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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改善工程现场劳动条件,动保护,保护现场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实现创建集团公司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目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适用于承担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建设、设计、施工、设备厂家、调试运行、监理公司等单位父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交底内容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交底内容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安全文明施工康的〉、防止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污染环境、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要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1〕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险,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2〕针对施工所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施上加以保护。

3〕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第四条实行逐级安全文明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开工前,由公司项目部对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首次交底内容:

1)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项目安全管理目标、职业健康和环境目标、文明施工目标。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危险源的控制、专项施工方案清单和方案编制的指导、要求。

4)施工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要求

各施工单位分部(项)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负责向施工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括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队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文明施工交底。

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文明施工交底。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要全面准确。安全技术交底要经交底人与接受交底人签字方能生效。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本人签不得代签。

各施工单位安全交底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等要对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照交底要求施工,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第六条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交底内容和贯彻执行负责,执行国家、行业、

团、项目公司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负责对相关施工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所有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如无安全措施,无交底的,严禁开始施工;无安全措施,无交底就开工的项目,视为违章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经审查批准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审批人同意的,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九条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针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如间隔周期超过两周或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措施交底。

篇2:固结灌浆安全文明施工奖罚细则

一.项目部安全生产方针及管理目标

1.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管理目标:轻伤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恶性事故为零

二.制定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施工局、项目部相关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三.安全文明环保生产管理办法

1.项目经理是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工程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负其全责

2.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相关部门安全文明环保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及措施

3.项目部设置安保部,配备专职安全员一名及数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

4.安全生产

4.1管理及施工人员(包括辅助生产人员)必须挂牌上岗,特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2每位施工人员(包括辅助生产人员)必须接受施工局安全部和项目部相关安全生产培训;

4.3正确操作机械设备,不得野蛮作业;

①机械外露传动部分必须加装防护罩,人机隔离使用;

②钻机三(四)脚架必须用横拉手加固扎牢使用;

③高压管路接头部位必须连接加固使用;

4.4正确规范使用生产用电,不得私拉乱接,违规操作;

①施工用电不得使用护导线和胶质线;

②施工电缆不得泡在水里使用;

③线路接头必须绝缘抱扎,不得裸露使用;

④空气开关必须带漏电保护装置,且一器一开;

⑤不得使用碘钨灯取暖;

⑥碘钨灯照明安装高度必须在2米以上;

⑦配电柜不得无盖使用,且标注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配好灭火器(一柜一机);

4.5配齐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牌;

4.6以队(班组)为单位认真开展“班前会”,并做记录及标识牌填写工作;

4.7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及岗前、岗中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并作好记录;

4.8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系好帽带;

4.9两米以上的边坡(临空面)作业使用安全带和安全绳,方可进行作业;

5.文明施工

5.1施工现场地面要做硬化处理,保持道路及排污系统畅通;

5.2工作面不能有积水,要有防止弃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集水坑或排水设施;

5.3材料堆放

①施工现场各种工器具、水泥库应严格按要求摆放,要防雨、安全;

②现场施工材料、垃圾要按总平面布置图摆放整齐、合理,保证足够的人员逃生通道;

四.奖惩办法

作业报安全文明生队每月申产先进班组或个人,经项目部核实将给予适当的现金奖励。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作业队(班组或个人),将给予经济处罚;

1.对违反该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作业队给予500元/次罚款,作业队负责人300元/次罚款,机、班长200元/次罚款,当事人100元/次罚款;

2.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发现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或重复发生的,给予作业队加倍处罚;

3.并承担监理、施工局安保部和质环部的全部罚款,同时项目部给予加倍金额的罚款处罚;

4.对故意或无意损毁公共设备设施的,照价赔偿。

篇3: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工程施工安全和管理水平,保障作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和安全“零”事故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是依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依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项目部批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由于个人工作认真,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及时,处理得当,避免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扩大者,应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避免或防止特大事故,解决重大悬案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2000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八条避免或防止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机械伤害事故或高空坠落者,一次性奖励200~1000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九条避免或防止一般考核事故、人身重伤事故或有效地解决事故根源成绩显著者,一次性奖励100~200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避免或防止一类障碍、设备故障或人身轻伤者,视其情节,一次性奖励50~100元。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工作其它方面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项目部认可后,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考核

