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蜗壳吊装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工程概况梭罗沟二级水电站装机3台,水轮机蜗壳由重庆水轮机厂生产制造,厂供蜗壳与水轮机座环成整体运到现场,摆放在机电设备停放场地,单个重量7.2t,蜗壳吊点出厂时已定位,满足吊装水平要求。水电站主厂房边墙已浇筑至发电机层(▽2383.74),吊装时利用主厂房下游边墙与防洪墙之间回填区域作为吊车作业区域,对蜗壳进行吊装。因现阶段场地回填不能满足完全吊装要求,故会采取非常规的吊装作业方式对蜗壳进行吊装,在保证质量、安全的条件下,提高安装效率,尽早完成蜗壳吊装。场地要求主厂房下游边墙与防洪墙之间回填至发电机层,场地需推平碾压,使场地平整并具备一定抗压强度。进入回填区域道路应平整,坡度不大于12度,方便吊车进场施工。主厂房右边墙侧场地应平整,作为蜗壳转移临时停放场地。厂房主机间蜗壳安装区域应把杂物清理干净,以便有足够空间供安装作业。施工准备管理人员:1人起重工:2人安全员:1人焊?工:4人铆钳工:2人电?工:1人共计11人施工所需物资材料见表3-1。表3-1?施工所需物资材料序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1Φ13钢丝绳7.5m2对3手拉葫芦5t4个4大锤2把512寸活动扳手2把6撬杠2根7卡环5t8个8钢板20×700×7004块9麻绳10根10琵琶头、枕木若干11割炬氧气乙炔2套施工所需机械设备见表3-2。表3-2?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序号设备型号规格数量150t汽车吊12电焊机23工具车14水准仪15水平仪34烘箱2吊装方案水轮机蜗壳单个重7.2t,吊装高度均在10m以下,采用一台50吨汽车吊进行蜗壳转移和吊装。本方案所涉及的蜗壳及座环整体,采用4点吊,每个吊点为1.8t,根据以上起重量选绳,采用最小直径13mm,6×37的钢丝绳,钢丝绳破断拉力87.8KN,取6倍安全系数。水轮机蜗壳及座环吊装示意图钢丝绳的允许拉力计算:[Fg]=αFg/K(单股钢丝绳)式中:[Fg]——钢丝绳的允许拉力(KN);Fg——钢丝绳的钢丝破断力总和(KN);α——换算系数,按表4-1取用;K——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按表4-2取用。表4-1钢丝绳破断力换算系数钢丝绳结构换算系数6×190.856×370.826×610.80表4-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用途安全系数用途安全系数作缆风用于手动起重设备用于机动起重设备3.54.55~6作吊索、无弯曲时作捆绑吊索用于载人的升降机6~78~1014[Fg]=2αFg/K=2×0.82×87.8÷6=24.0KN钢丝绳的起吊重量计算P=[Fg]cos30°=24.0×0.866=20.784KNP=2.4784t>1.8t,满足施工要求。(1)制作线架,测量放点,放出各台机组中心轴线位置,对锥管高出部分进行气刨刨除。(2)清除预埋钢盒内和钢座板表面杂物,查看吊车起吊位置。(3)50t吊车进入蜗壳停放场地,停在已查看好的位置,能够将蜗壳从停放位置吊移至厂房右边墙侧临时停放;(4)利用吊车逐个将蜗壳从停放场地转移到临时停放地,作业过程中必须找准吊点,试吊成功后方可进行起吊;(5)转移完蜗壳后,吊车行驶至厂房下游边墙侧回填区域,停在2、3号机组中心线之间,支腿全开,支撑平稳牢固,先吊3号机蜗壳,摆放到位,用千斤顶撑好后再吊装2号机蜗壳就位;(6)因吊车作业位置距1号机组中心距离过大,1号机蜗壳需再转移一次,用吊车将1号机蜗壳吊放在2号尾水箱涵上方停放;(7)吊车移位至1号机下游,支撑到位,将1号机蜗壳起吊就位,起吊全部完成;(8)用两台框式水平仪检查水轮机座环水平情况,调节千斤顶,水轮机座环水平后安装厂供千斤顶,并调节高度合适;(9)将蜗壳拉筋焊接牢固,用花兰螺栓拉紧,座环用楔形块楔紧,安装好固定螺栓;(10)对座环与锥管连接处进行焊接;(11)吊装完成后对座环中心、水平进行复测。(12)清理现场,工完场清。施工进度及工作台班前期准备工作3天,吊车吊装蜗壳1天,单台蜗壳调节平衡2天,焊接加固2天,总工期计划13天。安全技术措施(1)开工前组织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保交底到每一位作业人员。(2)作业前认真开展“三工”及危险预知活动,认真辨识存在的危害因素,做好防护措施。(3)参与吊装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4)施工区域设专人监控,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人员应正确劳保着装,正确佩戴防护用品。(5)严禁酒后作业。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劳动保护,合理安排休息,保持作业人员的良好精神状况,严禁疲劳作业。(6)施工现场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中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检查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安全员要做到严抓狠管,对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的要坚决予以制止,杜绝违章行为。(7)作业应由专人指挥,各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和技术人员的统一指挥、协调。指挥信号要统一。(8)文明施工,工器具及材料摆放整齐,做到工完场清。(9)施工现场气温低,作业部位积水有结冰现象,作业人员应注意防寒保暖,行走注意滑倒等伤害。(10)施工现场禁止生火。(1)高处作业安全措施1)高空作业应设置防护栏、搭配稳固的作业平台,构建安装用脚手架应牢固可靠。2)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采用“双保险”,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掷材料和工具等物件。4)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5)未经现场负责人批准,不准任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6)高空作业部位的下方及附近必须悬挂警示标识,必要时进行安全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2)气割作业安全措施?1)气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电、气焊人员从事气割作业。2)氧气、乙炔气瓶安全防护圈应齐全。3)乙炔气瓶必须立放,并应使用托架,以防歪倒。4)乙炔气瓶不准和氧气瓶放在一起,必须保持安全距离5m以上。5)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6)气瓶不准在露天日晒雨淋。7)瓶身、瓶嘴严禁接触油脂。8)必须严格执行明火申报制度。(3)电焊作业安全措施1)电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操作。2)施工人员在进行电焊作业前,对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品进行清理,配备足够用量的灭火器材。施工过程中,监护人员必须到位。3)电焊作业必须接地可靠,接地部位正确,同时采取设备防火保护措施。4)施工完毕后,作业人员对现场的焊机等物品进行彻底清理,按规定存放地点摆放整齐,消除余火隐患,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4)吊装作业安全措施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2)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3)吊装作业前,应对施工场地进行认真查看,确定合适吊车停放点,保证受力地面具有足够抗压强度;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4)确定构件重心位置,布置吊点位置时,保证构件受力位置不变形。5)所有参与起吊的工作人员,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严守起重操作规程,指挥信号要明确。吊装的所有工器具、设备都必须有足够的安全倍数,工具要随时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6)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7)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8)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9)正式提升荷重前应进行试吊,检查设备、构件的均衡性及绳索受力是否均等,吊车制动器是否可靠,起升和下降时应匀速平稳,起吊半径内严禁站人。10)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11)吊车起吊构件和回转方向时,必须在构件上系栓绝缘缆绳,防止吊件摆动。12)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13)起吊设备应统一专人指挥,操作司机、指挥人员严禁违章操作,严格执行“十不准吊”。14)起吊作业时,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司机室,以免引起误操作。

