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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地质勘探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地质勘探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使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监控的支出;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支出;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有关规定。

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含采矿权人,下同)不得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地质勘探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的,应当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探矿权人应当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采矿活动。

第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建立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登记制度,及时受理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申请。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逐项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将地质勘探过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篇2: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总则1.1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旨在明确项目现场文明施工/产品防护的最基本要求,加强现场文明施工/产品防护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项目施工始终处于(有序)可控状态。1.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制170万/年甲醇及转化烯烃项目,主要针对项目所有参建的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管理办公区、临时设施和预制加工场、生活区等文明施工/产品防护工作进行管理。1.3文明施工是指保持施工作业场地、和施工有关的辅助作业区、材料堆放区、施工管理区、生活区等活动场所整洁、卫生,作业环境安全可靠、施工组织科学,施工程序合理有序的一种施工活动。产品防护是指对进入施工作业场所、和施工有关的场所的材料、设备及加工或安装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或成品材料设备等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以上产品达到防晒、防潮、防火、防磕碰、防挤压和防损坏等等。1.4现场是指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制170万/年甲醇及转化烯烃项目所有施工地点及与项目有关的各活动场所。1.5根据《中安煤化工项目管理手册》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编制以下管理内容。2组织体系和管理职责2.1组织体系如下图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图2.2管理职责2.2.1项目工程管理部是工程项目现场文明施工/产品防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文明施工/产品防护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根据本管理办法的现场文明施工/产品防护的最基本工作要求和程序,对承包商进行符合性监督、检查、审核及考核评比,并有权要求承包商按照“文明施工/产品防护缺陷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2.2.2HSSE管理部协助工程管理部进行现场文明施工/产品防护管理,对现场违章、违规事件有权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2.2.3综合部、技术质量部、物资采购部、设计部等各部门协助工程管理部做好文明施工/产品防护管理,对各专业管理职能范围内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2.2.4各分项目部配合项目工程管理部做好各分部现场文明施工/产品防护管理,负责现场文明施工/产品防护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对分部承包商进行符合性监督、检查、审核及考核评比,并有权要求相应承包商按照“文明施工/产品防护缺陷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2.2.5承包商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根据要求对本单位现场文明施工/产品防护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3管理内容和要求3.1总体要求或基本要求3.1.1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商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施工总体平面布置规划,合理安排临设等设施,划分文明管理责任区,做好标识管理,认真落实责任制度。并能以展示企业形象为指导思想进行部署,包括:办公区、预制安装区、现场休息室(彩钢夹芯活动板房)、工具房、焊机房、预制平台、设备材料库(包括库房和料场)及其它施工机具摆放等。3.1.2遵守进场管理规定,所有进场车辆和特种设备必须进行资质报验,办理“车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路线不得超速行驶,自行车、机动车辆按划定区域停放。3.1.3?场内物资需要运出施工现场时,承包商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3.1.4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严禁钻爬或跨跳围墙、栏杆等;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工装,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拖鞋、短裤、背心进行作业;不准穿化纤织物及带铁钉的鞋进入防火防爆区域,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防护鞋戴安全帽。3.1.5?严格遵守项目各项HSE管理制度和办法,班前不准饮酒,班上不准睡觉、打闹,新场区要设置符合要求的吸烟室和能遮风挡雨防晒整洁卫生的休息场所及饮水点。3.1.6现场除在指定的吸烟室外,其他区域禁止吸烟。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等物品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在防火防爆区使用铁器或石器等能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敲打、搬撬、撞击设备、管道及混凝土构件。3.1.7施工现场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施工废料、土石方严禁乱扔乱堆,垃圾按时清理,送到指定地点,留在现场的材料必须按规定摆放整齐,并有明显标识。涉及与地方政府有关的安防、环保、建筑垃圾(防尘、防污染及危险品废物料)需要厂外清运处置等事项时,承包商应向施工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外统一协调管理,严禁承包商擅自处置。3.1.8承包商按照文明施工划分的责任区域,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施工作业区现场、道路、卫生设施要有专人清扫,确保道路畅通、施工现场和临时设施活动场所清洁卫生,排水和废物处理要按照项目管理部统一规定执行。3.1.9承包商应负责工程/产品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及最终交付前全过程的各阶段、各环节的防护管理工作,并依照防护等级制定相应防护措施。