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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库房安全出口设置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厂房、库房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2.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3.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库房或每个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5.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

其它相关规定:

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4.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篇2: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安全出口

所谓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房间的门、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火灾损失,在建筑防火设计时,除按要求设置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外,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易于寻找,并应有明显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地7.4.12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

不限;

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4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哪些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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