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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安全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设专人负责,明确工作内容和施工步骤,统一号令。

2、各单位必须对所属在用的起重机具进行妥善保管,及时维修,保持起重机具性能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并应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保存好技术资料,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安排专人认真检查所需用的起重机具是否完好,不合格的严禁使用。新安装、自制自用以及经过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根据所需起重物品的结构、重量及起吊场所的环境合理选择吊运方式和适当的起重机具,所选用起重机具的额定起吊能力应大于被起吊物重量的1.2倍以上,起吊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一般不小于6,起吊链环的安全系数不小于8。

4、施工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运路线等相关情况,清理工作现场的杂物。

5、大件设备吊运时应进行合理拆分,分别做好标记,编号装运。

6、起重时,施工人员不得站在重物下方、起重臂下、重物运动前方及重物可能倾斜的方向等不安全的地方,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吊绳、吊具。禁止在吊运的重物上站人。不许吊着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暂时停留,应禁止一切人员在重物下站立或通过,且起吊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7、在输电线路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起重机械、装备、物体的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与输电线路的最近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应适当放大;雷雨天气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8、有电机车架空线的巷道中起重运输大型物件时必须采取停电等可靠的防触电措施。

9、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及设备上的物件。

10、使用三角架起吊时,三角架应放置平稳,支腿与地面的夹角应保持在50°~60°之间,并应采取有效防滑、防陷措施。起吊过程中要密切注意被起吊物重心变化及起吊机具的稳固情况。

11、用人力抬搭大件重物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互叫互应,同起同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视,防止伤人或设备。

12、用滚杠搬运物件时,禁止直接用手调整滚杠的方位;滚杠在坡道上搬运时,应使用拉绳在上方牵制,正下方不得有人,作业人员应在物件上方和两侧工作。

13、使用手拉葫芦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检查悬吊梁(架)的强度和稳定性;利用搭架起吊重物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架腿进行绑扎和观察。

14、使用千斤顶起重时,要将底座垫平找正,底座及顶部必须用木板或枕木垫好,升起重物时,应在重物下随起随垫。重物升起的高度不准超过千斤顶额定高度,无高度标准的千斤顶,螺杆或活塞的伸出长度不得超过全长的2/3。同时使用2台及以上千斤顶起重同一重物时,必须负荷均?,保持同步起落。

15、利用小绞车起吊重物时,小绞车应安装稳固,同时应注意使小绞车提升中心线与实际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对时,不得用撬棍等撬住钢丝绳导向,可利用滑轮导向。

16、一般不应使用2台设备共同起吊(搬运)同一重物,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用2台或2台以上设备起吊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较小一台起吊设备额定负荷的两倍,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7、汽车起重机工作时,起吊重量接近额定负荷时车尾方向左、右转角不得大于45度,且不得在离地面0.5m以上回转;起吊重物后,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起吊超过500kg重量时,应用四个架脚支持在地面上。汽车起重机长距离行驶时,超重臂必须放在托架上,挂好吊钩,不准吊重物行驶。