3.1.10无损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射线检测危险源管理制度,本着有作业的地方就要有安全员”的原则,做到文明施工,保证每个无损检测作业点都要符合国家和中石化以及项目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及时通告并设置现场工作区域警戒线,并有专人负责安全监护工作。3.1.11严禁擅自动用安技装备、急救器材、药品、消防设施,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占用施工区道路;对可能造成危险的工具和散落的材料必须清除,逃生路线包括通往电路面板、安全断开开关、消防栓、紧急出口通道等,都必须在任何时候都保持畅通无阻,并设有标识。3.1.12现场办公区、餐厅、卫生间等公共活动场所,应按照HSE管理要求合理布局,至少满足高峰期人员使用,并保持其活动场所卫生、整洁。3.2管理内容与方法(附表单)3.2.1?文明施工布置要求(涉及到标识和标准化管理方面具体见《中安项目标识标准化管理策划》)3.2.1.1临时暂设办公室(休息室)要实现封闭式管理,办公室房间除满足各部门正常办公所需的房间外,需布置有会议室,会议室内须张贴工程项目平面布置图、管理网络图、标语等。3.2.1.2物资材料存放须设有供应库,包括室内库和设备材料堆放料场。设备材料摆放执行仓库管理制度,焊条烘干房、阀门试压站、气体存放库要求统一规划,标识明显,制度上墙。3.2.1.3?现场的工具房、休息室现场摆放要规范、整齐,并进行统一粉刷。3.2.1.4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标识牌和各类防护标志牌。必须有相应的宣传标语(两幅以上)。3.2.1.5施工用电缆过路时必须用保护管埋地(低压电缆埋深大于300mm/高压电缆埋深大于700mm)或架空净高6m以上,电源箱应垂直稳固架起离地面300mm以上。且必须符合GB50484-2008的相关安全要求并与环境协调美观。3.2.1.6现场必须设置废料回收箱及垃圾箱,实行分类回收。(长2米、宽1、5米、高1、2米)。3.2.1.7现场所需的气体瓶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分门别类存放于气体棚内。作业使用时必须设置钢支架,确保各类气瓶垂直固定的放置,钢支架应摆放整齐。3.2.1.8吊装、运输等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摆放整齐,统一管理。3.2.2文明施工管理要求3.2.2.1办公室、休息室等窗明几净,墙面无污染、无损坏,室内设备摆放整齐、完好。花坛、前院、厕所、停车场,保持清洁卫生。3.2.2.2工程现场管理要高标准、严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厂规厂纪(包括:门卫制度、禁烟、消防制度、安全防范制度),并规范文明用语。3.2.2.3工程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平坦、整洁,不乱堆、乱放,无散落物,场地保持平整,无积水,场地四周排水保持畅通无阻。3.2.2.4进入现场作业的各类专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安全防护着装符合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的要求。3.2.2.5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构件、配件等物资要集中分类堆放,做到布局合理,防护科学,安全整洁,堆放整齐稳固。设备、材料运输装卸严禁拖泥带水,保持无泥土、污物,无乱画乱写痕迹。3.2.2.6大型机具车辆行车施工道路及场地,事先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泥浆四溅、车陷路堵。大型吊车及履带式车辆在正式水泥沥青路上行车要制定行走防护措施,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3.2.2.7现场作业班组(含分承包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沟见底、路面平。焊工配备双筒(焊条筒、焊条头筒),做到施工现场无焊条头。3.2.2.8高空刷油漆或电焊施工时,严禁四处喷洒溅落,作业人员要负责对下层设备、材料(半成品)进行防护,防止受到交叉污染和损伤。3.2.2.9施工现场边角余料,废料(包括型板材头、焊条头、纸头、塑料布、油漆桶、废旧的砂轮片等)设置专门堆放场所,严禁乱堆乱放。3.2.2.10现场水、电、气的管理(水线、电缆、导线、电焊把线等)要统一规划,合理布置,不准乱接乱拉。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合理计量。氧气带、乙炔气带、电焊把线要建立回收制度。3.2.3?