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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粉生产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前言

我国的火力发电厂、喷煤炼铁厂和水泥厂,需大规模的生产煤粉。长期以来,这些企业的防火防爆无规范可依,整体防灾抗灾能力弱。为了改变这一局面,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朝远、张引合、田仁曲、谢波、苑洪湘。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粉生产场所防爆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爆炸危险性煤粉(以下简称煤粉)生产场所的工程设计、施工及煤粉的生产、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476.1—90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GB13532—92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5605—199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煤粉pulverizedcoal

细微的煤颗粒。

3.2煤粉生产场所preparationplaceofpulverizedcoal

进行煤粉磨制、输送、收集、储存等工艺过程的场所。

3.3输粉管道transportationductofpulverizedcoal

磨粉机出口到煤粉仓之间输送煤粉的管道。

3.4煤粉仓pulverizedcoalcollectingtank

储存煤粉的容器。

3.5制粉系统systemofpulverizedcoalpreparation

从原煤堆放处开始到煤粉仓为止的将原煤干燥磨制成煤粉,并进行收集和贮存的系统。

4一般规定

4.1新建煤粉生产场所的设计、施工及煤粉的生产、管理,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生产场所应采取措施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4.2企业必须将其所生产的煤粉送往煤炭工业部指定的单位进行煤粉有无爆炸性鉴定,并对有爆炸性的煤粉进行爆炸特性参数测定,确定其着火爆炸的危险程度。

4.3企业应结合自身煤粉生产场所的特点,制订本企业的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定期进行检查。

4.4企业须认真进行安全生产和煤粉防爆知识教育,对职工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

4.5煤粉生产场所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12476.1的要求。

4.6煤粉生产场所应进行防爆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包括煤尘爆炸危险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内容。

5防止着火

5.1防止煤粉自燃

5.1.1煤粉仓、布袋收尘器灰斗壁、输粉管路内壁应光滑,下料锥体壁与水平面夹角应不小于70°。

5.1.2输粉管道与水平面夹角应不小于45°,应避免水平管道。

5.1.3输粉管道的最小负荷工况设计流速应不小于15m/s。当必须布置水平管道时,额定负荷工况设计流速应不小于25m/s。

5.1.4在煤粉仓、输粉管道的拐弯处、布袋收尘器灰斗处,积存煤粉容易引起自燃,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一旦发现温度异常时,自动报警,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5.2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5.2.1在煤粉生产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符合GB15577中第5.2.1的规定;

b)明火作业前,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c)明火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消除火种;确认火种消除后,才能恢复生产。

5.2.2与浮游煤粉直接接触的电气设备,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煤尘层的最低着火温度。

5.2.3煤粉生产场所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5.3防止静电引燃

5.3.1布袋收尘器应采用抗静电滤袋。

5.3.2所有输粉管道应采用金属或抗静电材料制成。

5.3.3布袋收尘器外壳、输粉管道等,应直接接地。直接静屯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输粉管道的接头之间应用导体跨接。

5.4防止撞击火花引燃

在煤粉生产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煤中铁质杂物的电磁铁,防止铁质杂物与设备碰撞产生火花引燃煤粉。

5.5惰化

5.5.1制粉系统烘干煤粉时,宜采用惰性气体为烘干介质。磨粉机出口温度宜不大于70℃。

5.5.2制粉系统宜采用自动监控的惰化方法用N2或CO2进行惰化处理。惰化处理的极限氧含量应根据实际工况条件,在专门的实验室通过试验测得。

5.5.3布袋收尘器和煤粉仓应设有专门的充氮装置;煤粉仓应设有氮气流态化装置。

6限制爆炸灾害范围

6.1抑爆

6.1.1输粉管道在保证生产需要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小管道直径,缩短管道长度。

6.1.2布袋收尘器进出口、煤粉仓进口、磨粉机出口等均应安装抑爆装置。

6.1.3抑爆装置应有自检功能,以确保其有效性。

6.1.4抑爆装置宜采用干粉作为消焰剂,干粉性能必须满足GB13532的规定。

6.2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

6.2.1应设置安全连锁装置或遥控装置,在发生火灾,爆炸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6.2.2当设立遥控装置时,可安装几个能互相替换的遥控开关台。开关必须有明显标记,宜采用自发光信号做标记。开关必须安装在该场所发生火灾和爆炸时仍能进行操作的地方。

