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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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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工程施工安全和管理水平,保障作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和安全“零”事故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是依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依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项目部批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由于个人工作认真,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及时,处理得当,避免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扩大者,应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避免或防止特大事故,解决重大悬案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2000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八条 避免或防止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机械伤害事故或高空坠落者,一次性奖励200~1000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九条 避免或防止一般考核事故、人身重伤事故或有效地解决事故根源成绩显著者,一次性奖励100~200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 避免或防止一类障碍、设备故障或人身轻伤者,视其情节,一次性奖励50~100元。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工作其它方面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项目部认可后,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考 核
第一节 安全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其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人· 次;“安规”考试、考核不合格上岗工作的,对其责任单位罚款50元/人· 次。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的,对其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人· 次。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按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工作例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等各种安全活动,缺席一次罚款100元/人,迟到罚款50元/人。
第十五条 经管理人员劝阻无效,强行冒险作业,并对安全管理人员漫骂、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每例。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故意拖延上报者,视情节罚款200~2000元/例。
第十七条 对项目部和上级安监部门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单”必须认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者根据情节罚款100-1000元/例。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的开工、组装、起吊工作要有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在无安全措施或不进行安全交底的情况下开工,罚款200~2000元/例。
第十九条 施工中缺少必需的安全设施、信号、标志、用品、用具。罚款100~1000元/次。
第二十条 设备严重失修或存在重大缺陷不得在工地使用,违者罚款200~10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违章作业罚款50~100元/人·次。违章指挥视情节罚款100~1000元/人·次。
第二十二条 发现“三违”情况视而不见,不予制止或帮助“三违”人说情隐瞒者,罚款50元/人·次。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对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更大伤亡或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并罚款200-2000元/例。
第二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分别罚款200-1000元/人·次。
第二十五条 发生未遂事故和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罚款1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 任意切割或移动施工现场敷设的电力管线。挪动或移动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照明灯具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没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井、孔、洞和沟道等没有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夜间没有设红灯示警者,除立即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100~1000元/处。
第二十八条 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短裤、裙子、汗背心,根据情节罚款100元/人。
第二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未能统一着装的人员罚款50元/人·次。
第三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没带安全帽,罚款100元/人·次,没有按“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罚款50元/人·次,安全帽未能统一标识的罚款50元/人·次。
第三十一条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责令退出施工现场,并处罚100元/人。
第三十二条 施工场所垃圾、废料没有及时清理,没有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未进行禁戒和隔离向下抛掷者。视情节罚款50~500元/次·处。
第三十三条 在没有征得甲方施工管理代表同意;擅自挖掘或截断现场道路者。除恢复原路面外,罚款200~500元。
第三十四条 现场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超过15KM,每一例处罚金100元。
第三十五条 材料、设备没有按规定的地点堆放,不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积水,泥泞而没有遮垫。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它剩余器材没有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者,每发生一项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六条 现场随地大小便,随地乱扔烟头、垃圾等杂物者,对区域责任单位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七条 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场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源等没有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或没有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没有密封存放者。除立即整改外,并处罚金100-500元/例。
第二节 施工用电
第三十九条 施工用电的布设不符合施工用电的有关规定者,除立即整改外,并处罚100-500元/例。
第四十条 施工用电设施没有没有明确负责人员,除立即整改外,并处罚100-200元/例。
第四十一条 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擅自拆、装施工电源,乱接电气设备者,每人次罚款50元/例。
第四十二条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不平整、有被水淹或土埋的危险、无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措施。在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堆放杂物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200元 /例。
第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使用绝缘等级不符合《安规》要求的电气设备,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200元/例。
第四十四条 开关及熔断器与电源倒接。负荷没有标明名称;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没有标明电压等级者。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者,每人次罚款100元/例。
第四十五条 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没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没有使用软橡胶电缆者,罚款50元/例。
第四十六条 电源线路接近热源或起重钢丝绳;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没有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没有设木横担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例。
第四十七条 工棚内的照明线没有固定在绝缘子上或距建筑物小于2.5m。穿墙时没有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有接头,或存在其它不安全隐患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例。