产品防护管理要求3.2.3.1非标设备制造产品防护措施(1)半成品(含罐和料仓)防护1)原材料进入预制现场,要根据板材、型材的规格采用不同的吊运方法,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吊运。吊卸物时不能超重,不能斜吊;碳钢用钢丝绳吊卸,不锈钢用钢丝绳加橡胶套管或吊装带吊卸,对较薄(δ=14mm)、较长(L>8m)的板材或较长的型材必须采用多点吊卸,以防止变形。2)运输过程车辆选用必须根据材料的规格(长、厚)合理平?车辆,以防止材料运输过程中的变形。3)在预制场地和整个产品制造过程当中,严禁碳钢材料和不锈钢材料混放,对不锈钢产品的制造,要在专门的制造场地进行。4)下料:对不锈钢、复合钢、耐热钢和厚度等于或少于8mm的碳钢严禁打钢印或打样冲,以防止材料的损伤,具体按《下料工艺手册》进行。5)切割、剪、刨、滚、压、煨等过程在搬运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厂房吊车和平板车,以求平、稳、准,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以防止在制品的变形或损伤。6)对加工好的法兰等在吊运时严禁用钢丝绳吊运,必须用钢丝绳加橡胶套管或尼龙绳吊运,堆放时(现场或半成品库)严禁法兰(盖)直接堆放在一起,以防密封面或坡口的损伤,法兰(盖)在铆焊使用过程中也必须按上述办法实施。7)其他预制件参照上述措施进行。8)对上道预制工序移交的半成品件,在吊运过程中严禁成批量进行吊运,以防变形、挤压操作。不锈钢和复合钢要用钢丝绳加橡胶套或尼龙绳进行吊运,以防材料的污染。9)半成品较多时,吊运过程中前后左右上下要观察好,确保安全??行,以防半成品碰坏或碰伤。较轻件在搬运时要逐件搬运,不能成批进行,以防挤压变形。10)安装工在各种预制件的组对过程中严禁强力组对,以防损伤工件。11)焊工在作业时,电焊把线要完好;二次线与焊接工件直接相连时要正确连接,以防电弧击伤母材和产品表面。12)压力试验要有试压措施并做好交底工作,打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打压程序和试验压力进行,特别是气压试验时要有安全部门在场负责监控,设置相应等级的压力表,以及安全阀,以防超压,损坏产品。13)刷油:产品刷油前,要把产品吊运到成品场地;刷油前除锈要彻底,并严格按工艺进行。油漆表面应妥善保护,防止划伤损坏。(2)成品防护1)各类成品安装前要放置在单独设置的专用场地内。小型成品件要放置在库房内。成品堆放区原则上不准有半成品件或进行施工作业。2)成品的搬运过程中的防护参照半成品措施进行。3)成品中的法兰面要涂黄油,防止法兰密封面生锈,并用石棉板封上,保护法兰密封面,防止撞伤。有对应法兰的,要将对应法兰把上。有管嘴等接口的也要涂黄油,并用胶布封包好。4)成品在交付和运输过程中的防护由运输单位在运输方案中写明并负责实施。5)酸洗要确定专门场地和酸洗池,现场酸洗要求进行安全防护,酸洗残液要按要求统一排放,防止溢流污染。3.2.3.2钢结构工程产品防护措施(1)钢结构预制的防护1)钢结构分件预制后并进行件号标识。在设计无特殊要求时涂刷防锈底漆一遍。2)单件预制的产品应按结构特点进行包装或捆扎防止部件散失。3)整体分片预制及长度较大的梁柱制品在运输装卸车过程中要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出现变形。4)结构预制件要有序摆放,支垫稳妥,避免存放变形损坏。5)连接板、高强螺栓要堆放整齐,严禁乱丢乱扔。6)钢结构安装中使用的临时缆绳要注意保护,未经施工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拆除、破坏。找正完的立柱、单片要防止车辆碰撞。吊装后的梁柱应立即焊(或螺栓)固定。7)钢结构上不应焊接临时支架等构件。确因施工需要焊接临时构件时,施工后应立即拆除,去除焊瘤打磨,并不得损伤母材。8)脚手架拆除后,要清除铁丝头等各类杂物。9)有防火层的钢结构,防火层施工后要防止碰撞和防火层内进水浸泡。(2)梯子平台的防护1)梯子平台预制后应及时刷好防锈油漆。2)梯子平台预制后在摆入、放、运输中要防止挤压损坏。3)不准用栏杆扶手吊装重物或直接搭设操作平台。4)梯子平台施工后不应随意切割拆除。确因施工需要拆除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及时恢复原状。3.2.3.3?现场静设备安装工程产品防护措施(1)整体到货设备的防护1)到货设备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规定的位置进行摆放,垫实垫稳。对细长薄壁等易于变形的设备要采取可靠的支垫措施,避免放置变形。2)对铝制、不锈钢制等表面易受损伤的设备,在卸车、吊装、摆放中要注意保护其表面,吊装用钢丝绳要有软质胶皮保护,不能与钢铁等硬质物体接触。3)吊装运输中防止碰坏或压坏小口径管口。