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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风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6

根据s8102工作面回风巷96#采号附近淋头水较大的情况,矿决定在此处打钻探测工作面上方含水层水及12#煤低洼处积水,保证安全生产。为使放水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钻孔设计:

放水钻孔布置在s8102回风96~97#采号附近。其钻孔参数由地质科现场测量后给出。钻孔位置及方位详见地质科所出该面探放水钻孔平面图。

二、探放水前的准备工作:

1、采煤工区负责将电源、水源接至打钻地点,同时将排水管路及水泵安装好,水泵安设在地形较高处,底座垫高,防止水淹,排水管采用两趟4寸铁管,经采区轨道巷接至大巷水沟,并确保排水畅通。

排水使用采用两台不小于45kw的水泵。

2、机电工区,负责井上备用两台45kw的水泵,4寸铁管1000米。

3、地质科严格掌握工作面推进度,距放水巷50米时,通知矿调,安排以下工作。

运输工区负责回收放水巷内铁道等运输材料。

机电工区负责回收放水巷内水泵、管线等机电设备。

开掘工区负责回收放水巷内铁棚。

通风工区及时对放水巷进行密闭。

4、通风工区负责提前将钻机到位,安设牢固,并应在随后做好其它准备工作,保证钻孔质量,确保在确定的日期正式打钻放水。

5、电话安设在s8102回风风门口。

三、通风工区打钻时要严格按照地质科给定的方位和角度钻进,打钻过程中如发现煤岩松软、来压、塌孔、巷道片帮或钻孔中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派专人监视水情,如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待命处理。

四、钻孔距积水区5米时,停止钻进,汇报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指挥钻透放水。钻透放水时与放水无关的人员要撤离放水现场,待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

五、通风工区要安排专职瓦检工经常检查瓦斯及有害气体的浓度,如发现超限必须立即停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汇报调度站,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地质科要经常测量水量,了解掌握放水进度,并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

七、钻透放水期间,采煤工区三班搁人,观察放水情况,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井区调度站。

八、其它未提事宜,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探放水规定。

篇2: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一、说明

我单位施工的****斜井已进入三期井巷工程,根据钻孔柱状图及已经施工过的井底车场,调车硐室、换装硐室以及南辅助运输大巷揭露岩性推测,岩层主要以煤、炭质泥岩、煌斑岩、砂岩及为主,岩层局部有淋水现象。

为确保井下施工安全,防止水害施工的发生。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方针,落实“放、堵、疏、排、截”综合防治。特制定本措施。

二、探水方案

巷道内随掘进工作面建立疏排水系统。巷道掘进面探水采取边施工边探水的方式进行,一次探孔深度120米,钻孔超前距20m,即探水后无特殊情况时,正常向前掘进100m,再进行布孔探水。接着按此工序反复进行探水施工,确定岩层内含水情况,制定安全合理的防治措施。

三、探水工艺

1、准备工作

(1)探水前必须检查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系统能够满足要求,正常运行,备足水泵配件。将排水沟进行清理,保证流水畅通。

井下工作面探水期间设置排水系统:

工作面备两至四台风泵设在巷道内,经风泵转入南辅助运输大巷水窝再由风泵经排水管路排至井底车场临时水仓,在经临时水仓大泵排至地面。

(2)永久支护紧跟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巷道20m支护完好。

(3)将工作面迎脸活矸清理平整,按要求布置好眼位。

2、探水工具

探水孔采用ZLJ350型煤矿坑道钻机,¢65mm钻头,¢42mm钻杆。钻机最大转矩为660N.m,可钻孔深度为200m;钻杆¢42×1000mm长可接钻杆;¢65mm合金钢钻头。

3、探水孔布置

每次探水时探水深度不低于120m。在距巷道底板上500m沿巷道两侧(巷道两墙向里500mm)布置2个探水孔,在巷道拱部距顶板500mm处布置1个探水孔。探水孔呈扇形布置,两侧探孔按巷道掘进方向分别向巷道两帮外斜插3°拱部探水孔比岩层倾角大2°,便于排水。