第四十八条 夜间工作的场所没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没有装设路灯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九条 不用的电源应及时拆除,否则罚款50元/例。
第五十条 地线连接不符合规定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例。
第五十一条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没有设接地装置。或接地电阻大于4Ω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 /例。
第五十二条 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1000元 /例。
第五十三条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2000元/例。
第五十四条 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设施均没有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除立即整改外,罚款500元 /例;不符合《安规》其它要求者,罚款100元/例。
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氧气、乙炔瓶,放置不合理,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例。
第五十六条 配电室、开关柜 及配电箱没有加锁并设警告标志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例。
第三节 施工防火
第五十七条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安全消防设施达不到《安规》要求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200元/例。
第五十八条 消防设施没有防雨、防冻措施,没有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没有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任意移动或遮盖,挪作他用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例。
第五十九条 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罚款100-1000元/例。
第六十条 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在建筑物的上风方向或在室内进行,距易燃物小于5m者,罚款200元/例。
第六十一条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没有相应的防火措施者,罚款100-500元/例。
第六十二条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未达到规定要求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200元/例。
第四节 季节性施工
第六十三条 雨季的防风、防雨、准备工作不足,预防措施不到位,罚款100元/例。
第六十四条 冬季对取暖设施没有进行全面检查和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冬季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没有及时清除积水、霜雪并采取防滑措施,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
第三节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第六十五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必须有完善的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六条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没有装设1.2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未设防护立网。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六十七条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没有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没有足够的照明。罚款100 -1000元/例
第六十九条 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没有采取防滑措施。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 -500元/例。
第七十条 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参加高处作业。除立即停止外,罚款100元/例。
第七十一条 高处作业没有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衣着不灵便,衣袖、裤脚没有扎紧。罚款100元/例。
第七十二条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有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罚款100元/例。
第七十三条 传递物品时,上下抛掷,罚款50元/人·次。
第七十四条 高处作业坐在平台、孔洞边缘,骑坐在栏杆上,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每次罚款100元/人·次。
第七十五条 高处作业时,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没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没有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没有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没有设专人监护、联络,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 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没有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罚款100元。
第七十八条 危险区内逗留或通行,罚款50元人·次。
第七十九条 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没有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配合失误或不好,施工场地没有错开;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没有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对有关单位罚款100 -1000元/例。
第八十条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没有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口、入口没有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罚款100-500元/例。
第八十一条 没有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任意拆除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除恢复原设施外,罚款200元/例。
第四节 脚手架及梯子
第八十二条 脚手板的铺设不满足下列规定之一者;除立即整改外,每发现一处对铺设单位处罚50 -100元。
第八十三条 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第八十四条 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第八十五条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第八十六条 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
第八十七条 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第八十八条 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没有抬高加固,阻碍正常通行,在搬运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没有设围栏并挂警告牌。
第八十九条 非专业工种人员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没有挂好安全带,施工区周围没有设围栏、警告标志,或专人值班。
第九十条 拆除脚手架违反自上而下顺序,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罚款200-500元。
第九十一条 把梯子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没有用挂钩或用绳索绑牢。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等。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严禁在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作为接地线。违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三条 脚手架未挂牌验收及使用的罚款100元/例。
第五节 起重与运输
第九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没有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和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罚款100-500元。
(一)重量达到或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第九十五条 禁止起重工作区域内有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有无关人员通过或逗留,罚款50元。
第九十六条 起重工不得使用报废钢丝绳作业,违章使用者罚款100 - 500元。
第九十七条 吊起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罚款100- 200元。
第九十八条 起吊重物上不得站人,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九十九条 起吊爆炸品、危险品时。没有经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罚款200-500元。
第一百条 以运行的设备、管道 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没有经过核算、没有征得原设计单位或甲方的同意,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现场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一)驾驶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许可证。