4)到货设备的法兰等密封面要用临时盲板给予保护。5)暂不进行设备内施工的设备要对人孔进行封闭。6)已进行水压试验的设备要排净内积水,并挂牌标示。(2)分散、分片、分段到货设备的防护1)分段、分片到货的设备到货后要按指定位置分摞分段整齐摆放,采取稳妥支垫措施,不得有能引起变形的大面积悬空或发生倾倒现象。2)分段分片到货设备,要妥善保护坡口,防止碰伤。3)小型零部件要清点后入库保管,清点后恢复包装。大型零部件要有专门场地保管,整齐码放。4)对分片到货的铝制品、不锈钢制品及其有色金属制品,要防止硬物碰、砸、撞击,施工人员禁止穿带钉鞋踩踏。5)塔盘、翅片管等易于损坏的零部件,不准人员践踏或上面堆放重物。(3)带衬里设备的防护1)衬里后的设备在吊装、搬运及其它作业时要防止碰撞振动,养护未达到强度要求时不准吊装、搬运、翻个。2)有衬里的设备应注意防风、防雨、防曝晒,向上的开孔要及时遮盖,分段衬里时应遮盖端口。3)衬里(砌筑)后的设备应加好临时盲板,防止有水串入。4)配套梯子、平台的防护详见钢结构防护措施(4)其它设备的防护1)组焊好的设备(含已到现场的非标设备)未经技术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施焊。施工中防止电弧擦伤设备。热处理过的设备和衬里后的设备严禁施焊、切割。2)管束(换热器等)试压后用压缩风吹净存水。排水场地要妥善布置,不应排放在施工场地、道路或浸泡其它建筑物。3)有内件的设备吊装前要对内件采取固定措施。4)设备内部施工后应及时封闭人孔。5)保温后的设备禁止踩踏、压、撞,以免保护层变形。3.2.3.4动设备安装工程产品防护(1)防护范围:随机零部件、施工半成品、成品、竣工但尚未交付的机械设备。(2)防护措施1)机械产品开箱验收期间,应对主机及配件的损坏与锈蚀等进行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并对锈蚀及损坏部分修复,同时对所有部件进行防护。2)大型机组开箱验收后,零部件应分机存放,并在易混的零部件上贴上标签。3)设备就位后进行厂房或其他部分的土建施工,就位后的设备应搭设防护架或防护棚。4)就位后的设备其裸露易腐蚀部分如法兰、螺栓等应涂上油脂。5)机械设备就位后,应加临时盲板封闭出入口,不得随意打开出入口法兰、盲板,以防杂物进入或损坏密封面。6)大型机组安装就位到交付使用期间应设专人监护,以防损坏或零部件丢失。必要时,实行区间通行证制度。7)已热处理设备应在设备本体上做明显标识,严禁在热处理的设备上动火或引弧。8)机械设备在解体过程,对无标记而又无通用性的零部件,应作出标记(如打钢印)区分其安装位置志方位以防错装。9)机械设备解体时,对拆开的零部件应予防锈与遮盖。在组装过程中,应确保环境整洁,并防止杂物进入机体内。当天未完成组装工作,收工前应对设备敞口加以遮盖。操作人员的口袋应掏空。10)在拆卸、组装过程中,设备的零部件与工具不得随意乱放,更不能放入机体中或放置机体密封面上。3.2.3.5?工艺管线安装工程产品防护措施(1)进入现场的管材(长度>2m)应对内部进行清理、检查,确认后,两端用塑料膜或管帽封堵。(2)所有管件、金属软管以及试压合格后的阀门管道组成件经清理、检查无误后予以保护、封堵。(3)预制管段在确认每段内部清洁、无异物后在端部包扎封闭。(4)所有材料出库前应对表面进行除锈处理,喷刷底漆,且标识清晰。(5)待使用的管件应存置于阴凉干燥处,临时存放的场地应上盖下垫,下垫地表面50mm以上。(6)已使用管件(包括紧固件法兰密封面、阀门传动轴)在其可拆卸连接外均应涂黄甘油。(7)所有法兰须组成对、密封面相对摆放。(8)已经表面防腐处理的埋地管道,在搬运过程中使用软性绳索进行绑扎运输,表面涂层的管道,垂直运输中避免涂层划损。(9)经热处理合格后的管件、预制管段、安装组合件,要醒目标示,宜对全长度表面包裹织物。(10)不锈钢材质的管材、管件不得与碳钢材质的材料混放。(11)已经保温和直径150mm以下的管道,严禁攀援和用于搭设脚手架。(12)管道水平或垂直运输时,应选择合适的支、吊点防止产生变形。(13)已试压气密合格的管道,应作好现场标识,严禁拆卸、踩踏。(14)已经清洗钝化、吹扫、冲洗、油洗、脱脂合格的管道,应及时最终涂漆或绝垫,不得任意拆卸或开闸门,并及时进行标识。(15)有色金属管道的材料,应特别防止意外的表面接触。管段等表面应包裹织物。施工中应单独设立封闭场所。(16)非金属管道的材料,应特别防止碰、砸等冲击损伤;防止火焰等高温热源接触表面,宜单独设立施工场所。(17)对于温度突变或温度超限等导致工程产品性能受损伤的材料或工序,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防护。如焊接、热处理工序、防急风骤雨,试压中防气温陡降或长时间高温曝晒等。3.2.3.6电气工程产品防护措施(1)施工现场电气盘(柜)照明灯具等采用塑料布包裹,放置在钢板或木板之上,并安排专人保管,做到防雨、防火、防砸、防碰撞。(2)禁止利用电气盘柜、操作柱保护管等搭设脚手架,不得用作管道或其他设备的支撑,严禁任意踩踏、敲击、拆卸、板动。