第一节安全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其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人·次;“安规”考试、考核不合格上岗工作的,对其责任单位罚款50元/人·次。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的,对其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人·次。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按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工作例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等各种安全活动,缺席一次罚款100元/人,迟到罚款50元/人。

第十五条经管理人员劝阻无效,强行冒险作业,并对安全管理人员漫骂、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每例。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隐瞒或故意拖延上报者,视情节罚款200~2000元/例。

第十七条对项目部和上级安监部门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单”必须认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者根据情节罚款100-1000元/例。

第十八条重大项目的开工、组装、起吊工作要有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在无安全措施或不进行安全交底的情况下开工,罚款200~2000元/例。

第十九条施工中缺少必需的安全设施、信号、标志、用品、用具。罚款100~1000元/次。

第二十条设备严重失修或存在重大缺陷不得在工地使用,违者罚款200~1000元/次。

第二十一条违章作业罚款50~100元/人·次。违章指挥视情节罚款100~1000元/人·次。

第二十二条发现“三违”情况视而不见,不予制止或帮助“三违”人说情隐瞒者,罚款50元/人·次。

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对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更大伤亡或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并罚款200-2000元/例。

第二十四条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分别罚款200-1000元/人·次。

第二十五条发生未遂事故和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罚款1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任意切割或移动施工现场敷设的电力管线。挪动或移动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照明灯具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没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井、孔、洞和沟道等没有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夜间没有设红灯示警者,除立即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100~1000元/处。

第二十八条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短裤、裙子、汗背心,根据情节罚款100元/人。

第二十九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未能统一着装的人员罚款50元/人·次。

第三十条进入施工现场没带安全帽,罚款100元/人·次,没有按“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罚款50元/人·次,安全帽未能统一标识的罚款50元/人·次。

第三十一条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责令退出施工现场,并处罚100元/人。

第三十二条施工场所垃圾、废料没有及时清理,没有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未进行禁戒和隔离向下抛掷者。视情节罚款50~500元/次·处。

第三十三条在没有征得甲方施工管理代表同意;擅自挖掘或截断现场道路者。除恢复原路面外,罚款200~500元。

第三十四条现场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超过15KM,每一例处罚金100元。

第三十五条材料、设备没有按规定的地点堆放,不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积水,泥泞而没有遮垫。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它剩余器材没有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者,每发生一项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六条现场随地大小便,随地乱扔烟头、垃圾等杂物者,对区域责任单位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七条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场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源等没有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或没有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没有密封存放者。除立即整改外,并处罚金100-500元/例。

第二节施工用电

第三十九条施工用电的布设不符合施工用电的有关规定者,除立即整改外,并处罚100-500元/例。

第四十条施工用电设施没有没有明确负责人员,除立即整改外,并处罚100-200元/例。

第四十一条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擅自拆、装施工电源,乱接电气设备者,每人次罚款50元/例。

第四十二条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不平整、有被水淹或土埋的危险、无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措施。在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堆放杂物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200元/例。

第四十三条电气设备使用绝缘等级不符合《安规》要求的电气设备,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200元/例。

第四十四条开关及熔断器与电源倒接。负荷没有标明名称;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没有标明电压等级者。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者,每人次罚款100元/例。

第四十五条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没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没有使用软橡胶电缆者,罚款50元/例。

第四十六条电源线路接近热源或起重钢丝绳;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没有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没有设木横担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例。

第四十七条工棚内的照明线没有固定在绝缘子上或距建筑物小于2.5m。穿墙时没有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有接头,或存在其它不安全隐患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例。

第四十八条夜间工作的场所没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没有装设路灯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九条不用的电源应及时拆除,否则罚款50元/例。

第五十条地线连接不符合规定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例。

第五十一条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没有设接地装置。或接地电阻大于4Ω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例。

