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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6

物业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必须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焊工本到保安部办理动火证,经保安人员现场检查对动火证签字后,方可动火。

□电焊工业必须在审批的时间、地点动火,并随身携带焊工本,现场有防火人持灭火器进行监护。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是安全合格的产品,瓶体必须配有压力表,两瓶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米,直立使用,氧气瓶不得接触油脂。

□电焊回路线不准接在建筑物及各种管道架上,设立专用地线,不准借路,并和焊枪一并移动,禁止使用裸线。

□动火现场周围和高空动火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动火现场下方地面上若有孔洞,必须进行检查后封堵或遮挡,防止火花和焊渣掉下引导起火灾。

□各种管道内动火,必须对管道下方或管道未端进行检查,防止存有易燃物引起火灾。

□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除干净前不准进行动火。

□在闷顶、隔墙等隐蔽部位动火时,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以防阴燃发生火灾。

□严禁在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爆炸的危险场所动火,特殊情况时,应保持足够的消防安全距离。

□动火不准与使用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易爆等工种同室、同时进行操作。

□动火结束后,动火人员要切断电气、焊设备用的电源、气源、并与看火人员一起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使用喷灯作业前,必须检查设备的完好状况,发现有故障的不得使用。

□汽油喷灯使用的汽油不得在作业现场存放,施工结束后,要将喷灯内剩余汽油倒出并带离施工现场。

篇2:大厦临时动火作业管理规程制度

大厦临时动火作业管理规程

1、目的

做好临时动火安全措施,保证大厦的防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监护与检查工作。

3、职责

3.1管理中心经理负责各项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工作。

3.2运行班长负责确定各项临时动火作业所需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

3.3运行值班员负责现场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动火现场巡视检查工作。

4、工作流程

4.1动火前的检查工作

4.1.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4.1.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4.1.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1.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4.1.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

4.1.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4.1.7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4.1.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4.2动火中的工作要点

4.2.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持岗位。

4.2.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4.2.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2.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3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5、相关文件和质量记录表格

5.1《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

篇3:某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术语与定义

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3.1.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

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动火管理

4.1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1.2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2动火审批权限。

4.2.1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电厂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电厂分管基建的副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2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3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电厂安质部留存。

4.2.4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2.5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2.6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2.7若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4.2.8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4.3动火的现场监护。

4.3.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一、二级动火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3.4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3.5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动火工作原则

5.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5.4.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4.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4.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6.1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6.1.1需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已全部隔绝。

6.1.2需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对低位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有效冲洗。确实做到管道已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6.1.3完成冲洗后,各隔绝阀门应挂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应加堵板、上锁。

6.1.4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油罐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在运行和备用设备可靠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通火的管径。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也应装设堵板。如特殊部位确有困难时,须经有关人员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喷入泡沫灭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须有一端通大气。

6.1.5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油罐、油管道等动火,应密切注意当时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设备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处于下风向。若在高处动火,特别是气焊切割,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油罐动火,需强制通风48h,动火期间不得停止强制通风。

6.1.7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存油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干净,并采取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燃仪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

6.1.8电气工具不准放在油罐箱体内部。照明应使用12V防爆灯。在油罐箱体内不宜长时间工作。箱外应有专责联络人,并应经常保持联系。检修工具应使用铜或其它有色金属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9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应距油库区外10m。电源应装在油罐围墙外。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线通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坏的措施。禁止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1.10在燃油设备上电焊作业,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约1m距离内,禁止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6.1.11动火现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动火手续未办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6.2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2.1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除干净。

6.2.2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

6.2.3输煤系统动火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6.2.4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周围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

6.2.5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取降温措施。

6.2.6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周围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须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须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

6.2.8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

6.3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3.1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楷、冲洗干净。

6.3.2动火工作员工必须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须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

6.3.3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

6.3.4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

6.3.5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

6.4脱硫防腐作业

6.4.1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

6.4.2减少吸收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

6.4.3吸收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

6.4.4脱硫系统的吸收塔、箱、罐及烟道衬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吸收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保证通风良好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

6.4.5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吸收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

6.4.6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须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

6.5其它动火规定

6.5.1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

6.5.2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

6.5.3在氢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检查与考核

7.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篇4: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防城港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2、范围适用于防城港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3、职责3.1执行部门本程序的实施由防城港项目部的安全部负责,安全经理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程序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3.2动火作业安全职责3.2.1审批人的安全职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审查工作是否安全。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2.2动火作业申请人的安全职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2.3监护人的安全职责?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2.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4、动火作业程序4.1动火类别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4.1.2在生产现场及仓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4.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等。4.1.4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4.1.5临时用电。4.2场内动火区域划分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等。4.2.2禁火区:各个物资仓库、现场存放易燃物料区域等。4.2.3防火区:施工现场各作业区。4.3动火作业原则4.3.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4.3.3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4.4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规定4.4.1在防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许可证》,申报人应填明动火所在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动火均由安全部经理或授权人审批,并安排安全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禁火区域须经项目部安全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负责批准的责任人指派人员到现场监督。4.4.2《动火作业许可证》由需要动火班组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对于禁火区域的动火,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到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4.4.3《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部存档。4.5动火作业注意事项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4.5.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4.5.4如有违反本程序,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4.6动火作业安全措施4.6.1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4.6.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4.6.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4.6.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4.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6.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4.6.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4.6.8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保安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4.7动火作业中异常情况的处理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时,应立即停止工作。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4.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动火班组动火区域动火作业级别及种类

(用火、气焊、电焊等)?动火作业起止时间由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动火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监火人:日期:申请人:日期:审批意见:审批人:年月日注: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2、动火作业许可证当日有效,变换动火部位时应重新申请。

篇5:生产现场进行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生产现场进行动火作业时应该:

(1)施工前动火负责人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动火报告中的有关要求,全体人员都清楚地了解应急方案。

(2)施工前动火负责人组织动火监护人及施工、生产单位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生产现场岗位人员对现场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和测试,一切符合动火条件后,由动火负责人发出动火令。

(3)动火过程中,生产单位有关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及安全和消防监督人员,应自始至终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发现特殊和意外情况,要及时处理,如有危及安全的情况,要立即停止施工,处理完险情后方可动火。动火施工期间,要有专人对相关流程进行监护,严禁在动火期间动用相关流程,以免发生串气,对施工安全造成威胁。

(4)动火结束后动火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全面检查现场,彻底清除火种,消除其它不安全因素。

(5)待施工人员撤离后,生产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对施工后的设备进行试运行,待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并向岗位人员交代清楚后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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