(3)电气保护管口应无毛刺,管内清理、检查后进行封贴,防止异物入内。(4)电气电缆(含电力、照明电缆以及各种穿管、保护管)施工时,防止尖锐物划伤或重物碰、砸,防止过弯曲或硬弯,敷设后的电缆应及时做好电缆头,未做电缆头前,用高压橡胶绝缘带做好防水、防湿处理。(5)现场各种电机设备要做好防水、防碰撞、防火措施。(6)接地电极施工时,应安排专人在接地极地下作业周围监护。(7)电力变压器安装后,对变压器本体及绝缘瓷瓶,应予重点防护,防止砸坏、碰撞。(8)电气盘柜在土建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装,安装时注意保持正放,严禁任意倒置,并保护好漆面,防止撞击变形。(9)安装现场所有高、低压电器,安装前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做试验,合格后进行铅封、标志,试验合格后的电器设备(元件)不得随意拆装,放置。(10)未经许可任何人员禁止进入电气操作场所,也不得操作电气设备。3.2.3.7仪表安装工程产品防护措施(1)现场安装竣工的仪表、设备要采取防水、防冻、防火、防砸、防碰撞、防污染措施。(2)仪表电缆敷设后,应立即加盖桥架盖板,并对电缆头进行包扎。(3)仪表盘柜安装后,利用原包装进行包罩,防止灰尘进入。(4)仪表盘、柜内的备用插卡、设置在专用的防静电袋内进行保管,防止元器件静电击穿。(5)仪表控制室严禁携带食物入内,防止鼠类进入室内,啃咬电缆。(6)进入仪表控制室工作人员要衣着整洁,拖鞋入内,并及时清理室内灰尘。(7)插卡操作时,包括插、拔,有关人员要穿着非化纤服装、佩戴防静电手套,以防插卡损坏。(8)随机仪表安装后,其他专业施工时对随机仪表要进行特殊防护。(9)仪表调节阀安装合格后,采用塑料布将膜头包扎,防止雨水进入定位器内,已安装在工艺管线上的调节阀,管线吹扫时,卸下调节阀,放置保管,防止异物进入阀体内损坏阀头及阀座密封面。(10)对关键仪表,重点操作机构安装调试后,要安排专人看护、巡查。3.2.3.8防腐、保温防护措施(1)防腐的防护1)防腐前应对油漆及防腐材料进行确认、查验合格证,油漆、防腐材料质量均符合设计要求。2)已刷防腐完或正在防腐的产品禁止对外壁和表面进行碰撞、敲打、踩踏、损坏防腐层,并设置保护范围。3)对已防腐完的产品(设备、工艺管线等)可用塑料布及其他物件进行遮盖、捆扎,防止漆膜破损。4)严禁在防腐物体上捆绑脚手架或设置其他支撑点。(2)保温绝热的防护1)保温、绝热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对其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行查验,确认合格后进行使用使用。2)对查验合格的保温、绝热材料堆放要下垫、上盖,放置于通风条件较好的专用仓库内堆放。3)保温绝热产品要采取防水、防冻措施,对设备、工艺管线等产品要用塑料薄膜严盖、捆扎。4)禁止在已完工的保温、保冷、绝热物体上搭设脚手架或做支撑点。5)脚手架拆除,设备、平台、钢结构等杂物清理时,要设置专人监护,防止砸伤保温、绝热产品。6)对已保温完的物体(产品),如需拆除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拆除、修复破损部位限期进行修复,防止雨、水进入。(3)防火层的防护1)防火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对防火层材料质量、合格证进行查验,确认合格后方可施工。2)防火层施工前对不需喷涂防火层的设备、管线、构架等要采取遮盖防护措施。3)防火层施工结束后,禁止敲击、碰撞、砸损,严禁用手锤敲击或重物碰砸,并设置绳索圈围、挂牌告示,专人看护。4监督和考核4.1项目工程管理部在日常进行文明施工/产品防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现场问题,将对承包商违章、违规事件进行处罚,包括停工,并及时下达“缺陷整改通知书”,并限期完成整改。4.2项目工程管理部每月组织一次文明施工、产品防护的检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安全、质量、供应等部门及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参与,按照管理要求对现场文明施工和产品防护进行检查、评比,各单位对每月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下达“缺陷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额度的罚款。4.3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文明施工和产品防护的过程控制,营造项目工程良好的安全环保氛围,各施工班组要做到日清扫、周自检。

