11)组合机具混用,施工机械无保险装置

(12)新工人、新岗位、换岗等无安全教育,教育无台帐的

(13)有其他安全隐患,责任人未及时发现整改的

3、对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给予50~200元的罚款。

4、上级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没按规定时间整改的或事故隐患重复出现的给予项目经理300元、安全主管100元的罚款。

5、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后决定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6、行为恶劣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给予开除处分。

篇3: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

1、为强化安全责任,提高职工安全工作积极性,将安全工作好坏与经济利益挂钩,加强经济考核,制定本制度。

2、项目部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和月份安全奖惩考核办法。

3、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是将职工全年的安全工作为抵押对象,每年初交纳一定的风险金,年终根据工作好坏给予退还、奖励或扣罚、处分。

4、月份安全奖惩考核办法,是公司设立每月安全奖金,由项目部安全部门将安全员、主要负责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情况进行每月汇总,根据检查结果对每一员工进行考核。每月对严格履行安全职责,遵守项目部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的,发放一定数量的安全奖金;对安全职责未履行到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根据安全考核表的标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项目部安全部门每月底应将安全考核情况报项目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安全奖罚。

6、项目部鼓励员工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积极参与安全管理,抢险救灾工作。对安全工作有特别贡献的,另行给予适当奖励。

篇4: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炼钢厂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争先创优的积极性,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厂安委会负责审批考评结果,批准执行奖惩金额。

第四条?厂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科)负责依据年度各单位指标分解,完成阶段性(月度)指标检测,检测依据作为考评结果报厂安委会负责人审批,交管理科计发。

第五条?管理科负责考评结果的执行,在计发各单位当月工资中安全管理比例时,能够提供书面考评结果,说明被考核理由。

第六条?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对事故类考核职责:

一、生产科负责对生产事故下发考核通报,报安全科备案、报管理科执行考核;

二、技术科负责对工艺事故下发考核通报,报安全科备案、报管理科执行考核;

三、设备科负责对设备事故下发考核通报,报安全科备案、报管理科执行考核。

第七条?各职能科室和生产车间的第一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管理,分级负责,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各单位详细奖惩细则。

第三章?奖惩办法

第八条?厂安委会每月在全厂工资总额中,设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安全工作的考核部分;年度安全奖励在年终奖中按相同比例兑现。

第九条?为确保实现年度控制目标,采用“周检查、月度考核、年度总评”的办法兑现,通过检查各单位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由安全科在月底出据考核凭证,报厂主管领导审批,考核结果明细报管理科执行计发考核比例的安全工资;月度得分总和作为年度的考评兑现依据。

第十条?考评计分及奖励办法:

以100分为基础,90分以上为合格,全额支付单位安全工资;89分以下按分值的百分比支付安全工资;被考核工资自动转入安全基金,作为季度、年度安全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罚则

一、月度考核89分以下的不合格单位进行行政警告,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30%;连续两个月考核89分以下的不合格单位进行行政降一级使用,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50%;连续三个月考核低于89分的单位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总评资格。?

二、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的责任单位以零分计算,否决当月安全工资总额;否决责任单位领导当月绩效工资;否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年度内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资格;影响全厂利益的停发本季度全部安全奖金。

三、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考核

(一)、发生人员重伤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公司处罚金额总数的50%以上的比例,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接受行政处分,当月领取最低生活费,执行公司调查处理批复意见,并处下岗一个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二)、发生人员轻伤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公司处罚金额总数100%,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接受行政处分,当月领取最低生活费,执行公司调查处理批复意见,并处下岗一个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三)、发生重大生产、工艺、设备、火灾、爆炸事故的,否决责任单位安全工资100%,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接受行政处分,当月领取最低生活费,执行公司调查处理批复意见,并处下岗一个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四)、发生较大生产、工艺、设备、火灾、爆炸、未遂、险肇事故,否决责任单位安全工资100%,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扣罚当月绩效工资100%,责任班组长立即免职;事故责任人离岗接受15天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五)、对渎职、失职、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者,责任单位领导停职检查;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隐瞒事实真相,破坏事故现场者,一旦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据相关条款从重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车间可以根据依据本办法制定各单位详细奖惩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篇5:某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违反劳动纪律和违法失职行为,维护正常秩序和促进安全生产,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执行以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功、授予奖品或奖金等。

1.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

2.爱护、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

3.同严重违法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4.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5.能及时发现设备、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并及时报告,处置得当。

二、公司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应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或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

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1.对发生事故的处理

1.1轻伤事故。公司发生轻伤事故后,对发生事故的车间、罚款1000元,对班组长、责任人均罚款200元,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的副总罚款500元。

1.2重伤事故。发生重伤事故,由集团安全法规部负责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层)扣罚年薪5%,事故所在工段、车间负责人罚款2000元,班组长罚款500元,同时按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1.3工亡事故。发生工亡事故,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层)扣罚年薪20%,事故所在工段、车间、队负责人罚款3000元,安全主管、班组长罚款1000元。罚款交集团总部,情况恶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重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由技术中心写出事故技术分析调查报告,安全保卫部依法追究责任。

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1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追究设备岗位主管人员及设备技术人员的责任,罚款1000元-10000元,写出深刻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待岗、除名等行政处分。

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要追究主管设备副总或工程师的责任。罚款1万元-2万元,主管设备的人员及技术人员罚款1000元-10000元,岗位巡检工罚款500元,视情节再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追究企业领导班子的责任,同时领导班子(经营层)处罚5万元-10万元,主管设备的副总和工程师罚款5000元,主管设备的技术人员罚款2000元。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及行政处分。

1.5火灾及被盗事故。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火灾及被盗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立案标准为一万元以上的被盗和火灾事故。发生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调查结果,视情节赔偿经济济损失或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其它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实现安全生产的奖励

2.1生产和辅助车间当月安全生产无人身事故和责任设备事故,可获安全奖金人均50元,安全主管可获奖金200元。

2.2全年未出重大责任设备事故及工亡、重伤事故,分管经理和安全委员会成员年终可获得1000元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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