附图:探水孔布置图

4、钻机的固定

巷道内没水时钻机可直接安设在巷道内;有水时应先在巷道内铺设方木,方木垫平稳后方可将钻机安设在方木之上。钻机放置于合适位置后,在钻机底座正中的底板用锚杆固定,锚杆打入岩石不小于600mm,将钻机通过拉紧螺栓固定牢固,防止钻孔时摇摆不定造成卡钻或钻机倾倒伤人。

5、孔口管(止水套管)的埋设

(1)孔口管的作用是为钻孔起导向作用,在孔口管上安装高压球阀,出水时能及时进行关闭球阀,注浆时用作联接孔口装置。孔口管采用3寸钢管,长度不小于5米,管的下端外表面镶焊横向肋筋,管顶使用法兰盘联接3寸高压阀门,以防孔内突水时及时关闭封水。

(2)孔口管的埋设应先在工作面迎脸按布孔位置根据探水孔角度钻一段5米深的孔,然后将孔口管打入孔内固定好,固定好后的孔口管应露出工作面100-200mm,便于安装阀门。

(3)孔口管预埋质量:必须保证孔口管的预埋深度,预埋好后,将管周围灌水泥浆充填,然后安设注浆管注双液浆进行充填,养护时间不小于12小时。养护好后,在重新扩孔8-10m深,接好注浆管路,做压水实验,如有松动等现象,重新注浆加固,保证孔口管预埋质量。

6、钻孔施工

(1)钻杆

a、根据孔口管、角度摆正对中、固定钻机。经试运转正常后,接钻杆给水开始钻进。

b、钻进过程中,要经常检查钻进是否平稳、牢固、钻孔内返水、是否正常,严防卡钎堵钻。如发现孔内异常,应立即停钻,并退出一节后处理。

c、接换钻杆上提钻杆时,必须用卡子将钻杆卡紧,才能松开钻机上的卡盘,当钻机上下盘再次卡住钻杆后,下边的防坠卡子才能取下,严防钻杆掉入孔内。

d、在钻机运转时,不得将其它对象插入卡盘,防止造成人身或机械事故,钻进过程中应根据岩石的硬度,调节给进的压力和转速,随时掌握孔深,当钻孔涌水量超过10m3/h时,应停止钻进开水注浆,继续钻注本孔未施工部分直到达到设计孔深。

e、必须按照设计的探孔位置和探孔角度进行钻孔,钻孔过程中注意观察钻孔时排出岩,并分析前方岩性情况,由记录员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汇报。每次探水后,由当班班长向调度室汇报探水情况,认真填写探水记录。

(2)钻孔施工要求

a、打钻深度必须达到设计深度,误差不超过±0.2m,岩粉剩余高度不大于±0.5m,一定要尽可能把岩粉冲净。

b、打钻一定要注意钻孔涌水量情况,如出现塌孔和涌水量大于10m3/h时,应马上停钻,准备注浆。

c、潜孔钻机必须支设牢固,控制好角度。

d、在钻孔的全过程中,做好打钻记录,记录内容有:接班孔深、本班进尺、交班孔深、钻孔出水后应测量水压和水量。

e、开钻前要认真检查钻机安设的牢固性、平稳性、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并进行钻机的试运转,确认无误后可进行钻进。

f、检查风压系统各管路接头是否拧紧。

g、钻具要拧紧,各工具及其它物品严防带入孔内,下方和提拔钻具时,要有人指挥,确保安全。

h、钻杆丝扣连接时要缠白铅油麻丝。

四、安全质量技术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统一指挥,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由项目部领导、施工队、工程、安检、通风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

(二)探水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凡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严格按施工方案施工,如有大的变动,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执行。

3、钻杆工作平台要平稳,定位要准确。

4、当出现钻孔突水,来不及抽出钻杆等意外情况下及时将钻杆放入孔内,闭阀止水,巷道工作面要设专人看管开关阀门,要准备专用扳手,且要熟练使用。

5、打钻中孔深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误差不得超过±0.2m,钻进过程中要准确掌握钻进深度,随时注意钻孔内情况,如发现孔内异常应停钻和汇报。