篇3:码头沥青输送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作业人员的要求

1.作业人员取得危险品货物运输岸上作业岗位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无工种禁忌症。

3.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4.作业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5.遇有高温等恶劣天气,应及时调整工班,采取相关安全有效措施。

二、安全防范措施及操作规程

1.参加作业的人员应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根据沥青的特性,所有参加作业人员必须头戴防护面罩;身穿防护服;手戴防护手套;脚穿翻毛皮鞋。谨防烫伤。

2.码头前沿及泵船前面配置喷淋装置。如沥青外泄烫伤人员后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去抹,应用喷淋装置进行喷淋降温,再进行专业处理。

3.严格根据消防配置图的配置方案,摆放消防器材。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合格有效。所有参加作业人员都必须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在重要部位配置手推式灭火器,如泵船、栈桥口、储油罐旁更加要配置到位,安全有效。

4.管道全程进行划区域管理,码头前沿(必须安排2人以上)、码头—栈桥;栈桥口—场地;场地—储油罐,每一段都有专人监护,严格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管道划定区域,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专职巡查人员汇报。

5.设立24小时巡查制度,有专人负责巡查、监督区域分管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6.所有准备工作就绪后,有专人向船方发出指令,方可进行输送作业,作业正式开始,如中途停止作业或作业结束,也必须有专人向船方发出指令。

幼儿园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篇4:库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小包装立体库的安全施工,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结合立体库建设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作业安全许可标准汇编》

2、?入厂安全须知

2.1外来施工人员由生产部项目组办理《施工证》,凭证进出大门;

2.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打火机、火柴等违禁品进入公司(特殊批准的除外);

2.3所有进入公司的人员进厂前必须将携带的烟火等寄存门卫室,由值班保安负责保管。厂区内携带烟火,罚款200元,在厂区内吸烟,罚款1000元;

2.4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设备,施工人员应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与施工无关的场所。

3、?厂区交通管理规定

3.1人员进入厂区必须按交通标线行走;

3.2限速行驶:车辆厂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

3.3车辆不得人货混载,除驾驶室以外其他任何地方不得载人;

3.4严禁占用车道,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禁止乱停乱放,厂内禁止修车。

4、?施工单位人员培训

4.1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考核和记录。培训内容应包括公司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许可制度、施工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等;

4.2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应做好入场员工的内部安全培训,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应检查其培训记录、台帐。

5、特种作业许可制度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类型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施工作业中涉及到动火、高空、临时用电、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向公司申办相应的作业许可审批。未经许可,不得作业。

5.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焊接、气割作业,明火作业等。

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5.1.1动火作业使用的电气焊设备必须完好无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1.2动火作业前应将现场可燃物清理干净,并有效隔离设备,控制火花飞溅;

5.1.3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4动火作业时,氧气与乙炔瓶放置应符合要求,两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米,距动火点不小于10米;瓶体应直立固定,配有防震圈,气线无破损漏气现象;乙炔瓶必须配有回火防止器,电气焊同时作业时电缆线与气线必须分开,氧气瓶底部必须垫绝缘垫;

5.1.5动火作业时,电焊机外壳、电缆线、焊把手必须完好,无破损裸露现象;

5.1.6动火作业后必须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

5.1.7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监护人,确保作业安全;

5.1.8其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5.2.1凡患有职业禁忌症(如恐高症、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饮酒、患病或精神不振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2.2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正确佩带全身式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5.2.3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抛掷工具、工件等物品,传递物品要用绳索,工具使用工具袋;

5.2.4高空行走、攀爬时禁止手持物件;