篇2:侯廉线组塔安全施工措施

一、目的组塔施工高处作业较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的安全,从而实现工程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二、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侯廉线500kV输电线路工程第一标段铁塔组立施工,项目部、施工队、组塔班都要严格执行本措施。三、安全施工措施(一)一般安全规定:1、铁塔组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通过安全考试,熟悉组塔方案的特点及相关安全施工技术措施。?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登高作业。3、开工前,应进行各级技术交底,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4、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5、铁塔组立应设安全监护人,作业开始前必须持具有详尽安全技术措施的工作票,并现场宣读。6、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佩用个人防护用具。7、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铁塔组立等作业。在雨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8、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应保证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铁塔高度1.2倍距离以内。9、组立铁塔时要将接地设置好,以防雷击。10、立塔指挥人员必须熟悉图纸,并掌握主要工器具的许用荷载。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各部位的工器具应按技术措施的规定布设。安全监督人员在作业开始前应做全面检查。1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栓在牢固的构件上,严禁低挂高用。作业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栓牢。塔上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相互照应,密切配合。12、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扔。13、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14、地锚埋设应按要求开好马道,地锚套与地平面夹角小于45°,严禁利用树木或其它固定物做地锚。15、机动绞磨应安装在合适的位置,以便于观察和操作。绞磨所处的地面应平整,距离基础不少于塔高的1.2倍。拉绞磨尾绳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且位于绞磨后面,距绞磨不得小于2.5米,人员不得站在绳圈内,固定绞磨地锚埋深不应小于2米,绞磨受力时,不得采用松尾绳的方法卸荷。牵引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并排列整齐,缠绕不得少于5圈。16、拉线地锚距离基础不少于塔高的1.2倍,埋深不少于1.8米。17、施工时受力钢丝绳内角侧严禁有人。18、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听从指挥,统一行动,指挥信号应保持畅通。(二)工地运输的安全规定:1、机动车辆运输时,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进行处理。2、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车厢拦板应用大绳揽固,并严禁坐人。?3、运输超长物件时,应在其尾部设安全标志;在运输中应加强检查,通过弯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行人或树木刮碰。4、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的障碍物。5、人力运输时,应先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应设一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运输用的工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要认真检查。6、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工器具,不得乱抛乱扔,防止工器具变形、受损,影响使用。尤其要注意对铝合金抱杆的保护,在运输安装过程中,要防止铝合金部件,如:铆钉、斜材等受外力磨损、变形、断裂、脱落而影响其强度。7、下雪后地面极滑,此时应先清除通道上的积雪后方可运输。使用机动车辆运输时也应进行通道清扫,车辆必须安装防滑链。(三)地面组装安全规定:1、组装前应先将场地进行平整,清除障碍物。在搬运材料时,应注意观察行走道路及周围是否有人,以避免踩空跌倒和相互碰撞。2、几人一起抬运物件时,应用同侧肩,并作到步调一致,同起同落。3、在成堆的角钢中选用材料时,应由上往下搬动,不得强行抽拉。4、严禁将手指伸入螺孔找正。5、传递工具和材料不得抛扔。6、分片组装铁塔时,带铁应能自由活动,螺帽应拧平;自由端朝上时应绑扎牢固。(四)抱杆起立的安全规定:1、抱杆组装应正直,连接螺栓的规格必须符合规定,并全部拧紧。2、抱杆起立应采用木抱杆立大抱杆的方法将抱杆起立,抱杆起立时用钢丝绳反向连于相邻两个塔腿上,严禁用绞磨直接将抱杆起立。3、抱杆起立后,利用拉线系统将抱杆调直,拉线应用倒链调整收紧后,用数量不少于3个的马鞍螺丝封固。外拉线对地夹角不应大于45°;地形特殊时不得大于60°。(五)吊装时的安全规定:1、吊装时钢丝绳与铁件绑扎处应垫衬软物。2、吊装时,抱杆应设专人随时监视抱杆的偏斜情况。抱杆倾斜不得超过10°。3、起吊时,塔上人员应站在塔身内侧安全位置,并密切监视塔上的滑车及磨绳的工作情况,观察吊件是否与塔身相碰,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牵引,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严禁强行起吊。4、起吊构件应绑扎牢固,并根据抱杆限额负荷控制起吊重量。连带辅材应连接可靠。吊件就位时,牵引速度应减慢,上下密切配合,就位时先低侧后高侧。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全部连接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业。?5、塔上组装时,所用工具及铁件必须放置稳妥,严禁浮搁在铁塔及抱杆上,以防下落伤人。6、严禁将塔材浮放在塔上,杜绝活头铁现象,以免误抓误踩酿成事故。7、起吊塔材重量不得超过抱杆的限额负荷。8、吊装时吊片应采取多点控制,控制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要求放出调整控制绳,使塔片就位。9、当天吊装不完,需隔夜吊装时,应将已装完的塔段螺栓紧固,并检查拉线系统及承托系统,将拉线收紧封固,保持抱杆稳定。(六)抱杆提升时的安全规定:1、抱杆提升前,应将提升腰滑车处及以下塔身辅材装齐,并拧紧螺栓。2、抱杆提升时,应设置两道腰环,采用一道腰环时,抱杆顶部应用拉线控制。3、抱杆提升时,塔上应设专人监视抱杆上升时有无卡阻现象。拉线系统操作人员要听从现场指挥人的指挥,均匀放出四边拉线,保证抱杆稳定且正直上升。如抱杆倾斜角大于10°时,则停止牵引,用四根拉线将其调整后再次提升,直至要求位置后,重新调整外拉线,使抱杆正直。(七)抱杆拆除时的安全规定:1、抱杆拆除时,绞磨操作人员应听从指挥,塔上人员应监视抱杆有无卡、挂现象。2、当抱杆头部降到悬挂抱杆滑车以下时,应用棕绳将抱杆上部与牵引绳栓住,以防抱杆翻转;抱杆底部应用棕绳控制,当抱杆下落到一定高度时,用棕绳将抱杆引出塔身,落地后拆除。四、铁塔组立施工危险点预测及预防措施(一)施工危险点预测:1、高空作业危险因素较多,施工人员在高处作业时,因违章作业而引发安全事故;2、工器具、设备不合格或在施工中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而引发人身或设备安全事故;3、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而引发安全事故。(二)主要施工危险点预防措施:1、?高处作业安全措施高处作业发生事故的因素,多数是因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但也有一部分与个人技术素质低,自我保护能力差,安全意识淡薄有关。为保证高处作业的施工安全,提出措施如下:⑴本工程组塔作业期间,天气较为寒冷,各组塔班要确保施工人员尤其是高空人员保暖,避免出现冻伤现象造成高空作业的危险性。⑵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员要熟悉和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规章制度,有效地监督和提醒操作者安全施工。⑶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l?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扎好安全带,应穿软底鞋,严禁酒后作业。l?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栓在牢固的构件上,严禁低挂高用。作业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栓牢。l?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⒈安全带:断股、霉变、损伤或铁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⒉安全帽:帽壳破损、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缺少下颚带等。⑷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导向滑车钢丝绳内角侧和起吊滑车受力侧站立或工作。⑸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时,不得沿单根构件爬上或滑下。⑹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器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大绳绑牢传递,严禁抛扔。⑺吊装塔片时,安装人员应在塔身的两侧面,不得站在吊件上或站在吊件的垂直下方处,以防吊件下落造成伤害。⑻升降抱杆时,塔身内侧不得有人。⑼在带电线路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表要求,并应设专人监护。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项目≤1035110220工器具、构件与带电体距离(m)2.03.54.05.0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1.72.02.54.02、?工器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安全措施⑴施工用的主要工器具、设备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经检定合格,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⑵工器具的检查:l?抱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使用整体弯曲超过杆长的1/600;局部弯曲严重、磕瘪变形、表面严重腐蚀、裂纹或脱焊。l?滑车的钓钩或吊环变形、轮缘破损或严重磨损、轴承变形、轴瓦磨损以及滑轮转动不灵者均不得使用。l?U型环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⒈U型环变形或销子螺纹损坏不得使用。⒉不得横向受力。⒊销子不得穿在能活动的索具内。⒋不得处于吊件转角处。l?倒链的检查⒈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连动装置及刹车装置。⒉吊钩、链条或倒卡变形,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15%者严禁使用。⒊起重链不得拆成单股使用。⒋带负荷停留时间较长或过夜时,应将手拉链绑扎在起重链上,并采取保险措施。l?卡线器有裂纹、弯曲、转轴不灵活或斜纹磨平等缺陷时严禁使用。⑶抱杆限荷及钢丝绳受力计算表1?500mm×500mm断面铝合金抱杆容许压力F(KN)?工况长度(米)按整体稳定中心受压偏心受压备注2165.1860.9246.18抱杆限荷G=F/32354.6149.9139.432546.1843.1034.972641.9636.6932.74表2?钢丝绳负荷可采用下列简易公式进行计算所求项目符号公式d为钢丝绳直径破断拉力P(公斤)P=43d2K=5最大使用拉力S(公斤)S≈P/K≈9d2K为安全系数3、在带电体附近施工时必须装设接地线,严格执行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安全规定。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必须将线路停电后方可施工。(三)、安全监护人的设置现场设置安全监护人并佩带安全袖标,安全监护人必须经项目的考核审批取得资格。安全监护人职责和权限详见安全监护制度。五、说明(一)编制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制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措施由工程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侯廉线山东项目经理部2004年12月