6、钻孔施工中要精心操作,要准确掌握探水孔出水情况及地质构造、钻孔涌水量,为下步工作提高基础资料。

7、井下必须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使用,排水泵要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并随时能启动排水,在探孔期间水泵必须工必须坚守岗位,随时排出巷内积水。

8、钻孔工作施工时,工作面与井上必须有直通电话,随时保持联系。施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撤出人升井。

9、探孔施工时如发现钻孔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多,以及有顶钻等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派人检测水情。如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排水能力控制放水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检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11、探水结束后,如孔内无涌水,开始正常施工,但探水眼不能兼做掘进炮眼用。

(三)通风、瓦斯检查

1、探水前,必须对现场的通风系统认真检查一遍,加强维护,保证风筒吊挂垂直无破口、接头严密不漏风,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不超过5m,确保工作面风量充足,通风设计按《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执行。

2、风机和井下电气设备之间必须实现风电闭锁,备用风机必须安装就位,确保对工作面地点的连续通风。在探水期间,如遇到意外停电时,立即启用发电机,保证风机正常运行。

3、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关闭局扇,发生意外停机时,工作面人员要立即停止探水作业撤至安全地点。

4、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电气设备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电气附近20m瓦斯设备浓度达到0.5%时,严禁送电启动。

5、因停电和检修,局扇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必须及时恢复通风,排出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后,经过瓦斯检测人员检测,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6、探水期间必须加强瓦斯检查,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并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7、项目部必须配合足够数量的便携仪瓦检仪,《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有关人员入井时必须佩戴。瓦检员必须配备光学和便携两种仪器。

8、所有入井人员都必须佩戴自救器和矿灯,探水期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突出规定》以及本措施。

篇3:探放水施工技术及安全措施

二、探水钻孔设计

1、我矿现开采的是2#缓倾斜薄煤层,巷道主要布置在2#煤层附近。故主要预防顶板K8砂岩水及底板的K7砂岩水,因而在巷道工作面前方和顶底板各布置一个孔,共计三个钻孔。(详见附图一)

2、预计前方有带水压的含水层时,探水孔必须安设套管。孔口套管必须用水泥注奖固孔,而且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不小于4MPa,稳定时间不小于30分钟。

3、对水压高于1MPa且水量较大的积水或强含水层进行探放水时,孔口应安设防喷逆止阀。

4、探得水压高于2MPa、水量大于60m3/h,需长期保留时,孔口应使用双水门,下门备用。

三、钻机安装规定:

1、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立柱和挡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测量和探放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以及钻孔数目。

四、探放水施工中的技术要求

(一)探水技术要求

1、钻进时应准确判别煤、岩层厚度并记录换层深度。一般每钻进10m或更换钻具时,测量一次钻杆并核实孔深。终孔前再复核一次,如有可能应进行孔斜测量。

2、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钻,记录其孔深并同时将钻杆固定。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钻进中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

4、钻孔内水压过大或喷高压水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应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5、背紧工作面,在拦板外面加设顶柱或木垛,必要时还应在顶、底板坚固地点砌筑防水墙,之后方可放水。

6、对于水压大于2MPa,中间要穿过煤层的探断层水钻孔,在打穿断层或含水层前,还应下第二层孔口管并超过煤层1m以上。

7、在探水孔施工中,见到含水层、断层、陷落柱和积水区之前,应停止钻进,安好水门后再继续钻进。

8、遇高压水顶钻杆时,可用立轴卡瓦和逆止阀交替控制钻杆,使其慢慢地顶出孔口,操作时禁止人员直对钻杆站立。

9、应做到交接班时不停钻。

10、探放断层水的探水孔终孔后,孔内有水应进行放水试验。孔内无水时应选择一个孔进行压水试验,检验断层隔水性能;压力一般应略大于断层所承受的静水压力。

11、探放水钻孔,完成探测任务后必须全孔注浆封闭,并做好封孔记录。

(二)放水的技术要求

1、钻孔探到水后,要观测水压、水质、水量和估计积水量或补给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决定是注浆堵水还是放水。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调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仓、水沟等。

