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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6

为确保我县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深化危险废物环境隐患排查,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废物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重大环境安全风险源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环境应急监管水平,规范我县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管依据

依据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三、监管范围及内容

(一)监管范围

1.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等行业,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

2.集中饮用水源地、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等环境敏感区域,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

3.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和电子类废物产生单位及拆解利用处置单位

4.长江、荆南四河等流域重点单位。

(二)监管内容

1.重点危废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2.企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规范化建设情况;企业排污口对饮用水源地地造成威胁的情况;

3.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设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落实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暂存、运输及交接记录台帐情况;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情况;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测情况;

3.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重大环境危险源建档、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以及符合国家规定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运输要求的贮存设施、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4.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要求,严查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取缔;

5.环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日常与专项检查时间

日常检查每月一次,每年5-7月和11月-12月对辖区内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进行集中式专项检查。

四、监管步骤与方式

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专项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各乡镇环保服务中心、大队有关科室根据统一部署,制定具体的监管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到人,并将监管情况于形成报告上报。

根据各乡镇日常检查情况的结果,县环境监察大队组织执法小组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在年中与年末进行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检查。

针对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存在问题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组织落实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专项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技术培训。

(二)通过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专项检查活动,认真处理好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按照《固体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整改、责令履行或者施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通过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专项检查活动,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了解共性、分析差异性,掌握规律性,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我县危险废物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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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二次装修保安部监管范围

二次装修保安部监管范围

1.0目的:确保装修单元正常的工作秩序,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2.0适用范围:保安员对装修单元的监管。

3.0基本内容:

3.1证件管理:

3.1.1证件有效期、真伪。

3.1.2证件使用范围。

3.1.3证件的规范佩戴。

3.2装修工人及车辆进入小区的管理和进入小区后的管理:

3.2.1查验进出人员、车辆的证件。并询问相关情况。

3.2.2指引工人或车辆防止人员乱窜及车辆乱停放。

3.3装修垃圾、材料搬运堆放过程的管理:

3.3.1不允许占道堆放,和不按规定堆放。

3.3.2作好防护措施、防止碰撞,划损公共设施。

3.3.3垃圾、材料堆放于指定地方,从指定的通道进入,使用指定的电梯运送并严格遵守《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3.4装修垃圾、材料堆放现场的监管及清除管理:

3.4.1材料堆放整齐。

3.4.2清除剩余材料。

3.4.3不能长时间堆放。

3.4.4按物品性质分区堆放。

3.4.5房屋中间(下无梁)位置不得堆放过重物品。

3.5装修单元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施工:

3.5.1避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及工作。

3.5.2形成统一管理统一进行施工管理体系。

3.6有没有配备足够灭火设施:

3.6.1灭火器。

3.7装修期间的监管:

3.7.1门、窗要关上。

3.7.2阳台不能堆放装修材料。

3.7.3室内不能堆放过多材料、及不允许在施工现场吸烟。

3.8施工期间有无违规操作及生明火或暗火:

3.8.1执行严禁吸烟规定。

3.8.2使用与装修无关的电器。

3.8.3对装修单元进行按时抽查,看是否使用非本单元的水电。

3.9对空置房屋的门锁,阳台锁及其它异常情况的监管:

3.9.1防止在别的单元堆放材料或使用场地进行施工,造成损坏。

3.9.2使用水电。

3.9.3或做其它一些违规行为。

3.10不得使用5磅重的铁锤等硬件砸墙:

3.10.1防止楼体受损。

3.10.2声音过大,影响他人。

3.11装修项目跟图纸及许可证上是否相符合或违规施工,造成损坏。

3.12有无占用公共地方施工和在走火通道堆放装修材料,及堆放过多的材料在房间里。

3.13检查房间的线路有没有埋引线管及其它的防护作用。

3.14防盗网、空调、防盗门有无审批及不按规定位置安装。

3.15运输车辆的管理。

3.16防止易燃、易爆、腐蚀性和辐射性、异味物品带入小区进行施工。

4.0基本要求:

4.1不出现无证或过期不及时补办证件现象。

4.2不出现运输材料车辆乱停放现象。

4.3不出现装修房间有违规明火作业现象。

4.4不出现进场装修还未配备灭火器材及未做好防火措施。

5.0支持性文件和记录:

5.1《装修单元巡查签到表》

编写:审核:批准:日期:

篇3:大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规定

大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大厦业主(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严禁非法储存、使用危险品。凡是储存、使用危险品的业主(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经物业公司保安部审查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2.任何业主(用户)装修材料、施工方案须报消防部门审批经牧业公司认可后方施工,严禁私自修改煤气管道。

3.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不得混存,也不得超量储存,大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对于使用易燃、易爆等物品的业主(用户)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使用、保管制度,并选定责任必强的人员专门管理,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5.对保管、使用等情况要经常检查,一旦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向保安部报告。

6.对违反规定,因工作失职造成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领导人疏忽职守、忽视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7.经常使用危险品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这项工作,把危险物品管理作为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篇4: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管理程序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宁波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开发区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的监督管理。

3.参考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货物品名表》

4.定义及术语

4.1危险化学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5.职责

5.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开发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2公安分局、环保局、规划分局、工商分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做好对开发区危险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6.管理内容

6.1规划分局对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防止和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6.2投资合作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在招商过程中,按照国家招商产业导向执行,不引进禁止引进的项目,在引进生产剧毒化学物品的项目及生产其他危险化学物品的项目时,按照《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获得环保的许可。

6.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对新、扩、改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初审,并按要求逐级审批。由省/市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有关的批准书或经营许可证。

6.4工商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符合条件,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市场经营活动

6.5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消防大队、环保局应严格进行消防、环保方面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企业投产。

6.6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保局要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6.7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应当经常予以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6.8公安分局对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6.9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须向公安分局备案,并在宁波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6.10公安分局对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单位)要求其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明确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单位、驾驶员、押运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材料。

6.11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安监局和公安分局,并协助处理。

6.12对于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过程中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局、公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污染事故管理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6.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开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实施。安监局督促区内各危险化学品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将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预案上报安监局备案。

6.14工商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环保局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如未曾经过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品生产储存及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等,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7.相关文件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NETD/EMOP-30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固体废弃物管理程序》NETD/EMOP-19

8.记录

参见有关三级文件

篇5:小区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管理制度(5)

小区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管理制度(五)

为了加强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爆炸,保障小区人员和财产安全,遵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业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的使用.运输

危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

(1)业主.物业由于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维护.试验等活动需要使用危险品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保安部门申请,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并配备足够.相应的灭火器材;

(2)下列物品禁止进入小区,必须进入时应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雷管.炸药.火药.导爆索等具有爆炸能力和杀伤性军用.民用物品;具有放射性材料;剧毒;

(3)在使用危险品的现场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的标志和使用材料的名称.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特性.监护人的姓名;不得将危险品倾倒至下水管道.垃圾站点以及其它部位;现场应定量使用危险物品.并将多余危险品按规定储存.放置;

(4)使用现场应消除火种.导除静电.远离电源.高温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条件;不得同时或在同一现场使用相互抵触的危险品;

(5)使用人应设法消除危险品引发的异味.腐蚀.污染.气体的扩散.挥发等影响人身健康和潜在的火灾和爆炸,必要时协调物业公司协助处理;

(6)得到准许进入小区的危险物品应分批,并确保储存容器密闭.完好.安全泄压装置完好、有效,由消防电梯进入预定位置,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在小区公共部位.危险场所临时存放,并确保在搬运.装卸过程中轻拿轻放,因故危险品泄露,应及时报告物业保安部门,并及时控制危险品的泄露.采取安全措施;

(7)不得在小区地下空间使用罐装液化气体做饭.取暖及储存,必须使用时应经过严格的审批;

(8)使用的危险品应持有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并按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使用;

(9)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在小区周围停泊.滞留;

2.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危险物品应分类.隔离储存,并应确保无相互抵触.使用灭火剂不相容的储存;

(2)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应确保通风.恒温.防潮.防爆.无火种.静电.不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照明灯具);

(3)储存危险品周期不能超过因故使用周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储存数量应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物品的储存管理要求;并确保堆垛.墙距.柱距等防火间距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4)应设置专人负责危险品检查等管理工作,定期对危险品及其储存容器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隐患立即整改,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在危险品储存场所设置宿舍.厨房.加工间等;

3.任何业主.个人不得在小区从事经营.生产危险品的活动。

4.应当将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纳入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设立防火.防暴.禁烟标志;建立防火.防暴制度和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5.不得在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火.吸烟和进行可能引起爆炸.火灾的其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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