篇3:某某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一、总则

(一)目的

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编制是为帮助和指导本企业各项目部建立适合本项目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由于建筑企业的施工活动多样、施工条件多变,因此,建筑企业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施工活动类型、危害与风险的实际状况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动中的行业特点,来灵活确定其对实施指南的适用程度,以确保对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够切实有效:

(1)产品固定,在连续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里需要在有限的场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施工,多个分包单位同时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繁多;

(2)露天及高处作业多,在一栋建筑物的施工作业中,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作量的70%,高处作业约占90%,致使现场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并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机械和设备较多,容易产生机械伤害;

(4)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致使作业人员容易疲劳、注意力分散和出现误操作;

(5)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而且,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及危害和风险也随着变化;

(6)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层次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出现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

(7)施工流动性大,施工现场变化频繁。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施工项目:

二、基本要求与主要步骤

(一)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模式

建筑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为企业建立一个动态循环的管理过程,并以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企业系统地实现其既定的目标。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应遵循《导则》与《指导意见》提出的管理措施运行模式,即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改进措施(图2-1),这一运行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也满足《审核规范》及其他认证准则的要求。

(二)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点

作为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方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着若干通用的特点,如强调最高管理者的承诺与责任、员工参与、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持续改进和体系评价等。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注意在这些通用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与管理的实际,充分体现下述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点。

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动态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项目的不同,其生产工艺和方法也是多样且规律性差。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根据客观状况的变化,及时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

2.强化承包方的教育与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而这些人员的文化层次较低,人员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通过适当的培训与教育形式来提高承包方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与知识,并建立相应的程序与规定,确保他们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并促进他们积极地参与体系实施和以高度责任感完成其相应的职责。

3.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相关方,如承包方、业主、监理方和供货方等。因此,为了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与不断改进,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与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与各承包方的技术交底与协调、及时收集并满足业主与监理方的各项要求等。

4.强化施工组织设计等设计活动的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但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都必须严格遵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单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执行。因此,必须通过体系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对上述设计活动的管理,确保每一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都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从而促进建筑施工的本质安全。

5.强化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活动的流动性,在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活动中都要涉及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的管理问题,这一问题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队伍出现安全与中毒等事故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必须对此建立与保持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以控制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管理中的风险,杜绝由此造成各类事故的发生。

6.融合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为其全面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建立与运行应融合于整个企业的价值取向,包括体系内各要素、程序和功能与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体系建立与实施的主要步骤

建筑企业和项目可参考如下步骤来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进计划:

1.学习与培训

在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业和项目所有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过程,也是企业和项目所有员工建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过程。因此,体系的实施需要通过不同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使所有员工能够接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意义。

管理层培训主要是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建立与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培训的目的是统一思想,在推进体系工作中给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内审员培训是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关键。应该根据专业的需要,通过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开展初始评审、编写体系文件和进行审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体员工培训的目的是使他们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项实践。

2.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的目的是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提供基础,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续改进建立绩效基准。

初始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其适用性及需遵守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2)对现有的或计划的建筑施工相关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3)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4)对所有现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规定、过程和程序等进行检查,并评价其对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况以及员工健康监护数据等相关资料,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的统计、防护记录和趋势分析;

(6)对现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和职责分工等进行评价。

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参照本措施实施章节中初始评审的要求定期进行复评。

3.体系策划

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和本企业和项目的资源,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划。策划工作主要包括:

(1)确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2)制定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目标及其管理方案;

(3)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进行职能分配和机构职责分工;

(4)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结构和各层次文件清单;

(5)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准备必要的资源。

(6)文件编写: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适用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对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规定,以确保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7)体系试运行:各个部门和所有人员都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动,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试运行,以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化规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8)评审完善: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试运行,特别是依据绩效监测和测量、审核以及管理评审的结果,检查与确认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运行,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使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实施

(一)方针与承诺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规定其体系运行中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确定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及绩效总目标,表明实现有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诺,并为下一步体系目标的策划提供指导性框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实施与评审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方针实施与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与企业的其他管理措施协调一致:

1)企业和项目自身的整体经营方针和目标;

2)所适用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规定;

3)企业和项目规模及其自身风险的特点;

4)企业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5)员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2)为确保所建立与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够达到控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和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目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遵守自身所适用且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所属管理机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和建筑企业和项目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集体协议或其他要求;

2)承诺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简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颁布日期,并经最高管理者签字生效;

2)传达到作业场所的全体员工并确保其理解,以鼓励和促进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动;

3)应通过管理评审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以确保方针能够适应建筑企业的内部变化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4)应确保相关方在需要时能够方便地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2条款。

(二)组织

该过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确立和完善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确、有效的实施与运行所必需的组织保障基础。体系的组织包括机构与职责、培训及意识和能力、协商与交流、文件化、文件与资料控制以及记录和记录管理。

1.机构与职责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并应在企业内设立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岗位,针对那些对其施工活动、设施(设备)和管理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监督的各级管理人员,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实施与运行并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至少明确规定下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产管理、工程技术、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运输、教育培训、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b)各专业工程处(公司)、项目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c)具有特定职业安全健康资格的员工或其他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如项目安全员);

(d)确定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的人员;

(e)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业和项目所确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职责应:

(a)采用与建筑企业和项目相适应的形式(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册、工作程序和任务描述、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作业指导书、培训材料)将其文件化并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以确保使他们了解自身的职责与权限以及不同职责的范围、接口关系和付诸实施的途径;

(b)根据企业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c)能够促进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赋予其充分的权限,并确保其在职业安全健康职责不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冲突的条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实施、保持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绩效;

(c)推动企业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上述各级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对于已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将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预期效果与实际结果比较来评价资源的充分性。当企业和项目内具备必要知识与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确保体系有效实施与运行时,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考虑灵活使用外部的专家等。

6)对于设有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建筑企业和项目,企业和项目应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与保持安委会的协商计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1条款。

2.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有效地开展体系的策划、实施、检查与改进工作,必须基于相应的培训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均具备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具备本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险危害因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程序应重点阐述下述关键过程的内容与方法:

(a)以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法律法规要求、控制措施计划与规程等为基础开展培训需求评估,明确企业和项目内部各相关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操作岗位)所需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要求,系统分析并确定员工现有水平与其岗位所需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之间的差距;

(b)制定满足培训需求要求的各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方法与目标;

(c)各级管理者对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d)及时、系统地开展必要的培训;

(e)通过培训后考试、现场观察工人操作、监测培训产生的长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减少)等客观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以确保每个员工已获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f)保持培训和个人能力的适当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可针对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训计划:

(a)提高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的培训;

(b)员工上岗、换岗、复岗前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培训;

(c)在工作开始前就局部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进行培训;

(d)对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人员的培训;

(e)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员工(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所需专门的内部或外部培训;

(f)对最高管理层及项目管理者的培训,以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级管理者的领导和支持下得以有效运行;

(g)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检查人员(包括项目部安全员)的内、外部培训;

(h)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外部培训;

(i)供货方人员、承包方人员、临时工和访问者的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其所涉及到的运行活动中的危害和风险,并按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从事相应的作业动。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可针对以下主题或范围:

(a)作业场所的危害与风险;

(b)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对安全健康的影响;

(c)降低或控制风险的措施;

(d)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

(e)作业场所的控制设备;

(f)危险与有害作业的操作规程;

(g)应急响应;

(h)纠正与预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类人员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职责,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l)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参与,如可行,应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以适合于企业和项目规模及活动特点的形式开展,并由专业人员来完成,可行时形成文件。培训应是免费的,如可能,培训应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2条款。