篇2: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为加强公司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制订本办法。2名词解释2.1作业方: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公司基层班组或施工承包商。2.2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起重吊装作业危害识别3.1起重吊装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制定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方案中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3.2将安全措施填入《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内。3.3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和《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应一起上报。4起重吊装作业程序4.1起重吊装作业分级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4.1.1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时,为一级起重吊装作业;4.1.2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起重吊装作业;4.1.3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时,为三级起重吊装作业。4.2起重吊装作业办理程序起重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未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起重作业。4.2.1起重吊装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填写《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审核合格后,部门负责人审批。4.2.2负责审批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5起重吊装作业方案5.1.1起重吊装作业由作业方提出申请,并编制《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按程序报送;5.1.2《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工件的重量、几何尺寸、重心位置、施工方法、技术工艺要求和施工要求等)。(2)施工机具最大受力时的强度和稳定性核算。(3)平、立面布置图(包括周围环境、地点、地下障碍物),工件运输路线、拼接、起重吊装位置、桅杆竖立与拆除的位置及移动的路线,卷扬机、地锚与索具的布置,电源及起重吊装警戒线等。(4)主要起重吊装施工机具、材料一览表。(5)劳动组织及岗位责任制。(6)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注明应配备的防护物品种类及数量。(7)对起重吊装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8)操作步骤的要求。(9)施工指挥命令的下达程序。(10)安全注意事项、现场安全环保措施和监督手段。6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6.1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6.2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6.3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2007的规定。6.4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6.5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6.7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6.8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安全监督批准。6.9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的管理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6.10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6.11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6.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6.13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6.14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6.14.1指挥信号不明;6.14.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6.14.3斜拉重物;6.14.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6.14.5重物下站人;6.14.6重物埋在地下;6.14.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6.14.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6.14.9重物越人头;6.14.10安全装置失灵。7起重吊装操作人员职责7.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7.2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中必须按信号员的指挥信号操作,但不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7.3起重臂、吊钩下面有人,吊物上下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7.4严禁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7.5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吊。7.6吊物捆绑、调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不得起吊。7.7看不清场地、吊物和指挥信号不得起吊。7.8起重机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和吊物不能靠近电线。必须在电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起吊。7.9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7.10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时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7.11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7.12两台以上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7.13遇5级以上大风,不得进行20吨以上的吊装,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起重作业。8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8.1听从信号员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8.2根据吊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和索具。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吊时须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靠。8.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垂直,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捆绑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8.4严禁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起重机司机联系,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8.5吊挂重物时,吊索接触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用吊具。8.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地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8.7吊装必须使用引绳,人员与吊物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必须用引绳等辅助。8.8吊物装车拉运时必须捆绑牢靠,经吊装信号确认安全后方可启运。拉运超高物体时,必须专人押运,随时观察空中障碍物情况,保证运输安全;卸车时,必须详细检查捆绑绳索或铅丝是否全部解开,确认后方可起吊。9起重吊装作业信号员职责:9.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9.2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9.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以检查全部机具受力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将吊物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9.4吊装过程中任何部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9.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9.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10起重吊装作业负责人职责起重吊装作业负责人由作业方现场作业指挥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10.1作业负责人是起重吊装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10.2认真督促吊装操作人员(司机)、司索人员(起重工)、作业信号员和监护人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作业前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10.3起重吊装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10.4作业过程中,对现场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或接到作业监护人异常报告时,有权停止作业;10.5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应负责恢复。11起重吊装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由作业方派出作业现场监护人。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11.1服从作业负责人的领导,有责任守护作业人员安全;11.2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内容,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11.3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11.4作业前,必须对照《起重吊装作业方案》逐项检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11.5坚守岗位,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11.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护人要进行恢复核实。12起重吊装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由作业部门派出作业监督人,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如下:12.1必须全面了解起重吊装作业过程,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督责任;12.2熟悉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12.3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照《起重吊装作业方案》逐项检查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在作业过程中保管《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12.4坚守岗位,监督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相关人员的作业,发现有违反《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既定程序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12.5遇作业操作员、起重工、信号员作业监护人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无法保证安全等情况,作业监督人有权停止作业、收回《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12.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督要进行最终复核。13起重吊装作业的其他要求13.1起重吊装信号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13.2禁止使用起重吊装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篮等进行作业时,应在起重吊装作业方案中制定详细可靠的作业方案。13.3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3.3.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13.3.2轨道式起重机必须锚定。13.3.3将吊索、吊具收回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13.3.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13.3.5维护保养起重机械时,必须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14附则14.1《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保卫部、作业部门、作业方各一份。14.2《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应存档保存一年以上。

篇3: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作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的起重吊装作业。

3职责

3.1工程管理部

负责对现场的起重作业进行管理和协调。

3.2监理单位

3.2.1负责吊装方案审批,核实吊装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3.2.2负责对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吊索具和吊装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3.2.3检查施工单位填写的吊车检查清单、吊车驾驶员日检查表及吊装作业评估表。

3.3施工单位

3.3.1负责编制吊装方案、吊装计划、吊装作业指导书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3.2负责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全面检查,作好记录。

3.3.3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吊装工程师及吊装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人员应配备醒目的标识。

3.4HSE管理部

负责制定、修订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方案编制及审查

4.1吊装级别划分

吊装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80吨以上(含80吨);