6.2.3安全连锁装置的探测部件应安装在可能引起着火爆炸的危险地方。

6.3泄爆

布袋收尘器、煤粉仓、输粉管道的拐弯处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所设置的泄爆装置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厂房也应设计成可泄爆的结构。

6.4预防二次爆炸

6.4.1生产系统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不得向外泄漏煤粉。

6.4.2布袋收尘器宜设计成负压操作方式,以防止煤粉外泄。

6.4.3进行煤粉装袋打包的场所,必须定期清扫。

6.4.4包装好的煤粉,应尽快送到专用的储存室。

6.4.5必须定期对厂房和设备表面的积尘进行清扫。不允许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7灭火

7.1厂房内必须配备灭火系统,在有积尘的部位,不应采用喷射水柱的灭火方法。

7.2煤粉仓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该装置宜采用二氧化碳或卤代烷作为灭火剂,并具有自检功能。

7.3所有电气室内应设置灭火器具或灭火系统。

8厂房的结构与布局

8.1按GBJ16中乙类火灾危险建筑设计。

8.2通风应良好,地板及内墙面应平整、光滑。应避免可能积煤粉的部位,难以避免的部位应便于清扫。

8.3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8.4如为多层结构时,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使用这种结构的地方,必须设置足够面积的泄爆口。

8.5如果将窗口或其他开孔作为泄爆口,必须保证其在爆炸发生时能有效地进行泄爆。

8.6工作区必须有足够数目的疏散路线,其数目和位置由设计部门确定,主管部门批准;疏散路线必须设置明显的路标和事故照明。

救助站制度

篇2:制粉系统防爆安全措施

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有关制粉系统防爆的规定。

2磨煤机要定期切换运行,防止因长期停运导致原煤仓或磨煤机内部自燃。制粉系统在停用24小时以上,再行启动前,要检查磨煤机进口应无煤。若发现积煤要铲除,遇积煤烧红时,先进行蒸汽灭火后才可铲除。

3停炉前要尽量将原煤仓走空或保持较低的煤位,防止因长期停运导致原煤仓自燃。

4磨煤机正常运行中其蒸汽消防系统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保证随时都可以投入运行。