(二)使用前应检查制动器、喇叭、方向机构等是否完好。
(三)装运物件应垫稳、捆牢,不得超载。
(四)车辆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不得载人,驾驶员不得与他人谈笑。启动前,应先鸣号。在施工现场内通行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空车时车速不得超过10km/h。停车后应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后驾驶员方可离开。
(五)电瓶车充电时距明火5m以上并加强通风。
第一百零二条 卷扬机基座不平稳牢固;卷扬机没有搭设防护工作棚,其操作位置没有良好视野。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卷扬机工作前没有进行负荷试验,检查其是否固定牢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是否完全合格即投入使用。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卷扬机工作时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罚款100元。
(一) 严禁在滑轮或卷筒附近用手扶行走的钢丝绳。
(二) 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行走的钢丝绳以及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
第六节 焊接与切割
第一百零五条 参加焊接、切割的工作人员,没有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没有取得合格证,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进行焊接、切割工作时,操作人员没有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鞋、皮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七条 进行焊接、切割工作时,没有防止灼伤、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进行焊接、切割工作,工作地点周围的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而没有采取积极防护措施,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九条 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与工作,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没有清除干净;确实无法清除时,采取的隔离或防护措施不可靠, 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工作,罚款2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班后电焊线没有圈好,离开时压力表没有关闭,电焊机未切断电源,气瓶未放好,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生产区或已贮油的油区、木工库等处,进行焊接、切割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若违反按生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下列气瓶在现场临时存放的规定之一的,罚款50-200元。
(一) 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夏季应防止日光曝晒。
(二) 严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三) 严禁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四) 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五) 乙炔气瓶应保持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六) 乙炔气瓶严禁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七) 氧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8米。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下列气瓶运输规定之一的,罚款50-200元。
(一)气瓶运输前应旋紧瓶帽,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二)气瓶用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侧并应垫牢,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但乙炔气瓶除外)。
(三) 车上严禁烟火。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具。
(四) 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五) 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严禁同车运输。
(六) 运输气瓶的车厢上不得乘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除遵守本规程中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外,有下列规定这一的,罚款100元。
(一) 站在油桶、木箱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工作。
(二) 工作开始前没有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清除下方的易燃物。
(三) 随身带着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
(四)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
第七节 其他施工
第一百一十七条 沥青、油漆作业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除立即整改外,罚款50-200元。
(一)熬制沥青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的脸和手应涂以专用软膏或凡士林,戴好防护眼镜,穿专用工作服并配备有关防护用品。
(二)在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进行有毒有害涂料的防水防腐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使用防护用品,并定时轮换和适当增加间歇时间,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使用汽油、煤油、松香水、丙酮等稀释剂时必须空气流通,戴防护用品并严禁吸烟。
(四)进行喷漆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并涂以防护油膏,作业地点应通风良好。在密闭容器内进行沥青、油漆、喷漆及其他防腐作业时,容器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八节 施工机械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固定式的施工机械没有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或基础松动;移动式施工机械使用时没有将轮子或底座固定好。罚款50-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机械运转时,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机械运转时,以手触摸其转动、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进行润滑等工作,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推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建筑物的墙、柱、台阶等的距离小于1m,罚款100元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施工机械行驶时,驾驶室外载人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检修电动机械设备时,要切断电源,并悬挂不准合闸的警告牌,违者罚款100 - 2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和关闭机械,违者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指挥大型吊车,起重工要用旗语、哨语和对讲机指挥,违章指挥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起吊重物时司机不准离开操作室,违者罚款100元。重物悬在空中不得停机,重物未停稳不得反向操作,违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大型起重机械工作完毕要切断电源、锁好配电箱,违反者罚款100元。
第九节 机具设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任意在平台、梁、柱上打凿、开洞;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清洗机件时,清洗地点防火措施不完善。地面上的油污没有及时擦净,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现场使用的油料没有存放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地点防火措施不完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设备组合支架、平台、组件的临时加固方法和临时就位的固定方法等没有经过审批,临时加固件使用后没有及时拆除,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金属容器内、潮湿场所作业,没有用24伏及以下行灯,行灯电源线没有使用软胶电缆,行灯没有保护罩,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使用金属外壳的手提电动工具,没有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千斤顶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 和随意增加操作人数,违者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正前方,违者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千斤顶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顶体必须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接触面应加装防滑垫层,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千斤顶不得在长时间无人照看下承受荷重,违者罚款100元。