3.协商与交流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商与交流机制,确保员工及其代表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并鼓励他们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促进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时接收处理相关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提供支持。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进其就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如分承包方人员、供货方、访问者)进行协商和交流。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程序应保证所有信息相关方均能接受并传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围应包括:

(a)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业主、承包方、供货方等的要求与建议;

(b)交流各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项目部与公司之间的及时便捷的沟通;

(c)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3)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需交流的信息类型应至少包括:

(a)技术交底;

(b)事故调查报告;

(c)纠正与预防措施;

(d)审核发现;

(e)MSDS信息;

(f)危险警告。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张贴与通知、短讯与电子邮件、公告牌、年度报告以及简短汇报、培训、新员工入场安全技术教育等任何适用的书面或口头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企业和项目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工会或其他类似机构;选举或指定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及员工代表;选择员工加入职业安全健康实施队伍等)与协商计划,确保企业和项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员工的信息,并安排员工参与以下活动过程:

(a)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及评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包括参与与其作业活动有关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决策);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与实施程序的制定与评审;

(c)事故、事件的调查及现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等;

(d)对影响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有关变更(如引入新的设备、原材料、化学品、技术、过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对它们进行改进,不同地区施工气候及生活条件所带来的影响)而进行的协商。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上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并应通过适当途径让员工了解谁是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事务方面的代表和谁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员工代表的选择应尊重员工的意见,可与建筑企业和项目工会会员或者职代会代表的选举结合起来,使其能够充分代表员工的意见,并具备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能力。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3条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适合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实际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确保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以适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与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c)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体系文件时,应对原有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评审,以确保其体系文件的编制工作更为便捷、适用和有效。同时,还应考虑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职责和权限。在制定文件时应考虑可能因为安全性的需要而规定的使用权限,尤其是对于电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权限加以控制;

(b)拟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环境。因为这可能要求对文件形式进行考虑,对信息系统电子设备的使用也应给予类似的考虑。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4条款。

5.文件和资料控制

(1)目的

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和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绩效至关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予以识别和控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书面程序,以便对职业安全健康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消以及职业安全健康有关资料进行控制,确保其满足下列要求:

(a)明确体系运行中哪些是重要岗位以及这些岗位所需的文件,确保这些岗位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无论在正常还是异常情况(包括紧急情况),文件和资料都应便于使用和获取。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应确保工艺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能及时获得最新的工程图、危险物质数据卡、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应书写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应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

(d)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

(e)建立现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与资料发放清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防止误用;

(f)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识的目的,对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5条款。

6.记录和记录管理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并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关要求的运行信息,以证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的有效性与符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下列职业安全健康记录:

(a)培训记录;

(b)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记录;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

(d)协商和信息交流产生的记录;

(e)事故(包括事件)报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踪报告;

(g)不符合事项报告及整改资料;

(h)职业安全健康会议纪要;

(i)健康监护档案;

(j)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维护记录;

(k)应急响应演练报告;

(l)管理评审报告;

(m)所辨识与评价危害和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清单;

(n)有关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确定记录的保存期,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要求妥善保护,以防火灾和损坏。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注意明确哪些记录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琐的记录给执行层带来的不便而耗费大量时间影响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3条款。

(三)计划与实施

计划与实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依据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与风险情况,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划,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计划,以持续、有效地实施与运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划。计划与实施包括初始评审、目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和应急预案与响应。

1.初始评审

(1)目的

初始评审是指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目的是依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总体目标和承诺的要求,为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重点是目标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据,并为持续改进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个能够测量的基准。

对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或该企业和项目属于新建组织时,初始评审过程可作为其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

初始评审过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两项工作。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初始评审工作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来完成,如组织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各项目部的安全员等,以确保初始评审的工作质量。如可行,此项工作还应以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与企业和项目的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初始评审的结果形成文件。

初始评审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1和4.3.2条款。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定期或及时地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来识别、预测和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或预期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哪些危害/风险,并确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类危害/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2)为确保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并为在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提供有效的基础,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首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点提供和描述下列关键过程的范围、方法、程度与要求:

(a)如何划分作业活动;

(b)如何辨识各类作业活动中的危害;

(c)如何评价现有控制措施条件下的风险;

(d)如何确定风险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划消除或降低各类危害与风险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评审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业和项目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方法,可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24号)附录1并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予以实施。

3)针对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具体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之前做好下列前期准备工作:

(a)拟使用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时限、范围和方法;

(b)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该项要求的信息通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动予以提供);

(c)负责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人员的作用和权限;

(d)确定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人员的能力要求和培训需求,并针对各级相关实施人员按计划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有效开展辨识与评价工作的能力;

(e)应与员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员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此项工作,包括评审和改进活动。

4)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应注意确保其满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况下,不仅需要考虑常规的活动(如施工准备活动、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主体工程施工、电器及给排水等的安装以及装饰装修活动等),还应考虑非常规的活动(如特殊季节的施工及临时性作业等);

(b)除考虑自身员工的活动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外,还应考虑承包方、供货方包括访问者等相关方的活动,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

(c)考虑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物料、装置和设备造成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包括过期老化以及租赁和库存的物料、装置和设备。为便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参照本实施指南开展危害辨识活动,本实施指南的附录给出了普通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动中部分常见的作业活动分类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导致的事故,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具体的危害辨识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对于所辨识各类危害所导致事故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的管理与技术装备水平等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各企业和项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价和策划。

5)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活动,是确保所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现“预防为主”与“持续改进”的关键,是体系众多要素决策的基础。因此,在充分考虑建筑企业和项目资质范围及其承接工程的规模和性质、作业场所的状况、风险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过程还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以确保该项活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a)在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要确保满足实际需要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过程应作为一项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措施执行,即应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动和引入新的建筑作业程序,或对原有建筑作业程序进行修改之前进行。在这些活动或程序改变之前,应对已识别出的风险策划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应对所评价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级,确定不同风险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标特别是制定管理方案时予以侧重和考虑;

(d)即使对建筑作业活动中的某项特定危险任务已有书面控制程序,也应对该项任务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6)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所辨识和评价的建筑作业活动中各类影响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风险,在考虑能够为确定具体的设备管理方法、培训需求、运行(作业)标准以及监测体系运行绩效测量标准提供适宜信息的同时,应按如下优先顺序策划出预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据:

(a)消除危害;

(b)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如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或组织管理措施(如改善作业方法、作业程序等)从源头来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来降低危害的影响;

(d)综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风险时,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并确保这些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维护。

7)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规律性差,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或由管理者确定的时间或周期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同时,当企业和项目的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得对现有辨识与评价的有效性产生疑义时,也应及时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并确保在各项变更实施之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这种变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机构或新采购合同等企业和项目内部发生的变化;

(b)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修订、机构的兼并和重组、职责的调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新发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业和项目的变化。

(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4.3.2)实施要求与提示

1)为了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遵守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等承诺,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有关人员,同时,确定为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所必须采取的事项。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确保全面、规范地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应将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应说明企业和项目应由哪些部门(如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各项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与方式,如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上级主管机构、商业数据库和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及时全面地获取这类信息、如何准确地识别这些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和项目的适用性及其适用的内容要求和相应适用的部门、如何确定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内容要求所必须的具体措施、如何将上述适用内容和具体措施等有关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等。

3)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地区流动性大,国家及建筑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断修订与完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建立和保持与其活动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须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保持此类信息为最新,并为评审和修订目标与管理方案提供依据。

2.目标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目标,以确保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的各项承诺,并为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提供依据。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具体化和阶段性体现,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目标时,应以方针要求为框架,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为基础,确保其对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求的针对性和持续渐进性;

(b)以获取的适用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相关方(如业主或甲方)的要求为基础,确保方针中守法承诺的实现;

(c)考虑自身技术与财务能力以及整体经营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确保目标的可行性与实用性;

(d)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管理方案的实施与实现情况,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发生情况,确保目标符合持续改进的要求。

2)建筑企业和项目除了制定整个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外,还应尽可能以此为基础,对与其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如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物资、设备、运输、培训教育、消防保卫等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程处(公司)以及各施工项目单位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4)为了确保能够对所制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价,目标应尽可能予以量化(如为每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确定适当的指示参数,这些指示参数应有利于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实际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类型,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结合上述目标的要求,在原有目标的基础上(如杜绝死亡与重伤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及重大责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学的完善,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实用、有效并便于测量与评价,且在必要时能够予以改进。