第五十二条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1000元/例。

第五十三条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2000元/例。

第五十四条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设施均没有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除立即整改外,罚款500元/例;不符合《安规》其它要求者,罚款100元/例。

第五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氧气、乙炔瓶,放置不合理,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例。

第五十六条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没有加锁并设警告标志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例。

第三节施工防火

第五十七条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安全消防设施达不到《安规》要求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200元/例。

第五十八条消防设施没有防雨、防冻措施,没有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没有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任意移动或遮盖,挪作他用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例。

第五十九条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罚款100-1000元/例。

第六十条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在建筑物的上风方向或在室内进行,距易燃物小于5m者,罚款200元/例。

第六十一条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没有相应的防火措施者,罚款100-500元/例。

第六十二条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未达到规定要求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200元/例。

第四节季节性施工

第六十三条雨季的防风、防雨、准备工作不足,预防措施不到位,罚款100元/例。

第六十四条冬季对取暖设施没有进行全面检查和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冬季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没有及时清除积水、霜雪并采取防滑措施,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

第三节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第六十五条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必须有完善的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六条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没有装设1.2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未设防护立网。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六十七条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没有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没有足够的照明。罚款100-1000元/例

第六十九条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没有采取防滑措施。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500元/例。

第七十条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参加高处作业。除立即停止外,罚款100元/例。

第七十一条高处作业没有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衣着不灵便,衣袖、裤脚没有扎紧。罚款100元/例。

第七十二条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有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罚款100元/例。

第七十三条传递物品时,上下抛掷,罚款50元/人·次。

第七十四条高处作业坐在平台、孔洞边缘,骑坐在栏杆上,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每次罚款100元/人·次。

第七十五条高处作业时,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没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没有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没有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没有设专人监护、联络,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没有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罚款100元。

第七十八条危险区内逗留或通行,罚款50元人·次。

第七十九条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没有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配合失误或不好,施工场地没有错开;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没有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对有关单位罚款100-1000元/例。

第八十条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没有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口、入口没有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罚款100-500元/例。

第八十一条没有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任意拆除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除恢复原设施外,罚款200元/例。

第四节脚手架及梯子

第八十二条脚手板的铺设不满足下列规定之一者;除立即整改外,每发现一处对铺设单位处罚50-100元。

第八十三条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第八十四条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第八十五条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第八十六条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

第八十七条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第八十八条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没有抬高加固,阻碍正常通行,在搬运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没有设围栏并挂警告牌。

第八十九条非专业工种人员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没有挂好安全带,施工区周围没有设围栏、警告标志,或专人值班。

第九十条拆除脚手架违反自上而下顺序,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罚款200-500元。

第九十一条把梯子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没有用挂钩或用绳索绑牢。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等。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严禁在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作为接地线。违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三条脚手架未挂牌验收及使用的罚款100元/例。

第五节起重与运输

第九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没有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和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罚款100-500元。

(一)重量达到或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第九十五条禁止起重工作区域内有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有无关人员通过或逗留,罚款50元。

第九十六条起重工不得使用报废钢丝绳作业,违章使用者罚款100-500元。

第九十七条吊起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罚款100-200元。

第九十八条起吊重物上不得站人,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九十九条起吊爆炸品、危险品时。没有经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罚款200-500元。

第一百条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没有经过核算、没有征得原设计单位或甲方的同意,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现场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一)驾驶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许可证。

(二)使用前应检查制动器、喇叭、方向机构等是否完好。

(三)装运物件应垫稳、捆牢,不得超载。

(四)车辆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不得载人,驾驶员不得与他人谈笑。启动前,应先鸣号。在施工现场内通行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空车时车速不得超过10km/h。停车后应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后驾驶员方可离开。

(五)电瓶车充电时距明火5m以上并加强通风。

第一百零二条卷扬机基座不平稳牢固;卷扬机没有搭设防护工作棚,其操作位置没有良好视野。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三条卷扬机工作前没有进行负荷试验,检查其是否固定牢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是否完全合格即投入使用。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0元。

第一百零四条卷扬机工作时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罚款100元。

(一)严禁在滑轮或卷筒附近用手扶行走的钢丝绳。

(二)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行走的钢丝绳以及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