第十节 其 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施工休息时坐安全帽,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施工作业指导书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按措施执行;违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条 班组长班前要根据生产任务针对性的进行安全讲话和安全交底,并有记录,没有记录的,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班组周一安全活动要、正常有记录,安全活动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违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上班时间在施工场所不准打闹、打架;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得损坏安全设施,如安全网、警示牌、标语牌等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上岗证制度,所有参建单位人员均须在相关施工单位办理上岗证。在进入施工现场(除施工单位生活区、办公区外),均须佩带上岗证,如未佩带上岗证,每发现一人次,对所在施工单位罚金5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项目部。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制度授权项目管理人员执行。罚(奖)金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签署即可生效;罚(奖)金200元以上的,须经项目经理批准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处罚费用,各相关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处罚通知确定时间内交纳罚款,如不能按期交纳,由项目部直接在结算进度款中双倍扣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董事长秘书岗位职责

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办公室文员岗位职责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篇2:运灰施工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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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灰人员不得脱岗、串岗、睡岗。违者一次考核50元。
2、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严禁酒后上岗。违者一次考核200元。
3、运灰人员不得顶撞领导、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中不得强干、蛮干。不能消极怠工。违者一次考核100元。
4、运灰人员进入现场期间接受本车间统一管理,必须遵守炼钢厂及本车间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违者一次考核100元。
5、进入现场必须劳保穿戴齐全(帽必须戴好、帽带必须系好),严格执行炼钢厂及本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者一次考核100元。
6、运灰人员吸烟时,要到炼钢厂或本车间指定区域吸烟,严禁在煤气区域吸烟。违者一次考核200元。
7、运灰人员要熟悉周围环境,因炼钢厂的环境比较恶劣、立体交叉作业。施工人员要及时躲避天车吊物和其他危险源,不准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区玩耍、逗留的,不准私自拉设电源,禁止乱动阀门及开关。违者一次考核200元。
8、运灰司机要拉灰及时、停车必须在灰仓正下方位置。因司机原因造成除尘灰洒落,必须及时清扫。灰车如发生故障因及时上报相关人员。违者一次考核100元。
9、运灰人员安全培训方面的由外委单位负责,本车间主要负责检查、监督及考核。

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篇3: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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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构建精细化管理的新常态,针对安全文明施工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作为施工安全文明工作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施工安全文明工作的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决定安全文明措施费奖罚。
第二章? 安全检查
第三条? 安全检查可根据实际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四条? 在日常工作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专职安监人员进行旬日的现场安全巡视检查,并做好安全巡视记录备查。
第五条? 每月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一次可以和安全大检查合并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织,监理工程师、各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委会办公室做检查记录,进行考核,形成通报,下发各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第六条? 每季度安委会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主管副主任)组织。全休安委会成员、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及分管安全副经理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检查记录,进行考核,形成通报,下发各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第七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报安委会办公室(陕西彬长煤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部)复核备案。
第三章? 安全考核
第八条? 安委会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一次综合考核,安委会办公室(或陕西彬长煤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部)每月进行一次月度考核,根据月度检查问题及日常巡视检查问题得出各单位的季度考核分数(水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表见附件)。
施工单位季度综合考核分数=(季度考核分致×60 % )+(月度考核平均分级×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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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水库工程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奖励基金来源为:
1、安全文明生产罚没收入;
2、上年度奖励基金节余。
第十条? 建设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休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比条作:
1、责任集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把安全生产故在第一位;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规定,员工遵纪守法,无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无工伤、机电、交通、火灾事故;
3、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日活动做到了“四落实”,职工安全素质有明显提高;
4、按“三定四不推”原则认真抓好事故隐患整改,并做好有关文宇记录;
5、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工作指令及时传达到全体职工,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
3、积极消除事故隐患,为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做出了突出贡献;
4、积级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出色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安全生产任务。
第十三条? 优秀专职安全员评比条件:
1、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
2、认真履行专职安全员的职责和权利;
3、在其工作范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1000-3000元;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专职安全员奖500-1000元;
第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经考核属实者,可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奖励1000 -2000元;
2、在事故现场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奖励500-1000元;
3、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500-1000元;
4、对纠正“三违”、完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积极开展安全活动的有功人员,奖300-500元。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罚款1000-5000元,未按期整改或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3、同一个作业区域有几家单位作业并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第十七条? 对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每人次罚款100-300元;一次超过3人次以上,罚款500-1000元;一次超过6人次罚款1000-1500元。