(a)风险水平的降低,如完善“临边洞口”防护,实现防护设施设置达标;

(b)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内建立全员参与的机制、×月开始引入外来施工队伍附加协议制;

(c)为改善现有状况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应用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换全部破损配电箱和漏电保护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完好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频次,如轻伤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目标形成文件,并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职能和层次的人员,并通过管理评审对目标进行定期评审,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时将目标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3条款。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计划),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目标的要求,在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结果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与运行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外部监察机构和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报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原因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结果各种因素,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并有助于实现持续改进。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门的工作计划(规划)以及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措施与要求等形式来灵活体现,但应阐明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以所策划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获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实现目标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对应的职责部门(人员)及其绩效标准;

(c)实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时间表;

(d)实施上述方法所必须的资源保证,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实施与运行期间企业和项目的施工生产活动或其内外部运行条件(要求)发生变化时,能够尽可能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间多数情况下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4条款。

4.运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与活动(包括辅助性的维护工作)建立和保持计划安排(程序及其规定),在所有作业场所实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续地落实,从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遵守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对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计划要求,结合自身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实际情况以及获取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明确此类运行与活动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运行标准。

以下是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与规定的运行或活动,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具体建立和策划运行控制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a)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管理;

(b)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c)基础、结构、设备安装与装修施工;

(d)施工临时用电;

(e)临边与洞口作业的防护;

(f)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与维护;

(g)小型施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

(h)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与使用;

(j)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与使用;

(k)交通运输管理;

(l)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租赁活动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此项活动符合企业和项目在采购与租赁说明书中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并在材料与设备使用之前能够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业和项目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劳务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队)或临时工的使用活动,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企业和项目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或至少相类似的要求)适用于分包商及他们的员工,并杜绝将生产经营项目等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此类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评价和选择承包方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b)承包方的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如何报告作业场所内的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规定;

(c)如何定期监测作业现场承包方各项活动的安全健康绩效;

(d)如何确保作业开始前,企业和项目与承包方之间在适当层次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包括技术交底、有关危害情况交流、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各项规定等;

(e)如何确保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时,对承包方或其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和培训活动;

(f)如何确保承包方遵守作业现场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现场有多个分包单位共同作业时,为了避免交叉作业所带来的各种危害,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在上述程序中规定如何与各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建筑企业和项目如何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要求。

4)对于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活动,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动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变更或补充等活动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编制内容上应重点规定如何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配变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来策划和设计确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针对上述所有运行与活动的控制(管理)程序,均应满足下列条件:

(a)适合于预防和控制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面临的危害/风险;

(b)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内容的有效实施与运行;

(d)如可行,应考虑来自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机构、上级主管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的报告或信息;

(e)定期评审,并在必要时予以修订。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6条款。

5.应急预案与响应

(1)目的

主动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应急响应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检验预期的响应效果,并改善其响应的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法律法规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历以及应急响应演练及改进措施效果的评审结果,针对施工安全事故、火灾、安全控制设备失灵、特殊气候、突然停电等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从预案与响应的角度建立并保持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应说明特定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内容:

(a)所识别各种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b)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c)紧急情况发生时内部协作与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紧急情况发生时各类人员的行动计划,包括发生紧急情况的区域内所有外来人员的行动计划,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员和来访人员也撤离到指定的集合地点;

(e)应急救援组织以及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消防员、急救人员等;

(f)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急救、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疏散的措施和步骤;

(g)紧急情况发生时施工现场使用或存放危险物料的应急处理措施;

(h)紧急情况发生时与外部应急机构(如消防、抢险、急救等机构)的接口;

(i)与执法部门的交流;

(j)与邻近单位和公众的交流;

(k)重要记录资料和重要设备的保护;

(l)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利用的必要资料,例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危险物质数据、程序、作业说明书和联络电话号码等。

2)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确定应急设备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对应急设备进行检查与测试,确保其处于完好和有效状态。

应急设备可包括:

(a)消防设施(如专用消防水管网、消防栓、灭火器等);

(b)急救设备(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讯设备;

(e)安全避难场所;

(f)紧急隔离栅、开关和切断阀。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计划,尽可能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应急演练方式(包括对事件进行全面的模拟)来检验应急计划的响应能力,特别是重点检验应急计划的完整性和应急计划中关键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应鼓励外部应急机构参与演练。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上述应急演练结果进行评审,特别是对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计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审,必要时修改应急计划。

5)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应急计划中应对外部机构的参与形成明确的规定,应通过沟通向这些机构说明他们需参与和可能遇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于他们能更有效参与应急响应活动。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定实施应急计划所需的培训需求,对全体人员(特别是应急期间起特殊作用的人员)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培训,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完成应急期间自身的职责、作用与义务。此项培训工作应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7条款。

(四)评价

评价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定期或及时地发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运行过程或体系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并确定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续改进的地方。体系评价主要包括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管理评审。

1.绩效测量和监测

(1)目的

确定反映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关键参数并建立和保持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监测、测量和记录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并明确不同职能与层次人员在绩效测量和监测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根据企业和项目的规模和施工活动的性质、所辨识出的危害/风险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要求,合理地确定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绩效标准(参数)以及企业和项目所适用的定性和定量测量方法,以确保绩效测量和监测活动能够提供下列信息:

(a)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反馈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识、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进危害辨识、风险控制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决策依据。

2)建筑企业和项目绩效测量和监测程序所提供的测量和监测应该:

(a)能够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b)包括主动测量与被动测量两个方面(测量的实例参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24号)附录2;

(c)能够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评审活动,包括管理评审;

(d)将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结果予以记录。

3)主动测量应作为一种预防机制,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法律及法规要求,制定包括监测对象与监测频次的监测计划,并以此对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过程进行监测。内容包括:

(a)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项计划及运行控制中各项运行标准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b)系统的检查,包括以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多种形式实施的专业性检查、一般性检查和安全管理检查,主要检查各项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具和机电设备、现场安全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c)监测作业环境(包括作业组织)的状况;

(d)对员工实施健康监护,如可行通过适当的体检或对员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症状进行跟踪,以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和项目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集体协议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包括对如下事项的确认、报告和调查:

(a)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事件;

(b)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

(c)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况。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记录,用来证明是否遵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巡视、调查和审核的记录进行抽样分析,以识别不符合和危害反复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检查时所发现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条件、不安全状态等情况,应作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进行风险评价,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列出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的测量设备清单,使用唯一标识并进行控制,设备的精度应是已知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的设备应按规定维护和保管,使之保持应有的精度。测量设备的校准计划应形成文件,包括:

(a)校准频次;

(b)可供参考的测试方法;

(c)校准设备;

(d)发现测量设备未校准时应采取的措施。

测量设备的校准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对于关键的或难以进行的校准,应制定相应的程序。用于校准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则应将校准的依据形成文件。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所有校准、维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记录应能反映出调整前后测量的细节。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向使用者清楚标明测量设备的校准状态,使用者不应使用校准状态不明或已知未校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测量设备,一旦发现有这类测量设备,则应加贴标识、标签或其他标记,以防误用,标记应与书面程序的规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应包括产品校准状态的识别和未校准设备时的措施,应签发不符合报告,并对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测量设备应和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设备接受同样的管理,应要求承包方保证其设备符合这些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使用设备前,对于任何已识别出的需要有测试记录的关键设备,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一份设备测试记录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务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承包方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培训记录,供用人单位评审。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1条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有效的程序对所发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以识别和消除此类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通过程序的实施,发现、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原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与保持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程序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a)相关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等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b)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邀请工会或员工及其代表参与,并确定参与实施、报告、调查、跟踪、监测纠正及预防措施的人员职责和权限;

(c)应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隐患)和危害,并考虑财产损失。如对未遂事件或轻伤发展趋势的调查将有助于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危害状况;

(d)适用于所有人员,即施工现场内所有的员工、承包方人员、临时工、来访者和其他人员;

(e)告知所有相关方一旦发现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隐患)时应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告知方法,明确与应急计划、应急程序的衔接关系,记录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f)调查应分析和确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统性缺陷;