5磨煤机正常运行中要加强对磨煤机出口温度的监视。

6磨煤机附近消防设施齐全,定期试验合格,运行值班人员要懂得灭火常识。

7加强燃煤管理,防止煤中混入雷管等易爆物品。

8当发现备用磨煤机内着火时,要立即关闭其所有的出入口风门挡板以隔绝空气,并用蒸汽消防进行灭火。

9停磨时要先停将磨出力降至最小,然后先停给煤机,15秒钟后再停磨煤机,以防止磨煤机内积煤自燃。

10制粉系统运行时,应经常保持磨煤机出口混合物温度在70-75℃内。

11制粉系统停止后,应将热风门关闭,冷风门开启,防止热风进入磨煤机内。

12运行人员应严格监视制粉系统各负压值变化,并经常检查磨煤机进口管有无烧红和堵煤现象。

篇3:火电厂烟气脱硝技术规范

1总则1.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燃煤、燃气、燃油火电厂锅炉或供热锅炉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加装的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工程的规划、设计、评审、采购、施工及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对于机组容量300MW以下锅炉,当几台锅炉烟气合并处理,或其他工业炉窑,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技术时参照执行。本标准针对火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技术,无其他脱硝方法如SNCR,电子束辐射法等内容。1.2实施原则1.2.1烟气脱硝工程的建设,应按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续。1.2.2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的烟气脱硝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2.3当锅炉排烟NO*浓度较低时(<300mg/m3),SCR烟气脱硝系统的脱硝效率可不低于50%;当锅炉排烟NO*浓度较高时(>800mg/m3),建议先采用其他方式(如改进燃烧方式、SNCR脱硝等)进行初步脱硝,再采用SCR烟气脱硝;一般情况下,SCR烟气脱硝系统的脱硝效率应不小于80%(含备用催化剂层),脱硝效率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同时应具有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的能力。1.2.4加装烟气脱硝系统后,氨逃逸率一般不大于3ppm,SO2/SO3转化率一般小于1%,鼓励采用更低氨逃逸率和SO2/SO3转化率的催化剂产品和技术方案。1.2.5烟气脱硝系统主体设备设计使用寿命应不低于主机的设计/剩余寿命,装置的可用率应保证在95%以上。1.2.6脱硝系统的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与锅炉主体系统的兼容与相互影响,脱硝系统不得对锅炉安全运行造成重大隐患,脱硝系统对锅炉热效率的影响应减小到最低。1.2.7烟气脱硝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2术语和定义2.1脱硝岛Denitrationequipment指脱硝装置及为脱硝服务的建(构)筑物。2.2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selectivecatalyticreduction烟气脱硝方法的一种。利用还原剂在催化剂作用下有选择性地与烟气中的氮氧化物(NO*,主要是NO和NO2)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无害的氮气和水。2.3还原剂reductant指烟气脱硝工艺中用于脱除NO*的物质,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工艺使用的还原剂主要为液氨、尿素或氨水。2.4乙类液体LiquidB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大于等于28小于60摄氏度。2.5SCR反应器SCRreactor烟气脱硝工艺中承装有催化剂的脱硝装置。2.6喷氨格栅ammoniainjectiongird将还原剂(如氨气)喷入SCR反应器的装置。2.7静态混合器staticmi*er一种还原剂(如氨气)和烟气的混和装置。2.8氨逃逸率ammoniaslipSCR反应器出口烟气中氨的浓度,一般用vppm表示。2.9SO2/SO3转化率SO2/SO3conversionrate烟气中的SO2在SCR反应器中被催化剂氧化而转换成SO3的比例。式中:——SCR反应器出口的SO3浓度(干基,6%O2),mg/m3;——SCR反应器入口的SO3浓度(干基,6%O2),mg/m3;——SCR反应器入口的SO2浓度(干基,6%O2),mg/m3。2.10装置可用率plantavailable脱硝装置每年正常运行时间与锅炉每年总运行时间的百分比。式中:——锅炉每年总运行时间,h;——脱硝装置年不能运行的小时数,h。2.11脱硝效率denitrationefficiency指由脱硝装置脱除的NO*量与未经脱硝前烟气中所含NO*量的百分比式中:——脱硝前烟气中NO*的浓度(干基,6%O2),mg/m3;——脱硝后烟气中NO*的浓度(干基,6%O2),mg/m3。2.12设备阻力differentialpressureofequipment脱硝设备进口法兰处烟气平均全压和出口法兰处烟气平均全压之差,单位为帕斯卡(简称帕,Pa)。2.13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emissionsmonitoringsystem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2.14过量空气系数e*cessaircoefficient燃料燃烧时,实际入炉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用“α”表示。2.1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气体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2.16新建、扩建、改建锅炉和在用锅炉new,e*pansive,constructedandin-useboiler新建锅炉:指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锅炉(含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获得批准但尚未建成投运使用的锅炉)。扩建锅炉:指在原有锅炉房基础上,为增加锅炉房容量而建设的锅炉。改建锅炉:指更新改造的锅炉。在用锅炉:指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锅炉。2.17锅炉boiler将燃料燃烧,使燃烧的化学能转化为热能,又将热能传递给水、汽、导热油等工质,从而产生热工质的设备。3总体设计3.1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36-88液体无水氨GB18215-2000重大危险源辩识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50033-2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40-1996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J16-1987(20**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43-2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22-19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1-2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50219-199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41-2005安全阀一般要求HJ/T75-20**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20**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42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DL5009.1-2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T5029-1994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DL/T5035-2004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5053-1996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T5120-2000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DL/T5136-20**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153-20**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JB/T7658.3-95氨制冷装置用立式蒸发器JB/T5446-1999活塞式单机双级制冷压缩机《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质技监局1999年颁发)压力管道设计技术导则(中石化建管部2004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1990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年)3.2脱硝装置工艺参数的确定3.2.1脱硝装置工艺参数应根据锅炉容量和调峰要求、燃料品质、氮氧化物控制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脱硝效率、还原剂的供应、厂址场地布置、水源情况等因素,经全面分析优化后确定。3.2.2新建脱硝装置的烟气设计参数宜采用锅炉最大连续工况(BMCR)、燃用设计燃料时的烟气参数,校核值宜采用燃用校核燃料锅炉经济运行工况(ECR)时的烟气参数。已建电厂加装烟气脱硝装置时,其设计工况和校核工况宜根据脱硝装置入口处实测烟气参数确定,并充分考虑燃料的变化趋势。3.2.3烟气中SO2质量流量可根据公式3-1估算:3-1式中:M(SO2)——烟气中SO2质量流量,t/h;K——燃料燃烧中硫的转化率(煤粉炉一般取0.9);Bg——锅炉最大连续工况负荷时的燃煤量,t/h;q4——锅炉机械未完全燃烧的热损失,%;Sar——燃料的收到基硫分,%。烟气中其它污染物成分(如氯化氢(HCl)、氟化氢(HF))的设计数据宜依据燃料分析数据计算确定。3.2.4SCR法脱硝一般采用氨气作为还原剂,其耗量按下式计算:氨气耗量=F×CNO*×Mr×10-6(Nm3/h)式中:F——锅炉烟气流量(干基,Nm3/h)CNO*——进口NO*浓度(实际氧量基准下,vppm)Mr——NH3与NO*反应摩尔比

