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技术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局***港***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二航局工程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体系

1、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技术第一责任人。

2、总工程师受项目经理领导,对项目技术负责。

3、副总工程师受总工程师领导,分管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工作。

4、工程部受副总工程师领导,全面履行技术管理职责。

5、测量组和试验室,直接受总工程师领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相关技术管理职责。

6、物资部和设备部,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履行项目相关技术管理职责。

7、项目经理部的职能人员是技术工作的相关责任者。

8、各工序的操作人员,是技术工作开展的基础。

第三条施工现场技术管理

1、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技术政策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

2、熟悉并执行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细则中与技术管理工作有关的全部内容。

3、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细则,经监理书面批准后,并予以贯彻实施。

4、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审查施工图纸,按程序办理变更。

5、对拟用于工程的机械设备提前报批,对拟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应提前会同监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6、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予以贯彻实施。

7、组织施工技术方案的研讨和技术革新活动,降低施工措施成本。

8、上报、记载、收集、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施工日志的记录工作,按照要求做好项目交竣工所需技术文件的归档工作。

9、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和过程控制,纠正不规范的操作,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出现。

10、编写施工技术总结。对新工艺、新技术还应编写专题技术总结。

11、对分包单位或协作队伍的施工技术能力的考查和技术的管理。

12、测量技术管理

1)、工程开工前,会同监理业主提供的测量基线和控制点进行复核和验收。

2)、测量放样工作应依据相关图纸、文件资料进行,必须遵循两人、两次、两种方法的“三两制”测量原则,确认无疑,并报质检工程师或总工检查鉴定后,再报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认,方可施工。

3)、测量人员应对放样的质量负责,并做好导线点、水准点等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检查、变换及观测等工作,确保施工需要。

4)加强对建筑物、岸坡等进行沉降位移观测,并做好记录。

13、试验技术管理

1)项目部试验室建立标养室,制定试验工作细则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试验规程开展试验工作。

2)试验人员应在施工开始前做好各种标准试验及配比设计等工作,施工中做好资料的整理、存档等工作,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并按规定报送驻地监理签认。

3)保证进场的原材料和构件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项目、频率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抽检。不合格材料、产品不得进入现场,不得使用。

第四条技术管理奖惩

1、对严格实施技术管理,成绩显著,符合以下条件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奖励:遵守本技术管理办法,技术责任明确,技术方案和施工细则编写及时且切实可行,技术措施得力:没有因技术方案的编制和报批不及时而延误工期,也没有因技术方案不当而导致返工;施工过程基础资料全面、真实可靠,没有弄虚作假;积极优化施工方案,提前工期一个月以上;降低施工成本5万元以上;结合施工生产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将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指导本工程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且在同类工程中有推广价值;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资奖励,包括授予荣誉证书,发给奖状、晋级、提前晋升职称、推荐享受各级专项津贴及一次性奖金等。

2、对不遵守本技术管理体制办法,技术责任不清,技术管理混乱,技术方案不完整、不及时,技术措施不得力,从而导致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处罚:工期延误10天以上;返工损失2万元以上;不得不临时采取补救措施,而使得预算成本增加5万元以上;造成重大技术责任事故。

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降低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消月或季度或年度奖金,触犯刑法者追究刑事责任等。

本办法由***局***港***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负责解释。

篇2: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力公司)

3职责

3.1安监部负责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编制、检查、总结等管理工作。

3.2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安全措施项目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安全性评价结果作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4.2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每年10月份由各部门组织编制报安监部,安监部汇总后报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讨论,报总经理审定后,下发各部门执行。

4.3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必须是年度计划内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完成情况和下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报安监部。

4.4公司分管领导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总结,协调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4.5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组织检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完成情况,并报安监部。

4.6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因不具备条件执行的,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并报上级备案,但如果变动上级指定的项目,则必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4.7各部门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能完成的,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延期执行。

4.8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不能完成的在10月31日前履行审批手续方可延期执行。

4.9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由安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依据本标准和公司相关标准进行考核。

篇3: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宠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3.3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5.1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5.2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①地下室轮廓和开挖轮廓线;②围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线位置。

3.5.3监测元件的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进行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排水沟、放坡、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3.6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当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预先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规内容外,还应特别强调①执行设计总说明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②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线的保护(观测)措施;⑤应急抢险措施。