(g)明确规定发现事故、事件、不符合后应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所规定的调查的过程应包括:

(a)应予调查的事件类型(如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事件);

(b)调查目的;

(c)调查人员及其权限和资格(必要时可明确各级管理者的权限和资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访谈目击者;

(f)如何获得和保存证据等;

(g)有关调查情况上报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规定的主要调查内容应包括:

(a)对事件的描述。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b)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此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c)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d)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e)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f)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g)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h)培训问题;

(i)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

4)如果企业和项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员会,则调查结果应与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员会应提出合理建议。调查结果及安全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应与负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调查结果与纠正措施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项内容应在持续改进活动中予以考虑。

5)建筑企业和项目必须针对调查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予以有效实施,以免重复发生类似的事故、事件与不符合。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分析和报告的记录,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记簿,并登记可能有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条款。

3.审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实施能否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主要考虑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以及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审核方案和程序应明确审核人员能力要求、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

2)为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按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审核次数;

(b)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c)审核结果中应包括对程序、规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d)明确纠正措施;

(e)审核结果应予记录,并及时向管理者报告。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年度计划。计划中审核的范围应覆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特别应包括所有的施工项目活动,审核的频次应考虑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a)各要素失效时所伴随的风险;

(b)现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资料;

(c)管理评审的实施结果;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运行环境的变化。

审核的具体开展可以按照计划分阶段实施,以适应建筑企业和项目项目工程分散的特点。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进行计划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如事故发生之后),则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视实际情况需要考虑是否追加审核。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由企业和项目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部门或活动,了解其任务并有能力完成,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掌握相关法规及体系方面的知识,能够评价绩效和发现不足,还应了解和获取与他们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标准和权威性指南。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采用查阅文件和记录、人员访谈、现场观察的方式进行,审核报告的编写应内容明确、简洁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审核人员的签名,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审核目的和范围;

(b)审核计划、审核小组成员和受审核方代表的确认、审核日期和接受审核的区域;

(c)用于开展审核工作的参考文件(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

(d)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e)审核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

(f)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的分发。

6)建筑企业和项目在上述审核报告中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应确定体系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满足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b)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计划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确的实施与保持;

(c)有效地促进全体员工的参与;

(d)对企业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的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e)能确保企业和项目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f)能实现持续改进和实施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尽快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结果与结论反馈给负责实施纠正措施?的人员,并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予以跟踪,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4条款。

4.管理评审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实施管理评审时应主要考虑下列信息:

(a)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b)审核活动的结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

(d)可能影响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内、外部因素及各种变化,包括企业和项目自身的变化。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管理评审应该:

(a)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策略是否满足既定的绩效目标;

(b)评价管理措施是否满足企业和项目及其他相关方,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及其他利害相关方(如业主)等的要求;

(c)评价是否需要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调整,包括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修订;

(d)及时确定改进措施的要求,包括调整组织及绩效测量的方式;

(e)为制定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续改进措施(包括重点考虑的事情)提供指导性意见;

(f)评价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g)评价自前次管理评审以来后续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自身的需求与条件,确定最高管理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评审的频次与范围。一般在内部审核之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审的范围应将重点集中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方面,而不是具体的细节(细节问题可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处理),并针对企业和项目的战略发展规划,考虑潜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如果需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部分评审应比全面评审更频繁地在更短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管理评审的结果,并将记录向下列相关方正式通报: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关要素的负责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措施;

(b)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应在管理评审会议中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条款。

(五)改进措施

改进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以及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据管理评审等评价的结果,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纠正与预防措施和持续改进两个方面。

1.纠正与预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事件调查、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所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方案能够:

(a)辨识并分析出与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种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调整,并检?查其有效性;

(c)确保所有拟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过适当的风险评价过程予以评审,并确定其优先顺序以便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风险相适应;

(d)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检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2)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动,目的是预防它们再次发生,他类似于传统的整改措施。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纠正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确定所需实施的纠正措施;

(b)评价对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的影响(包括判断是否应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报告);

(c)记录因纠正措施或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所引起的对程序的更改;

(d)依据纠正措施要求应用风险控制措施或修改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

(e)检查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纠正措施得到实施并有效。

3)预防措施是对所发现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预防行动,目的是尽可能事先采取行动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导致事故或其他计划外事件的发生,包括启动应急响应或其他响应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预防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运用合理的信息来源(无损失事件的趋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记录、风险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险材料的新资料、日常安全巡查结果、具备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的员工的建议等)识别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

(b)启动并实施预防措施,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c)对预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进行记录并提交审批。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培训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员工了解作业场所的危害或风险以及系统控制可能失效的情况,以便在出现任何情况时均能采取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5)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条款。

2.持续改进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对下列因素的考虑制定持续改进的实施方案,以不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关要素及整个体系:

(a)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b)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

(c)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e)管理评审的结果;

(f)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g)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企业和项目自愿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体协议;

(h)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应与其他同类企业和项目比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绩效。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条款。

四、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除采用《导则》和《审核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外,还包括下列术语和定义:

1.建筑业企业和项目

简称建筑企业和项目,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是企业和项目。

2.临边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当高处作业中工作面的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的作业。

3.洞口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结构体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边口旁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交叉作业

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篇4:土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1、工程测量

(一)测量准备

充分做好施工测量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检校好的测量器具进行检查,看是否齐全及损坏。

2、核红线桩与基准点。为保证整个场地定位及标高的准确,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进行校核。

3、定测量放线方案。根据设计要求与施工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测量放线方案,保证测量放线工作顺利进行。

(二)定位放线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红线图对河道边线进行定位放线,施测中严格控制精度,定位放线的基本步骤如下:

1、根据设计定位条件测设“控制网”。作为开挖的依据。

2、测定边线控制桩。在河道的两边,测定河道中线或边线控制桩。

3、撒灰线。根据测顶定的河道边线撒灰线,自检合格后提请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验线。

(三)各施工层标高控制

标高控制主要是沿山体向下竖直进行。引测步骤如下:

1)先用水准仪根据水准点在河道两边山体引测出起始标高线。

2)根据施工进度用钢尺沿铅直方向,向下量至设计标高。

3)将水准仪安置到施工层,校测由上面传递上来的各水平线,在各层抄平时,后视两条水平线以作校核。

2、土方机械作业方法

1、推土机

(1)适用范围

适于开挖一~四类土。运距100m以内,效率最高为60m。多用于平整场地,开挖深度1.5m的基坑(槽),称挖作填,回填基坑(槽)、管沟;大面积填方预压实;堆筑高度在1.5m以内的堤坝,以及配合挖土机从事平整、集中土方,清理场地,修路开通;拖羊足碾、松土机,配合铲运机助铲以及清除障碍物等。

(2)作业方法

推土机开挖的基本作业是铲土、运土和卸土三个工作行程和空载回驶行驶。铲土时应根据土质情况,尽量采用最大切土深度在最短距离(6~10)内完成,以便缩短低速运行时间,然后直接推运到预定地点。回填土和填沟渠时,铲刀不得超出土皮边沿。上下坡坡度不得超过35度,横坡不得超过10度。几台推土机同时作业,前后距离应大于8m。

(3)提高生产率的方法

下坡推土法:在斜坡上,推土机顺下坡方向切土与推,借机械向下的重力作用切土,增大切土深度和运土数量,可提高生产率30%~40%,但坡度不宜超过15度,避免后退时爬坡困难。无自然坡度时,亦可分段推土,形成下坡送土条件。下坡推土有时与其他推土法结合使用。

2、安全措施

(1)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应大于10m。在挖土机工作范围内,不许进行其他作业。挖土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或逆坡挖土。

(2)挖土方不得在危岩、孤石的下边或贴近未加固的危险建筑物的下面进行。

(3)开挖应严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动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坍塌现象,应及时进行支撑和放坡,并注意支撑的稳固和土壁的变化。

(4)机械多台阶同时开挖,应验算边坡的稳定,挖土机离边坡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坍方,造成翻机事故。