篇4:机械电气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火灾和爆炸往往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机电装置,特别是电气装置起火成灾的事例是很多见的。引起火灾的电气原因是仅次于一般明火的第二位原因。

一、引燃源

(一)、电气引燃源

1.危险温度

电气设备运行时发热和温度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异常情况下可能产生危险温度。

1)、过热产生的危险温度

(1)、短路。发生短路时,电流增大为正常时的数倍乃至数十倍,而产生的热量又与电流的平方成正比,使得温度急剧上升,产生危险温度。雷电放电电流极大,有类似短路电流但比短路电流更为强烈的热效应,也可产生危险温度。

(2)、接触不良。不可拆卸的接点连接不牢、焊接不良或接头处夹有杂物,可拆卸的接头连接不紧密或由于振动而松动,可开闭的触头没有足够的接触压力或表面粗糙不平等,均可能增大接触电阻,产生危险温度。特别是不同种类金属连接处,由于二者的理化性能不同,连接将逐渐恶化,产生危险温度。

(3)、严重过载。过载量太大或过载时间太长,可产生危险温度。

(4)、铁芯过热。电气设备铁芯短路、线圈电压过高、通电后不能吸合,可产生危险温度。

(5)、散热失效。电气设备散热油管堵塞、通风道堵塞、安装位置不当、环境温度过高或距离外界热源太近,使散热失效,可产生危险温度。

(6)、接地及漏电。接地电流和集中在某一点的漏电电流,可引起局部发热,产生危险温度。

(7)、机械故障。电动机、接触器被卡死,电流增加数倍,可产生危险温度。

(8)、电压波动太大。电压过高,除使铁芯发热增加外,对于恒电阻负载,还会使电流增大,增加发热;电压过低,除使电磁铁吸合不牢或吸合不上外,对于恒功率负载,还会使电流增大,增加发热。两种情况都可产生危险温度。

2)、电热器具和照明灯具的危险温度

电炉、电烘箱、电熨斗、电烙铁、电褥子等电热器具和照明器具的工作温度较高。电炉电阻丝的工作温度达800℃,电熨斗和电烙铁的工作温度达500~600℃,100W白炽灯泡表面温度达170~220℃,1000W卤钨灯表面温度达500~800℃等。上述发热部件紧贴可燃物或离可燃物太近,即可能会引燃成灾。

白炽灯泡灯丝温度高达2000~3000℃,当灯泡爆碎时,炽热的钨丝落到可燃物上,也会引起燃烧。

灯座内接触不良会造成过热,日光灯镇流器散热不良也会造成过热,都可能引燃成灾。

2.电火花和电弧

电火花是电极间的击穿放电;大量电火花汇集起来即构成电弧。电弧温度高达8000℃。电火花和电弧不仅能引起可燃物燃烧,还能使金属熔化、飞溅,构成二次引燃源。

电火花分为工作火花和事故火花。工作火花指电气设备正常工作或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电火花。例如,刀开关、断路器、接触器、控制器接通和断开线路时会产生电火花;插销拔出或插入时产生的火花;直流电动机的电刷与换向器的滑动接触处、绕线式异步电动机的电刷与滑环的滑动接触处也会产生电火花等。

事故火花是线路或设备发生故障时出现的电火花,包括短路、漏电、松动、接地、断线、分离时形成的电火花及变压器、多油断路器等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表面发生的闪络等。