2、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3、加强放水地点的通风,增加有害气体的观测次数。

4、必须监视放水全过程,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核算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四、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探水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探水前对排水设备进行彻底检查,探水过程中要有专人维护、保证正常排水。

(2)、探水前对水沟、沉淀池进行彻底清理,保持水流畅通。

(3)、要有专人对钻场附近的顶板进行检查维护,避免发生冒顶事故。

(4)、探水钻场后方必须有安全躲避峒室。

(5)、保证钻场的正常通风,并制定专项检查措施。

(6)、钻场附近要安装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

(7)、明确水害避灾路线,并认真贯彻至施工人员。

2、钻机运输、安装的安全措施

(1)、运输、安装钻机人员,要互相配合好,防止钻机反倒伤人和挤伤手脚事故发生。

(2)、钻场在稳钻前,应清净浮煤。钻场巷道支护要符合质量要求,禁止有空帮、空顶现象。钻机要稳牢、稳平,底座垫上底木梁,钻机稳固在底木梁上,四角要大好四根立柱,并用铁丝联在一起。将钻机稳定牢固后,方准开钻。

(3)钻具应统一放在钻场内,禁止在巷道内乱放。

3、钻机操作的安全措施。

(1)、钻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学习作业规程并持证上岗。

(2)、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的方位、角度、深度施工,严禁私自变更钻孔参数。

(3)、钻孔施工期间,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钻孔、钻场瓦斯,若瓦斯达到1%,应立即通知停钻撤人。

(4)、操作钻机人员,要由班组长或有经验的工人担任,另一人跟前监护。钻机操作按扭,应设在距司机工作处不超过0.5m的地方,确保能及时停送电。

(5)每班开钻前,钻机要先试正、反转。钻机开始运转后,任何人不准触摸钻杆及机器旋转部位,防止钻机绞人。

(6)、操作钻机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钻进中,掌握好钻进速度,压力要适当,注意孔内水循环,禁止干钻,避免损坏钻机和发生卡钻事故。

(7)打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清孔内情况和钻机运转情况。

(8)、钻孔透水后,要详细观测和记录水情变化。起钻时,工作人员禁止站在钻杆的正后方向。钻杆全部起出后,立即关闭阀门,并向调度室汇报透水情况。

(9)打钻出水后,若水量较大,威胁到巷道内人员安全时,要通知巷道内所有人员和受威胁的其他人员,一并撤出,并迅速向调度室汇报。

上述内容如有不足之处或与规程相悖之处,遵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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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工要熟知探放水钻机性能、结构、动作原理,熟悉并掌握煤矿三大规程中的相关规定,防治水规定、探放水设计中的各项要求,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1.熟悉钻孔的相关技术参数,严格按地质技术员的指导要求施工。

?2.熟知突水预兆和水灾避灾路线,妥善避灾。

?3、加强现场管理,同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察,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矿调度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未弄清水情以前不得擅自施工。

?4.现场负责人员要如实记录当班钻探情况,岩芯样品要保存好,工作面要备好排水设施以备急用。

?5.钻探完毕,无其它异常时,取出钻杆后将探孔及时封孔。

?6.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本矿的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7.积极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责任追究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探放水工负有直接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交上级处理。

?(一)不能掌握探放水设计和正规操作程序的。

?(二)无故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三)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四)不持证上岗的。

篇4:探放水技术员安全生产与与地测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探放水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探放水技术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内容负直接责任。

4、对现场给定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深度,指导孔口管安设等技术工作负技术指导负直接责任。

5、对探放水现场记录牌板的填写内容负直接责任。

篇5:探放水队队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探放水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探放水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7、探放水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探放水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探放水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探放水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11、对探放水设备及配套的排水设备、设施的损坏和丢失,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1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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