中型:<80吨;

小型:40吨以下。

4.2程序要求:

4.2.1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地HSE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施工区域内有多个大型吊装的施工单位,还需要编制吊装规划--即吊装总体计划部署。

4.2.2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吊装计划、吊装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策划、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所属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2.3所有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核,HSE管理部备案。

4.2.4所有中型设备、构件和小型设备特殊条件下的吊装方案应由监理审批。

4.2.5所有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措施或吊装作业指导书并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4.3吊装方案内容:

4.3.1吊装方案编制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吊装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3.1.1吊车使用计划

4.3.1.2主要施工机具配置计划

4.3.1.3吊装参数表

4.3.1.4吊耳位置及形式规格

4.3.1.5地基处理要求

4.3.1.6总平面布置

4.3.1.7大型吊车站位图及警戒区域图

4.3.1.8吊装图

4.3.1.9吊车行走路线及地基处理区域图(图纸均以CAD格式)

4.3.1.10HSE体系

4.3.1.11HSE管理措施

4.3.1.12风险评估

4.3.1.13HSE应急预案

4.3.1.14吊装组织机构及主要岗位联系方式

4.3.1.15附件:提供以下复印件

吊车许可证及审验记录、吊车组装检验记录、吊车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吊装索具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平衡梁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用卸扣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篮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其他使用机索具资料。

4.3.1.16吊装计算书内容:吊装受力计算;吊点强度核算;吊耳强度核算;设备重心、强度核算;其他方案中使用数据的计算。

5一般要求

5.1各承包商必须建立完善的吊装施工HSE管理体系,吊装施工HSE管理职责明确到人。

5.2审批后的吊装施工技术文件由各承包商组织吊装工程师、施工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员对所有起重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作好交底记录有所有参加人员的签字。技术安全交底内容如下:

5.2.1吊装规划;单台设备吊装方案;

5.2.2机具试验及安装拆除;

5.2.3作业工序方法与标准;

5.2.4设备试吊和正式吊装;

5.2.5特殊安全技术措施。

5.3参与起重吊装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证书。同时,进入现场人员必须经过镇海炼化乙烯项目部的HSE现场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以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5.4参与起重吊装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具的操作方法。

5.5大型吊装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组织联合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5.5.1施工人员已进行交底并熟悉其工作内容;

5.5.2起重机械及吊装机具的选用和布置与方案一致;

5.5.3起重机械的“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和吊索具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保养、检查、试验的记录;

5.5.4隐蔽工程(如地基处理以及各部位索具等)的记录;

5.5.5设备摆放方位的确认;

5.5.6备用工具、材料的配置;

5.5.7一切妨碍吊装的障碍物都已妥善处理;

5.5.8起重施工技术文件中所规定的施工道路及场地坚实平整;

5.5.9正常供电能力的确认;

5.5.10其他必要的检查。

5.6大型吊装实行吊装命令书制度。按照技术安全检查要求进行吊装前的检查,并确认符合要求,试吊合格后吊装作业总指挥应签署“吊装命令书”并下达吊装命令,方可进行吊装作业。起吊前设备离开地面200mm左右,再进行复检确认无问题准备开始正式起吊。

5.7吊装作业前,如实填写《吊装作业评估表》(详见附件3)

5.8对吊装作业人员的要求:

5.8.1吊装指挥应由有实践经验、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较强的人担任,吊装指挥应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起重施工技术文件的规定。

5.8.2指挥者应站在能直接指挥各个工作岗位的位置上,否则应通过助手及时传递信号,远距离指挥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

5.8.3在某些吊装作业中,为了正确、及时地下达信号,可在吊装指挥之下,设分指挥,分管若干岗位的指挥工作,但应分工明确,紧密配合。

5.8.4在进行高空起重作业时,应设置高空和地面两个指挥人员。一般起重作业时,可设地面指挥一人。司索人员至少为两人。

5.8.5吊装作业人员须熟悉和执行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统一规定。指挥者的旗哨齐全,哨音清楚、响亮,旗语、手势应准确。

5.9所有起重设备、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10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强度要符合该机型的要求,卷筒的钢丝绳要连接牢固,排列整齐。当钢丝绳全部放出时,卷筒上至少要留三圈以上。

5.11起重机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除必要的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外,起重机吊臂下及起重机部件旋转范围内不得有人员停留。

5.12起重机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坚守岗位、精力集中,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问清后再执行操作,不得凭估计、猜测进行操作。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或离开岗位。

5.13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当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根据《乙烯建设工程高压线路临近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起重机吊臂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吊车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吊车及吊件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项目?输电导线电压kV?