事故火花还包括由外部原因产生的雷电火花、静电火花、电磁感应火花等。

(二)、非电气引燃源

1.明火

(1)、吸烟。包括打火机、火柴和烟头的明火。

(2)、取暖器具。包括电炉、取暖用火炉(燃油炉、燃气炉等)、。

(3)、焊接与切割。

2高热物体及高温表面

包括高温蒸气管道表面,高温气体,液体管道及热交换器的金属表面,高温管道的托梁、滑板及轨道,加热炉、干燥炉炉壁等。

3.自燃发热及化学反应热

包括氧化反应发热(如油浸物自燃发热、煤自燃发热)、,氧化反应发热,发酵发热等。

4冲击和摩擦

包括飞散物的冲击,掉落物、倒塌物的撞击,气锤的冲击,制动器的摩擦等。

5.绝热压缩

关闭压缩机的排水阀等操作可导致绝热压缩。

6.光线

紫外线和红外线有很高的热效应。玻璃瓶、金色缸、橱窗等的聚焦作用能产生很高的温度。

二、危险物质和危险环境

(一)、危险物质

爆炸危险物质分为以下三类:

I类;矿井甲烷;

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薄雾;

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

爆炸性气体、蒸气按引燃温度分为6组(表l—11)、。爆炸性粉尘、纤维按引燃温度分为3组(表1—12)、。

爆炸性气体、蒸气接最小点燃电流比和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分为ⅡA级、ⅡB级、ⅡC级。

爆炸性粉尘、纤维按其导电性和爆炸性分为ⅢA级和ⅢB级。

(二)、危险环境

1.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环境

(1)、0区。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的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除了装有危险物质的封闭空间(如密闭的容器、贮油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外,很少存在0区。

(2)、1区。指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预计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的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3)、2区。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出现也只可能是短时间偶然出现的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2.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环境

(1)、10区。指正常运行时连续或长时间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2)、11区。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正常运行时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3.火灾危险环境

火灾危险环境分为21区、22区和23区,分别是有可燃液体、可燃粉体或纤维和可燃固体存在的火灾危险环境。

三、防火防爆技术

(一)、综合防火防爆技术

1.限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包括采取密闭作业、防止泄漏、防止可燃物堆积等措施

2.使用安全装置

包括成分控制装置、温度控制装置、阻火器、水封、安全阀、逆止阀、压力表、紧急停车装置、监测装置、信号装置、报警装置等自动装置。

3.消除点火源

包括控制各种引燃源的措施。

4.惰化和稀释

包括用N2,CO:等代替空气,强化通风等措施。

5.耐燃结构和抗爆结构

包括建筑的耐燃结构,容器和设备的抗爆结构。

6.隔离和间距

包括防油堤、防爆墙等设施及保持防火、防爆间距。

7.泄压

包括容器、厂房的泄压、泄爆设计。

(二)、电气防爆

1.防爆电气设备

1)、防爆电气设备类型

防爆型电气设备有隔爆型(标志d)、、增安型(标志e)、、充油型(标志o)、、充砂型(标志q)、、本质安全型(标志i)、、正压型(标志p)、、无火花型(标志n)、和特殊型(标志s)、设备。例如dⅡBT4是隔爆型、ⅡB级、T4组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2)、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选型

应根据电气设备安装环境的类型和等级、电气设备的种类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环境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典型例子见表1—13至表1—15。

2.防爆电气线路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线路安装位置的选择、敷设方式的选择、导体材质的选择、连接方法的选择等均应根据环境的危险等级进行。

1)、位置选择

应当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敷设电气线路。

2)、敷设方式选择

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线路主要有防爆钢管配线和电缆配线。

3)、隔离密封

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以及保护管、电缆或钢管在穿过爆炸危险环境等级不同的区域之间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4)、导线材料选择

爆炸危险环境危险等级1区的范围内,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或电缆。在有剧烈振动处应选用多股铜芯软线或多股铜芯电缆。煤矿井下不得采用铝芯电力电缆。

爆炸危险环境危险等级2区的范围内,电力线路应采用截面积4mm2及以上的铝芯导线或电缆,照明线路可采用截面积2.5mm2。及以上的铝芯导线或电缆。

5)、允许载流量

1区、2区绝缘导线截面和电缆截面的选择,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和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引向低压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篇5: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是一门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综合性技术,涉及多种工程技术学科,范围广泛,技术复杂。火灾和爆炸是安全生产的大敌,一旦发生,极易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必须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后,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同时要及时有效地将火灾扑灭,防止蔓延和发生灾害。

一、燃点、自燃点和闪点

火灾和爆炸的形成,与可燃物的燃点、自然点和闪点密切有关。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有助于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

(一)燃点。燃点是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达到这一温度,可燃物质与空气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自行燃烧。

