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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护管保护员权限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6

小区护管(保护)员权限

1护管(保护)班长权限

1.1对本管理处物业有权进行护全监督。

1.2有权检查各护管(保护)值勤情况,对玩忽职守、违纪违章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1.3每月对考核不合格的护管(保护)人员有权予以处罚。

1.4对不称职的护管(保护)人员有权提出调离和辞退建议。

1.5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岗位护管(保护)员进行调整。

2护管(保护)员权限

2.1在执行任务时,对杀人、放火、盗窃、强奸等违法犯罪分子,有权抓获并扭送公护机关,但无实施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物和处罚的权力。

2.2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刑事案件或治护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证证据,维护秩序以及提供线索。

2.3按照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责任区内。

2.4对出入责任区内的可疑人员、车辆及其携带或装载的物品,按规定进行验证、检查。

2.5在执勤中,如遇有不法分子反抗,甚至行凶报复,可采取正当防卫。

2.6对携带匕首、三棱刀等制刀具和自制火药枪及其它形迹可疑人员有权盘查、监视,并报当地公护机关处理。

2.7对违反"治护管理条例"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无处罚的权力。

2.8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分子,可以进行监视、检举、报告,但无权侦查、扣押、搜查。

2.9对公司的制度执行落实,无权对任何事件私自同意,必须经班长或主任批准。

篇2:案件或事故发生现场保护程序制度

案件或事故发生现场保护程序

现场保护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察。"保安人员在自己执勤辖区内如果发现刑事案件、事故,更应担负好保护现场的工作,为公安机关破案创造条件。

一.现场保护概述

现场保护是指案件或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警戒封锁等措施,使犯罪现场或事故现场保持发现时的原始状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是保安员的一项职责和任务。及时保护好现场,是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查破案件和有关部门鉴定处理好事故的前提。保安员得知发生案件或事故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报告。

二。刑事犯罪现场的保护

(一)刑事犯罪现场保护的任务

1。封锁看守现场,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公安人员到达勘查之前,应根据现场内部状态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把犯罪现场封锁起来,在保护区周围设岗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或滞留于现场,并用最快的方法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

2。适时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阶段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抢救人命、排除险情、排除交通障碍、监视控制犯罪嫌疑人等。

3。及时了解案件情况。保安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收集现场被保护前的各种情况;目击人员对可疑人、可疑情况的议论、反映等,注意发现、搜集各种线索,必要时还可登记在场的有关证人以配合公安人员的后续调查。

4。向勘查人员作详尽汇报。在现场勘查人员到达以后,保安人员应主动、及时向勘查人员提供发现案件、发生经过、现场保护以及其他掌握的有关现场的一切情况。包括现场保护前的情况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发生变动、变化的情况等。以便勘查人员采取相应的勘查对策和其他措施,使勘查工作有重点、有目的地进行和开展其他侦查活动。

(二)刑事犯罪现场保护的方法

刑事犯罪现场保护的方法,因犯罪现场类别不同,可分为室内现场保护方法和露天现场保护方法。

1。室内现场保护方法

室内犯罪现场,是指在非露天的建筑物内发生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地点和留有痕迹、物证的场所。对室内现场的保护,通常采取的措施如下:

(1)封锁现场的出人口和通道。封锁出入口,重点是现场中心所在的出人口;在门口、窗口和重要通道布置专人看守,如是双向通道须全部封锁,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封锁现场周围地带。在现场周围划出一定的警戒范围,布置警戒,禁止围观人员靠近现场,以防破坏现场外围的犯罪痕迹物证。

(3)在实施封闭措施时,不能随便移动门窗,并要特别注意门窗、门锁、窗户插销上的痕迹是否遭到破坏。

(4)要求事主、目击证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听从公安人员的安排。

2。露天现场的保护方法

对于发生在室外的露天现场,通常是划出一定的范围布置警戒。保护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应包括犯罪分子实施侵害行为的地点和遗留有与侵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先把范围划得略大一些,待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方法是:

(1)对于范围不大的露天现场,可以在周围绕以绳索或撒白灰等作警示标记,防止他人人内。

(2)对通过现场的道路,必要时可临时中断交通,指挥行人或车辆绕道而行。

(3)对现场上重要部位及现场进出口,应当设岗看守或者设置屏障遮挡。

(4)对院落内空地上的现场,可将大门关闭,如内有其他住户,可以划出通道方便住户出入。

(5)当环境发生改变时(如天气),要对现场上易变的痕迹物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野外现场要防止牲畜、宠物进入现场破坏痕迹物证。

3。现场痕迹物证的保护方法

无论是室内还是露天现场,对发现的尸体、血迹、手印、脚印、车辆痕迹以及被破坏的物体、作案工具或其他遗留物等,都要特别注意保护,以防止有关的痕迹物证受到损毁。

(1)利用标识的方法加以保护:在发现有痕迹物证处用粉笔等物圈划出来,以免痕迹物证被人为破坏。

(2)利用记录的方法加以保护:如在保护过程中必须移动现场物品时,可将移动前现场的状况详细记录下来(注意保安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现场)。

(3)利用遮盖的方法加以保护:因气候因素影响可能使痕迹、物证受到破坏时,可以用脸盆、塑料薄膜等洁净的遮盖物将其盖住,但忌用带有浓烈气味的器皿物品遮盖。

三。事故现场保护

(一)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

事故现场保护是指在事故发生后对于现场及其中的痕迹、物证的原始状态和其他调查线索和证据的来源进行的保全、维护和护卫工作。

保安员闻讯、发现发生了治安灾害、交通事故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划定保护范围,布置力量警戒,关注现场动态。在勘查人员到来之前,不允许任何人出入现场,尽可能维护现场的原貌,防止自然和人为因素的破坏。遇有事故责任人或重大嫌疑人,保安员应设法将其留住。同时,要防止事故结果进一步扩大,把事故危害结果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现场的保护方法