5.2.5高处作业时应与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

5.2.6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GB130《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5.2.7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嬉戏打闹、休息、睡觉,连续作业中断超过10分钟应返回到安全平台;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内休息;

5.2.8六级以上大风禁止在露天进行高处作业;

5.2.9高处作业完毕后,必须清理现场,移走登高工具;

5.2.10其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外来施工临时用电:指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中用电负荷较大、使用周期较长、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的需连接临时用电电盘及使用公司岗位安装的固定或非固定插座、插排等所有的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5.3.1外来施工作业临时用电必须由公司配电室专业电工装拆,并根据申请的作业时间每日进行停送电,实行断电上锁;

5.3.2临时用电电源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5.3.3临时用电线路绝缘良好,线路规格、敷设符合安全要求;

5.3.4临时用电配电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开关应装设端正、牢固,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

5.3.5对配电箱进行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别断开,并悬挂有人工作的标识牌,严禁带电作业;

5.3.6使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一闸多控”;

5.3.6作业人员正确辨识和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5.3.7其它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5.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在生产和检修、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四级:

(1)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2)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5吨时,为四级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5.4.1吊装作业人员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上岗证书;;

5.4.2吊装作业现场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5.4.3吊装设备、安全附件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5.4.4实施吊装作业前,吊装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5.4.5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

5.4.6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4.7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起重臂作业半径下方有人,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4.8吊装作业中,室外作业遇到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4.9其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5其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作业中涉及到动土、断路等其它危险作业时,必须向公司申办相应的作业许可审批。未经许可,不得作业。

7.其它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及人员还必须遵守费县中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及《作业安全许可标准汇编》中的其它安全管理规定,违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篇5: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新建工程、续建工程以及物业管理等,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是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等。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分项管理部、各项目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配套单位等根据职责或合同条款,负责对有限空间进行管理和实施的主体单位。以下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理单位,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项目分部负责项目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综合办公室负责大厦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分项管理部负责项目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参建的监理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宣传教育,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知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旁站监理员(无监理的工程,应有监管单位或部门派驻旁站监管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和监理员旁站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九条?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理员、监护人和作业人,对作业安全各自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应当确认作业人、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等作业安全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当及时掌握作业情况变化,当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终止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

(二)监理员应当履行旁站工作,施工过程中如有违反程序或是违章作业的下达停工通知,直至达到规范要求。

(三)监护人应当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全员撤离;监督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出外换气;作业期间与作业人员进行有限信息沟通,保证持续监护;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发出撤离警告并实施紧急救援。

(四)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就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管理。

第十条?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请监理单位等专业部门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状态。(如生产经营单位无检测分析能力,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氧浓度值、有害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粉尘浓度值等指标进行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

第十二条?评估人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危险。

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者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理员、监护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按照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逐级汇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材、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项目部汇报并按要求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有依法设置和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四)具备安全生产防治技术(含检测技术)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项目分部、分项管理部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设行为和安全协议的签订。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在过程中审查程序是否合理合法,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入同一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理单位严格监理,各生产单位应当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作业不会对其他作业者的安全构成威胁。禁止同时进行互相冲突的交叉作业,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已经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人员外,凡从事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含污水井、雨水井、提升井、阀井、集水池等)运行、保养、维修、清理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现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体检。

患有癫痫、肺结核、肺气肿、肺心病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禁忌者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四条?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金属切割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装备。呼吸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检验、维护、更换,以保证装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监管单位或部门对自己监管范围内的有限空间应建立相应台账,并对现场维检次数及有害因素进行说明。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项目分部、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工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一)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未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

(四)未在作业前进行危害因素监测检验和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换气的;

(六)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九)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项目分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整改,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方案进审核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理的;

第二十八条?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分项管理部在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工程管理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整改,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的;

(三)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的;

(四)对未取得相关培训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未进行制止疏于监管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应当纳入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合同中,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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