(二)自燃点。物质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起火的危险性越大。但是,物质的自燃点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压力、温度和散热等条件的不同有相应的改变。例如,汽油的自燃点在0.1兆帕(1公斤力/平方厘米)下为480,在1兆帕(25公斤力/平方厘米)下为250。一般压力愈高,自燃点愈低。可燃气体在压缩机中之所以较容易爆炸,原因之一就是因压力升高后自燃点降低了。

(三)闪点。闪点是易燃与可燃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后,遇火源发生内燃的最低温度。

闪燃通常发生蓝色的火花,而且一闪即灭。这是因为,易燃和可燃液体在闪点时蒸发速度缓慢,蒸发出来的蒸气仅能维持一刹那的燃烧,来不及补充新的蒸气,不能继续燃烧。从消防观点来说,闪燃就是火灾的先兆,在防火规范中有关物质的危险等级划分,就是以闪点为准的。

二、燃烧和爆炸

要有效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正确掌握防火防爆技术,需要了解形成燃烧和爆炸的基本原理。

(一)燃烧。燃烧是可燃物质与空气或氧化剂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放热、发光的现象。在生产和生活中,凡是产生超出有效范围的违背人们意志的燃烧,即为火灾。燃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凡是与空气中氧或其他氧化剂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都称为可燃物。如木材、纸张、金属镁、金属钠、汽油、酒精、氢气、乙炔和液化石油等。

2.助燃物。凡是能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都称为助燃物。如氧化氯酸钾、高锰酸钾、过氧化钠等氧化剂。由于空气中含有21%左右的氧,所以可燃物质燃烧能够在空气中持续进行。

3.火源。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源,都称为火源。如明火、电火花、聚焦的日光、高温灼热体,以及化学能和机械冲击能等。

防止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存在,避免其相互作用,是防火技术的基本要求。

(二)爆炸。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转变成为另一种状态,并在极短的时间内以机械功的形式放出巨大的能量,或者是气体在极短的时间内发生剧烈膨胀,压力迅速下降到常温的现象,都称为爆炸。爆炸可分为化学性爆炸和物理性爆炸两种。

1.化学性爆炸。物质由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出大量气体和热量而形成的爆炸。这种爆炸能够直接造成火灾。根据其化学反应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简单爆炸。例如爆炸物乙炔铜和乙炔银等受到轻微振动发生的爆炸。

(2)复杂分解爆炸。属于这类爆炸物有炸药、苦味酸、硝化棉和硝化甘油等。

(3)爆炸性混合性爆炸。这里指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或氧气)按一定比例均匀混合,达到一定的浓度,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时遇到火源而发生的爆炸。

2.物理性爆炸。通常指锅炉、压力容器或气瓶内的物质由于受热、碰撞等因素,使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升高,超过了设备所能承受的机械强度而发生的爆炸。

(三)爆炸极限。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的混合物,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能发生爆炸。爆炸性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称为爆炸下限;能够发生爆炸的最高浓度,称为爆炸上限。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之间的范围,称为爆炸极限。可燃气体或蒸气的爆炸极限,通常以其在混合物中百分比来表示;可燃粉尘的爆炸极限,以其在混合物中的体积重量比(克/立方米)表示。例如,乙炔和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为(2.2-81%,铝粉法的爆炸下限为35克/立方米。显然,可燃物质的爆炸下限越低,爆炸极限范围越宽,则爆炸的危险性越大。影响爆炸极限的因素很多。爆炸性混合物的温度越高,压力越大,含氧量越高,以及火源能量超大等,都会使爆炸极限范围扩大。几种可燃气体分别与空气、氧气混合的爆炸极限。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的爆炸范围都比与空气混合的爆炸范围宽。因而更具有爆炸的危险性。

三、化学危险物质分类

化学危险物质种类繁多,具有各自的物理、化学反应。有不少化学物品在受热、摩擦、震动、撞击、接触火源、日光曝晒、接触空气等条件下,会引起燃烧、爆炸、腐蚀和中毒等事故。这些化学危险物品视其性质、形态和发生事故的危险程度,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中,大致分为以下十类:

第一类,爆炸性物质。爆炸性物质受高热、摩擦、撞击、震动的影响或一定物质的激发作用,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气体的体积急剧增加,压力增大,从而引起爆炸。