?1以内?1~35?≥60?

安全距离m?1.5?3?0.01(V-50)+3?

5.14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应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15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装,管道移动时除外。

5.16一次吊装的单件数量不能超过3件,并且吊装件应固定好。3件以上吊件,必须捆绑结实或装入载货吊篮中进行吊装。

5.17有锐利棱角的吊件捆绑时,应做好垫块,防止吊索具被锐利棱角割坏。

5.18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应做到绳头抽出位置准确,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5.19“十不吊”原则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的物品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

(8)零散物不装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影响视力和大雨雪时不准吊。

6起重机械、吊索具管理要求

6.1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6.2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如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其他起重机械等,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否则移动式起重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桥式、门式、塔式、起重机械和升降机不准施工作业。

6.3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6.4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每天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6.5移动式起重机(吊车)

6.5.1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进行起重作业,应严格按照该型起重机的起重性能选用作业参数,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作业。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遵守《乙烯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和工程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本项目的设备检验合格标签和移动式起重机检验合格证。

6.5.2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吊车的维护、检查和修理,指定专人对吊车进行定期检查,填写吊车检查清单(附件1),确保现场使用的吊车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6.5.3驾驶员必须每日检查吊车状况,并填写《吊车驾驶员日检查单》(详见附件2),只有检查合格的吊车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还应做好日常的运行、维修记录。

6.5.4移动式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起重机支腿或履带板下地基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同时查清就位行驶道路的地下情况,必要时应铺设路基板,并合理选择路基板的材料或采取适当的地基处理措施。

6.5.5移动式起重机站位时,应视地面情况采用钢板、枕木或特制的垫脚等做垫板,不得直接支车,吊车支腿须远离地下水井、管沟、涵洞、桥面、地下管道、挡土墙等。汽车式起重机、水泥输送车(水泥泵车)的支腿应全部伸出,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汽车吊,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道木和钢板应按以下要求配置:

(1)25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8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2)50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2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钢板,则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200mm×1200mm×20mm;

(3)60-80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5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路基板,则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2000mm×2000mm×200mm;

(4)90吨以上吊车必须自带路基箱。

6.5.6汽车式起重机、水泥输送车(水泥泵车)等的支腿与地基确认,应以司机为主,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地基的相关资料由用车单位提供。

6.5.7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6.5.8在易燃、易爆区工作时,应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并对起重机的动力装置、电气设备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6.5.9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起吊设备时,吊钩偏角不应超过3°,不得起吊埋在地下及重量不明的重物。为了避免设备在空中摆动,所吊设备应设置溜绳。

6.6需要在现场组装的起重设备,如塔吊、龙门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组装;投用前,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所需的证件。

6.7手拉葫芦(倒链)

6.7.1手拉葫芦使用前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6.7.1.1转动部分灵活,不得有卡链、扭链现象;

6.7.1.2链条完好无损,销子要牢固;严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负重链横销。

6.7.1.3制动器有效。

6.7.2手拉葫芦的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6.7.2.1表面有裂纹;

6.7.2.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6.7.2.3扭转变形超过10°;

6.7.2.4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7.3手拉葫芦在使用时,受力需合理,保证两吊钩受力在一条轴线上,不得多人强拉和超负荷使用。装链时,将链条摆顺。