(5)分层开挖时上下应先挖好阶梯或支撑靠梯,或开斜坡道,并采取防滑措施,禁止踩踏支撑上下。应设安全栏杆。

(6)重物距土坡安全距离:汽车不小于3m;土方堆放不小于1m,堆土高不超过1.5m;材料堆放,应不小于1m。

(7)爆破土石方应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有关规定。

3、推土机填土

(1)填土应由下而上分层铺填,每层虚辅厚度不宜大于30cm。大坡度堆填土,不得居高临下,不分层次,一次堆填。

(2)推土机运土回填,可采取分堆集中,一次运送方法,分段距离约为10~15m,以减少运土漏失量。

(3)土方推至填方部位时,应提起一次铲刀,成堆卸土,并向前行驶0.5~1.0m,利用推土机后退时将土刮平。

(4)用推土机来回行驶进行碾夺,履带应重叠一半。

(5)填土程序宜采用纵向铺填顺序,从挖土区段至填土区段,以40~60距离为宜。

4、汽车填土

(1)自卸汽车为成堆卸土,须配以推土机推土、摊平。

(2)每层的铺土厚度不大于30~50cm(随选用的压实机具而定)。

(3)填土可利用汽车行驶作部分压实工作,行车路线须均匀分布于填土层上。

(4)汽车不能在虚土上行驶,卸土推平和压实工作须采取分段交叉进行。

5、填土压实方法

(1)一般要求

A、填土应尽量采用同类土填筑,并宜控制土的含水率在最优含水量范围内。当采用不同的土填筑时,应按土类有规划地分层铺填,将透水性大的土层置于透水性较不的土层之下,不得混杂使用,边坡不得用透水性较小的土封闭,以利水分排除和基土稳定,并避免在填方内形成水囊和产生滑动现象。

B、填土应从低处开始,由下向上整个宽度分层铺填碾压或夯实。

C、在地形起伏之处,应做好接槎,修筑1:2阶梯形边坡,每台阶高可取50cm、宽100cm。分段填筑时每层接缝处应作成大于1:1.5的斜坡,碾迹重叠0.5~1.0,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应小于1m。

D、填土应预留一定的下沉高度,以备在行车、堆重或干湿交替等自然因素作用下,土体逐渐沉落密实。预留沉降量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土方用机械分层夯实时,其预留下沉高度(以填方高度的百分数计):对砂土为1.5%;对粉质粘土为3%~3.5%。

(2)机械压实方法

A、为保证填土压实的均匀性及密实度,避免碾轮下陷,提高碾压效率,在碾压机械碾压之前,宜先用轻型推土机、拖拉机推平,低速预压4~5遍,使表面平实;采用振动平碾压实爆破石渣或碎石类土,应先静压,而后振压。

B、碾压机械压实填方时,应控制行驶速度,一般平碾、振动碾不超过2km/h;羊足碾不超过3km/h;并要控制压实遍数。碾压机械与基础或管道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将基础或管道压坏或使位移。

C、用压路机进行填方压实,应采用“薄填、慢驶、多次”的方法,填土厚度不应超过25~30cm;碾压方向应从两边逐渐压向中间,碾轮每次重叠宽度约15~25cm,避免漏压。运行中碾轮边距填方边缘应大于500mm,以防发生溜坡倾倒。边角、边坡边缘压实不到之处,应辅以人力夯或小型夯实机具夯实。压实密实度,除另有规定外,应压至轮子下沉量不超过1~2cm为度,每碾压一层完后,应用人工或机械(推土机)将表面拉毛以利接合。

D、平碾碾压一层完后,应用人工或推土机将表面拉毛。土层表面太干时,应洒水湿润后,继续回填,以保证上、下层接合良好。

E、用羊足碾碾压时,填土厚度不宜大于50cm,碾压方向应从填土区的两侧逐渐压向中心。每次碾压应有15~20cm重叠,同时随时清除粘着于羊足之间的土料。为提高上部土层密实度,羊足碾压过后,宜辅以拖式平碾或压路机外补充压平压实,常用羊足碾或碾压运行方法。

F、用铲运机及运土工具进行压实,铲运机及运土工具的移动须均匀分布于填筑层的全面,逐次卸土碾压。

(3)压实排水要求

A、填土层如有地下水或滞水时,应在四周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将水位降低。

B、已填好的土如遭水浸,应把稀泥铲除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C、填土区应保持一定横坡,或中间稍高两边稍低,以利排水。当天填土,应在当天压实。

3、土方工程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滑坡与塌方原因分析

产生滑坡与塌方的因素(或条件)是十分复杂的,归纳起来可分为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两个方面。不良的地质条件是产生滑坡的内因条件,而人类的工程活动和水的作用则是触发并产生滑坡的主要外因条件。产生滑坡与塌方的原因主要有:

1、斜坡土(岩)体本身存在倾向相近、层理发达、破碎严重的裂隙,或内部夹有易滑动的软弱带,如软泥、粘土质岩层,受水浸后滑动或塌落。

2、土层下有倾斜度较大的岩层,或软弱土平层;或土岩层虽近于水平,但距边坡过近,边坡倾度过大,在堆土或堆置材料、机械荷重和地表水作用下,增加了土体的负担,降低了土与土、土体与岩面之间的抗剪强度,而引起滑坡或塌方。

3、边坡坡度不够,倾角过大,土体因雨水或地下水浸入,地下水掏空,或斜皮地段下部被冲沟所切,地表、地下水浸入坡体;或开坡放炮坡脚松动等原因,使坡体坡度加大,破坏了土(岩)体的内力平衡,使上部土(岩)体失去稳定而滑动。

4、在坡体上不适当的堆土或填土,设置建筑物;或土工构筑物(如路堤、土坝)设置在尚未稳定的古(老)滑坡上,或设置在易滑动的坡积土层上,填方或建筑物增荷后,重心改变,在外力(堆载振动、地震等)和地表、地下水双重作用下,坡体失去平衡或触发古老滑坡复活,而产生滑坡。

(二)处理的措施和方法

1、加强工程地质勘察,以拟建场地(包括边坡)的稳定性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价;工程和线路一定要选在边坡稳定的地段,对具备滑坡形成条件的或存在有古老滑坡的地段,一般不应选作建筑场地,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预防。

2、做好泄洪系统,在滑坡范围外设置多道环形截水沟,以拦截附近的地表水,在滑坡区域内,修设或疏通原排水系统,疏导地表、地下水,阻止渗入滑体内。主排水沟宜与滑坡滑动方向一致,支排水沟与滑坡方向成30~45度斜交,防止冲刷坡脚。

3、处理好滑坡区域附件的生活及生产用水,防止浸入滑坡地段。

4、如因地下水活动有可能形成山坡浅层滑坡时,可设置支撑盲沟、渗水沟,排除地下水。盲沟应布置在平行于滑坡滑动方向有地下水露头处。做好植被工程。

5、保持边坡有足够的坡度,避免随意切割坡脚。土体尽量削成较平缓的坡度,或做成台阶形,使中间1~2个平台,以增加稳定;土质不同时,视情况削成2~3种坡度。在坡脚处有弃土条件时,将土石方填至坡脚,使其起反压作用。筑挡土堆或修筑台地,避免在滑坡地段切去坡脚或深挖方。如整平场地必须切割坡脚,且不设挡土墙时,应按切割深度,将坡脚随原自然坡度由上而下削坡,逐渐挖至要求的坡脚深度。

6、尽量避免在坡脚处取土,在坡肩上设置弃土或建筑物。在斜坡地段挖方时,应遵守由上而下分层的开挖程序。在斜坡上填方时,应遵守由下往上分层填压的施工程序,避免在斜坡上集中弃土,同时避免对滑坡体的各种振动作用。

7、对可能出现的浅层滑坡,如滑坡土方量不大时,最好将滑坡体全部挖除;如土方量较大,不能全部挖除,且表层破碎含有滑坡夹层时,可对滑坡采取深翻、推压、打乱滑坡夹层、表面压实等措施,减少滑坡因素。

8、对于滑坡体的主滑地段可采取挖方卸荷,拆除已有建筑物等减重辅助措施,对抗滑地段可采取堆方中重等辅助措施。

9、滑坡面土质松散或具有大量裂缝时,应进行填平、夯填,防止地表水下渗;在骨坡面植树、种草皮、浆砌片石等保护坡面。

10、倾斜表层下有裂隙滑动面的,可在基础下设置混凝土锚桩。土层下有倾斜岩层,将基础设置在基岩上用锚栓锚固或作成阶梯形或采用灌注桩基减轻土体负担。

11、对已滑坡工程,稳定后采取设置混凝土锚固排桩、挡土墙、抗滑明洞、抗滑锚杆或混凝土墩与挡土墙相结合的方法加固坡脚,并在下段作截水沟、排水沟。陡坝部分采取去土减重,保持适当坡度。