第二类,氧化剂。氧化剂按其化学组成可分为无机氧化剂和有机氧化剂。两种氧化剂按其氧化性强弱分为一、二两个级别。

第三类,可燃气体。可燃气体按其爆炸浓度下限,划分为一、二两个级别。

第四类,自燃性物质。自燃性物质划分为一、二两个级别。

第五类,遇水燃烧物质。遇水燃烧物质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二两个级别。

第六类,易燃和可燃液体。易燃和可燃液体按其闪点划分为一、二两个级别。

第七类,易燃和可燃固体。易燃和可燃固体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二两个级别。

第八类,毒害性物质。毒害性物质按其性质划分为以下4种:(1)无机剧毒物质;(2)有机剧毒物质;(3)无机有毒物质;(4)有机有毒物质。

第九类,腐蚀性物质。

第十类,放射性物质。

四、易燃易爆物质

防火防爆工作有很强的针对性,必须有的放矢地进行,才能取得成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认清哪些物质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

(一)可燃气体。是指凡遇明火、受热或当氧化剂接触能着火、爆炸的气体。根据其爆炸浓度下限的不同,分为两级。一级可燃气体,为爆炸浓度下限低于10%的可燃气体。例如,氢气、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烷、氯乙烯、硫化氢、水煤气和天然等绝大多数可燃气体。

二级可燃气体爆炸浓度下限等于和高于10%的可燃气体。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在实际生产、储存和使用中,将一级可燃气体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二级可燃气体归为乙类火灾危险品。

(二)可燃粉尘。凡是颗粒微小,遇着火源能发生燃烧、爆炸的固体物质,都称为可燃粉尘。例如,在加工麻、烟、糖、谷物、硫、铝等物质的过程,粉碎、研磨、过筛等操作时所产生的粉尘,就其理化性质来说,比原来生成物质的火灾危险性要大得多,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爆炸。可燃粉尘爆炸要具备三个条件:(1)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2)粉尘须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3)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热能源。

(三)自燃性物质。凡是不需要外界火源的作用,本身与空气氧化或受外界温度、湿度的影响,即可发热并积热散达到自燃点而引起燃烧的物质,都称为自燃性物质。自燃性物质按其发生自燃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两个级别。一级自燃物质,化学性质比较活泼,在空气中易氧化分解,易于自燃,而且燃烧猛烈,危险性大。如黄磷、三乙基铅、硝化纤维和铝铁溶剂等。二级自燃物质,在空气中氧化比较缓慢,自燃点较低,在积热不散的条件下能够自燃。如油纸、油布等含有油脂的物品。在实际生产、储存和使用中,将一级自燃物质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二级自燃物质归为乙类火灾危险品。

(四)遇水燃烧物质。凡是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可燃气体,同时放出大量热量,使可燃气体温度猛升到自燃点,从而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质,都称为遇水燃烧物质。遇水燃烧物质按遇水或受潮后发生反应的强烈程度及其危害的大小,划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速度快,能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热量大,极易引起自燃或爆炸。如锂、钠、钾、铷、锶、铯、钡等金属及其氢化物等。

二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的速度比较缓慢,放出的热量也比较少,产生的可燃气体,一般需要有水源接触,才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钙、氢化铝、硼氢化钾、锌粉等。

在实际生产、储存与使用中,将遇水燃烧物质都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

(五)燃烧液体。凡遇火、受热或与氧化剂接触能燃烧爆炸的液体,都称为燃烧液体。燃烧液体按其闪点大小,划分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两种。

1.易燃液体。系指闪点等于和低于45的燃烧液体。这类液体划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易燃液体,指闪点低于28的易燃液体。如汽油、酒精、丙酮和苯等。

二级易燃液体,指闪点介于28~45的易燃液体。如煤油、松节油。醋酸等。

2.可燃液体。系指闪点高于45的燃烧液体。如丁醇、柴油、乙二醇、苯等。

在实际生产、储存和使用中,将一级易燃液体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二级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60的可燃液体归为乙类火灾危险品;可燃液体和闪点等于和高于60归为丙类火灾危险品。

(六)燃烧固体。凡遇火、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燃烧的固体物质,统称为燃烧固体。燃烧固体按其熔点、燃点或闪点的高低不同,划分为易燃固体和可燃固体两种。

1.易燃固体。指高熔点固体(燃点在300以下)、低熔点固体(闪点在100以下),并作为化工原料和制品使用的燃烧固体。按其燃烧易程度划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易燃固体,燃点低,易于燃烧或爆炸,且燃烧速度快,并能放出剧毒气体。它们大体是这样一些物品:①磷与磷的化合物,如红磷、三硫化磷等;②硝基化合物,如二硝基甲苯、二硝基萘等;③其他,如含氮量在12.5%以下的硝化棉、氨基化钠、重氮氨基础苯、闪光粉等。