6.7.4吊钩挂绳扣时,将绳扣挂到钩底。吊钩直接挂在设备的吊环或板孔式吊耳上时,不得使吊钩别劲和歪扭。不得将吊钩直接挂在设备上吊装。

6.7.5手拉葫芦如需工作暂停或将设备悬吊空中时,将拉链封好锁牢。

6.7.6设置手拉葫芦时,注意周围环境,不得有泥砂、水及杂物进入转动部位。

6.7.7手拉葫芦放松时,起重链条不得放尽,至少应留3个扣环以上。

6.7.8使用手拉葫芦吊装时,逐渐拉紧,经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起吊。

6.7.9手拉葫芦吊挂点应牢固可靠,其承载能力不得低于手拉葫芦额定载荷。

6.7.10采用多个手拉葫芦操作时,取一定的安全系数,对额定载荷进行折减,操作应同步。

6.8滑车与滑车组

6.8.1滑车滑轮的轮槽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凸凹等缺陷。起重施工所用滑车载荷按出厂铭牌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选用,不得超负荷使用。多轮滑车仅使用部分滑轮时,滑车的起重能力应按使用轮数计算。当滑车的轮数超过5个时,走绳应采用双抽头的方式,如采用隔轮花穿的方式,应适当加大上、下滑轮之间的净距。

6.8.2滑车在使用时应经常检查,必要时,滑轮轴、吊环或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当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6.8.2.1轮、轴、吊环、吊钩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6.8.2.2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

6.8.2.3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6.8.2.4轮轴磨损量超过轴径的2%;

6.8.2.5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量超过10%;

6.8.2.6轴套磨损量超过壁厚的10%。滑车所有转动部分应动作灵活、润滑良好,并定期添加润滑剂。

6.8.3?滑车组动滑车与定滑车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滑轮轮径的5倍,走绳进入滑轮的侧偏角不宜大于5°。当滑车贴着地面或在地面滑行使用时,应采取防止泥砂进入轮内的措施。

6.8.4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若无防止脱钩装置,应将钩头加封。不得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吊钩、吊环及吊梁的缺陷。

6.8.5滑车使用后,应清洗干净,涂以防锈油,存放在干燥的库房内。用于吊装大型设备的轮数较多的滑车组,使用前应拆卸检查,清洗干净,加够润滑油,保证他们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

6.9卸扣(卡扣、卡环)

起重施工中使用的卸扣应按额定负荷标记选用,不得超载使用,无标记的卸扣不得使用。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尖角、夹层等缺陷。不得利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卸扣的缺陷。卸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发现有永久变形或裂纹,应即报废。使用卸扣时,只应承受纵向拉力,螺纹应满扣并预先润滑。严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卸扣横销。

6.10卷扬机

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主要包括:

6.10.1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6.10.2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卷筒边缘外周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6.10.3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6.10.4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示一致。

6.10.5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设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露天工作的卷扬机应设置防雨棚。

6.10.6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起吊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

6.10.7发现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6.10.8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清洗或调整。

6.10.9卷扬机用于起吊重物时应安装上升超行程限位开关。

6.10.10卷扬机夜间工作时司机操纵位置应有良好照明。

6.11麻(棕)绳

6.11.1麻(棕)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中绳扣和走绳以及在吊装作业中做设备的手拉溜绳,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

6.11.2麻(棕)绳不得向一个方向连续扭转,以免松散或扭劲。发现上述现象时,应及时消除。

6.11.3麻(棕)绳使用中,不得与锐利的物体直接接触,如无法避免时应垫以保护物。

6.11.4麻(棕)绳在作走绳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作绳扣使用时,不得小于12。

6.11.5麻(棕)绳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热、受潮,且不得与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接触。

6.12钢丝绳与吊索

6.12.1钢丝绳的使用安全系数K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1作拖拉绳时,K≥3.5;

6.12.1.2作卷扬机走绳时,K≥5;

6.12.1.3作捆绑绳扣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备重量小于或等于50t时,K≥8;

设备重量大于50t时,K≥6;

作系挂绳扣时,K≥5;

作载人吊篮时,K≥14。

6.12.2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可能相碰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钢丝绳经过架空输电线上方时,应搭设牢固的竹(木)过线桥架;在架空输电线的一侧或下方工作时,钢丝绳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6.12.3履带式车辆行驶越过钢丝绳时应对钢丝绳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直接压在钢丝绳上。

6.12.4钢丝绳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含油,长期不用的宜存放在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上盖下垫。现场暂时不用的钢丝绳或过长的钢丝绳应盘卷整齐,放在垫物上。

6.12.5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不小于绳径的15倍且不短于300mm。

6.12.6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6.12.7钢丝绳不得与电焊把线或其它电线接触。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规定进行报废或降级处理。

6.12.8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6.12.9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6.12.10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并按国标GB1102《钢丝绳结构》的规定降低使用或报废。

7其他管理要求

7.1恶劣天气的应对

7.1.1和当地气象站保持联系,了解中长期和当天的天气预报,根据气象条件调整吊装进度计划。大型设备吊装要避开恶劣天气。

7.1.2风速大于10.8m/s时停止吊装作业.