事故的种类繁多,特点各异,因而现场保护的具体方法和要求也有所不同,保安员应重点掌握保安工作中最常见的火灾和交通事故现场保护方法。

1。火灾事故现场保护方法

火灾事故现场是指由某种原因发生了一时失去控制的燃烧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生命财产的破坏与损失,留有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火灾事故现场一般范围较大,破坏严重,痕迹、物证分散,情况复杂,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十分重要。

(1)划定好火场的保护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防止有关痕迹被破坏,对重点部位要设岗看守,严防有人趁火打劫;

(2)在抢救人员、物资,灭火排险等救险工作中,应力求做到使原始现场少受破坏,变动的范围越小越好,若有必要变动物品位置时,要记清变更前后的准确特征,并如实及时向事故调查人员反映;

(3)利用一切时机和条件了解火灾事故发生前后的有关情况;

(4)如是纵火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现场,应将其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组织;

(5)撤消现场保护、清扫火灾现场,必须征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同意。

2。交通事故现场的保护方法

交通事故现场就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伤亡人员及其所在的地点。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复杂,由于事故大小、损失情况和现场状况不一样,因此,保安员到达现场后,采取的措施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保安人员要立即与交警部

门取得联系,并根据事故的情节和现场态势,采取相应措施:

(1)及时划定保护范围。用绳索、石块、树枝等方法设置保护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抢救伤员。应及时检查人员伤亡情况并采取救护措施。如果有人伤势严重,应首先救护重伤员。保安人员要在过往车辆和群众的协助下,将伤员送往附近医院急救或做好送往医院的救护准备工作。

(3)灭火排险。如遇有车辆起火,保安人员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扑救。当有起火爆炸的潜在危险时,应迅速转移车上危险物品,并记录现场变动情况,及时疏散周围人员。

(4)疏导交通。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都会导致交通堵塞和引起混乱的情况,在交警未赶到现场前,保安员要维护现场秩序,疏导车辆、行人。如遇无关车辆通行可能破坏现场情况时,可指挥人车绕行或改道通行。

(5)监护肇事人。如果肇事者亦成伤、危人员,保安员在护送救治过程中应专门监护;没有发生伤亡则在现场临时监护,并询问其姓名、单位、住址;遇有肇事者畏罪潜逃,应向交管机关报告其特征,协助提供相关证据。

(6)寻找发现证人。主要寻找与事故无关并目睹现场事故发生全过程的人,弄清他们的姓名、单位、地址等情况,以便求得他们的协助,使事故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四。对现场保安员的要求

现场保护的好坏,关键取决于现场保护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责任心。不管是刑事犯罪现场保护,还是事故现场保护,保安员应遵守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必须认真细致。一方面要保护好现场和现场上的痕迹、物证;一方面要注意警戒,不放过任何搜集各种线索情况的机会。

(二)要有严明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按现场保护要求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分工去实施自己承担的保护任务,不得擅离职守;自己也不能随便进入现场,不能出于各种动机随意触动、触摸、移动和拿用现场上的任何物品。

(三)注意保守现场秘密。不得随便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上发现的与犯罪或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情况。

(四)做好宣传、教育和发动依靠群众的工作。案件和事故现场保护仅仅靠保安员是很不够的。在现场保护工作中,保安人员要根据现场情况和现场保护工作需要,向周围群众做好现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群众懂得"保护现场,人人有责",以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从而为保护现场提供更多更有利的方便条件。

篇3:X小区安全维护队员权限职责

小区安全维护队员权限

一、有权制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奸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

有权抓获并及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权实施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和罚款的权力。

二、对发生在辖区内刑事案件或重大案件,负责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提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三、在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时,安全维护可以配备和使用非杀伤性防卫械具。

四、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安全维护员有权拦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罚款、裁决等处罚的权力。

五、对违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可采取正当防卫。

六、对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身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药枪及其他形迹可疑的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但无权侦察、扣押、搜查。

七、对出入辖区的可疑人员、车辆及所携带、运载的物品,按规定有权进行验看有效证件及盘查物品。

八、按规定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辖区内。

九、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他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的向领班或上级领导报告(制止违章要先敬礼)。

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项治安防范活动或行动。

十一、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向业主(客户)进行治安防范和管理方面的宣传,协助业主(客户)做好"四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业主(客户)提醒,协助整改。

篇4:保安员权限规定

保安员的权限规定

根据公安部保安管理规定的精神,保安员有如下的权限:

一、在执行任务时,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实施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二、对发生在护卫区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秩序以及提供情况,但无勘查现场的权力。

三、按照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护卫区内。

四、对出入护卫区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验证、检查。

五、在执行保安服务工作中,如遇违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可采取正当防卫。

六、对携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药枪及其他形迹可疑的人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七、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分子,可以监视、检举报告,但无侦察、扣押、搜查等权力。

篇5:(大厦小区)护卫员权限职责

小区(大厦)护卫员的权限

一、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奸等犯罪嫌疑人,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实施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物及罚款的权力。

二、对发生在护卫区内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秩序以及提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三、按照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护卫区内。

四、对出入大厦的人员、车辆及其携带、装载的物品,按公司规定进行验证、检查。

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在执行护卫服务过程中,如遇违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可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六、宣传法制,做好"四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和整改。

七、对携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或自制火药枪及其他形迹可疑的人,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八、对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处罚的权力。

九、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

十、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可以监视、检举、报告,但无侦察、扣押、搜查等权力。

十一、如有损坏小区公物的情况发生,必须责令责任人照价赔偿或报告领导,但无扣押证照、物品或处以罚款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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