4、施工现场排水

场地开挖常会遇到下水和地表滞水大量渗入,造成场地浸水,破坏边坡稳定,影响施工进行,因此必须做现场场地的排水、截水、疏水、排洪等工作,并尽可能减少雨季施工工作量,一般方法是:

1、在现场周围地段应修设临时或永久性排水沟、防洪沟或挡水堤,山坡地段应在坡顶或坡脚设环形防洪沟或截水沟,以拦截附件坡面的雨水、潜水排入施工区域内。

2、现场内外原有自然排水系统尽可能保留或适当加以整修、疏导、改造或根据需要增设少量排水沟,以利排泄现场积水、雨水和地表滞水。

3、在有条件时,尽可能利用正式工程排水系统为施工服务,先修建正式工程主干排水设施和管网,以方便排除地面滞水和地表滞水。

4、现场道路应在两侧设排水沟,支道应在两侧设小排水沟,沟底坡度一般为2%~8%,保持场地排水和道路畅通。

5、土方开挖应在地表流水的上游一侧设排水沟,散水沟和截水挡土堤,将地表滞水截住;在低洼地段挖基坑时,可利用挖出之土沿四周或迎水一侧、二侧筑0.5~0.8m高的土堤截水。

6、大面积地表水,可采取在施工范围区段内挖深排水沟,工程范围内再设纵横排水支沟,将水流疏干,再在低洼地段设集水、排水设施,将水排走。

7、在可能滑坡的地段,应在该地段外设置多道环形截水沟,以拦截附近的地表水,修设和疏通坡脚的原排水沟,疏导地表水,处理好该区域内的生活和工程用水,阻止渗入该地段。

8、湿陷性黄土地区,现场应设有临时或永久性的排洪防水设施,以防基坑受水浸泡,造成地基下陷。施工用水、废水应设有临时排水管道;贮水构筑物、灰地、防洪沟、排水沟等应有防止漏水措施,并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一般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应不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共土地区不小于20m,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在25m以内不应设有集水井。材料设备的堆放,不得阻碍雨水排泄。需要浇水的建筑材料,宜堆放在距基坑外5m以外,并严防水流入基坑内。

(五)、季节性施工措施

本工程根据进度安排,工程在夏雨季施工。

1、沿山坡四周做好挡水土埂,防止地面水流入。

2、临时道路两边挖明沟排水,坡度不小于3‰.

3、机械、设备加防雨罩、防雷装置,以免因漏水而损坏设备。做好接地保护,以防漏电伤人。雨后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

4、加强管理,及时掌握天气预报情况,便于采取措施,做好防雨、防雷工作并做好雨季施工安排。

篇5: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1、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确保施工机具设备运转良好,无刑事案件发生,无火警事故。

2、安全保证体系

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领导挂帅,设立专职安全员,全员参与,分配职责,层层把关,细化指标,形成安全管理网络,依照制定的安全监察实施程序,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进行风险抵押,预防为主,着重加强监控力度。安全保证体系框图见后附图。

3、安全技术措施

(一)清理场地

场地清理中砍伐树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伐树前,应将周围有砍伐作业的灌木和藤条砍除,并选好安全躲避的退路。

(2)砍伐较大树木时,伐树范围内应布置警戒,非工作人员不得逗留、接近;为使树木按预定方向倾倒,要在树木下部倒树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为树干直径的1/4,然后再从剁口上边缘的对面开锯,最后应留2~3cm安全距离。

清除淤泥时,应先排除积水,测定淤泥深度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清淤。

(二)土方工程

1人工挖掘土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

(2)桥涵基坑土方开挖必须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2会车时应轻车让重车。通过窄路、十字路口、交通繁忙地段及转弯时,应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重车运行,前后两车间距必须大于5m;下坡时,间距不小于10m,并严禁车上乘人。

3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为1~1.5m,拉线1.5~2.5m,并视土质决定边坡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示警。

4机械在边坡、边沟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轮胎(履带)压在坚实的地面上。

5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作业交替进行。机上、机下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6挖掘机作业

(1)挖掘机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发动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2)严禁铲斗从运土车的驾驶室顶上越过。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厢。

(3)挖掘机机械臂运转半径内,严禁站人。

7推土机作业

推土机上下坡时,其坡度不得大于30°;在横坡上作业,其横坡度不得大于10°。下坡时,宜采用后退下行,严禁空档滑行,必要时可放下刀片作辅助制动。

(1)在垂直边坡的沟槽作业,其沟槽深度,对大型推土机不得超过2m,对小型推土机不得超过1.5m。推土机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孤石或大土块。

(2)推土机在摘卸推土刀片时,必须考虑下次挂装的方便。摘刀片时辅助人员应同司机密切配合,抽穿钢丝绳时应带帆布手套,严禁将眼睛挨近绳孔窥视。

(3)多机在同一作业面作业时,前后两机相距不应小于8m,左右相距应大于1.5m。两台或两台以上推土机并排推土时,两推土机刀片之间应保持20~30cm间距。推土前进必须以相同速度直线行驶;后退时,应分先后,防止互相碰撞。

8平地机作业

(1)在公路上行驶时,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刮刀和松土器应提起,刮刀不得伸出机侧,速度不得超过20km/h。夜间不宜作业。

(2)刮刀的回转与铲土角的调整以及向机外倾斜都必须在停机时进行。作业中刮刀升降量差不得过大。

(3)遇到坚硬土质需要齿耙翻松时,应缓慢下齿。不宜使用齿耙翻松坚硬旧路面。

(4)在坡道停放时,应使车头向下坡方向,并将刀片或松土器压入土中。

9装载机作业

(1)起步前应将铲斗提升到离地面0.5m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用高速档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严禁铲斗载人。

(2)行驶道路应平坦,不得在倾斜度超过规定的场地上作业,运送距离不宜过大。铲斗满载运送时,铲斗应保持在低位。

(3)向运输车辆上卸土时应缓慢,铲斗应处在合适的高度,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车厢。

(三)、汽车作业

1、载重汽车

(1)严格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不得人货混载,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

(2)在陡坡、高坡、坑边或填方边坡处卸土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地面宜有反坡,与边缘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土,应有专人指挥。

(3)公路上行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应遵守有关规定,除必要的随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它人员。

2、自卸汽车

除应遵守上述载重汽车的各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起翻装置,确保良好;严禁在驾驶室外进行操作,翻斗内严禁载人;

(2)当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应平稳行驶,不得猛力加速,也不得紧急制动;

(3)卸料起斗时,应检视上空有无电线,防止刮断。

3、压路机作业

(1)必须在压路机前后、左右无障碍物和人员时才能启动。

(2)变换压路机前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严禁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3)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

(4)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纵队行驶时,其间距不得小于20m。

(5)碾压注意事项

①起振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在坚硬路面行走,严禁振动;

②碾压松软路基,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1~2遍,然后再振动碾压;

③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不得在急转弯时用快速档;严禁在尚未起振情况下调节振动频率。

4、取土坑防护

地下水位高,降水充沛,取土坑的取土深度为4~4.5m,所以取土坑的防护尤为重要。

(1)在取土坑旁,尤其是村口、原有路旁,设立“安全警示牌”、“告村民书”等醒目标志,严禁儿童在取土坑内游泳、戏水、玩耍,并提示路过要小心,防止误入取土坑造成伤亡事故。

(2)沿取土坑四周设置封闭式的安全防护,用φ20cm长1.2m彬木杆作立柱,间距为2m,立柱间用尼龙绳围护,绳上缀有间距20cm的三角彩旗,提醒行人不要靠近取土坑。

(3)设立专职安全员经常巡视,发现有行人、儿童、村民在取土坑旁的,及时清走。

(4)利用乡村广播,定期作安全宣传,并在村口张贴“安全通告”,提高村民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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