7.1.3吊装尽量不安排在夜间进行,雷雨天、夜间、能见度低时严禁大型吊装作业。大件吊装宜安排在早上进行。

7.2产品防护措施

7.2.1整体到货设备的防护

7.2.1.1到货设备不能立即吊装的要按指定位置进行摆放,垫实垫稳,设备和支垫之间要用软质胶皮垫牢。对细长薄壁等易于变形的设备要采取可靠的支垫措施,防止设备变形。

7.2.1.2不锈钢制以及其它表面易受损伤的设备,在卸车、吊装、摆放中要注意保护其表面,吊装用钢丝绳要有软质胶皮保护。

7.2.1.3吊装运输中要防止挤压、碰撞小口径管口。

7.2.1.4捆绑式吊装的设备的钢丝绳要用软质胶皮包住,并用木方垫隔。

7.2.1.5设备吊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看护,防止钢丝绳损坏设备附件。

7.2.1.6不锈钢制品及其有色金属制品的设备吊装要防止钢丝绳及硬物碰、砸、撞击,施工人员禁止穿带钉鞋踩踏。

7.2.2分段到货设备的防护

7.2.2.1分段到货的设备到货后不能立即吊装的,要按指定位置分段整齐摆放,采取稳妥支垫措施,防止设备变形或倾倒,设备和支垫之间要用软质胶皮衬垫。

7.2.2.2分段到货设备,要妥善保护坡口,防止碰伤。

7.2.2.3不锈钢制品及其有色金属制品的吊装要防止钢丝绳及硬物碰、砸、撞击,施工人员禁止穿带钉鞋踩踏。

7.2.2.4钢丝绳和设备有可能接触的部分必须用软质胶皮包住。

7.2.2.5设备在吊装及其它作业时,塔盘、翅片管等易于损坏的零部件,不准人员踩踏或上面堆放重物。

7.2.2.6不得使用吊车在地面上直接拖拉设备。

7.3吊装作业与厂区路面及土建基础

7.3.1履带吊车行走作业不能直接接触已完工的路面,必须采取铺垫路基板、钢板等保护措施,以保护道路。

7.3.2吊车作业时,支腿必须下垫道木。

7.3.3吊装时不能碰撞基础或设备。

7.3.4吊车严禁在基础上碾压。

7.3.5原则上设备基础不能当锚点。

7.4地下隐蔽工程保护

7.4.1车辆通过的路线下埋地管的地方,要采取保护措施。

7.4.2吊车通过窨井前,窨井要填满黄沙,上垫厚钢板。

7.4.3吊车通过消防栓时,要设专人观察,并采取消防栓保护措施,防止碰坏。

7.4.4吊车通过电缆沟时,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盖板压坏。

7.5起重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8支持性文件

8.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92号

8.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0号

8.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8.6《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SH/T3536-20**)

8.7《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3515-2003)

8.8《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8.9《钢丝绳结构》(GB1102)

9记录

9.1吊车检查清单(HSE-20000-JL-0007)

9.2吊车驾驶员日检查单(HSE-20000-JL-0008)

9.3吊装作业评估表(HSE-20000-JL-0009)