第十八条? 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所在单位100-300元的罚款。同类违章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的,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有权给予停止施工或罚款500-2000元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单位,责令停产,并罚款1000-5000元。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使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每人次罚款5000元;机械设备使用无证操作人员,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施工交底,没有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罚款1000-5000元。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没有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每人次罚款300-5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单位下达的安全通知、指令不及时回应,不及时报送安全资料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罚款1000-5000元。同一单位在一年之内发生同一类事故或同一类未遂事故加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报事故损失、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安全管理人员执法的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不服从管理、随意乱挖乱弃的单位,一经发现或查证属实,按大车(20T以上)罚款5000元/车次;小车(小于20T)罚款2000元/车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民爆器材或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当即责令整改并罚款10000元/次,再次违反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处罚3次以上者报当地公安机关取消其爆破作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水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表中所列处罚。
第六章? 实? 施
第二十九条? 事故罚款实行分级管理,同一事故不进行重复罚款(地方主管部门的罚款除外)。
第三十条? 水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被处罚单位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按照本制度罚金由建设单位从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扣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水库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门店制度门诊制度门诊部制度

阅览室制度阅览制度防保科制度

篇4: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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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主要方法,是提高专业人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配合公司完成施工任务目标,提升人力绩效,提高施工水平,增强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制度,作为公司全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一、施工负责人的培训
运架梁施工负责人必须积极接受指挥部、公司、集团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并应参加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资质考试,获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等,他们是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核心力量。安全培训着重解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摆正安全与施工生产的关系,学习和掌握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工作中以身作则。在教育过程中要借鉴国内外现代铁路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理论和方法,结合具体实际,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升安全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2次。
三、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教育与培训
特种作业是由国家认定的,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对于运架梁施工,运架设备操作人员、电气焊作业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
1、凡分配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按规定履行手续,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后,在师傅的指导下,从事本工作的操作学习。学习期满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2、凡已取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专业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对操作证进行复审签认 (一般每年考核复审一次)。对电气焊、电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矿考核管理细则》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经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安全操作证者,必须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期限复审,否则应立即停止操作。
四、新进人员的安全培训
1、新进运架梁施工劳务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监护下工作满1个月,经现场演练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新进运架梁施工的职工(不含特种设备操作),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周,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全员安全教育
相关负责人对全体职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在职工中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实现生产安全化。必须经常进行全员安全教育,以及时提醒、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全员集中安全教育的内容可以多种多样,包括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防护知识、运架梁施工技术要点、设备安全操作等。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报导典型事故案例,联系实际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全员安全教育每月不得少于1次。
六、复工工人安全教育
1、凡休假七天以上的返岗人员,必须经班组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工伤休假1个月,其他休假3个月以上者,必须经集中培训理论学习及现场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对因工受伤及未受伤的责任者复工后所进行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运架梁施工安全技术知识等。
七、换岗工人安全教育
调换工种以后工人对所从事的新工作不熟悉,对操作规程和技术不了解。为了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换岗后该施工环节情况,本岗位的工作责任、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
八、“四新”安全教育
当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生产时,必须对从事该工作的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重点教授操作规程、安全措施、防护装置的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使工人能够独立操作、安全生产。
九、安全知识考核
1、每一次大型全员集中培训学习,进行一次相关内容问卷。
2、每半年一次职工运架设备操作问卷考试。
3、每3个月一次全员运架梁施工技术及安全注意事项问卷考试。
4、不论职工劳务工,凡考试不及格者,限期补考,其考试成绩作为年终评比及奖励分配的条件之一。
十、安全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公司项目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教训及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运架梁施工技术培训;安全注意事项培训。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篇5: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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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要分类堆放在规定地点,如乱放乱堆,限期未整改,罚责任人50元。
2、零星工程做到“随用随清,工完料净,场地清”,发现一次未清理罚20元,由工区主任落实。
3、公司每周对各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检查,检查情况在黑板上公布,无故不按时整改罚工区主任10元/项。
4、公司院内卫生区,每周五大扫除一次,一次未扫,罚工区主任20元/次。
5、各工区点名室责任区每天打扫一次,一次未扫罚工区主任10元/次。

机构职责机械员职责机械职责

法制职责法务职责法务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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