第六节焊接与切割

第一百零五条参加焊接、切割的工作人员,没有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没有取得合格证,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进行焊接、切割工作时,操作人员没有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鞋、皮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七条进行焊接、切割工作时,没有防止灼伤、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进行焊接、切割工作,工作地点周围的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而没有采取积极防护措施,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九条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与工作,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没有清除干净;确实无法清除时,采取的隔离或防护措施不可靠,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工作,罚款2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下班后电焊线没有圈好,离开时压力表没有关闭,电焊机未切断电源,气瓶未放好,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生产区或已贮油的油区、木工库等处,进行焊接、切割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若违反按生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下列气瓶在现场临时存放的规定之一的,罚款50-200元。

(一)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夏季应防止日光曝晒。

(二)严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三)严禁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四)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五)乙炔气瓶应保持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六)乙炔气瓶严禁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七)氧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8米。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下列气瓶运输规定之一的,罚款50-200元。

(一)气瓶运输前应旋紧瓶帽,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二)气瓶用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侧并应垫牢,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但乙炔气瓶除外)。

(三)车上严禁烟火。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具。

(四)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五)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严禁同车运输。

(六)运输气瓶的车厢上不得乘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除遵守本规程中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外,有下列规定这一的,罚款100元。

(一)站在油桶、木箱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工作。

(二)工作开始前没有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清除下方的易燃物。

(三)随身带着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

(四)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

第七节其他施工

第一百一十七条沥青、油漆作业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除立即整改外,罚款50-200元。

(一)熬制沥青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的脸和手应涂以专用软膏或凡士林,戴好防护眼镜,穿专用工作服并配备有关防护用品。

(二)在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进行有毒有害涂料的防水防腐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使用防护用品,并定时轮换和适当增加间歇时间,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使用汽油、煤油、松香水、丙酮等稀释剂时必须空气流通,戴防护用品并严禁吸烟。

(四)进行喷漆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并涂以防护油膏,作业地点应通风良好。在密闭容器内进行沥青、油漆、喷漆及其他防腐作业时,容器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八节施工机械

第一百一十八条固定式的施工机械没有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或基础松动;移动式施工机械使用时没有将轮子或底座固定好。罚款50-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机械运转时,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机械运转时,以手触摸其转动、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进行润滑等工作,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推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建筑物的墙、柱、台阶等的距离小于1m,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施工机械行驶时,驾驶室外载人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检修电动机械设备时,要切断电源,并悬挂不准合闸的警告牌,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和关闭机械,违者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指挥大型吊车,起重工要用旗语、哨语和对讲机指挥,违章指挥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起重机械起吊重物时司机不准离开操作室,违者罚款100元。重物悬在空中不得停机,重物未停稳不得反向操作,违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大型起重机械工作完毕要切断电源、锁好配电箱,违反者罚款100元。

第九节机具设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任意在平台、梁、柱上打凿、开洞;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清洗机件时,清洗地点防火措施不完善。地面上的油污没有及时擦净,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条现场使用的油料没有存放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地点防火措施不完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设备组合支架、平台、组件的临时加固方法和临时就位的固定方法等没有经过审批,临时加固件使用后没有及时拆除,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金属容器内、潮湿场所作业,没有用24伏及以下行灯,行灯电源线没有使用软胶电缆,行灯没有保护罩,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使用金属外壳的手提电动工具,没有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千斤顶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和随意增加操作人数,违者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使用油压式千斤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正前方,违者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千斤顶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顶体必须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接触面应加装防滑垫层,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千斤顶不得在长时间无人照看下承受荷重,违者罚款100元。