4.3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4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4.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观测数据接近设计预警指标时,必须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深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结构,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应抓紧进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5.1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理,宜委托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2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出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

5.5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①支护结构;②周边环境;③土体状态变化;④地下水位变化;⑤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2]

5.6.1支护结构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②支护结构沉降监测;③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

5.6.2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②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8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5.9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每次监测资料,在监测数据达到设计预警指标和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出警报。

篇4: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2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4企业应明确各管理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方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

5根据权限,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负责人审批。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6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7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8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篇5: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使用及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施工(搭设、拆除)、使用、验收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悬挑式脚手架(以下简称悬挑架)是指架体结构卸荷在附着于建筑结构的刚性悬挑梁(架)上的脚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体或装修工程的作业及其安全防护需要,每段搭设高度不得大于24m.

第三条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悬挑架的设计、施工、检查与验收和监督管理等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其它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悬挑结构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架体部分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

第五条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施工图和设计计算书,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施工前报送"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专项方案备案监督.

第六条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并应对所依附的结构构件进行搭设后的承载能力及变形验算,满足要求后方可实施悬挑构件及架体的搭设.

悬挑式脚手架的特殊部位处理(如阳台、转角、采光井、架体开口处等部位),必须在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详细搭设要求,绘制节点详图指导施工,并做到架体立杆底部有可靠支承点且确保不发生位移.

第七条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经工程设计单位认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防范生产安全提出指导意见.

悬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采用钢筋焊接连接时,应采用HPB235(Φ)级钢筋.钢丝绳等柔性材料仅可以作为一种安全储备措施,不得作为悬挑结构的受力杆件,更不得参与方案中的计算.

第八条悬挑架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脚手架每两步三跨或脚手架架体立面投影面积每27㎡以内应设置一道刚性连墙件.严禁采用钢筋等柔性连墙件.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连墙件应从底部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主体结构阳角或阴角部位,两个方向均应设置连墙件.

第九条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端部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应每隔6个立杆间距设置一道,同时该位置应设置连墙件;转角位置可设置横向斜撑作为加固.横向斜撑应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

第十条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1.5m.

第十一条架体结构在下列部位应有加固措施:

1、架体立面转角及一字形外架两端处;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二条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砼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卸料平台的搭设方案与设计计算应按本办法中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材料及制作

悬挑架构配件采用的原、辅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构配件不得使用:

1、钢管、扣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的;

2、扣件无生产许可证的;

3、悬挑支撑件有裂缝、变形的;

4、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的;

5、钢管、扣件未进行防锈处理的.

第十四条搭卸前准备工作

1、搭设、拆卸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准确放线定位.

3、拆卸前应对拟拆卸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架体结构安全,并对影响到正在使用的脚手架进行必要的加固.

第十五条搭设

1、悬挑式脚手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搭设.悬挑支承结构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架搭设.

2、悬挑架高度应与施工进度同步,悬挑架构架的搭设应按现行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的要求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须指定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4、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总包单位对其搭设过程负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义务.

5、同一单体工程的外脚手架不得采用不同规格的钢管搭设.

第十六条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方案编制人员、审批人员必须参加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悬挑式脚手架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应立即落实整改.对检查验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应按实记录,并由验收人员签名留档保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检查验收:

(1)单层悬挑架搭设完毕;

(2)多层悬挑架每次搭设完毕;

(3)强台风等恶劣天气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个月以上,重新启用前.

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悬挑架防护

1、沿架体外围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安装时,密目式安全立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允许使用强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标准规定的其他绳索(如钢丝绳或金属线)代替.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式安全网双层兜底.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道栏杆高度为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为0.18m.塔吊处或开口及内立杆与外墙间距大于20cm的位置应密封严实.

4、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十九条拆卸

1、拟拆卸悬挑架在保持原有的完好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悬挑架拆卸作业.

2、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3、拆卸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作业条件与防止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第二十条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搭设与拆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悬挑架搭设、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悬挑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或集中堆载;架体上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按相关要求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聘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施工前报送"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专项方案备案监督.

2搭设过程中应分阶段组织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方案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2安装中分阶段进行对旁站监督;

3对施工企业的验收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监督单位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方案备案进行监督;

2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3对安装及拆卸工程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年4月10日起执行.

勘误:第四条中应符合的《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改为《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