篇4:水上起重作业安全技术规定范本

1水上起重作业应严格遵守水上作业安全要求,吊运作业必须使用标准指挥信号。

2当吊车操作人员的视野被挡住时,必须停止起重作业。

3对走到起重作业范围内或重物下的人员,吊车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其发出警报。

4在吊车进行起重作业期间,吊车操作人员不准离开岗位。

5吊车停止使用时,吊钩上不准悬挂重物。

6起吊工作结束后各锁定装置必须锁牢。

7吊索和钢丝绳一定不能打结。

8当有重物压在吊索、钢丝绳上时,不能将其从重物下抽出。

9起重人员不得将手置于吊索与被吊重物之间。

10接触钢丝绳时必须戴手套,严禁用裸露的手在钢丝绳上滑动。

1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清楚被吊物体的重量,严禁吊超过安全工作荷载的任何重物。

12进行起吊作业前应清除被吊物体周围的阻碍。

13使用多根绳索吊物体时,应保证每根绳索的负载相等。

14应选择好吊挂各类构件的位置进行吊装。

15在向水中抛放各类构件时,指挥抛放的人员应注意施工区域内无人时再抛放,严防将人带入海中。

16搬运各类构件时应注意安全,搬运各类构件的人员应穿适用的工作鞋。

17向水下抛放各类构件时,潜水员必须出水。

18水下潜水员严禁在悬吊着的重物下工作。

19吊索的收紧或放松,必须按水下潜水员的口令进行。

20严禁潜水人员沿吊索攀爬上升或与被吊的物件一起上升。

21在吊运过程中,当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操作时,应停止吊车操作人员的吊运作业,必须待采取纠正措施并符合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吊运作业。

22吊车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如发现吊车存在故障或运转反常等情况必须停止吊运作业,只有在故障排除后才能重新开始吊运作业。

23应定期对所有的起重吊具、索具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更换,严禁使用。

篇5:立井起重作业安全规定范例

1、吊运前由施工负责人与井上、下信号工、提升机司机、小绞车(稳车)司机联系,通报吊运物件名称、规格及重量,确定使用哪钩、运行方式、运行速度、联系信号。应注意提升机和小绞车的信号在声响上应有明显区别。

2、井口周围应无杂物,所需用具、零件等应放置妥当,防止在吊运作业时异物坠入井筒。

3、根据吊件重量在另一罐内加合适的配重,根据吊件尺寸和吊运需要,如需要解除过卷、松绳等保护时,应由施工负责人与司机联系,由绞车维修工进行操作。

4、吊件需要用钢丝绳捆绑固定时,应先将吊件表面油污擦拭干净,在物体棱角和加工装配面处用木板、橡胶等软质材料垫好,以免损伤物件、钢丝绳和吊件,并防止打滑;对管子、钢轨等长料,应捆绑牢固;对有起吊环的设备要认真检查起吊环的安全状况;大件设备要认真校核外形尺寸,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吊运时损坏设备和罐道。

5、临时起重小梁固定在罐底检查孔处,应使其稳定可靠,运行中不得左右窜动。

6、根据吊物重量及外形,选定小绞车、稳车或手动葫芦等做尾部留绳用;将设备按规定安装稳固好,确保使用时安全可靠。

7、吊运长件时,主吊绳与罐笼连接时应尽量远离罐道,使设备在吊运时靠近罐道滑行,用钢丝绳做尾绳,将吊件底部(或后部)与小绞车稳车或手拉葫芦相连接。

8、吊运时提升机应缓慢上提,吊运主钢丝绳及吊具应无打结、拧劲现象,如有问题应及时停车,将绳放松后进行调整。

9、起吊物牵入井筒时,留尾绳的小绞车(稳车等)应缓缓松绳,速度要平稳且与提升机上提速度相适应,不得产生冲击力。

10、吊件完全进入井筒后要缓慢放松尾绳,并检查吊件重心应稳定,不歪斜,不打转,如有问题应用小绞车拉紧放稳后另行调整,绝不能在井筒中调整或用人体平衡重心。

11、跟罐工应站在罐内合适位置监视吊运情况,不得站在罐顶或吊件上,不得将身体各部伸出罐外。

12、起吊物到达预定位置时,由吊运负责人指挥小绞车缓缓将吊件拉出罐,在井底或井口妥当位置放稳后解开主吊绳。

13、吊运结束后,将罐笼底孔盖、过卷、松绳等保护逐一恢复正常;必要时应检查罐笼、罐耳、罐道、防坠器等,检查无误进行空载试运行,无问题后方可恢复正常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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