第十节其它

第一百三十八条在施工休息时坐安全帽,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施工作业指导书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按措施执行;违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条班组长班前要根据生产任务针对性的进行安全讲话和安全交底,并有记录,没有记录的,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班组周一安全活动要、正常有记录,安全活动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违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上班时间在施工场所不准打闹、打架;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得损坏安全设施,如安全网、警示牌、标语牌等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上岗证制度,所有参建单位人员均须在相关施工单位办理上岗证。在进入施工现场(除施工单位生活区、办公区外),均须佩带上岗证,如未佩带上岗证,每发现一人次,对所在施工单位罚金5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项目部。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制度授权项目管理人员执行。罚(奖)金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签署即可生效;罚(奖)金200元以上的,须经项目经理批准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处罚费用,各相关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处罚通知确定时间内交纳罚款,如不能按期交纳,由项目部直接在结算进度款中双倍扣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安全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确保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使同宝煤业工业广场局部采空区治理工程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方面上一个新台阶,更好地搞好安全这项工作。我们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条例,使整个工地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处罚条例

第二章安全保护

第二条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不扣安全帽带罚款50元。

第三条非钻机人员登高2米以上(含2米)在塔架上施工罚款50元。

第四条非钻机操作人员,严禁靠近钻机机械,违反经劝阻无效者罚款50元。

第五条搅拌池口要有防护措施,对无防护措施的地方,每发现一处对搞专职安全的班组(领导安排班组)罚款50元。

第六条钻机防护盖板、搅拌池安全网等其它防护措施不得私自拆除,如因施工要求必须拆除的,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总包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拆除。违者罚款200元。

第三章文明施工

第七条现场道路要及时清扫,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条衣服不整,赤膊上岗罚款50元。

第九条穿高跟鞋、裙子、拖鞋或光脚上班者罚款50元。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当天没有清理的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者大便罚款500元,小便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材料没有按规定地点堆放或堆放不整齐罚款50-100元。

第四章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登高作业时往上或往下乱抛材料、工具等物件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酒后上岗作业一般工种罚款100元,特殊工种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擅自上岗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无证操作,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擅自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安全警告标志不得拆除或随意移位,未经同意发现有人拆除或移位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不接受安全教育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不交安全活动记录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不经领导同意私自带人参观现场、拍照、摄影的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安全员对违章违纪者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服从教育者罚款200元,对威胁执法人员的罚款500元,并请退场。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施工期间打闹,态度不认真的,罚款50-100元。

第五章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施工需要动火的,应在保卫处办理动火证,在动火作业点必须有监护人和消防器材,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严禁挪用现场任何消防器材,违者各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在现场吸烟罚款30元,钻机附近20m范围内吸烟一次罚款200元。不服从管理的人员,罚所属施工队一次500元。材料仓库或其它禁火场所禁止吸烟,违者罚款100元。

第六章成品保护

第二十八条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对已完成钻孔都具有保护义务和权利,发现故意破坏钻孔孔口管,注浆管的情形,每次给予当事人200罚款,并赔偿损失,扣除所属施工队500/一次。直接清除出场。

第二十九条在施工中破坏成品或其它物品罚100元,如发现属故意破坏行为罚款200元,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未经许可私自挪用总包或其它单位材料罚款200元,并赔偿材料费。

第七章施工用电

第三十一条电箱、开关箱内配件缺少漏电开关不灵等一系列违章用电行为罚款200元。

第三十二条施工机具没有按规定规范要求进行安装、操作的罚款200元。

第三十三条现场施工用电必须采用三箱四线制式电缆否则罚款300元。

第三十四条现场用电必须按“一机、一闸、一漏”的用电模式,否则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现场夜间照明要确保,尤其是夜间钻机钻孔、搅拌站注浆,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章补充事项

第三十六条如发现以上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安全、不文明行为或现象,视情况而定,给予100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七条请有关人员认真审阅以上条款,共同搞好同宝煤业广场局部采空区治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齐抓共管,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双标化环境。

奖励条例

第三十八条项目将在每季度对班组及个人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的评比。对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方面表现出色的钻机班组和注浆班组给予200元的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100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项目部对每个管理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对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上有过突出表现的将给予100元的奖励。

第四十条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举报的个人给予50-100元的奖励。

篇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部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安全费用专项科目,专门用于安全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2、项目经理部对安全费用的使用要建立使用计划和台账。

3、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监督检查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4、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和设施;

(2)安全宣传、教育;

(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4)安全检查与评价;

(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6)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7)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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