二级易燃固体,燃烧性能比一级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燃烧产生毒性较小。它们大体包括下列一些物品:①各种金属粉末,如镁粉、铝粉、锰粉等。②碱金属氨基化合物,如氨基化锂、氨基化钙等。③硝基化合物,如硝基芳烃、二硝基丙烷等。④硝化棉制品,如硝化纤维漆布、赛璐珞等。⑤萘及其衍生物,如萘、甲基萘等。⑥其他,如硫磺、生松香、聚甲醛等。

2.可燃固体。指高熔点固体(燃点在300以上)、低熔点固体(闪点在100以上),并作为化工原料和制品使用的燃烧固体,以及燃点在300以下的天然纤维及其农副产品。

在实际生产、储存和使用中,将一级易燃固体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二级易燃固体归为乙类火灾危险品,可燃固体则归为丙类火灾危险品。

五、火灾、爆炸原因

在一般情况下,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用火管理不当。无论对生产用火(如焊接、锻造、铸

造和热处理等工艺),还是对生活用火(如吸烟、使用炉灶等),火源管理不善。

(二)易燃物品管理不善,库房不符合防火标准,没有根据物质的性质分类储存。例如,将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物品放在一起,灭火要求不同的物质放在一起,遇水燃烧的物质放在潮湿地点等。

(三)电气设备绝缘不良,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发生短路,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

(四)工艺布置不合理,易燃易爆场所未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设备缺乏维护、检修,或检修质量低劣。

(五)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使设备超温超压,或在易燃易爆场所违章动火、吸烟或违章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

(六)通风不良,生产场所的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在空气中达到爆炸浓度并遇火源。

(七)避雷设备装置不当,缺乏检修或没有避雷装置,发生雷击引起失火。

(八)易燃易爆生产场所的设备管线没有采取消除静电措施,发生放电火花。

(九)棉纱、油布、沾油铁屑等放置不当,在一定条件下自燃起火。

六、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

根据当前的科学技术条件,火灾和爆炸是可以防止的。一般采取以下五项措施。

(一)开展防火教育,提高群众对防火意义的认识。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并根据生产氧气性质,配备适用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二)认真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厂房和库房必须符合防火等级要求。厂房和库房之间应有安全距离,并设置消防用水和消防通道。

(三)合理布置生产工艺。根据产品原材料火灾危险性质,安排、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艺流程。性质不同又能相互作用的物品应分开存放。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要采用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降低易燃气体、蒸气、粉尘的浓度。

(四)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应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对于特别危险的作业,可充装惰性气体或其它介质保护,隔绝空气。对于与空气接触会燃烧的应采取特殊措施存放,例如,将金属钠存于煤油中,磷存于水中,二硫化碳用水封闭存放等。

(五)从技术上采取安全措施,消除火源。例如,为消除静电,可向汽油内加入抗静电剂。油库设施包括油罐、管道、卸油台、加油柱应进行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乙炔管道接地电阻不大于20欧。往容器注入易燃液体时,注液管道要光滑、接地,管口要插到容器底部。为防止雷击,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和库房安装避雷设施。此外,设备管理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厂房和库房地面采用不发火地面等。

七、灭火的基本方法

发生了火灾,要运用正确的方法进行灭火。灭火的基本原理,主要是破坏燃烧过程及维持物质燃烧的条件。通常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一)隔离法。将着火点或着火物与其周围的可燃物质隔离或移开,燃烧会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

(二)窒息法。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者用不燃烧的物质(气体、干粉、泡沫等)隔绝或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

(三)冷却法。将水、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剂喷射到燃烧区内,吸收或带走热量,降低燃烧物的温度和对周围其它可燃物的热辐射强度,达到停止燃烧的目的。

(四)化学抑制法。用含氟、氯、溴的化学灭火剂(如1211等)喷向火焰,让灭火剂参予燃烧反应,从而抑制燃烧过程,使火迅速熄灭。

上述四种方法有时是可以同时采用的。例如,用水或灭火器扑救火灾,就同时具有两个方面以上的灭火的作用,但是,在选择灭火方法时,还要视火灾的原因采取适当的方法,不然,就可能适得其反,扩大灾害,如对电器火灾,就不能用水烧的方法,而宜用窒息法;对油火,宜用化学灭火剂等等。厂矿企业要根据各自的特点预先作准备,以防一旦事发而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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